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80V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
1 380/220V 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使用说明一、本《 380/220V 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适用于接入 380 或 220 伏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二、本《合同》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三、本《合同》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本《合同》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2 购售电合同本购售电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下列双方签署:购电人: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售电人: ,系接入 380 或 220 伏电压等级向公用电网供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拥有人,住所 : ,拥有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购电人名称:收件人: 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 邮编:通讯地址: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售电人名称:收件人: 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 邮编:通讯地址: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千瓦( kW)的光伏发电设备。( 2)售电人已与购电人签订并网协议,光伏发电设备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电网运行。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 1 章 定义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上网电量:指在并网侧计量点统计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kWh) 。1.1.2 发电电量:指在发电侧计量点统计光伏设备发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kWh) 。1.1.3 计量点:指定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1.1.4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3 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火山爆发、闪电、龙卷风、海啸、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核辐射、战争、瘟疫、流行病、骚乱、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 2 章 合同双方义务2.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2.1.1 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发电电能。2.1.2 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2.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2.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2.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2.2.2 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设备。2.2.3 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及光伏设备检修计划。2.2.4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设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网侧停电或检修时向电网倒送电。第 3 章 电量购销3.1 购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售电人光伏发电上网电量。3.2 紧急情况下,购电人不能全额收购售电人电量,应及时向售电人说明情况,售电人应予以配合。第 4 章 上网电价4.1 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执行。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网电价进行调整,双方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结算。第 5 章 电能计量5.1 计量点光伏发电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发电电量计量点: ;上网电量计量点: 。5.2 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提供并负责在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加装封固措施,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封或更改。第 6 章 电量计算6.1 上网电量按月结算,年终清算。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 24:00 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由购电人填制《电量结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 3 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若表计出现异常,双方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6.2 电量数据的抄录可采取现场抄录和电能量管理系统远方采集两种方式。 如远方采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4 第 7 章 电费结算、电量补贴和支付7.1 电费计算7.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7.1.2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含税)7.2 电费结算7.2.1 由购电人依据确认电量填制《电费计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 3 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7.2.2 售电人根据《电费计算单》开具发票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在见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上网电费。7.3 对于符合国家按照发电量进行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周期,完成光伏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由购电人出具《发电电量定额补贴通知单》并向售电人转付补贴。7.4 由于计量差错等原因,调整电费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7.5 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款项,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如因收款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损失的, 由收款方承担责任。7.6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核查。第 8 章 不可抗力8.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8.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 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 并在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 事件性质、 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8.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 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 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8.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30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30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 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8.5 因政府行为、 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 导致乙方或甲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 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应修改本合同,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第 9 章 违约责任9.1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 10 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10.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如果期满前双方无按期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则合同期限得以顺延, 顺延期间如一方存有异议, 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协商, 自另一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异议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顺延期并同时终止合同。5 第 11 章 适用法律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 12 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2.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1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权利或义务。12.3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 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_ 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未征得购电人同意,售电人私自转供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 。第 13 章 争议的解决13.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 也可提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可提请购电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 14 章 其他14.1 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若违反该保密协定,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4.2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光伏电池阵列编号、型号、容量及主要技术参数、公用系统主要技术参数附件二: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示附件三:光伏发电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14.3 通知与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一切通知、 账单或文件等送达或接收以本合同约定地址为准。 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以变更后地址为准。14.4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14.5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购电人(盖章) : 售电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