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4】445号
https://pvsolar.taobao.com/ PV 光伏工厂店 https://shop144001415.taobao.com/ 联系 方式 : 18838903270( 微信同号 ) QQ: 1058999501 1 国能新能 [2014]445 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 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 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 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 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2013 年以来, 光伏 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 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 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 障 光伏发电 有 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光伏发 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大 战略意义。各地区要按照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以及能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 原则,把光 伏发电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创新发展方式,完善 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 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 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 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 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 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建议,按有关管理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 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应包括拟建项目 布局和规模、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条件。 三、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选择太 阳能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面积大、 电网送出条件好的地区,编制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 划。鼓励结合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外送电源基地等规划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群)。国家能源 局根据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及电力送出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适时将其纳入年度实施 计划或在计划调整时增加相应建设规模。大型光伏电站基地要起到引领技术进步、促进产业 升级、推动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的作用。 四、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各地区要加强对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 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的调查,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 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 合的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建设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 https://pvsolar.taobao.com/ PV 光伏工厂店 https://shop144001415.taobao.com/ 联系 方式 : 18838903270( 微信同号 ) QQ: 1058999501 2 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有关省(区、市) 建设以推动光伏技术进步、集成技术应用和光伏发电价格下降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示范省 (区、市)、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建设规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 五、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 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 度指导规模一个月内,明确各光伏电站项目的容量及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 工程,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发电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 电网企业要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 项目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接网协议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 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对一般性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或以下电网企业办理相关手 续。 六、规范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 《光伏电站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 件。各地区要科学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 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 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 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七、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 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 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根据所在地区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 及时落实项目接网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审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安排配 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采取智能化运行调度技术和管理措施,统筹系统内火电、水电等调 峰电源与光伏电站的配置和协调运行,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 光伏电站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开与光伏电站并 网运行相关的调度信息。 八、创新光伏电站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光伏电 站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光伏电站 提供优惠贷款,简化贷款管理流程,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 方式,实行以项目售电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 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电站投资企业建设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 单、有信誉的 “四有企业 ”实行封闭贷款。统筹国家支持光伏发电政策、国家扶贫政策和地方 支持政策,支持具有扶贫性质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鼓励各类投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 等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健全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推动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 九、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采用经 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 机构认证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 采用获得认证且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产品。光伏电池组件供货厂商应提供与检测认证相一致 的电池片、银浆、封装材料、玻璃、背板、接线盒、连接器等关键部件和原辅材料来源、规 格和等级信息。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 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 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是项 目列入国家可 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适时 组织光伏电站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https://pvsolar.taobao.com/ PV 光伏工厂店 https://shop144001415.taobao.com/ 联系 方式 : 18838903270( 微信同号 ) QQ: 1058999501 3 十、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等 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督促协调电网企 业及时落实接网条件并按规定时限审核接入系统设计,出具接网意见。加强对年度实施计划 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的监测,对影响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项目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 整改意见。对光伏电站设计和工程建设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规范和竣 工验收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并网运行项目的全额上网情况进行监管,对未能全额上网的,要查明原因, 认定责任,督促相关方限期改正,并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半年、 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专项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光伏电站并网运 行及限电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拨付情况等,并对下半年计划调整或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度 提出意见。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对各地区光伏电站备案和建设进度监测,对进展迟缓的省 (区、市),在确认其不能完成年度规模时,将不能完成部分的规模指标调剂到有能力完成的 地区。 十一、加强 监测及信息统计和披露。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光 伏电站项目备案、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及电费结算等信 息统计及对外发布等产业发展监测工 作。各省级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 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4]113 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 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 [2014]389 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按月在国家光伏发电 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每年 1 月 30 日前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上年度总结报告, 7 月 15 日前 上报年度实施计划上半年 进展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各项目备 案、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安排、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等,国家能源局按季度发布光伏电站 建设和运行信息。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相关信息监测统计和对外 公开工作,并将年度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弃光限电等信息作为制定光伏电站建设规划、下 年度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弃光限电较严重的地区,暂停下达该地区下年度新增建设 规模指标。 国家能源局 20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