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电力企业燃料板块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第 1 页 共 37 页 电力企业燃料板块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2021 第 2 页 共 37 页 燃料板块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 三级管控模式调整改革要求,规范和指导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燃料公司” )、管控模式 调整改革后的燃料 板块三级业务单位(以下简称“燃料板块业务单位” )开展科技创 新工作,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作用,提高整体市场竞争 实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燃料公司及燃料板块业务单位(以 下 统 称 “燃料板 块 企 业 ”)科技 创 新管理工作的 组织 方式、科 技 项 目及 科技成果、知 识产权 等管理。燃料板 块 企 业 根据 实际 情况,制定适 用于本企业科技创新的制度或标准。 第三条 燃料板块企业应积极开展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吸收 应用及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 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探索科技创新方法, 不断提高 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权责划分 第四条 燃料公司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 3 页 共 37 页 (二 )制 定 本 板 块 的 科 技 创 新 制 度 并 组 织 本 板 块 企 业 开 展 科 技 创 新 业 务 。 (三)组织落实本板块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成果管理、知 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以及科技创新工作的总结评价。 第五条 燃料公司调度运输部是科技创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及完善燃料板块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制度。 (二)落实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 见。 (三)配合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分解年度科技计划和预算至 燃料板块企业。 (四 )组 织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项 目 验 收 及 指 导 燃 料 板 块 企 业 开 展 第 三 方 的 科 技 成 果 评 价 。 (五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的 要 求 ,组 织 燃 料 板 块 企 业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评 审 奖 励 、组 织 优 秀 项 目 申 报 省 部 级 及 行 业 科 学 技 术奖。 (六)组织落实知识产权项目的保护与运用。 (七 )指 导 和 督 促 燃 料 板 块 企 业 按 照 要 求 开 展 科 技 创 新 工 作 , 并 评 价 其 开 展 效 果 。 第六条 燃料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燃料板块年度科技计划费用预算及资金准 备。 第 4 页 共 37 页 (二)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结算管理。 (三)负责国家有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第 七条 燃料公司风控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燃料板块科技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归档, 负 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二 )负 责 知 识 产 权 项 目 交 易 方 案 和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事 件 的 法 律 审 核 。 (三)负责知识产权中商标的管理工作。第 八条 燃料板块业务单位职责如下: (一 )贯 彻 落 实 集 团 公 司 、燃 料 公 司 的 科 技 创 新 管 理 制 度 和 要 求 。 (二)制定本单位的科技创新制度并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业 务。 (三)组织落实本单位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成果管理、知 识产权 的保 护 与运用以及科技 创 新工作的 总结 ,接受燃料公司 的 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九条 燃料公司科技项目实施的宗旨是提高整体自主创 新 能力,解决燃料公司生 产 、基建、 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科学技 术问题 , 并与 产 学研相 结 合, 发挥 各自 资 源 优势 ,推 动 科技 创 新研究和成果 转 化,提高企 业 市 场竞 争力, 为 燃料公司的可持 第 5 页 共 37 页 续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实施的范围包括为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攻关、引进技术 消化吸收、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技改项目可行性 研究、信息 技 术 、技 术标 准制修 订 、科技情 报 、管理 创 新研究、 改善科研配套所 需要的实验设施、设备等开展的项目。 第 十 一 条 燃 料 板 块 企 业 所 有 科 技 项 目 实 施 的 主 要 环 节 应 在 集 团 公 司 生 产 项 目 管 理 系 统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管 理 系 统 ”) 上按规 定流程进行流转,实现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技 术 难 易 程 度 、预 期 的 成 果 与 效 益 和 资 金 投 入 等 情 况 ,对 科 技 项 目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分 一 般 科 技 项 目 和 重 点 科 技 项 目 ,具 体 定 义 如 下 : (一 )一 般 科 技 项 目 是 指 为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应 用 、技 术 革 新 、 技 术 改 进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标 准 制 修 订 、科 技 情 报 等 而 立 题 的 ,一 般 单 个 项 目 费 用 总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 (二 )重 点 科 技 项 目 是 指 技 术 含 量 高 、开 发 难 度 大 、涉 及 共 性 问 题 、意 义 特 别 重 大 的 具 有 很 大 推 广 应 用 价 值 的 ,一 般 单 个 项 目 费 用 总 额 在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技 术 攻 关 项 目 。 (三) 凡 列 入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获 政 府 部 门 资 助 总 经 费 在 100 万 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均纳入燃料公司的重点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经费来源如下: (一)企业自有资金,研发准备金等。 第 6 页 共 37 页 (二 )国 家 、地 方 等 各 级 政 府 对 科 技 项 目 的 专 项 财 政 支 助 资 金 。 (三)其它渠道筹措的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第 十四条 立项要求如下: (一 )科 技 项 目 立 项 应 以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为 依 据 ,围 绕 带 有 共 性 、 方 向 性 、基 础 性 的 技 术 攻 关 研 究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中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 节 能 增 效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率 、治 理 环 境 污 染 、网 络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及 应 用 等 亟 待 解 决 的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为 公 司 的 可 持续发展提供技术 支撑。 (二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前 应 进 行 调 研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对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国 内 外 的 研 究 现 状 、主 要 技 术 路 线 、研 究 开 发 目 标 与 进 度 、已 有 条 件 与 基 础 、经 费 、效 益 等 信 息 进 行 搜 集 和 分 析 。项 目 立 项 开 始 就 要 着 手 做 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避 免 侵 权 等 工作。 (三 )重 点 项 目 应 进 行 科 技 查 询 ,或 由 申 报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对 立 项 可 研 报 告 进 行 评 估 。 (四 )项 目 实 施 周 期 一 般 在 一 至 两 年 内 完 成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年 。 (五 )科 技 项 目 立 项 申 报 与 每 年 年 度 生 产 费 用 计 划 一 起 进 行 ,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通 过 项 目 管 理 系 统 提 交 ,燃 料 公 司 于 每 年 的 9 月 30 日 前 将 本 板 块 下 一 年 度 科 技 项 目 计 划 和 预 算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 科 技 项 目 清 单 通 过 集 团 生 产 项 目 管 理 系 统 上 报 ,科 技 项 目 第 7 页 共 37 页 预 算 计 划 与 其 他 生 产 项 目 预 算 计 划 一 起 通 过 正 式 请 示 文 件 上 报 。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 )所 有 科 技 项 目 须 在 项 目 管 理 系 统 上 填 报 相 关 内 容 和 提 交 《xx集 团 科 技 项 目 申 请 书 》(见 附 件 1)。 (二 )重 点 科 技 项 目 须 另 附 项 目 可 研 报 告 和 立 项 可 研 报 告 的 专 家 评 估 意 见 及 相 关 材 料 。 第十六条 项目程序如下: (一 )燃 料 公 司 根 据 集 团 批 复 的 年 度 预 算 目 标 要 求 审 核 确 定 各 个 燃 料 板 块 企 业 的 年 度 科 技 项 目 总 目 标 预 算 ,并 合 并 形 成 燃料板 块总预算方案。 (二 )项 目 总 预 算 获 集 团 公 司 审 核 通 过 后 ,燃 料 公 司 将 总 目 标 预 算 分 解 下 达 至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 (三 )对 年 度 预 算 外 的 科 技 项 目 ,由 燃 料 公 司 审 核 后 ,报 集 团 公 司 审 批 。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要求如下: (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变 更 ,并 制 定 开 题 计 划 和 报 告 ,细 化 措 施 和 方 案 ,严 控 项 目 实 施 风 险 , 同 时 在 项 目 管 理 系 统 上 进 行 全 过 程 审 批 和 管 理 。一 般 科 技 项 目 由 本 单 位 流 程 审 批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需 报 燃 料 公 司 备 案 ,重 点 科 技 项 目 报 燃 料 公 司 审 批 后 报 集 团 公 司 备 案 ;资 本 性 预 算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科 技 项 目 ,要 按 《xx集 团 生 第 8 页 共 37 页 产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省国资委项目库入库管理手 续。 (二 )原 则 上 所 有 合 作 开 展 的 科 技 项 目 都 需 实 施 招 标 ,具 体 执 行 《xx集 团 公 司 生 产 项 目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一 般 科 技 项 目 由 本 单 位 组 织 招 标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需 报 燃 料 公 司 备 案 ,重 点 科 技 项 目 由 燃 料 公 司 组 织 招 标 或 委 托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招 标 。如 是 通 过 合 作 方 式 联 合 申 报 省 部 级 等 政 府 及 相 关 机 构支助的项目,经审批后 可不招标,或进行议标。 (三)燃料板块业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提 出项目实施管理和检查考核要求,定期组织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对 重 点 科 技 项 目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在 年 中 和 年 末 均 要 向 燃 料 公 司 上 报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包 括 工 程 进 度 和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 对 一 般 科 技 项 目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在 年 末 要 向 燃 料 公 司 上 报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每 个 项 目 需 填 报 《xx集 团 科 技项目进展情况表》(见 附 件 2)。 (五 )集 团 公 司 及 燃 料 公 司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每 年 不 定 期 对 科 技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和 抽 查 。 (六 )因 客 观 原 因 影 响 需 要 调 整 项 目 内 容 或 终 止 项 目 ,燃 料 板 块 企 业 应 及 时 提 出 报 告 说 明 理 由 ,通 过 项 目 管 理 系 统 提 交 申 请 ,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燃 料 公 司 审 批 后 ,予 以 调 整 或 撤 消 。 按 计 划 需 跨 年 度 实 施 的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生 产 项 目 管 理 第 9 页 共 37 页 系 统 提交申 请审 批 结转 至下一年度 实 施,其 项 目和 资 金 纳 入下 一 年度科技计划并纳入统计和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要求如下: (一 )所 有 项 目 实 施 后 都 要 进 行 结 题 验 收 ,一 般 科 技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由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燃 料 板 块 企 业 的 验 收 结 果 报 燃 料 公 司 备 案 ,重 点 科 技 项 目 由 集 团 公 司 或 燃 料 公 司 组 织 验 收 , 报 集 团 公 司 备 案 ,各 项 目 的 验 收 及 备 案 等 关 键 环 节 需 提 交 的 材 料及审批手 续要在生产项目管理系统上完成。 (二 )结 题 验 收 前 需 完 成 项 目 资 料 准 备 ,包 括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资 料 、招 评 标 文 件 、合 同 、技 术 总 结 、知 识 产 权 资 料 、测 试 (试验)报告、用户报告、历次的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表。 (三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组 成 员 均 不 能 作 为 验 收 专 家 组 的 成 员 。验 收 专 家 组 原 则 上 需 要 5 名 或 以 上 的 单 数 专 家 组 成 ,项 目 验 收 后 按 要 求 完 成 《广 东 省 能 源集团 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见 附 件 3),并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 (四 )各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要 做 好 每 个 项 目 的 实 施 进 度 与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的 实 时 跟 踪 工 作 ,能 及 时 满 足 平 时 抽 查 、年 末 统 计 分 析和相 关监管备查的需要。 第十九条 项目后评估要求如下: (一 )项 目 后 评 估 范 围 包 括 项 目 已 投 运 应 用 1 年 后 (或 合 同 约 定 时 限 )的 重 点 科 技 项 目 。 第 10 页 共 37 页 (二 )项 目 后 评 估 内 容 包 括 项 目 立 项 时 预 设 目 标 与 实 际 结 果 的 比 较 ,项 目 成 本 收 益 分 析 与 成 本 效 能 分 析 ,社 会 效 果 与 影 响 的 评 价 ,为 未 来 的 科 技 项 目 决 策 提 供 经 验 ,实 现 科 技 投 资 项 目的最优 控制。 (三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每 年 末 向 燃 料 公 司 上 报 项 目 后 评 估 工 作 总 结 ,燃 料 公 司 总 结 本 板 块 的 项 目 后 评 估 情 况 并 与 年 度 科技创 新总结一起上报报集团公司安生部。 第二十条 科技经费要求如下: (一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在 生 产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技 术 开 发 费 和 用 于 科 技 项 目 配 套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设 备 的 资 本 性 支 出 费 用 。 (二)科技项目中的技术开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企业研 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 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 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 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为开发新技术、研 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 10 万 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三 )科 技 经 费 的 使 用 严 格 按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按 计 划 下 达 的 项 目 预 算 控 制 费 用 , 第 11 页 共 37 页 实行项目费用专款专用,各项目单独列帐。 (四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要 积 极 落 实 燃 料 公 司 印 发 的 有 关 贯 彻 落 实 研 发 费 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和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工 作指引 等文件要求,力争享受更多财税优惠政策。 (五 )企 业 的 科 技 研 发 投 入 与 企 业 营 业 总 额 的 占 比 是 上 级 部 门 对 集 团 公 司 考 核 考 量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的 一 个 关 键 指 标 ,各 企 业应尽 量提高研发投入,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是指科技人员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研制开发、实际应用等研究活动所取得的, 并经过同 行专家或机构评价认可,或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确认具有 一定的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创造性 成果。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分为以下几类: (一)理 论 研究成果 ,包括基 础 理 论 及 应 用理 论 研究成果, 主要 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及科学专著。 (二 )软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包 括 发 展 研 究 、决 策 科 学 、管 理 科 学 、 科 技 情 报 、技 术 标 准 、规 划 专 题 研 究 等 。 (三)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成 果 ,包 括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计 以 及 引 进 技 术 消 化 、吸 收 、创 新 后 取 得 的 新 成 果 等 。 第 12 页 共 37 页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 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 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 质 量、水平和 应 用前景,促 进 成果 转 化, 调动 科技人 员 的 积 极 性和 创 造性。科技成果 评 价的 结论 作 为 推广 应 用和申 报 各种科 技奖励的 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采取的评价形式如下: (一 )软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一 般 采 取 评 审 (包 括 会 审 和 函 审 ) 的方 式进行评价。 (二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主 要 通 过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学 术 专 著 或 在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等 形 式 ,引 起 同 行 的 关 注 、引 用 和 评 论 , 并 由 所 在 单 位 学 术 机 构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成 果 的 作 用 不 仅 表 现 为 论 文 的 学 术 价 值 ,更 主 要 表 现 为 对 实 际 应 用 的 指 导 作 用 ,应 参 照 应 用 技 术 成 果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价 。 (三 )应 用 技 术 成 果 主 要 采 用 鉴 定 、验 收 、专 利 授 权 、行 业 审 定 等 形 式 进 行 评 价 ,应 根 据 成 果 评 价 的 目 标 需 求 选 择 相 应 的 评 价 方 式 ,尽 可 能 选 择 行 业 权 威 的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等 公 信 力 高的第三方 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成果评价的一般条件如下: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已按要求办理项目结题。 第 13 页 共 37 页 (三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或 完 成 人 员 名 次 排 列 和 权 属 方 面 无 争 议 。 (四)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 (五 )经 实 际 应 用 半 年 以 上 ,证 明 其 技 术 性 能 稳 定 、可 靠 , 综 合 效 益 显 著 。 (六 )对 有 成 果 查 新 要 求 的 ,需 经 有 资 质 的 查 新 机 构 进 行 查 新 检 索 。 (七)应用理论研究成果经公开发表半年以上。第 二十七条 成果评价办理程序如下: (一 )按 照 各 评 价 机 构 的 要 求 申 请 办 理 评 价 ,由 评 价 机 构 组 织 完 成 评 价 工 作 并 出 具 相 应 的 评 价 证 明 ,承 担 省 部 、地 方 科 技 部 门 的 科 研 项 目 ,在 办 理 结 题 验 收 时 ,可 同 时 开 展 成 果 评 价 工作。 (二) 科 技 成 果 评 价 材 料 要 求 :按 照 评 价 机 构 的 要 求 准 备 , 核 心 材 料 一 般 包 括 研 制 报 告 ,技 术 报 告 ,测 试 报 告 ,查 新 报 告 、 知 识 产 权 材 料 、有 关 图 纸 和 用 户 报 告 等 。 第二十八条 成果登记要求如下: (一 )凡 通 过 了 有 效 的 成 果 评 价 ,且 不 存 在 成 果 权 属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和 主 要 完 成 人 等 方 面 争 议 的 科 技 成 果 ,均 可 进 行 成 果 登 记 。 经 过 省 、部 及 国 家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后 ,才 能 推 荐 申 报各种科技 奖励。 (二 )办 理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有 省 级 和 行 业 级 两 个 渠 道 ,省 级 登 记 是 由 广 东 省 已 公 布 的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服 务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第 14 页 共 37 页 构 办 理 (包 括 各 地 市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电 力 行 业 登 记 是 由 中 国 电 机 工 程 学 会 办 理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科 技 成 果 ,按 国 家 科 技 保 密的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 )几 个 单 位 共 同 完 成 的 科 技 成 果 ,由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负 责 办 理 成 果 登 记 。 (四 )办 理 成 果 登 记 的 主 要 材 料 是 成 果 登 记 表 及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等 成 果 评 价 资 料 ,办 理 登 记 的 材 料 需 经 二 级 平 台 企 业 审核后 再提交至登记办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要求如下: (一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的 宗 旨 是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地 将 先 进 、 成 熟 、 适 用 的 科 技 成 果 ,以 及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在 企 业 中 进 行 大 范 围的推广 应用,形成规模效益。 (二 )燃 料 板 块 企 业 将 通 过 成 果 评 价 和 获 得 科 技 奖 励 的 优 秀 成 果 列 入 年 度 的 科 技 项 目 计 划 进 行 推 广 实 施 。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奖励管理要求如下: (一)已经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 应 及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二 )申 报 省 部 和 行 业 等 各 类 科 技 奖 励 的 成 果 ,由 成 果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组 织 填 报 。申 报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材 料 需 经 燃 料 公 司 、 集 团 公 司 审 核 后 再 通 过 申 报 系 统 提 交 地 方 科 技 局 或 省 国 资 委 上 报 ; 申 报 行 业 类 奖 励 的 ,经 燃 料 公 司 审 核 后 ,由 申 报 系统提交集团公 司最终审定后上报。 第 15 页 共 37 页 (三 )申 报 科 技 奖 励 的 科 技 成 果 ,应 根 据 项 目 主 要 完 成 人 员 创 造 性 劳 动 贡 献 的 大 小 ,实 事 求 是 地 确 定 其 在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人 序 列 中 的 排 序 ,并 由 其 在 申 报 书 有 关 栏 目 中 签 字 认 可 。凡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人 对 排 列 顺 序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异 议 排 除 后 方 可 申 报 奖励。 (四 )燃 料 板 块 企 业 获 得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相 应 科 技 创 新 类 奖 项 (包括省部 级 的 专 利 奖 )时 集 团 公司将 给 予相 应 的激励 ,对 获 奖 的 团 队 和 个 人 进 行 等 额 奖 金 的 特 别 嘉 奖 ,具 体 嘉 奖 的 奖 金 以集团公司 的制度执行。 (五 )为 充 分 调 动 科 技 人 员 进 行 科 技 创 新 的 积 极 性 ,提 高 XXXX集 团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集 团 公 司 设 立 科 学 技 术 奖 进 行 激 励 , 具 体 按 照 《xx集 团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管 理 办 法 》 执 行 。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技 术 秘 密 等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按 照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GB/T 29490-2013)建立完善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全 面 提 高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水 平 ,促 进 技 术 创 新 。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归属要求如下: (一)除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 第 16 页 共 37 页 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承担单位。 (二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或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为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的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属 于 本 单 位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依 法 享 有 在 知 识 产 权 文 件 上 署 名 的 权 利 ,获 得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权 利 。单 位 与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订 有 合 同 ,对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利 归 属 另 作 出 约 定 的,服从其约 定。 (三 )以 单 位 名 义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其 专 用 权 依 法 归 单 位 所 有 。 (四)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作品,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单位。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 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 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 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主要利用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 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 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五 )在 执 行 单 位 任 务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或 形 成 的 、不 对 外 公 开 的 信 息 ,包 括 工 艺 参 数 、工 艺 技 术 流 程 、试 验 数 据 、图 纸 、调 研 资 料 、技 术 诀 窍 、设 计 方 案 、新 材 料 试 用 情 况 、用 户 情 况 、 第 17 页 共 37 页 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属单位所有。 (六 )受 单 位 委 派 出 国 讲 学 、进 修 、培 训 、留 学 等 人 员 , 除 与 接 收 方 另 有 协 议 外 ,在 国 外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或 其 它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委 派 单 位 ;需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的 ,应 当 首 先申请中国 专利。 (七 )经 合 法 途 径 接 收 的 培 训 、进 修 、离 退 休 返 聘 、借 用 及 兼 职 人 员 ,在 学 习 或 工 作 期 间 ,利 用 接 收 单 位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或 技 术 成 果 ,所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接 收 单 位 , 完成者享有 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八 )合 作 开 发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或 技 术 成 果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所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由 投 资 方 所 拥 有 。 (九 )委 托 开 发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或 技 术 成 果 ,其 权 属 按 研 究 开 发 方 与 委 托 方 合 同 约 定 划 分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要 求 应 列 入 招标规 范和合同中。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评估与转让要求如下: (一 )知 识 产 权 属 公 司 的 无 形 资 产 ,须 按 照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准 则 及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进 行 资 产 核 定 。 (二 )在 国 内 外 科 技 开 发 、市 场 交 易 等 产 权 变 更 时 ,必 须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评 估 ,重 大 的 事 项 须 经 集 团 公 司 主 管 部 门 和 主 管 领导批 准。评估报告应当报燃料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三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对 外 转 让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单 位 所 属 的 知 识 产 权 ,应 当 经 集 团 公 司 审 查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报 集 团 公 第 18 页 共 37 页 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如下: (一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自 立 项 起 至 结 题 止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全 程 进 行 跟 踪 ,督 促 、协 助 项 目 组 做 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各 阶 段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凡 适 宜 申 报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相 应 的 申 报 手 续 ;不 宜公开的科技 成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二)项目组在科学研究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原始技术资料 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在项目结题后, 应当及时向单位提交该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 技术合同、试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等)。 (三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对 已 结 题 的 科 技 项 目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其 它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文 件 进 行 建 档 保 管 ,并 提 供 相 关 查 询 服 务。 (四)燃料板块业务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应当对员工获得的职务成果申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进行审定;经 审定认为应当申报的,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与知识产权 申报有关的技术资料,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在办理申请手续前, 不得以申请鉴定和奖励、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等形式对外公开技 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确保科技成果的新颖性。 第 19 页 共 37 页 (五 )对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退 休 、离 休 、停 薪 留 职 、辞 退 或 者 调 离 本 单 位 的 员 工 ,在 离 单 位 前 ,应 将 在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的 全 部 技 术 资 料 、试 验 材 料 、实 验 设 备 、样 品 或 产 品 及 其 清 单 提 交 所 在 单 位 。本 条 所 述 人 员 在 单 位 期 间 获 得 的 职 务 成 果 所 有 权 属 于本单位,不得 擅自转让、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六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职 务 成 果 没 有 申 报 知 识 产 权 登 记 或 申 请 专 利 但 确 有 技 术 创 新 与 产 业 价 值 ,需 要 以 技 术 秘 密 的 形 式 加 以 保 护 的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应 当 按 照 保 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处理和 保管。 (七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应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 包 括 技 术 合 同 的 审 查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合 同 纠 纷 的 处 理 等 ,以 维 护 单 位 的 知 识 产 权 合 法 权 益 。涉 及 重 大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的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燃 料 公 司 和 燃 料 公司风控部。 第三十五条 备案与统计要求如下: (一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包 括 所 管 辖 单 位 )所 产 生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应 报 燃 料 公 司 进 行 备 案 ,备 案 主 要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当 年 有 限 和 新 增 情 况 、知 识 产 权 开 发 合 同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合 同 , 知 识 产 权 评 估 报 告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公 司 批 准 文 件 ,知 识 产 权 成 果 处 理 方 案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方 案 ,具 体 的 知 识 产 权 奖 励 措 施 ,知 识 产 权 会 议 的 决 议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规 定 ,知 识 产 权 第 20 页 共 37 页 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备案。 (二 )燃 料 板 块 业 务 单 位 要 定 期 对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登 记 、 授 权 、 权 属 变 更 、项 目 实 施 等 信 息 进 行 统 计 ,以 便 为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和 运 用 提 供 支 持 ;知 识 产 权 是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的 核 心 ,是 企 业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的 重 要 工 具 ,获 授 权 专 利 情 况 等 知 识 产 权 指 标是作为集团公 司考核所属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燃料板块业务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企业的各 项创新指标的统计分析与科技创新工作总结,并于每年的 1 月 30 日 前 将 本 单 位 年 度 科 技 总 结 报 燃 料 公 司 调 度 运 输 部 。年 度 科 技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科 技 项 目 进 度 、资 金 完 成 情 况 ; 创 新 成 果 应 用 及 奖 励 情 况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用 情 况 ; 存在问题 及相关工作建议和计划等;科技创新指标统计。 第三十七条 燃料公司负责监督和评价燃料板块业务单位科 技创新工作的开展效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调度运 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 21 页 共 37 页 附件 1 XXXX集 团 科 技 项 目 申 请 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第 22 页 共 37 页 简 表 项目名称 姓名 工作单位项 目 负责人 性别 年龄 现从事专业 职称 重大技术攻关 技术标准的制修订 新技术、新工艺开发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 新产品、新材料试制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项 目 分 类 应用理论研究 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组人数: 人 其中 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拟合作合作单 位 研究起止时间 项目经费总额 (万元) 申请费用总额 (万元)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与 预 期 成 果 摘 要 第 23 页 共 37 页 一、本项目研究开发的科技依据 1. 立项的必要性 2. 国内外研究开发水平和发展趋势 第 24 页 共 37 页 二、研究开发内容和预期成果目标 1.研究开发主要内容 2.技术关键和重点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 25 页 共 37 页 3.预期成果分析 1) 预期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知识产权等) 2) 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 3) 预测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前景 第 26 页 共 37 页 三、实现本项目预期目标已具备的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2.基础手段与设施(现有的主要仪器、设备等软硬件条件) 四、项目计划进度安排 第 27 页 共 37 页 五、申请项目经费预算(万元) 合 计 年 年 年 申请费用 自筹经费 项目总经费 预算支出科目 金额(万元) 计 算 根 据 及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