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协议书 本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招标人或其下属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业主” )与 中标人(以下简称“承包商”)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在 _______签署。 鉴于业主拟建造共和县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50MWp 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 并 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对工程设备采购(除电池组件外)和工 程施工的投标,为此,双方以人民币 _______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合同格式项下 “通用条款” 和合同文。 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有效构成正式合同的全部条款: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 8)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 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 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 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经协商后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3、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实施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4、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合同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 同意本合同汇集、 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 谅解与协议, 双方还同意除了在本合同中 有特别规定或用除书面阐明并与本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同手续者外, 任何关于合同的修改或变 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6、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业主(公章) : 承包商(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或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定义与解释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 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 共同遵守的条款。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电 池组件除外) 、施工(含竣工验收) 、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承包。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 可的受让人。 承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 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 并具有相应资格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 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进行设计、 施工、 竣工试验、 竣工后试验和 (或) 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 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 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 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现场或场地, 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 居住、 设备材料部件存放、 施工机具、 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料, 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 报告 (选 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 、资料(气象、水文、地质) 、协议(燃料、 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 指发包人为承包人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 所需的材料等。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人 负责进行的试验。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 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 试运行准备, 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 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 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 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 验收。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 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 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合同价格,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承包人进行设计、 采购 (电池组件除外) 、 施工 (含 竣工验收) 、试运行等工作的价款。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合同总价,指合同书确定的合同价格。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 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 支付条件, 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 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 修责任书。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 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并网发电, 指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 经验收具备发电送电能力和通过电网公司发电 前期、中期验收,并取得青海电监局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网发电许可证,成功 将电站所发电量接入输送至电网,最终通过电网公司电力监督站验收和取得 电监局发电业务许可证。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1 合同文件 1.1.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 会议纪要、 备忘录、 补充文件、 指令、 传真、 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 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 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 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1.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1.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 、 “月” 、 “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 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 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 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 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 件。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 标准、规范 1.4.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 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 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 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 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 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4.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优化、实施提 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5 发包人 遵守法律 1.5.1 在履行合同期间,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 城市规划、 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 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 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 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5.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 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 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 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 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5.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负有 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 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 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 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 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 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 2.1.7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 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 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 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 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2.3.2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 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3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 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4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 何权利和义务。 2.3.5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 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将替换者的姓名、 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 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 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 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 构筑物、 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 志进行监督。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 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 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 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 7.8 款健康、安 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 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 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 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承包人承担相关保安 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文件、设备、材料、部 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 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2.1.5 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 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 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 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 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 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 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 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 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 3.2.1 款专用条款的约定 , 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 知后的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 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 理的姓名、 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 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 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电 池组件除外) 、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 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 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 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 保 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 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 保证项目 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 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 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主要工程(如设备安装工程)不允许分包 。 3.8.2 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工程分包清单,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清单后的 7 日内,予以确认。 3.8.3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4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 转包。 3.8.5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 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 3.8.6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 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7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 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 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 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 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 行调整: 根据 4.2.2 款的约定,因业主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4.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如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际进度要求与合同承诺不符 或相差较远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赶工期,如承包人不采取措施或 措施不得力发包人可采取任何措施保证工程如期完工。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的设计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与采购、 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2.2 设计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文件交付延误或质量问题, 造成采购 延误,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业主原因导致设计进 度延误, 给承包人造成采购延误、停工、窝工损失,由业主承担;造成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 并与设计、 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 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 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 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 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 1) 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 2) 因 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 需说明正当理由, 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 3) 因 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 1) 根 据 9.1 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 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 计划竣工日期; ( 2) 单 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 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 3) 工 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 承包人为竣工试验、 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 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 部位、 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不影响竣工日 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 赔偿金额, 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 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 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 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 由发包 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 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 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 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 尽到照料、 保护和监管责任, 造成损坏、 变质等, 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 或 (和) 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 4.6.1 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 45 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 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天, 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 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 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 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 损失、损害、赔偿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 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 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 1) 承 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 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 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 发包人按 14.8 款的付款时间安排 支付; ( 2) 承 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 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 包人自费修复。 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 根据 14.4.1 款工程进度款的 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 3) 发 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 件的相应款项。 ( 4) 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 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 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 软件、 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 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 其他要求, 或 (和) 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 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 10.3.3 款试运 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 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 建筑艺术造型时, 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 工艺条件、 软件、 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 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 发包人的要求, 或 (和) 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 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 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 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 10.3.3 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5.3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 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 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 6 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 1) 承 包人依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 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 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 负责运抵现场, 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 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 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 2) 因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 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 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 3) 由 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 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 (和) 清单。 6.1.2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依据 3.8.1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发包人 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特殊情况 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 6.1.3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承包人收到发 包人发包人支付 90%合同价款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在发包 人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 保养,未经发包人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 1) 承 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 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 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 2) 承 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 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 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 时,在接到本款第( 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 5 日内通知承包人。 ( 3) 发 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 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 4) 发 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 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 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 5) 发 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 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承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 检,发包人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 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 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 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 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 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 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经质检不合格时,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 前 5 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 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 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 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 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 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 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 场检查, 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由承包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 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 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 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 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 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 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 6.1.1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由承包人 保管 (包含电池组件的保管) , 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 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 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 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 价格内。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 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 第 7 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项目可研、核准、批复涉及的技术文件。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 技术文件包括图纸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承包人提 供施工图图纸资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发包人提供项目技术资料的 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协商进 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用地、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 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7.1.3 临时用水电。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