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新能源配置储能具体要求(2020-2023).xlsx
各省市新能源配置储能具体要求(2020-2023) 序号 省市 政策名称 1 内蒙古 兴安盟发改委 兴安盟“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 2 内蒙古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3 内蒙古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 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 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 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 (2022年版) 4 内蒙古能源局 关于征求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 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 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建议 的公告5 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 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6 内蒙古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 施意见 7 内蒙古能源局 关于自治区2021年保障性并网 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选 结果的公示 8 内蒙古能源局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 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9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报送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10 河北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 建设方案拟安排项目情况公示 11 河北省发改委 关于做好2022年风电、光伏发 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河北省发改委 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 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计划的 通知 13 河北省能源局 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 电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申报工作 的补充通知14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 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 15 河北省发改委 关于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科学有 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稿 ) 16 山东 青岛市发改委 青岛市新型储能发展规划 (2023-2030年) (征求意见 稿 ) 17 枣庄市能源局 枣庄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 行 ) 18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实施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工 作方案 19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公布2021年市场化并网项 目名单的通知 20 山东省发改委 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 意见 21 山东省能源局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2 浙江 浙江省能源局 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储工作提高新 能源并网电能量的通知(征求意 见稿) 23 诸暨市人民政府 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 化开发工作方案 22 浙江省能源局 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储工作提高新 能源并网电能量的通知(征求意 见稿 河北 23 诸暨市人民政府 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 化开发工作方案 24 永康市发改委 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 试点实施方案 25 义乌市发改局 关于推动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 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26 临安区发改局 杭州临安“十四五”光伏发电规 划(2021-2025年) 27 柯桥区发改局 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 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 甘肃 甘肃省发改委 关于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储 能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28 定西市发改委 定西市“十四五”第二批风光电 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 29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 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 30 华亭市发改局 华亭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发 电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 31 甘肃省发改委 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 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 通知 32 甘肃省发改委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新能源存量项 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33 贵州 毕节市能源局 毕节市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实 施方案 34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 35 贵州省能源局 关于推动煤电新能源一体化发展 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36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 37 贵州能源局 关于上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 计划的通知 39 江苏 江苏省发改委 江苏省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 案(2023-2027年) 40 昆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 41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 利用的工作意见(试行) 42 江苏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 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 通知43 广东 汕尾市发改局 汕尾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44 新会区发改局 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 作的若干措施 45 广东省发改委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 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46 肇庆市发改局 肇庆市促进光伏项目发展若干措 施(征求意见稿) 47 广西 广西发改委 广西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试 点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48 49 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产 业发展 贵州 广西能源局 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 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 建设方案的通知 50 广西能源局 关于征求2021年度平价风电、 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有关意 见的函51 辽宁 辽宁省发改委 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 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52 辽宁省发改委 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 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53 辽宁省发改委 关于印发全省风电建设规模增补 方案的通知 54 辽宁省发改委 辽宁省新增风电项目建设方案 (征求意见稿) 55 宁夏 宁夏发改委 关于“绿电园区”点有关工作的 通知 56 宁夏发改委 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 置方案 57 宁夏发改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促进 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58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 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59 安徽 安徽省能源局 关于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和光 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60 安徽省能源局 关于征求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 发电和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 配置方案意见的函 61 安徽省能源层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 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 见稿) 广西 48 49 62 海南 澄迈县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 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63 海南省发改委 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 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64 海南省发改委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 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 通知68 福建 福建省发改委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集中式光 伏电站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69 福建省发改委 关于因地制宜开展集中式光伏试 点工作的通知 70 湖北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71 湖北省能源局 关于开展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 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 通知72 湖南 湖南省发改委 关于开展2022年新能源发电项 目配置新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73 湖南省发改委 关于加快推动湖南省电化学储能 发展的实施意见 74 青海 青海省能源局 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75 青海省发改委 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 措施(试行)的通知 76 山西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 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77 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关于支持和推动储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78 陕西 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新型储能建设方案(暂行 )(征求意见稿) 79 陕西省能源局 关于促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 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80 天津 天津市发改委 关于天津市2022年风电、光伏 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公示 81 天津市发改委 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风电、光 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 通知82 西藏 西藏发改委 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 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 83 西藏发改委 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 质量发展的意见 84 新疆 莎车县人民政府 喀什地区莎车县2021-2022年新 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公告 85 阿瓦提县发改委 关于组织开展阿克苏地区2021 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的通知86 上海 上海市发改委 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竞争配 置工作公告 87 江西 江西省能源局 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 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配储比例 配储时长 对于“十四五”期间新建的本地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 要求通过自发配置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等方式,配置不 低于装机容量的10%(2小时)的储能设施。 10% 2 申报一体化项目,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5 亿千瓦时,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 15%(4小时)。此外,明确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 15% 4 申报一体化项目,需同时满足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 则上要超过5亿千瓦时,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 源规模的15%(4小时),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 适当优化储能方案,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 规模、用电特性、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 用率不低于90%。 15% 4 要求新增负荷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 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 15% 4 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 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新 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 15% 2~4 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 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新 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配建 比例2022年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支持鼓励已并网的新 能源项目配套建设新型储能。 15% 2~4 在本次纳入保障性并网名单的风电项目名单中,储能配 置比例较高,35个项目中,有31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 30%/2小时,累计规模达610万千瓦;2个项目储能配置 比例为25%/2小时,累计规模为40万千瓦;2个项目储能 配置比例为20%/2小时,累计规模为30万千瓦。 本次纳入保障性并网名单的光伏项目中,25个项目中, 有7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30%/2小时,累计规模达110 万千瓦;4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15%~20%/2小时, 累 计 规 模 为 3 5 万 千 瓦 ; 其 余 项 目 配 备 储 能 比 例 为 20%~30%/2小时,累计规模达240万千瓦。 15% 2 电化学储能容量应为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2小 时 ),充放电不低于6000次(90%DOD),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150Ah 。 15% 2 优先支持光伏+储能项目建设,光伏电站储能容量不低于5%, 储能市场在1h以上。 5% 1 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各市申 报的保障性项目中,经审核具备电网和用地条件的项目 纳入保障性项目清单,保障性并网项目需配置一定比例 储能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冀北电网20%2h,南网15% 2h),项目单位需出具承诺配置储能并与风光项目同步 投产。 15%~20% 2 保障性并网项目要求申报企业不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风 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暂停新增申报企业范 围 内 ,且南网、北网项目分别按照不低于项目容量的 10%、15%配置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优先支持因用 地政策调整或取消的项目开发企业,优先支持在能源保 供中做出贡献的煤电企业。 10%~15% 2 各省市新能源配置储能具体要求(2020-2023) 冀北电网区城围场、丰宁两县坝上地区所有风电、光伏 发电项目按照20%、4小时,其他区域按照15%、4小时 配置储能装置。 河北南网区域所有光伏发电项目按照10%、4小时配置储 能装置(或20%、2小时)配置储能装置。配套储能项目应 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期建设、同期投产。 10%~20% 2~4 南网、北网市场化项目配建调峰能力分别不低于项目容 量的10%、15%,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3小时,配建调峰 能力应与市场化并网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10%~15% 3 南网、北网保障性并网项目分别由开发企业按照不低于 项目容量10%、15%配置储能装置,连续储能时长不低 于2小时。 10%~15% 2 支持风电光伏按10%左右比例配套建设储能设施。 10% / 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 时,并按我市新能源并网需求适时调整。在海岛等地 区,鼓励通过新型储能支撑光伏、风电开发,满足当地 用能需求。 10% 2 综合考虑开发规模、负荷特性、光伏利用率等因素,按 照装机容量15%~30%(根据发展阶段适时调整)、时 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 能设施。 15%~30% 2~4 全市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10%装机容 量标准配套储能设施。 10% / 在落实灵活调节能力方面,应根据企业承诺,按不低于 10%比例(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建或租赁储能(制氢) 设施。 10% 2 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 时。 10% 2 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 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设施。 10% / 自2024年1月1日起并网的近海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 按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 10% 2 要求不低于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 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诸暨 市建设的新型储能设施,可获得市财政200元/kWh的一 次性储能设施投资补贴。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可按市 场化的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容量可 视作10%的储能配额。 10% / 自2024年1月1日起并网的近海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 按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 10% 2 要求不低于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 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诸暨 市建设的新型储能设施,可获得市财政200元/kWh的一 次性储能设施投资补贴。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可按市 场化的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容量可 视作10%的储能配额。 10% // 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 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 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方案中提出对非居民用户 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 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 元/千瓦逐年退坡。 10% / 光伏项目原则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 储能系统配建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共享储 能)模式。 10% / 结合电网提升统筹规划储能设施布局,按光伏及风电装 机容量10%~20%配置。 10%~20% / 通过合理优化光伏、电储能配比和系统设计,建议非户 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内,按照发电装机容量的 10%建设储能设施,储能设施存储时长需在2小时及以 上,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 10% 2 十四五”第一批风光电项目继续按照之前的储能配置要 求执行。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 威 )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其他地区最低按 电站装机容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 于2小时。 “十四五”第二批风光电项目:河西地区(酒泉、嘉峪 关、张掖、金昌、武威)配置储能为15%,连续时长4小 时;中东部地区(兰州、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 西、陇南、甘南、临夏、兰州新区)配置储能为10%, 连续时长2小时。 5%~10% 2 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5%,储能设施要求连 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鼓励选择效率更好的集中式 电网侧储能方式。储能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参 与本次竞配。 15% 2 申报项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规模20%,储能放电时长 不小于2小时。 20% 2 新建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最低配套5%储能设 施,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不小于2小时。 5% 2 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最低按 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其他地区最低按电站装机容 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 储能电池等设备满足行业相关标准。 5%~10% 2 鼓励在建存量项目按河西5市(酒泉、嘉峪关、张掖、金 昌、武威)配置10%-20%储能、其他地区按5%-10%配 置配套储能设施。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小于2小时 5%~20% 2 要鼓励开展独立储能、共享储能等形式的储能建设,支 持 尽 快 建 成 投 运 4 个 2 0 2 3 年 储 能 示 范 项 目 5 5 0 M W / 1 1 0 0 M W h 和 3 个 非 示 范 储 能 项 目 480MW/960MWh,持续推进新能源项目按照新能源装机 的10~20%(满足2h运行要求)要求落实储能配置。 10~20% 2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 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 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 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 。 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配置储能 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认定。 10% 2 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并网,对未纳入煤电新能源一 体化、需参与市场化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应根据《关于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 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精神,按不 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10%(挂钩比例可根据实际动态调 整)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自建或购买储能,以满足调峰需 求;对新建未配储能的新能源项目,暂不考虑并网,以 确保平稳供电。 10% 2 2021年贵州新增光伏项目,在消纳受限区域需配10%储 能。 10% / 在送出消纳受限区域,计划项目需配备10%的储能设施 10% 到2025年,海上光伏集约化开发迈出坚实步伐,全省海 上光伏累计并网规模力争达到500万千瓦左右。到2027 年,建成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全省海上光伏累计 并网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左右。要求配置或购买功率不 低于10%、时长2小时的新型储能设施(服务),原则上与 项目本体同步建设投产,共同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 性。 10% 2 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 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作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部分一并办理备案。 8% / 2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 按不低于装机容量的8%配置储 能,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以上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 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 8% / 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 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长江以北地区原则 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 8%~10% 2 对新建集中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容量原 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1小时以 上。 10% 1 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等 建筑物屋顶,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投资建设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企业按照不少于装机容量 10%的能力配备储能装置。 10% / 推进新能源发电配建新型储能。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 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 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 目 ,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 型储能,后续根据电力系统相关安全稳定标准要求、新 能源实际并网规模等情况,调整新型储能配置容量;鼓 励存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上述原则配置新型储能。 10% 1 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实际出台光伏项目及 配套储能的补贴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引导光伏企业按照 不少于装机容量10%的能力配备储能装置。 10% / 储能配置规模应结合一体化项目内部电气特性和新能源 消纳利用要求等条件确定,原则上一体化项目风光新能 源储能配置应不低于总装机容量的15%、时长2小时,并 能满足削减一体化项目5%高峰用电负荷的要求。 一体化 项目综合储能设施及可调节、可中断负荷等配套调节能 力应不低于整体用电侧负荷的20%、时长2小时。 15% 2 新增风电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 电网调峰调频能力。要求风电光伏项目开发企业应提高 项目设备先进性、储能设施、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能力 10% / 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 22个,总规模325.1万千瓦。2021年安排325.1万千瓦, 配20%*2h储能; 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 17个,总规模395.4万千瓦,2021年安排330.4万千瓦, 配15%*2h储能。 15%~20% 2 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小于2小时,满足10年 (5000次)以上使用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 20%,需与发电项目同时投运。在广西地区建设光伏、 风电项目,如果不配置储能将有可能拿不到项目。 2 阜新治沙光伏项目50万千瓦、盘锦水面光伏 20万千 瓦、大连滩涂光伏项目10万千瓦。优先鼓励承诺按照建 设光伏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3小时以上)配套安全 高效储能(含储热)设施,并按照共享储能方式建设。 15% 3 配套建设光伏装机规模10%以上的储能设施。 10% / 鼓励配套建设不少于风电装机规模15%(时长4小时以 上)的新型储能设施可以优先支持申报。 15% 4 优先支持在辽宁省有一定的调峰调频能力、承诺配套储 能设施10%以上、具备源网荷储、多能互补条件三种条 件的项目。 10% / 配套新能源规模不得超过新增用电负荷的2倍,2021- 2022年配套新能源规模在负荷规模1倍以内的,按照不 少于新能源规模10%、2小时配套建设储能设施,1倍到 2倍部分按照不少于新能源规模15%、4小时配套建设储 能设施。后续年度储能配建规模根据园区负荷发展和新 能源消纳情况动态调整确定。 10%~15% 2~4 2022年宁夏保障性光伏并网规模为4GW,需配套10%、 2小时储能。 10% 2 文件提出,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 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从2021年起,原则上新核准/备案 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2 年12月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在开发模式方面,同一 企业集团储能设施可视为本集团新能源配置储能容量。 10% 2 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 施建设。 “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 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 置。 10% 2 项目电化学储能电站连续储能时长为2小时。风电配置电 化学储能容量265.3MW,光伏发电项目配置电化学储能 容量263.9MW。 2 市场化并网条件主要通过申报项目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 装机容量占申报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进行评分,最低比 例不得低于5%,时长不得低于2小时, 5% 2 储能电站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1小时,循 环次数不低于6000次,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 10% 1 技术方案中按照2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10分。 按照20%,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5 分 。按照15%,2个小时 配置电化学储能不得分。 15%~25% 2 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 不低于10%的储能装置。 10% / 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 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 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健 能装置。 10% / 试点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 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 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项 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10%~15% 2~4 优先落地一批试点项目,总规模为30万千瓦,储能配置 不低于开发规模的10%。 10% / 可配置的新能源项目规模小于基地规模的,不足部分应 按照化学储能容量不低于10%、时长不低于2小时、充放 电不低于6000次的标准配置储能。 10% 2 风储项目配备的储能容量不得低于风电项目配置容量的 10%,且必须与风电项目同时建成投产,以满足储能要 求。在项目配置中,对接人同一变电站的风储与光伏发 电项目,优先配置风储项目。 10% / 在具体配置要求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分别 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的15%、5%比例(储能时长2小 时)配建储能电站。对在2022年12月底前、2023年6月 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运行的新型储能项目,在计算其作 为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建的容量时,分别按照装机容量的 1.5、1.3倍计算;对放电时长超过2小时的液流电池、压 缩空气等储能设施,按照等效时长2小时的原则,通过电 量折算相关容量 5%~15% 2 文件明确,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风电、集中式光 伏发电项目应分别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5%比例(储 能时长2小时)配建储能电站,新增项目(指2021年1月1日 后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配建储能电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步 投产使用,存量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指标的 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落实配建储能容量。对于没有条件 配建储能电站的项目,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按上述比例 落实储能容量。 5%~15% 2 储能配置规模应结合系统消纳条件确定,原则上电源侧 按照配套新 源装机的15%、2小时配置储能,负荷侧按 照用电负荷的5%、2个小时 设储能设施,综合储能设 施及可调节、可中断负荷,项目整体按照用电侧负荷的 20%、2小时配套调节能力。 5%~20% 2 通知明确:将实行“新能源+储能”一 化开发模式,新 建新能源配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时长2小时以 上。新建、新投运水电站也需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储能系 统,使新增水电与新能源、储能容量配比达到1:2:0.2 10% 2 大同、朔州、忻州、阳泉四市,建议项目在安全前提下 配置10%及以上的储能设施。 10% / 文件指出, “十四五”期间,大同市增量新能源项目全 部配置储能设施,配置比例不低于5%;存量新能源项目 鼓励企业分期适量配置,优先对微电网、增量配电、独 立园区等具备条件的用户配置。同时文件还指定储能产 品的起点标准要达到单体电芯容量280Ah及以上,循环 寿命≥8000次(25℃,0.5C充放,容量80%)。 5% / 从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风电项目,陕北地区按照10% 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关 中地区和延安市按照10%、榆林市按照20%装机容量配 套储能设施。 10%~20% / 根据文件,从2021年起,关中、陕北新增10万千瓦 (含)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 容量10%配置储能设施,其中榆林地区不低于20%,新 增项目储能设施按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储能系统满 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 减率不超过20%标准进行建设,且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 运。鼓励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牵头在升压站附近配置集 中式储能电站。 10%~20% 2 推广应用集中式共享储能。对纳入2021-2022年开发建 设方案,需配建储能设施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储能 需求可按原承诺最低储能配比减半,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 的标准进行测算 / 2 规模超过50MW的项目要承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储能设 施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光伏为10%,风电为15%, 且储能设施须在发电项目并网后两年内建成投运。 10%~15% / 保障性并网光伏+储能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光伏装 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并按要求加装构 网型装置。 20% 4 保障性并网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 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经电网企业核定弃光率超 过上一年度全区平均弃光率的地(市)原则上不安排新 增建设规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拉大峰谷 价差,明确内需光伏和储能项目上网指导电价。 20% 4 新增新能源保障性并网规模30万千瓦,配套光伏侧储能 设施不低于单体装机规模的15%、充电小时数不低于2小 时。 15% 2 阿克苏地区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总规模20万千瓦, 初步分成4个标段、每个标段5万千瓦。规划“光伏+农业 (畜牧等)”多产业融合项目优先入选,发电规模根据 建设条件灵活设置,县(市)间可整合使用。纳入开发 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需按不低于10%的装机比例配置储能 项目建设规模,储能项目与光伏发电项目要求一体开 发,同时开工、同步建设。 10% 电化学等储能装置,且配置比例不低于20%、时长4 小时以上。储能系统应满足10年以上工作寿命、系统效 率大于90%、电芯温度偏差小于7摄氏度、年平均衰减率 不大于2%。 20% 4 优先支持光储一体化项目。参与竞价可自愿选择光储一 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 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 同步建成。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光储一体化项目将在竞争 优选评分中给予倾斜支持。 10% 1 发布时间 2023年8月8日 2022年12月12日 2022年7月27日 2022年3月22日 2022年3月7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0月8日 2021年8月27日 2020年3月26日 2023年6月29日 2022年10月1日 各省市新能源配置储能具体要求(2020-2023)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0月9日 2021年9月18日 2020年9月25日 2023年10月17日 2021年11月26日 2021年11月15日 2021年11月11日 2021年4月8日 2021年2月19日 2023年9月12日 2022年5月20日 2023年9月12日 2022年5月20日 2022年5月11日 2022年1月5日 2021年12月21日 2021年12月16日 2023年8月15日 2022年12月9日 2022年3月10日 2021年12月14日 2021年5月28日 2021年3月25日 2023年9月6日 2023年5月23日 2022年11月2日 2021年9月3日 2020年11月20日 2023年5月24日 2022年7月15日 2022年5月1日 2021年9月29日 2023年10月12日 2023年7月18日 2023年6月5日 2022年7月8日 2023年1月29日 2022年1月28日 2021年10月9日 2021年3月18日 2022年5月13日 2022年3月17日 2021年12月14日 2021年7月16日 2023年5月9日 2022年1月13日 2021年7月14日 2021年1月11日 2022年6月20日 2022年3月29日 2021年8月2日 2022年4月11日 2022年1月5日 2021年3月15日 2022年3月29日 2021年5月24日 2021年6月7日 2020年6月8日 2022年9月2日 2021年10月13日 2022年11月11日 2021年1月18日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1月13日 2021年6月22日 2021年3月11日 2022年9月6日 2021年6月7日 2023年5月18日 2023年1月16日 2021年3月19日 2021年3月12日 2022年1月11日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