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补贴政策汇总表.xlsx
国家碳中和补贴政策汇总表(2021-2022) 发布日期 政策文件 2021年6月1日《“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 2021年5月18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8日 《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 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 市的通知》 2022年5月23日《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2022年5月30日《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2022年6月17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2022年7月13日《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2022年8月1日《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2022年9月29日《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发布单位 主要内容 国家机关事务 管理局、 国家发改委 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财政性资金 稳定投入机制。 国家发改委 安排标准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控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 财政部 住建部 工信部 市管局 1.具备较好的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试点基础,包括具有较强试点意愿、政府绿色采 购政策执行情况良好等。 2.具有较好的绿色建材发展政策环境、产业 能力和市场规模。 3.具有较好的试点项目条件,覆盖新建和既 改等不同项目类型,工程项目规模较大。 4.本地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建材生产企业近3 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5.本地区在绿色建材生产、应用、认证工作 上建立了工作机制,发布了指导文件或开展了相关 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加强投入保障。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积极 支持乡村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乡村建设行动 作为重点积极予以支持,并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 斜。将乡村建设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 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 部分可按规定统筹安排支持乡村建设。将符合条 件的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范围。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 村建设。 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 放,支持乡村建设。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 现等政策工具,引导机构法人、业务在县域的农 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工作重心放在乡村 振兴上。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量身定制乡村建 设金融产品,稳妥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 探索银行、保险、担保、基金、企业合作模式, 拓宽乡村建设融资渠道。加强涉农金融创新服务 监管和风险防范。 财政部 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源统筹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的支持力度。财政资金安排紧紧围绕党中央、国 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部署,资金分配 突出重点,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提 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中央财政在分配现有中央 对地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推动相关工作成 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 。 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落实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 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 税收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 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化关税结构。 财政部 发改委 工信部等 强化减污降碳经济政策。加大对绿色低碳投资项 目和协同技术应用的财政政策 持,财政部门要 做好减污降碳相关经费保障。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用好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和社 会资本加大对减污降碳的支持力度。扎实推进气 候投融资,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开展气 候投 资试点。建立有助于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 绿色电价政策。将清洁取暖财政政策支持范围扩 大到整个北方地区,有序推进散煤替代和既有建 筑节能改造工作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 结果应用,将其作为阶梯电价、用水定额、重污 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 重要依据。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试点。 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 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完善支持城乡建设领域 碳达峰的相关财政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完 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 府采购领域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强化 绿色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 和商业自主原则下,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城 乡建设领域节能降碳。鼓励开发商投保全装修住 宅质量保险,强化保险支持,发挥绿色保险产品 的风险保障作用。合理开放城镇基础设施投资、 建设和运营市场,应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 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完善差别电价、分时 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和 按供热量收费。 工信部 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完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 税收政策体系,落实节能节水 资源综合利用等 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 碳发展的促进作用。落实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 统筹发挥现有资金渠道促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 和。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 首批次应用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技术 装备材料应用。优化关税结构。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建立以财政投入 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国家公园体 系建设的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国家公园 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 持。加强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 筹安排,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以及国家公园内 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优先将经批 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统筹 纳入支持范围。对预算绩效突出的国家公园在安 排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国家公园补助 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对预算绩效欠佳的适当扣 减补助资金。有关地方按规定加大资金统筹使用 力度。探索推动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自然资源资 产情况相衔接。 国家碳中和补贴政策汇总表(2021-2022) 如需广告宣传、政策咨询、产业规划、报 告编写等合作,请联系小编开颜微信: kaiyan3005;guanxin3060 补贴金额(万元) 原文网址 http://www.ggj.gov.cn/tzgg/202106/t2021 0604_32593.htm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 /202105/t20210518_1280099.html http://gk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 204/t20220428_3807116.htm http://www.gov.cn/zhengce/2022- 05/23/content_5691881.htm http://zyhj.mof.gov.cn/zcfb/202205/t20220 530_3814434.htm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 xxgk03/202206/t20220617_985879.html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 gknr/zfhcxjsbwj/202207/20220713_76716 1.html https://www.miit.gov.cn/jgsj/jns/wjfb/art/2 022/art_9984665dbb904976a064a69be1b0 3f06.html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 09/29/content_5713707.htm 各省市碳中和补贴政策汇总表(2021-2022) 省市 发布日期 北京 全市 2022年2月8日 全市 2021年6月8日 通州区 2021年11月10日 经开区 2021年9月30日 上海 2021年5月10日 徐汇区 2022年3月2日 浦东区 2017年4月4日 宝山区 2020年5月5日 静安区 2021年12月27日 普陀区 2021年10月29日 全市 2022年8月10日 上海 黄浦区 2022年8月26日 江苏省 全省 2022年2月25日 上海 南京市 2022年7月19日 浙江省 杭州市 2021年6月1日 杭州市 2021年9月28日 杭州市余 杭区 2022年9月23日 慈溪市 2022年6月24日 江苏省 金华市 2021年8月26日 广东 黄埔区、 开发区、 高新区 2021年5月20日 深圳市 2021年7月23日 深圳市 2022年9月13日 深圳市 2022年10月9日 浙江省 肇庆市 2022年7月4号 安徽 芜湖繁昌区 2022年3月9日 云南省 全省 2022年1月28日 昆明市 2022年4月8日 广东 福建省 全省 2022年3月29日 四川省 成都市 2022年5月2日 成都市 2022年6月17号 重庆市 铜梁区 2022年8月9日 山西省 太原市 2022年6月29日 甘肃 金昌市 2022年6月17日 新疆 全区 2022年5月30日 政策文件 发布单位 主要内容 《2022年北京市高精尖 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 》 北京市经信 局、北京市 财政局 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对2021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 日期间竣工的,建设期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不 低于200万元的,在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高 效节能设备利用、低碳发展、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 等领域开展专项提升,或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碳 减排等方向实现绩效提升的项目,按不超过纳入奖励 范围总投资的25%给予奖励;实施主体达到国家级绿 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 标准、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B级以上(含绩 效引领),或项目实施后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的,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 围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 高不超过3000万元。 《关于加强腾退空间和 低效楼宇改造利用促进 高精尖产业发展工作方 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改 委 腾退低效楼宇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 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 过5000万元。老旧厂房改造和产业园区内配套基础设 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比例安排 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 《通州区绿色化改造提 升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试行)》 北京市通州 区人民政府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企业 “称号的制造业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通过 国家级“绿色产品”评定的,对每项产品最高补助10万 元,每年度每家企业最多补助3项产品。绿色智能化 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 过核定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 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碳核查”。鼓励企业试点通过权 威机构开展“碳中和企业”认证。对获得“碳中和企业” 认证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 支持政策》 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 对2021年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或获得碳中 和认证的已纳入城市更新的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 励(其中重点碳排放单位可获得部分厂房或区域碳中 和认证、其他单位需获得全厂区碳中和认证)。对于 企业,自建新能源设施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 10%;对于纳入城市更新园区,自建新能源设施发电 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对于获得厂房或区域 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厂房或区域的年耗电 规模应不低于400万度。 各省市碳中和补贴政策汇总表(2021-2022)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 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改 委、市财政 局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 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 排降碳量(或高碳能源替代量、废弃物减量、资源综 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 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相关补贴。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徐汇 区人民政府 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 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 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 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 根据企业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1比例 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单位建筑面积 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 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 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 区人民政府 循环经济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合同能 源管理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节能技术改 造提供600元/吨标准煤补贴,低碳项目单个补贴最高 不超过200万,节能产品推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 《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宝山区发改 委、区经济 委员会、区 建设和管理 委员会、区 交通委员会 、区商务委 员会、区财 政局 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 视情况予以配套。 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认定为上海市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认定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认定为上海市绿色供应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 元;认定为国家级绿色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 元;认定为上海市绿色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 元;单个单位绿色产品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支持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海绵城市建设、新能源) 相关技术、产品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对投资额超过 1000万元的市级以上重点示范性项目,经认定,按项 目投资额的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关于扶持企业做 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 暂行办法》公开征询意 见的公告 静安区发改 委 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单个绿色建筑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单个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单个分布式供能项目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单个循环经济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单个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扶持资 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 降碳实施意见》 普陀区发改 委 1、鼓励产业节能。对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的企 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市级节能技改 、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开展节能产品研发并投放市 场的企业,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 2、鼓励建筑节能。对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 项目,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 体化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 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在我区实施既有建筑 节能改造的,根据认定的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资助。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 新模式的楼宇低碳节能项目,根据认定的节能成效, 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鼓励旅游饭店业节能。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 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 元奖励。 4、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区采用合同能源管 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经认定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前期诊断费用资助;根据 项目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资助。 5、鼓励低碳认证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对企业获得 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 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 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 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资助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不 超过1:1的区级资金匹配。 6、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对我区范围内新 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并网规模或投资额, 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市级 资金资助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经认定的,给予不 超过1:0.5的区级资金匹配。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组 织申报2022年循环经济 发展和资源利用财政补 贴项目的通知》《上海 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 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 (2021版)》 上海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 会 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 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 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二)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 等进行再制造; (三)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 用项目或事项; (四)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 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 发展专项规划的项曰;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 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 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中的符合 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 成的与循环经济相关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 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 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 他项目’其补贴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黄浦区 发展改革委 1、对年节能量在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 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 节能降碳补贴。其中,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照800元/ 吨标准煤或55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其他类型按1200 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单个项目补贴 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扶持条件的单 位,按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机构200元/吨标准煤的前 期诊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万元。 《省政府关于实施与减 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 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 政府 1.空气环境质量。(1)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 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县(市) ,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奖 励。(2)对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级标准且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市),按 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5%进行奖励; 对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二级标准但达到年度目标任 务的市、县(市),PM2.5年均浓度每比上一年度下 降1%,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 行奖励,奖励上限为5%。 2.水环境质量。对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 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的,或地表水省考 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未达到 100%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 、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 10%进行奖励。 3.碳减排指标。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下降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有进一步改善的市、县( 市)进行奖励。下降率每比目标任务改善0.1个百分 点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 奖励,奖励上限为10%。 《南京市2021年度充电 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 办法》 南京市交通 运输局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财政资金对提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1)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200元。 (2)在居民区建设且统一运营管理、具备有序充电 功能的公共交流桩每千瓦补贴300元。 (3)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700元。 (4)直流充电桩非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400元。 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80万元。 年度新建充电设施小于100根桩或充电总额定功率少 于5000千瓦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电桩建设补 贴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新建交流桩桩均周充 电量低于10千瓦时、直流桩桩均周充电量低于40千瓦 时的不予补助。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依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 数据统计,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本 市范围内年度充电量达到150万千瓦时(含)以上, 同时全年在线率超过90%(含)的给予充电设施运营 补贴,具体补贴标准: (1)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5元/千瓦时。 (2)具备“光储充放”功能,储能电量达到500千瓦时 (及以上)且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00千瓦(及以上) 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2元/千瓦时。 (3)在居民区统一建设运营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 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05元/千瓦时。 《关于金融支持碳达峰 碳中和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杭 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 监局、省发 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 厅、省财政 厅 在全国率先出台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十个方面25项 举措。《指导意见》明确,建立信贷支持绿色低碳发 展的正面清单,支持省级“零碳”试点单位和低碳工业 园区的低碳项目,支持高碳企业低碳化转型;拓宽绿 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碳 中和债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杭州市科创领域碳达 峰行动方案》 杭州市科学 技术局 围绕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六大 领域,鼓励企业实施上下游协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并有较大市场前景的攻关项目,以企业为主承担的市 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照《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 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资〔2020〕70号) 给予支持,市科技专项资金按不超过该项目实际研发 投入、并经验收意见核定研发经费投入额的20%给予 后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余杭区光伏绿色发展 资金补贴办法》(征求 意见稿) 杭州市余杭 区发展和改 革局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通过并网验 收的单位和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验 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待其发电满12个月后,按实 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2022年慈溪市推进产 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 见》 慈溪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 1.实施绿色低碳示范工程。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 、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对获评工信部 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 链)分别给予最高12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慈溪 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 获评省级、宁波市级节水型企业及节水标杆企业分别 最高奖励7万元、5万元;推动制造业重点用水企业对 标行业水耗标准开展水平衡测试,给予每家2万元补 助。 2.鼓励企业加强绿色减碳技术改造。围绕高污染、 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 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 储能等绿色、减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生产制造 方式绿色低碳化,对设备(设施)投资在20万元以上 的制造业重点绿色减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 ,按设备(设施)投入额8%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 励。 3.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碳空间。对企业主动淘汰落 后低效产能及设备,腾退碳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按 每吨给予3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金华市关于金融支持碳 达峰碳中和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 行金华市中 心支行、金 华市人民政 府金融办、 中国银保监 会金华监管 分局、金华 市发改委、 金华市生态 环境局、金 华市财政局 、国网浙江 金华供电公 司 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2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政 策性资金,定向支持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运用再贷 款资金发放的绿色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积极争取碳减 排专项货币政策工具落地,探索将金融机构的碳足迹 与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的使用挂钩,鼓励金融机 构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低碳减碳领域。将绿色信贷资 产优先作为再贷款的合格质押品,对具有绿色投向的 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绿色低碳型小微企业优先给 予延期还本付息和央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 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绿 色低碳发展办法》 黄埔区发改 局、区工信 局、广州市 生态环境局 黄埔区分局 、区住建局 、区水务局 、区商务局 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 1000万元;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建设充 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在我区 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 、创新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2025年 度较2020年度产值末下降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下降 200吨标准煤以上,或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増长 25%以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节能具合 予500元/吨标准煤|卜贴,补贴最高1000万元。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 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 作规程》 深圳市工信 局 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扶持标准:事后 直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 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工业产品绿 色设计示范、智能光伏示范、规范公告示范、能效、 水效“领跑者”示范、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 示范、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 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企业、绿色数据中心、工业绿色 发展支撑机构、自愿性清洁生产等示范称号奖励金额 不等。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 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城市 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 年度上网售电收入。项目吨均上网电量低于280千瓦 时的,年度上网售电收入全额纳入调价核算。项目吨 均上网电量超出280千瓦时的,超额部分收入按比例 计提,作为项目运营高效的奖励。超出280千瓦时, 低于400千瓦时的超额售电收入,按该部分的3%计提 ;超出400千瓦时,低于500千瓦时的超额售电收入, 按该部分的4%计提;超出500千瓦时的超额售电收入 ,按该部分的5%计提。计提部分不纳入收入核算。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 提升补贴办法( 2022—2025年)》 深圳市生态 环境局 1、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 (不含热源机等)。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申请 并受理的,每蒸吨补贴8万元;2022年11月1日至12月 31日提交申请并受理的,每蒸吨补贴7万元;补贴金 额不得超过改造费用总额50%,单个锅炉补贴金额不 超过200万元。 2、现有燃气锅炉更换低氮燃烧器(不含单一烟气再 循环改造等)。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申请并受 理的,每蒸吨补贴4万元;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提交申请并受理的,每蒸吨补贴3万元;补贴金额不 得超过改造费用总额50%,单个锅炉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万元。 3、新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不含热源机等 )。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申请并受理的,每台 锅炉补贴6万元;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新建费用总额 50%。 《肇庆市工业锅炉深度 治理补贴办法(2022年 )(征求意见稿)》 肇庆市生态 环境局 第五条对现有天然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的、整体更 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或者采用末端治理措施的,排 放浓度达到或低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别排放限值的,5蒸吨以下每台补贴7万元,5蒸 吨(含)至10蒸吨(含)每台补贴13万元,10蒸吨至 20蒸吨每台补贴18万元,20蒸吨(含)以上每台补贴 25万元;对原使用油等其他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 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排放浓度达到或低于特别 排放限值的,每蒸吨予以3万元补贴。原则上,符合 补贴对象要求的企业可获得中央、省、市等相关财政 资金支持,累积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 资总额。 第六条 端州区(含双龙片区)、鼎湖区(含肇庆新 区)、高要区(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 小湘镇、白诸镇、活道镇除外)、四会市、肇庆高新 区范围内的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燃油锅炉改燃 清洁能源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启动并于2023年4月 1日前完成的,可以申请补贴;高要区河台镇、乐城 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白诸镇、活道镇和广 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范围内的天然气锅炉 低氮燃烧改造、燃油锅炉改燃清洁能源等,在2023年 12月31日前完成的,可以申请补贴。除省、市有其他 补贴资金追加外,本次补贴资金设置上限1600万元, 按照申请、改造时序发放,发完即止。除政府公告规 定实施时间相应延迟外,原则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 造、燃油锅炉改燃清洁能源应在以上时限内完成。 《安徽芜湖繁昌区人民 政府发布繁昌区节能降 碳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 安徽芜湖繁 昌区人民政 府 对主动进行关闭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按照2022年每 吨标准煤900元标准给予补助,2023和2024年补助标准 根据政策实施情况予以调整(不超过900元),补助 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自有厂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 过200万元。 对改建项目中购置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型设备, 按照购置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不 含土建部分)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 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 政府 力争发行不低于2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标 准化现代产业园区建设。对列入园区循环化改造清单 的项目,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选取5个园 区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每个示范点 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绿色低碳示范 园区、循环化 造示范园区、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生 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 昆明市人民 政府 对创建入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园区, 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创建入列国 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 ,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开 展清洁生产,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省级 清洁生产合格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 奖补。鼓励企业开展节能低碳改造,按项目节能量( 300元/吨标准煤)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奖补。对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企 业每淘汰一条落后生产线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关于推动工业节能降 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若 干措施》 福建省工信 厅、省财政 厅 对年节能量达一定规模且产品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 值的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 标准煤不超过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 超过800万元。对省级标杆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 业,省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按不 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6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 超过200万元;属于省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 设备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 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应用省认定的国内或 省内首台(套)节能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不超 过技术装备购买金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元。 《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 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政策措施》 成都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与央企等建立100亿元绿色低碳产 业基金,鼓励“链主”企业和相关企业参与设立专项基 金,投资并购产业链上下游战略性项目。 采取“揭榜挂帅”方式,实施重点“卡脖子”技术攻关和 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对揭榜项目给 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鼓励产业园区及功能区开展第三方减污降碳环境综合 治理,对符合要求的按照年度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 高200万元奖补。 实施绿色制造提升行动,对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 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建设,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助。 《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 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行动方案》《成都市优 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 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 成都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 鼓励社会节能降碳。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和既有建 筑节能改造,支持热泵技术、蓄冷技术、绿色节能技 术示范推广,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 高100万元补助。开展地铁、公交、航空智慧运行改 造提升,提高能耗管理水平,实现系统化节能降碳。 探索用能预算管理,支持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 的企业参与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鼓励企业参 与碳排放权交易,以市场化方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 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铜梁 区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 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站参与电网调度。鼓励各类市场主 体为缓解高峰负荷供电压力投资建设和运营参与新能 源调峰的储能系统,提升电网调节、新能源消纳和应 急供电保供能力。积极推动独立储能站参与电力市场 配合电网调峰及提供辅助服务。对参与电网调度的独 立储能站每年按照建设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 补贴4年。 《太原市招商引资若干 措施》 太原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 1、生物质电热联产项目。对农林生物质电热联产项 目,按时建成投产,按投资额的2%补贴,最高不超 过 500万元。 2、地热能项目。地热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按投 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新型储能项目。对新型储能项目(电化学、压缩空 气等)给予补助,建成后,按投资额的2%补贴,最高 不超过500万元。 4、抽水储能项目。对抽水蓄能项目完成项目前期准 备,具备开工条件并开工后,予以奖励200万元ꎻ建成 并全容量并网发电后,按投资额的0.1%予以补贴,补 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小水电项目建成投产一次 性奖励100万元。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 展的若干政策》 金昌市人民 政府 对取得新能源动力电池整车生产资质或设立分厂的整 车生产企业,达到生产准入要求的投资规模、建成汽 车制造四大工艺生产线(冲压、焊装、涂装和总装) 且通过国家相关部委验收,达到实质性投产的,按乘 用车、商用车、客车、专用车生产资质分别给予2000 万、1000万、500万和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 业涉及多项资质的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 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创新联合体、电池产 业研究院的新能源电池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认定为新能源电池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 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能源电池企 业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优先安排市级科研 项目。 《关于支持开展新能源 项目及节能降碳项目贴 息支持试点工作的通知 》 新疆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厅、中 国人民银行 乌鲁木齐中 心支行 对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使用贷款的,按每10万 千瓦10万元予以贴息补助。 高耗能行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的,改造后 能耗水平达到先进水平的,按项目贷款额及节能降碳 比例予以贴息,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高耗能行业企业同时实施节能降碳项目和市场化并网 新能源项目的,可同时享受上述两项贴息补贴;同时 实施两类项目且其新能源项目绿电全部用于该企业用 电绿电替代的,其新能源项目按每10万千瓦20万元予 以贴息补助,节能技改项目按当年贷款的3%贴息。 新能源项目中,建设规模50万千瓦以下的年内需全部 建成;建设规模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