《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 1— 附件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 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 广 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 “南方区域 ”) 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 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及技术 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 经济规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 理,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并网主体包括 发电侧并网主体、负荷侧并网主体和 新型储能。其中,发电侧并网主体是指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 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 直接调度的火电(含燃煤、燃气、燃油和生物质发电等,其中生 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 — 2— 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下同)、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 光热发电、抽水 蓄能、自备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 的容量为 10 兆瓦及以上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 电、自备电厂等。 负荷侧并网主体是指南方区域 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直接调度的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 充电网络等的可调节负荷 ( 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 合 ) 。可调节负荷包括非直控型和直控型,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包 括直控型电力用户和直控型聚合平台;直控型聚合平台是指通过 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多个负荷侧资源的集中控制平台, 具备响应调度指令对聚合范围内各类负荷侧资源进行统一控制 和运营的能力, 包括直控型负荷聚合商、直控型虚拟电厂等。 新型储能是指电化学、压缩空气和飞轮储能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 风电、 光伏发电、新型储能和可调节负荷等专项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按 照本细则执行 。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电源纳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 范围,条件具备时启动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自 备电厂应配合电 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完成技术改造,安装相关计量装置并接 入电网端。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 细则。 第五条 新建发电侧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后开展并 网运行 — 3— 考核,火电机组、自备电厂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 收规程》( 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 NB/T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 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第六条 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发电侧并网 主体应按 要求将有关数据传送至 所属 电力调度机构,接受电力调 度机构的考核管理。地方电网应配合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做好考核 及结算工作。 第七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 构、电力交易 机构和并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并 网主体开展管理与考核,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考核结果;电力交 易机构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披露考核结果;电网企业负责 对经营范围内并网主体考核与返还结果开展结算。 第二章 并网运行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 导和协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和涉及电网 运行的接口技术规范,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并网主体、 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范 以及电力调度管理 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相互配合,共同维 — 4— 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能源监管机构视情况需要组织对并网 主体、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或参与涉网安全(含涉网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下同)管理相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发现并网主体存在拒不配合涉网安全检查、涉网安全管理存在漏 洞、不遵守涉网安全管理规定、虚报瞒报相关问题或风险隐患、 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能源监管机构对 其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每次按装机容量 (新型储能按最大功率、可调节负荷按当月申报最大调节能力计 算,下同) ×2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造成涉网安全事故事件(含 涉网网络安全事件,下同)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发现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涉网安全管理工 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能源监管机构对其采取约谈通报、责 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九条 发电侧 并网主体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电力监控系 统网络安全、励磁系统和电力系统稳定器、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 系统、二次调频、调压、直流系统、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水电 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 网源协调的有关设 备和参数等,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 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发现不满足相 关要求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有关运行 和检修管理、操作票和工作票等制度,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 — 5— 规定和具体要求,发现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负荷侧 并网主体 和新型储能 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发现 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网主体应确保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 有关国 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发现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每次按装 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监管要求常态化组织开展并网主体涉网安全检查,在一定周 期内实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全覆盖,同时加大对影响电力系 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共性问题的检查力度和频次。 (一)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涉网安全管理专家 库,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做好专家库日常管理和使用 工作,积极发挥专家在涉网安全检查核查、技术监督、安全评估 评价、重大问题论证研究等方面作用, 可 由电力调度机构、电网 企业 、并网主体以及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员组成。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每年制定并网主体涉网安全检查工作 方案,结合电网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涉网安全检查对象、内 容、方式、时间安排以及相关要求等,检查方式包括组织并网主 体自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从专家库中以分类、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要求归集汇总和分析涉网安全检查 — 6— 中发现的问题或风险隐患,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跟踪并 督促相关并网主体落实整改意见及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能源 监管机构。 (三)并网主体应做好涉网安全管理,主动配合涉网安全检 查,落实电力调度机构 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措施,制定整改计划, 明确完成期限,并及时将整改计划、完成期限及发现的问题和风 险隐患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未按要求报送整改计划、完成期限 或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计划时限完成整改的,每月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整改完成。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并网 主体落实相关整改意见及措施。 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且对电力系统 运行构成重特大风险隐患的并网主体,不允许并网运行。电网企 业应积极配合并网主体落实相关整改意见及措施。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 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薄弱环节等,及时制定和落实反事故措 施; 涉及并网主体的,并网主体应制定整改计划并予以落实。发现并 网主体未按要求落实反事故措施或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次按装 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 事故事件 后果的,每次按 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当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时,在未获得电力调度机构允许前,有关并网主体不得并网运行。 第十二条 并网主体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 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按相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停电事故 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反事故演练。发现并网主体未 — 7— 按要求制定相关预案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 核;不参加电 网联合反事故演练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 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有关并网主 体通报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情况,包括事故(事件)经过、原 因及影响分析。并网主体应向电力调度机构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 定运行的有关设备事故(事件)情况,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号)规定配合相关机构 进行事故调查,并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网主体拒绝配合调查、 未及时通报有关事故事件情况或未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的,每次 按装机容量 ×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规范发布 系统运行 风险预警,加强系统运行风险预警精细化管理(相关模板见附录 1),每月评估和披露系统运行风险预警实际执行情况,相关风 险预警应及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 省级 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一)明确风险预警生效期,生效期应明确起止日期且不超 过一个月。 (二)明确风险预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不足风险 预警、电网安全风险预警和清洁能源弃电限发风险预警等。 (三)明确风险预警适用的地域范围、并网主体范围和相关 考核条款。 第十五条 重大政治活动、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或节假日 — 8— 等特殊保供电时期,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保供电方 案,提出 安全保障措施。并网主体应落实相关措施要求,按规定 时间向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相关工作准备情况;发现 未落实相关要求或未按时报送有关情况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大修、控制系统变更后应按照相 关规定或电力调度机构要求重新进行相关涉网试验,提交相关试 验报告。 发电侧并网主体应针对运行中出现的新技术、新情况和 新问题,制定、修编涉网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 范,组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应 加强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 保证机组并网运行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 ( GB/T28566-2012)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发现不满足 要求 且未按要求整改 的,每月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 核,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并网主体应按照《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 2021〕 641 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 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的通知》(南方监能安全〔 2021〕 153号)有关规定和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涉网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9—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科学、规范开展涉网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并网主体承担涉网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应相互配合,形成 合力。发现未建立涉网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力、未针对风险隐患制定管控或治 理方案、拒不落实管控或治理措施、一般及以上风险隐患不报、 迟报、谎报、拒不配合相关工作、风险管控或隐患查治存在管理 漏洞短板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能源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采 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行政 处罚等措施,并网主体每次每项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导致涉网安全事故的,能源监管 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倒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存在的问题,对其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 措施,并按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重大及以上风险不管控、重大及以 上隐患不治理及相关问题拒不整改等情形的,能源监管机构会同 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实施顶格处罚,并网主 体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 有关要求组织 做好 电网安全 风险识别、分级、监视、控制及检查评估等动态闭 环管控工作,制定风险控制方案,提出需并网主体配合落实的风 — 10— 险管控要求。并网主体应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对未按要求落 实相关措施的,每月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 整改完成。电网企业应配合并网主体落实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并网主体应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办 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0 号)有关规定做好电力 可靠性管理工作。能源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并网主体执行电力 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发现并网主体未按规 定落实 相关措施要求的, 能源监管机构对其采取约谈通报、责令 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 核,造成事故事件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发现电网企业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要求的,能源监管机构对其 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根 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 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 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并网主体 不得并网运行。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 机构应按监管要求每年 12月 30日前 更新 和 汇总 有关协议(合同),并及时报能源监管 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在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后 1 个 — 11— 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投产年月,每延迟一个月 并网按并网调度协议约定的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 相关 考核金额在机组投产当月开始结算。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 加强并网主体信息报送管理,简化流程、规范工作。并网主体应 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 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严肃调度纪律管理,对违反调 度纪 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 省级 政府 电力管理部门。并网主体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 挥,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 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对发电侧并网主体进行考 核: (一)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每次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 (二)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每次 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 (三)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或 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每次按 装机容量 ×1 小 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导致延误处理的,每次按 装机容量 ×2 小时 的标准 进行考核。 — 12— (四)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 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每次按 装机容 量 ×2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 (五) 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未造成后果的,每次 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 装机 容量 ×5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 (六) 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 度纪律的事项,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 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制定或根据市场出清结 果确定调度计划曲线(调度计划曲线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给相 关并网主体需严格执行的计划有功功率曲线),并及时下达至并 网主体。并网主体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 线。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侧并网主体日调度计划 曲线执行偏差进行统计和考核。并网主体日调度计划曲线为下一 日计划出力对时间的函数,其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机组计划 出力,一日的时间( 24h)平均分为 96 个时段,每个时段 15 分 钟,起始点为 “l(对应时刻为 00:00) ”,终止为 “96(对应时刻 为 23:45) ”。 每一分钟计划出力由日调度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插 — 13— 值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 i分钟的计划出力为: 151 nnni PPiPP 其中, nP 为 96 点计划曲线上某 15 分钟整点的出力、 1nP 为 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 15分钟整点出力、 i取值为 0~ 14。 第二十七条 日调度计划曲线应按以下要求传送: (一) 发电侧并网主体于当日 11:00前申报下一日可 调出力 上限,如未按时申报,则下一日最高可调 出力默认为当前最高可 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于当日的 21:00前,将下一日的调度计划 曲线送达 并网主体 指定的接收装置。 (二) 如遇传送通道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调度计划曲线无法 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到发电侧并网主体指定接收装置上的,电力调 度机构应通过调度电话或符合安全要求的通信手段将调度计划 指令下达至并网主体。 (三)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侧并网主体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 合,相互协作,以确保调度计划曲线的正确传送。 第二十八条 值班调度员有权按规定修改日调度计划曲线, 修改后的日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 30 分 钟下达给发电侧并网主 体,不足 30分钟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 30分钟内 免除日调度计划曲线考核。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采集的每时段 并网主体实际发电量与下达的对应时段计划发电量进行比较,统 计偏差电量和电量偏差率。对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偏差率或负 偏差率的,按附录 2标准计算考核电量。 — 14— 第二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厂级或机组对发电侧并网主 体电量偏差率开展考核。常规火电、水电,核电、抽水蓄能电站 允许电量偏差率为 ± 2.5%;热电联产、循环流化床、燃 -蒸联合 循环、煤矸石发电机组及单机容量 4万千瓦及以下水电机组允许 电量偏差率为 ± 3%;水煤浆机组允许电量偏差率为 ± 6%;同时 符合上述多种技术特性的机组执行最大允许偏差率;自备电厂等 其他机组按对应类型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豁免调 度计划曲线考核: (一) 机组投入 AGC期间发生的。 (二) 机组启动或停运期间发生的。 (三) 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开展试验,试验期间发生的。 (四) 一次调频正确动作导致的。 (五) 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变动率超出机组调节能力导致 的。 (六) 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导致的。 (七) 水电机组因穿越水轮机振动区导致的。 (八) 燃气轮机在达到温控运行期间 产生的。 (九) 生物质机组因燃料原因导致工况不稳定产生的。 (十) 无调节能力水电机组和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低于 70% 额定水头期间的。 (十一) 水电机组在最小生态流量下或保供水期间,因执行 — 15— 政府部门水量调度计划的。 (十二) 其他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偏差。 (十三) 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的考核,不纳入调度计划 曲线考核,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小水电站、生物质电厂、分布式电源等不具备跟踪调度计划 曲线的,不参与调度计划曲线考核与返还。 第三十一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应加强一次调频管理。电力调 度机构对发电侧并网主体一次调频的投入情 况及相关性能进行 考核。 (一) 以一分钟为一个考核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 区期间,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同(高 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或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与理论 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小于门槛值的计为不合格。其中,实际出力 变化量是指相邻一分钟实际出力之差。燃煤 、燃气机组一次调频 动作合格的门槛值为 70%,即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与 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不小于 70%,判动作合格,否则不合 格。循环流化床、水煤浆、煤矸石机组适用的门槛值为 35%。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现阶段仅对功能投入进行考核, 暂不进行一次 调频动作性能评价,如确有需要,可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申请, 经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参与一次调频动作性能评价。其它类型机 组适用的门槛值为 60%。 当中东部同步电网(包含广东、广西、贵州及海南四省区) — 16— 发生 频差超过 0.08 赫兹 的 大频差扰动时,对接入中东部同步电 网的机组开展一次调频专项考核。大频差扰动下所有类型机组一 次调频动作合格的门槛值设为 70%,即大频差扰动下机组一次 调频综合性能 I 大频差 不小于 70%,判动作合格,否则不合格。 定义大频差扰动下机组一次调频综合性能 I 大频差 ,计算公式 如下: I 大频差 =( Ir +Ic) /2 其中: Ir为 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最大出力调整量比值,具体为 在频率变化超过一次调频死区下限(或上限)开始至机组一次调 频应动作时间内,机组实际最大出力调整量占理论最大出力调整 量的百分比。 Ic为机组一次调频响应贡献电量比值,具体为在频 率变化超过一次调频死区下限(或上限)开始至机组一次调频应 动作时间内,机组一次调频实际贡献电量占理论贡献电量的百分 比。 受云南异步联网影响,为确保电网频率稳定,云南电网部分 水电机组调速器参数有所调整,此类机组一次调频考核如下: 1.当频差大于 0.07赫兹时,采用分段考核方式: ( 1) 以 2 分钟为一个考核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 区 30 秒内,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 反(高频减出力或低频增出力)且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 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大于 30%统计为合格。 ( 2) 以 2 分钟为一个考核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 — 17— 区 60 秒内,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 反(高频减出力或低频增出力)且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 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大于 50%统计为合格。 ( 3) 以 2 分钟为一个考核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 区 120秒内,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 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 反(高频减出力或低频增出力)且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 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大于 80%统计为合格。 ( 4) 以上三种均不满足则统计为不合格。 2.直流孤岛运行期间,送端孤岛内机组一次调频免于考核。 (二) 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与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 为一次调频投入率;一定时段内一次调频的动作不合格次数与应 动作次数的百分比为一次调频的不合格率,一次调频合格率 =1- 一次调频不合格率。 (三) 机组一次调频月投入率不低于 90%。每降低一个百 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每月按机组 额定容 量 ×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 一次调频合格率以 100%为基准,当月合格率每降低 0.1个百分点(不含 0.1个百分点),每月按机组额定容量 ×0.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接入中东部同步电网机组单次大频差一次 调频专项考核不合格,每次按机组额定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 考核,大频差一次调频专项考核后不再重复纳入月度合格率考 核。燃煤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合格的门槛值按 70%执行。 — 18— (五) 当月一次调频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装机容量 ×2.5 小时。 (六) 对运行时间长、自动化程度低、纳入政府关停计划或 经过技改后确实达不到 技术要求的机组,经能源监管机构认定 后,一次调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考核: 机组当月一次调频考核金额 =(上月考核总金额 ÷上月参与 考核总装机容量) ×机组额定容量 ×μ。 μ取值范围在 0.1~0.5之间。 第三十二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豁免 一次调频考核: (一) 一次调频与 AGC指令同时存在导致的。 (二) 机组一次调频动作调节目标超出机组可调节出力范围 的;机组退出 AGC时,因调度计划曲线改变,机组处于加减负 荷时段的;机组因大修尚未重新开展一次调频试验,或机组因试 验、启停、稳定性等原因按计划安排申请退出一次调频的。 ( 三) 燃气轮机在达到温控运行时系统频率低需要增负荷造 成的;燃 -蒸联合循环机组的汽机与燃机不同轴的;无调节能力 水电机组、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低于 70%额定水头期间的; 异 步联网机组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修改相关定值导致 的。 (四) 其他 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 。 小水电站、生物质电厂 、 分布式电源等不具备一次调频能力 的,不参与一次调频考核与返还。 — 19— 第三十三条 一次调频考核费用单独进行平衡结算,并网主 体 出现以下情况 之一 的, 不参与当月的一次调频考核费用返还, 由其他发电侧并网主体按实际上网电量比例参与返还。 (一) 当月不具备一次调 频功能 。 (二) 当月一次调频投入率低于 50%。 (三)当月未参与一次调频动作响应或性能评价。 (四)当月一次调频动作性能评价全部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提供单机自动发电控制 ( AGC),其 AGC月可用率应达到以下标准:燃煤、水电、核 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为 85%,燃气和燃油发电为 95%, 其它机组按类型参照执行。其中,核电机组暂不执行 AGC月可 用率考核,也不参与相关考核费用的返还。 机组 AGC月可用率达不到标准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 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每月按机组额定容量 ×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 核。 单机 AGC月可用率 =( AGC月可用小时数 /机组月并网小时 数) ×100%;厂级 AGC可用率 =〔 AGC月可用小时数 /(全月日 历小时数 -全厂停运小时数)〕 ×100%,厂级 AGC月可用率按全 厂统计。因系统原因,机组负荷低于机组 AGC投入下限的时间 豁免考核。 第三十五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提供单机自动发电控制 ( AGC),其调节性能应达到以下三个标准。三个标准都满足 — 20— 时,合格率为 100%;其中调节速率不满足时,合格率减 50%, 响应时间不满足时,合格率减 25%,调节精度不满足时,合格 率减 25%。当 AGC运行性能考核不合格时,该时段对 应的 AGC 补偿为零。发电侧并网主体 AGC调节范围应满足并网调度协议 的约定。 (一) 火电、核电机组 AGC响应时间应小于 1分钟,水电、 抽水蓄能机组 AGC的响应时间应小于 20秒。 (二) 燃煤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1.5%/分钟,循 环流化床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1%/分钟,燃气、燃油 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3%/分钟,常规水电、抽水蓄能 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20%/分钟,其它类型机组按并 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标准调节速率。 (三) AGC调节精度不超过 1%。 按以下标准对发电侧并网主体单机 AGC 性能进 行月度考 核: 单机 AGC 考核电量 =[1-( AGC 调节速率合格率 ×0.5+调节 响应时间合格率 ×0.25+调节精度合格率 ×0.25) ]×机组额定容量 ×0.5小时。 第三十六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提供厂级自动发电控制服务 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 厂级 AGC控制机组按单一机组进行管理。 1.火电、核电机组 AGC 响应时间应小于 1 分钟,水电、抽 — 21— 水蓄能机组 AGC的响应时间应小于 20秒。 2.根据单台机组的 AGC 调节速率,按照单个考核指标合格 的机组台数与实际投运台数之比,将考核指标分档。 厂级 AGC标准调节速率=( i×n) ×m 其中: i 为单台的开机容量; n 为开机的台数; m 为标准调 节速率的比例。 3.厂级 AGC调节精度为 1%。 (二) 发电侧并网主体厂级 AGC性能按以下标准进行月度 考核: 厂级 AGC考核电量 =[ 1-(厂级 AGC调节速率合格率 ×0.5+ 响应时间合格率 ×0.25+调节精度合格率 ×0.25)] ×月度等效开机 容量 ×0.5小时。月度等效全厂开机容量 =Σ单机容量 ×(并网运行 小时 ÷全月小时) 第三十七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豁免 AGC考核: (一) AGC执行速率及精度受一次调频动作影响的。 (二) 当机组调节范围处在死区或超出调节范围时, 因 AGC 调节误差达不到导致的。 (三) 机组负荷平稳时段(即无 AGC变化指令)造成考核 的,超出 12小时部分豁免考核。 (四) 水电机组因水头受限或在振动区运行导致的。 (五) 燃气轮机在达到温控运行期间导致的 。 — 22— (六) 混流、轴流转浆式水电机组低于额定水头 70%时, 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不考核调节范围。 (七) 其他 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 。 第三十八条 因发电侧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 AGC 不能投 运期间,其合格率按 0%计算,非自身原因导致 AGC 退出运行 期间合格率按 100%计算。 第三十九条 小水电站、生物质电厂 、 分布式电源等不具备 AGC能力的,不 参与 AGC考核与返还。 第四十条 对运行时间长、自动化程度低、纳入政府关停计 划或经过技改后确实达不到技术要求的 发电侧并网主体 ,经能源 监管机构认定后, AGC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考核: 机组当月 AGC考核金额 =(上月考核总金额 ÷上月参与考核 总装机容量) ×机组额定容量 ×μ。 μ取值范围在 0.1~0.5之间。 第四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安装 AVC 装置的发电侧并网 主体 AVC 投运率(包括 AVC 子站投运率和机组 AVC 投运率) 和调节合格率进行考核,对应安装但未安装 AVC 装置的发电侧 并网主体按投运率进行考核。 AVC 投运率的统计按照发电侧并 网主体 AVC子 站、各 AVC机组分别统计。 (一) AVC投运率的统计按照发电侧并网主体 AVC子站、 各 AVC机组分别统计, AVC子站投运率不得低于 90%,各机组 AVC 投运率不低于 85%。全月投运率低于标准的,每降低一个 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按机组额定容量 ×0.1 — 23—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 AVC 装置对应机组 额定容量 ×1 小时。 投运率统计公式如下: AVC子站投运率 =( 1-( AVC子站退出总时间 -AVC 机组全 停时间 -免考核时间) ÷ 当月统计总时间)× 100% 机组 AVC投运率 =( 1-( 机组 AVC退出总时 间 -机组停运时 间 -免考核时间) ÷ 当月统计总时间)× 100% AVC子站投运率免考核时间包括: 1.因修改定值等原因由调度下令退出的时间。 2.在特殊方式下,因电网需要由当值调度下令退出发电侧并 网主体 AVC子站的时间。 3.发电侧并网主体第一台 AVC 机组自并网至最小技术出力 稳定运行的时间。 4.发电侧并网主体最后一台 AVC 机组自最小技术出力至解 列的停机时间。 5.AVC达到正常闭锁条件。 机组 AVC投运率免考核时间包括: 1.因修改定值等原因由调度下令退出的时间。 2.在特殊方式下,因电网需要由当值调度下令退 出机组 AVC 功能的时间。 3.AVC机组并网至最小技术出力稳定运行的时间。 4.AVC机组自最小技术出力至解列的停机时间。 — 24— 5.AVC达到闭锁条件时。 (二) 按月统计考核 AVC 装置调节合格率。电力调度机构 AVC 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 AVC 装置在按指令调整到位 为合格。调节合格率低于 9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 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按机组额定容量 ×0.1小时的标准进行 考核。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 AVC装置对应机组额定容量 ×1 小时。 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VC 子站调节合格率 =子站执行合格点数 ÷ 主站下发调 节 指令次数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制定电压控制曲线,并及 时下达至相关并网主体;并网主体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 的电压控制曲线。 (一) 发电侧并网主体的母线电压曲线合格率按以下条款考 核: 1.发电侧并网主体的母线电压曲线越限时间,统计为不合格 时间;合格时间与机组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电压合格 率。发电侧并网主体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 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下达的电压曲线范围或电压值偏差的正负 3%为标准。 2.电压合格率以 99.9%为基准,每降低 0.05个百分点,按当 月装机容量 ×0.25小时的标准进行 考核。 3.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 本细则 励磁系 — 25— 统相关技术要求 的,期间所发生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按上款 2倍计 算。 4.当月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装机容量 ×2.5 小 时。 5.并网主体应具备辅机低电压穿越能力,不具备此项能力的 机组,每月按装机容量 ×0.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 发电侧并网主体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豁免 AVC 考核: 1.达到 发电侧并网主体 无功调节极限能力的。 2.全厂停电及停机期间的。 3.其他 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 第四十三条 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方法见 《南方区域电力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 监管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完善系统调峰管理制度规范,科学、 合理、精细安排系统调峰容量,按月披露调峰安排情况。发电侧 并网主体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系统调峰和旋转备用。各机组提供调 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按如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 当发电侧并网主体实际最大发电能力无法达到申报的 可调出力上限,实际最小发电能力无法达到申报的可调出力下 限,抽水蓄能机组实际抽水能力无法达到申报的最大抽水能力 时,应提前 1小时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报修改可调出力 的上、下限和最大抽水能力。最大发电能力和最大抽 水能力缺额 — 26— 部分计入 本细则非计划停运相关 规 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考核。 对无法达到可调出力下限的缺额部分进行考核(含抽水蓄能 机组发电工况),每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小时).20 minmin PP 其中: Pmin为机组可调出力下限; P’min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 (二) 若发电侧并网主体未提前 1小时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修改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下限和 最大抽水能力 ,且未能按调度 指令提供调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时,即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发电 出力或抽水能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大值时, 缺额部分按 照 本细则非计划停运 相关 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 求的出力最低值 (含抽水蓄能机组发电工况) ,则按照以下标准 进行考核: (小时)3 11 PP 其中: P1 为当日调度指令要求的出力最低值; P1’为当日机 组在指定时段内的实际出力最低值。 (三) 启停调峰机组、冷备用机组未按调度指令时间并网或 解列,按照 本细则非计划停运相关 规定的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四) 地调调管 35kV以下电压等级的并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