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1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 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等 法律法规 ,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 以输出电力为主要 形式 , 并对外 提供服务 的 储能项目 。 第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规范管理、 积极稳妥 原则,包括 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 接入、 调度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新型储能项目规 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 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 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发展及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储能 政策 执行 、 并网调度、市场交易及运 行管理进行监管。 2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新型储能发 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 源发展规划、能源技术创新规划等相关文件,在论证发展基 础、发展需求和新型储能技术经济性 等的基础上,积极稳妥 确定全国新型储能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等。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 划,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 主导、有序发展,立足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本地区 重点任务,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关系电力系 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型储能发展规模与布局研究,科学合理 引导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第三章 备案建设 第八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 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 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 第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 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 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 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3 第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 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 工建设。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 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 定和 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 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 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 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 十五条 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 , 必须 遵循 全生命周期理念 ,建立电池 一致性 管理 和溯源系统 , 梯次利 用电池均要 取得 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 安全评估 报告 。已建和 新建的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 建立在线 监控 平台,实 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 ,定期 进行维护和 安全 评估 ,做好 应急 预案 。 4 第四章 并网运行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 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 设协调进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 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 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第十八条 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 量、环境、消防有 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 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 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 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 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 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 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 或安全运行状况不 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 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 5 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 单位。 第五章 监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新型储 能管理平台,实现全国新型储能项目信息化管理,将新型储 能项目的建设、运行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完善行业 规范和标准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 相关部门 加强新型 储能项目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备 案、建设、运行、市场交易情况,研究并定期公布新型储能 发展规模、建设 布局、调度运行等情况,引导新型储能项目 科学合理投资和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