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铅蓄电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山东省铅蓄电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 DB37/T; 前言; 为推动铅蓄电池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建立全;体系和高效的行业污染治理体系,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范;本规范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基本要求、 污染防; 运行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山东省铅蓄电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DB37/T1931-2011 )前 言为推动铅蓄电池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 建立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行业污染治理体系,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基本要求、 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运行及监督管理要求。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解释。本规范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铅蓄电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基本要求、 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运行及监督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管理工作。废铅蓄电池处理的污染防治适用《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51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5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 排放口 (源 )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 固体废物贮存 ( 处置 ) 场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447 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DB37/599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5 号 )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铅蓄电池指电极主要由铅制成, 电解液是硫酸溶液或复合盐溶液的一种蓄电池。 一般由正极板、 负极板、隔板、电池槽、电解液和接线端子等部分组成。3.2 铅烟指在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极细的氧化铅颗粒,其直径小于或等于 0.1 μ m。3.3 铅尘指在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漂浮于空气中的含铅固体微粒,其直径大于 0.1 μ m。3.4 硫酸雾指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硫氧化物废气的气雾。3.5 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 基本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应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4.1.2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程序,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则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节能降耗设施。4.1.3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应实施“以大代小” 、 “以新带老” 。4.2 选址要求4.2.1 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 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满足当地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要求。4.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 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建设铅蓄电池生产项目。4.2.3 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5 污染防治技术要求5.1 清洁生产要求5.1.1 新建企业应采用生态设计、 使用内化成等先进工艺技术, 所有指标应达到 HJ447 中二级 ( 含 ) 以上清洁生产技术要求。5.1.2 现有企业所有指标应在 2013 年前达到 HJ447 中二级 ( 含 ) 以上清洁生产技术要求。5.2 工艺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5.2.1 极板生产5.2.1.1 涂膏式铅蓄电池(1) 极板生产过程应使用自动温控熔铅锅。(2) 制粉工序中熔铅炉除进料口外应封闭,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铅粉机从铅粒到铅粉的加工过程应封闭并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铅粉的输送过程应密闭。(3) 合金工序中熔铅锅除进料口外应封闭,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产生的铅渣应定点收集存放、及时回收。(4) 铸板工序应使用自动温控铸板机;铸板机、熔铅炉加料口在不加料时应封闭,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产生的不合格板栅和边角料应定点收集存放、及时回收。(5) 和膏工序中进粉、和膏过程应封闭并与铅尘、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外泄的铅膏应及时回收。(6) 涂板工序应采用自动涂板机;外泄的铅膏应妥善回收处置,废水应收集处理。(7) 极板分片工序应采用自动分片;分片机、打磨机应配备集气罩,并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产生的废极板、废极耳应及时回收。(8) 极板化成槽应封闭,并与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极板清洗废水应收集处理。5.2.1.2 管式铅蓄电池(1) 采用灌粉工艺的,灌粉工序应在独立车间内进行,灌粉机应封闭,并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2) 采用挤膏工艺的,压铸机与挤膏机应封闭,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3) 冲洗极板的废水应收集处理。5.2.2 组装5.2.2.1 极板称片及叠片工序中称片机、叠片机应配备集气罩,并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5.2.2.2 组装工序中铸焊机或烧焊机应配备集气罩, 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 废极板应集中收集处置。5.2.3 成品制造5.2.3.1 制水工序中产生的浓水应回收利用。5.2.3.2 调酸、灌酸工序地面应进行防腐处理,产生的废酸应收集处理;浓酸调制应密闭操作;稀酸调制应有集气罩,并与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应使用先进计量式灌酸机。5.2.3.3 充电 / 电池化成工序应封闭,并与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使用先进节能型充放电设备。5.2.3.4 电池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5.3 污染物治理技术要求5.3.1 废水5.3.1.1 应具有完备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5.3.1.2 生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厂区内淋浴水和洗衣废水应作为含铅废水进行处理,不得排入生活污水管网。初期雨水应收集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处理达标后排放。5.3.1.3 生产废水处理使用的构筑物应进行防渗、防腐处理,生产废水宜采用酸碱中和、絮凝沉淀工艺。5.3.1.4 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应最大限度的回用, 必须排放的应满足山东省及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5.3.2 废气5.3.2.1 应具有完备的废气收集净化设施。5.3.2.2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5 米。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米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米以上。5.3.2.3 铅尘宜采用下吸式集气罩、布袋除尘、滤筒除尘等工艺处理。铅烟宜采用上吸式集气罩、水膜喷淋、活性炭吸附等工艺处理;焊接工作台产生的铅烟宜采用侧吸式集气罩、水膜喷淋、活性炭吸附等工艺处理。硫酸雾宜负压收集,采用酸雾物理捕捉器、逆流方式洗涤、碱液吸收等方式处理。5.3.2.4 废气排放应满足山东省及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5.3.3 固体废物5.3.3.1 生产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收集的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废弃的除尘布袋和滤筒、废活性炭、含铅废旧劳保用品 ( 口罩、手套、工作服等 ) 、极板包装箱等含铅废物应在危险废物贮存场妥善贮存,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5.3.3.2 应按照 GB18597的要求设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并按照 GB15562.2 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 ( 处置 ) 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5.3.3.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 GB18599的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统一存放, 交有关部门收集、处理。5.3.4 噪声排放应按照 GB12348的规定执行。6 运行管理要求6.1 运行基本条件6.1.1 应设置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企业环境管理。6.1.2 应具有完备的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规章制度和措施。6.1.3 应对环保设施定期维护,确保污染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6.1.4 应具备铅等主要污染物监测能力。6.1.5 应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6.1.6 应逐年编制企业环境报告书,并每年进行发布。6.2 人员培训应对操作人员、 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 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6.3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做好生产设施运行状况、 设施维护、 环境管理等记录, 保证企业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6.4 环境综合管理要求6.4.1 生产车间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6.4.2 厂区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厂区应雨污分流,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6.4.3 应设置独立的事故应急池和应急处理装置。6.4.4 所有原料、半成品应在专门的地点存放。6.4.5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运输、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6.4.6 生产过程应杜绝跑、冒、滴、漏现象。6.4.7 应在保证铅烟、铅尘、硫酸雾处理设施吸气效率的前提下,加强车间通风,改善生产车间环境。6.4.8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5 号 ) 的要求执行。6.5 监测要求6.5.1 应按照 GB15562.1 的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pH、铅等指标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6.5.2 应设置规范的废气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并按照 GB15562.1 的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具备条件的应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6.5.3 企业应对排放的生产废水、废气实施监测,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监测情况应每月向所在县 ( 市、区 ) 环保部门报告。6.5.4 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企业周边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空气环境、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监测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县 ( 市、区 ) 环保部门报告。6.6 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并定期进行演练。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的应急方案;(2) 废水、废气中铅排放浓度超标时的应急方案;(3) 环境质量监测中铅超标时的应急方案等。7 实施与监督本规范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