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
- 1 - 附 件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建 立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新 机 制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 保 障 甘 肃 省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 稳 定 、 经 济 运 行 ,促 进 风 电 、 光 伏 等 新 能 源 消 纳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依 据 《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432 号 )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 中 发 〔 2015〕 9 号 ) 及 其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 《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年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 ( 国 能 综 法 改 〔 2016〕 57 号 ) 、 《 并网 发 电 厂 辅 助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电 监 市 场 〔 2006〕 43 号 ) 、 《 电力 中 长 期 交 易 基 本 规 则 ( 暂 行 ) 》 ( 发 改 能 源 〔 2016〕 2784 号 ) 、 《 国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完 善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 市 场 ) 机 制 工 作 方 案的 通 知 》 ( 国 能 发 监 管 〔 2017〕 67 号 ) 、 《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同 意 启动 宁 夏 、 广 东 、 甘 肃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试 点 实 施 工 作 的 复 函 》 (国能 函 监 管 〔 2017〕 117 号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制定 。 - 2 -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甘 肃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中 开 展 的 各 项辅 助 服 务 交 易 行 为 , 甘 肃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所 有 成 员 必 须 遵 守 本规 则 。第 四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甘 肃 监 管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甘 肃 能 源 监 管办 ) 负 责 甘 肃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 负 责 监 管 本 规 则的 实 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 五 条 甘 肃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包 括 市 场 运 营 机 构 和 市 场 主体 。 第 六 条 甘 肃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运 营 机 构 为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及 甘 肃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管 理 、 运 营 甘 肃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 二 ) 建 设 、 维 护 市 场 交 易 的 技 术 支 持 平 台 ;( 三 ) 依 据 市 场 规 则 组 织 交 易 、 按 照 交 易 结 果 进 行 调 用 ;( 四 ) 发 布 实 时 市 场 信 息 ;( 五 ) 评 估 市 场 运 行 状 态 , 对 市 场 规 则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六 ) 紧 急 情 况 下 中 止 市 场 运 行 , 保 障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 七 ) 向 甘 肃 能 源 监 管 办 提 交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调 用 结 果 。甘 肃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职 责 :( 一 ) 与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结 算 ; - 3 - ( 二 ) 发 布 月 度 结 算 信 息 。第 七 条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的 市 场 主 体 为 已 取 得 发 电 业 务 许可 证 ( 包 括 豁 免 范 围 内 ) 的 省 内 发 电 企 业 ( 包 括 火 电 , 水 电 , 风电 , 光 伏 ) , 以 及 经 市 场 准 入 的 电 储 能 和 可 中 断 负 荷 电 力 用 户 。 新建 机 组 归 调 后 开 始 即 纳 入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管 理 范 围 。 提 供 调 峰 辅 助服 务 ( 深 度 调 峰 、 应 急 启 停 ) 的 机 组 范 围 为 单 机 容 量 100MW及 以上 的 燃 煤 、 燃 气 、 垃 圾 、 生 物 质 发 电 机 组 。自 备 电 厂 可 自 愿 参 与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网 留 非 独 立 电 厂 暂 不 参 与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自 发 自 用 式 分 布 式 光 伏 、 扶 贫 光 伏 暂 不 参 与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市场 。 第 八 条 市 场 主 体 的 职 责 :( 一 ) 按 规 则 申 报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价 格 、 电 力 等 信 息 , 并 按 调度 指 令 提 供 辅 助 服 务 ;( 二 ) 依 据 规 则 承 担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有 偿 分 摊 费 用 ;( 三 ) 做 好 机 组 日 常 运 维 , 确 保 电 力 辅 助 服 务 有 序 开 展 。第三章调峰辅助服务第 九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是 指 并 网 发 电 机 组 或 电 储能 装 置 、 可 中 断 负 荷 , 按 照 电 网 调 峰 需 求 , 平 滑 、 稳 定 调 整 机 组出 力 或 改 变 机 组 运 行 状 态 或 调 节 负 荷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可 分 为 基 本( 义 务 ) 调 峰 服 务 和 有 偿 调 峰 服 务 。 - 4 - 第 十 条 有 偿 调 峰 服 务 在 甘 肃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中 的 交易 , 暂 包 含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 调 停 备 用 交 易 、 可 中 断 负 荷 交 易 、电 储 能 交 易 。 提 供 有 偿 调 峰 服 务 的 电 厂 均 采 取 自 愿 报 价 的 方 式 进行 参 与 。第 十 一 条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中 用 于 计 算 负 荷 率 和 交 易 量 的 时 间单 位 为 1分 钟 。第 十 二 条 发 电 机 组 、 可 中 断 负 荷 、 电 储 能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 务市 场 严 格 执 行 调 度 指 令 , 要 以 确 保 电 力 安 全 、 供 热 安 全 为 前 提 ,不 得 以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为 由 , 采 取 拒 绝 供 热 、 降 低 供 热 质量 或 其 它 影 响 供 热 和 电 网 安 全 的 行 为 , 确 有 可 能 影 响 电 网 安 全 和供 热 质 量 时 , 调 度 有 权 终 止 调 用 。 第四章实时深度调峰交易第 十 三 条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中 的 火 电 机 组 开 机 基 准 方 式 根据 在 甘 肃 能 源 监 管 办 备 案 的 甘 肃 电 网 月 度 调 度 (交 易 )计 划 确 定 。第 十 四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是 指 火 电 厂 运 行 机 组 通 过 调 减出 力 , 使 火 电 机 组 平 均 负 荷 率 小 于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时 提 供 服 务 的 交易 。 火 电 机 组 提 供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服 务 , 须 能 够 按 照 电 力 调 度 机 构的 指 令 , 满 足 AGC调 节 速 率 要 求 , 平 滑 稳 定 地 调 整 机 组 出 力 。第 十 五 条 负 荷 率 是 火 电 机 组 发 电 电 力 与 机 组 额 定 容 量 之 比 ,以 1分 钟 为 单 位 统 计 周 期 计 算 机 组 的 平 均 负 荷 率 。 火 电 机 组 在 深度 调 峰 交 易 期 内 平 均 负 荷 率 小 于 有 偿 调 峰 补 偿 基 准 时 获 得 补 偿 ; - 5 - 平 均 负 荷 率 大 于 有 偿 调 峰 补 偿 基 准 时 参 与 分 摊 调 峰 补 偿 费 用 ; 平均 负 荷 率 等 于 调 峰 补 偿 基 准 时 不 参 与 补 偿 及 分 摊 。火 电 厂 机 组 额 定 容 量 以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发 电 类 )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火 电 机 组 ( 含 供 热 机 组 )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暂 定 为 其 额定 容 量 的 50%,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点 应 是 一 个 体 现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动 态平 衡 点 , 甘 肃 能 源 监 管 办 可 根 据 电 网 调 峰 缺 口 、 辅 助 服 务 资 金 补偿 情 况 等 适 时 进 行 调 整 。第 十 七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的 购 买 方 是 风 电 、 光 伏 、 水 电 以及 出 力 未 减 到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的 火 电 机 组 。第 十 八 条 下 列 情 况 不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补 偿 及 分 摊( 一 ) 机 组 启 停 前 、 后 12小 时 不 参 与 补 偿 ; ( 二 ) 火 电 厂 自 身 原 因 减 出 力 至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以 下 ;( 三 ) 电 网 安 全 约 束 条 件 限 制 ;( 四 ) 电 网 事 故 处 理 时 ;第 十 九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采 用 “ 阶 梯 式 ” 报 价 方 式 和 价 格机 制 , 火 电 企 业 分 两 档 浮 动 报 价 , 具 体 分 档 及 报 价 上 、 下 限 参 见下 表 :报 价 档 位 火 电 厂 负 荷 率 调 峰 报 价 ( 元 /千 瓦 时 )报 价 上 限 报 价 下 限第 一 档 40%≤ 负 荷 率 < 50% 0.4 0 第 二 档 负 荷 率 < 40% 1.0 0.4第 二 十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根 据 电 网 调 峰 需 求 及 网 络 阻 塞 - 6 - 情 况 , 编 制 全 网 或 区 域 ( 河 东 区 域 、 河 西 区 域 、 酒 泉 区 域 ) 日 前调 用 预 计 划 , 日 内 由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按 电 网 运 行 情 况 , 进 行 全 网 或区 域 ( 河 东 区 域 、 河 西 区 域 、 酒 泉 区 域 ) 调 用 , 调 用 依 据 日 前 竞价 结 果 , 由 低 价 到 高 价 依 次 执 行 ( 竞 价 相 同 时 按 申 报 深 度 调 峰 电力 等 比 例 调 用 ) , 并 以 日 内 调 用 结 果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按 照 各 档 有 偿 调 峰 电 量 及对 应 市 场 出 清 价 格 进 行 结 算 。 其 中 , 有 偿 调 峰 电 量 是 指 火 电 厂 在各 有 偿 调 峰 分 档 区 间 内 平 均 负 荷 率 低 于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形 成 的 未发 电 量 , 市 场 出 清 价 格 是 指 单 位 统 计 周 期 内 同 一 档 内 实 际 调 用 到的 最 后 一 台 调 峰 机 组 的 报 价 。第 二 十 二 条 火 电 厂 获 得 补 偿 费 用 根 据 开 机 机 组 不 同 调 峰 深 度 所 对 应 的 阶 梯 电 价 进 行 统 计 ,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公 式 : 火 电 厂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获 得 费 用 = 21 )ii(i 档 实 际 出 清 电 价第档 有 偿 调 峰 电 量第第 二 十 三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有 偿 服 务 补 偿 费 用 , 由 省 内 负 荷率 大 于 深 度 调 峰 基 准 的 火 电 厂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 水 电 厂 共 同分 摊 。 因 电 网 阻 塞 原 因 , 启 动 区 域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时 , 区 域 内 火 电分 摊 费 用 仅 在 区 域 内 各 火 电 厂 执 行 。( 一 ) 火 电 厂 分 摊 方 法 : 参 与 分 摊 的 火 电 厂 根 据 深 度 调 峰 交易 期 内 实 际 负 荷 率 的 不 同 , 分 三 档 依 次 加 大 分 摊 比 重 , 进 行 “ 阶 梯 式 ” 分 摊 。 具 体 分 摊 金 额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 - 7 - 31 i)ki(i 修 正 系 数档 实 际 发 电 量深 度 调 峰 交 易 期 间 第公 式 : 火 电 厂 调 峰 分 摊 金 额 = [火 电 厂 修 正 发 电 量 /( 省 内 参与 分 摊 的 所 有 火 电 厂 总 修 正 发 电 量 + 省 内 参 与 分 摊 的 所 有 风 电场 、 光 伏 电 站 总 修正 发 电 量 +省 内 参与 分 摊 的 所 有 水 电 厂 总 修 正 发 电 量 ) ]× 调 峰 补 偿 总 金 额火 电 厂 修 正 发 电 量 =其 中 , 火 电 厂 发 电 量 按 不 同 负 荷 率 区 间 进 行 分 档 , 负 荷 率 高于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但 小 于 等 于 60%部 分 为 第 一 档 , 负 荷 率 高 于 60%但 小 于 等 于 70%部 分 为 第 二 档 , 负 荷 率 高 于 70%部 分 为 第 三 档 ,对 应 三 档 的 修 正 系 数 分 别 为 k1= 1、 k2= 1.5、 k3= 2。( 二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分 摊 方 法 : 参 与 分 摊 的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按 照 修 正 后 发 电 量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 修 正 后 发 电 量 根 据 风 电场 、 光 伏 电 站 上 一 年 度 发 电 利 用 小 时 数 与 保 障 性 收 购 小 时 数 之 差进 行 阶 梯 式 修 正 。 具 体 分 摊 金 额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公 式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调 峰 分 摊 金 额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站 修 正 发 电 量 /( 省 内 参 与 分 摊 的 所 有 火 电 厂 总 修 正 发 电 量 + 省内 参 与 分 摊 的 所 有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总 修 正 发 电 量 +省 内 参 与 分摊 的 所 有 水 电 厂 总 修 正 发 电 量 ) ]× 调 峰 补 偿 总 金 额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修 正 发 电 量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月 度 实 际 - 8 - 发 电 量 × 修 正 系 数 p修 正 系 数 p 以 保 障 性 收 购 利 用 小 时 数 ( 参 考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做 好 风 电 、 光 伏 发 电 全 额 保 障 性 收 购 管 理 工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能 源 [2016]1150 号 ) 为 基 准 进 行 修 正 ( 文 件 中未 提 及 地 区 按 最 低 标 准 计 算 ) , 上 年 度 发 电 利 用 小 时 数 较 保 障 性收 购 利 用 小 时 数 每 降 低 100小 时 ( 取 整 ) , 分 摊 电 量 系 数 减 小 10%。若 上 年 度 利 用 小 时 数 高 于 等 于 保 障 性 收 购 利 用 小 时 数 , 则 p=1。 新 并 网 新 能 源 电 厂 按 照 上 年 度 平 均 发 电 利 用 小 时 数 进 行 修正 。 ( 三 ) 水 电 厂 分 摊 方 法 : 参 与 分 摊 的 水 电 厂 根 据 修 正 发 电 量进 行 分 摊 。 具 体 分 摊 金 额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公 式 : 水 电 厂 调 峰 分 摊 金 额 = [水 电 厂 修 正 发 电 量 /( 省 内 参与 分 摊 的 所 有 火 电 厂 总 修 正 发 电 量 + 省 内 参 与 分 摊 的 所 有 风 电场 、 光 伏 电 站 总 修 正 发 电 量 +省 内 参 与 分 摊 的 所 有 水 电 厂 总 修 正发 电 量 ) ]× 调 峰 补 偿 总 金 额水 电 厂 修 正 发 电 量 = 月 度 实 际 发 电 量 × 修 正 系 数( 11 月 1 日 至 次 年 3 月 31 日 修 正 系 数 为 0.2, 其 余 时 间 修 正 系 数 为 0.5) - 9 - 第 二 十 四 条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 水 电 厂 和 火 电 厂 深 度 调 峰分 摊 金 额 均 设 置 上 限 , 当 单 位 统 计 周 期 内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 水电 厂 和 火 电 厂 通 过 上 述 分 摊 办 法 计 算 得 出 的 应 承 担 费 用 大 于 分摊 金 额 上 限 时 , 按 分 摊 金 额 上 限 进 行 支 付 。公 式 : 火 电 单 厂 分 摊 金 额 上 限 =该 厂 实 际 发 电 量 × 全 省 火 电厂 当 月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 0.25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分 摊 金 额 上 限 = 电 厂 实 际 发 电 量 × 全 省 风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当 月 平 均 上 网 结 算 电 价 ( 不 含 补 贴 部 分 ) × 0.5水 电 厂 分 摊 金 额 上 限 = 水 电 厂 实 际 发 电 量 × 水 电 厂 当 月 平均 上 网 电 价 × 0.25每 月 发 电 厂 分 摊 费 用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月 结 算 电 费 。 第 二 十 五 条 因 某 发 电 企 业 支 付 费 用 达 到 上 限 , 导 致 实 时 深度 调 峰 分 摊 费 用 存 在 缺 额 时 , 由 其 余 未 达 到 支 付 上 限 的 发 电 企 业按 其 修 正 后 发 电 量 比 例 承 担 , 按 如 下 方 法 循 环 计 算 :公 式 : 未 达 到 支 付 上 限 各 发 电 企 业 承 担 的 费 用 缺 额 =( 未 达到 上 限 发 电 企 业 修 正 发 电 量 /省 内 未 到 达 支 付 上 限 发 电 企 业 总 修正 发 电 量 ) ×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费 用 总 缺 额全 部 参 与 分 摊 的 发 电 企 业 支 付 费 用 均 达 到 上 限 后 , 实 时 深 度调 峰 费 用 仍 存 在 缺 额 时 , 缺 额 部 分 由 实 际 负 荷 率 低 于 有 偿 调 峰 基准 的 火 电 厂 在 其 获 得 费 用 中 消 减 , 消 减 费 用 按 如 下 方 法 计 算 :公 式 : 各 火 电 厂 的 缺 额 消 减 费 用 = ( 各 火 电 厂 获 得 实 时 深度 调 峰 费 用 /全 省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总 费 用 ) ×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费 用 - 10 - 总 缺 额第五章火电调停备用交易第 二 十 六 条 火 电 调 停 备 用 交 易 是 指 通 过 停 运 火 电 机 组 为 新能 源 消 纳 提 供 调 峰 容 量 的 交 易 。 包 含 火 电 月 度 计 划 停 备 、 火 电 应急 启 停 交 易 。第 二 十 七 条 火 电 月 度 计 划 停 备 是 指 在 火 电 月 度 机 组 组 合 中安 排 的 停 机 备 用 或 按 调 度 指 令 超 过 72 小 时 的 停 机 备 用 , 按 1 千 元/万 千 瓦 · 天 进 行 补 偿 , 补 偿 时 间 不 超 过 7 天 。第 二 十 八 条 火 电 机 组 在 停 备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开 展 检 修 工 作 ,否 则 取 消 停 备 所 应 得 补 偿 资 金 。 第 二 十 九 条 火 电 应 急 启 停 交 易 是 指 调 度 机 构 按 照 日 内 电 网安 全 运 行 实 际 需 要 , 按 照 各 机 组 日 前 单 位 容 量 报 价 由 低 价 到 高 价依 次 主 动 调 停 火 电 机 组 ( 24 小 时 < 停 运 时 间 < 72 小 时 , 竞 价 相 同时 按 电 厂 月 度 发 电 计 划 剩 余 电 量 由 少 及 多 依 次 调 用 ) , 为 电 网 提 供的 调 峰 服 务 。第 三 十 条 火 电 应 急 启 停 交 易 的 出 让 对 象 是 风 电 、 光 伏 、 水 电及 未 达 到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的 火 电 厂 。第 三 十 一 条 火 电 企 业 按 照 机 组 额 定 容 量 对 应 的 应 急 启 停 调峰 服 务 报 价 区 间 浮 动 报 价 , 各 级 别 机 组 的 报 价 上 限 见 下 表 : 机 组 额 定 容 量 级 别 ( 万 千 瓦 ) 日 前 报 价 上 限 ( 万 元 /次 )10 50 - 11 - 20 8030 11060 200100 300第 三 十 二 条 应 急 启 停 交 易 根 据 各 级 别 机 组 市 场 出 清 价 格 按台 次 结 算 , 市 场 出 清 价 格 是 指 当 日 实 际 调 用 到 的 最 后 一 台 应 急 启停 的 同 容 量 级 别 机 组 的 报 价 。第 三 十 三 条 火 电 应 急 启 停 调 峰 服 务 费 按 照 各 火 电 厂 、 水 电厂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月 度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有 偿 服 务 补 偿 费 用 承 担比 例 进 行 支 付 。 具 体 支 付 费 用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公 式 : 各 火 电 厂 、 水 电 厂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应 急 启 停 调峰 费 支 付 费 用 = ( 各 火 电 厂 、 水 电 厂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月 度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支 付 费 用 /全 省 月 度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总 支 付 费 用 )× 应 急 启 停 总 费 用第六章可中断负荷交易第 三 十 四 条 可 中 断 负 荷 为 随 时 可 调 用 的 , 能 够 在 负 荷 侧 为电 网 提 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的 用 电 负 荷 项 目 。第 三 十 五 条 可 中 断 负 荷 用 电 价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电 价 政 策 执行 。 第 三 十 六 条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交 易 的 可 中 断 负 荷 用 户 最 小用 电 电 力 须 达 到 1万 千 瓦 及 以 上 , 且 能 够 将 实 时 用 电 信 息 上 传 至省 调 , 并 接 受 调 度 机 构 指 挥 。 第 三 十 七 条 可 中 断 负 荷 用 户 在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平 台 开 展 集 中 - 12 - 交 易 。可 中 断 负 荷 用 户 向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平 台 申 报 交 易 时 段 、 15 分 钟用 电 电 力 曲 线 、 意 向 价 格 等 内 容 。 市 场 初 期 , 可 中 断 负 荷 电 力 用户 申 报 补 偿 价 格 的 上 限 、 下 限 分 别 为 0.2元 /千 瓦 时 、 0.1 元 /千瓦 时 。第 三 十 八 条 可 中 断 负 荷 交 易 模 式 为 日 前 申 报 、 日 内 调 用 。由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根 据 电 网 运 行 需 要 , 根 据 日 前 竞 价 结 果 由 低 价 到高 价 在 日 内 依 次 调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当 可 中 断 负 荷 用 户 如 约 履 行 合 同 时 , 电 网 企 业按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可 中 断 负 荷 用 户 的 补 偿 费 用 :可 中 断 负 荷 用 户 获 得 的 调 峰 服 务 费 用 =Σ 调 用 电 量 × 申 报 价 格 可 中 断 负 荷 用 户 交 易 的 补 偿 费 用 按 照 各 火 电 厂 、 水 电 厂 、 风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月 度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有 偿 服 务 补 偿 费 用 承 担 比 例 进行 支 付 。 具 体 支 付 费 用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公 式 : 各 火 电 厂 、 水 电 厂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支 付 可 中 断 负荷 用 户 的 费 用 = ( 各 火 电 厂 、 水 电 厂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月 度 实时 深 度 调 峰 支 付 费 用 /全 省 月 度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总 支 付 费 用 ) × 可中 断 负 荷 用 户 获 得 的 调 峰 服 务 总 费 用第七章电储能交易第 四 十 条 电 储 能 交 易 是 指 蓄 电 设 施 通 过 在 弃 风 弃 光 时 段 吸 - 13 - 收 电 力 , 在 其 他 时 段 释 放 电 力 , 从 而 提 供 调 峰 服 务 的 交 易 。 电 储能 既 可 在 电 源 侧 也 可 在 负 荷 侧 , 或 以 独 立 市 场 主 体 为 电 网 提 供 调峰 等 辅 助 服 务 。第 四 十 一 条 鼓 励 发 电 企 业 、 售 电 企 业 、 电 力 用 户 、 独 立 辅助 服 务 提 供 商 等 投 资 建 设 电 储 能 设 施 , 要 求 充 电 功 率 在 1 万 千 瓦及 以 上 、 持 续 充 电 时 间 4 小 时 以 上 。第 四 十 二 条 火 电 企 业 ( 含 供 热 企 业 ) 在 计 量 出 口 内 ( 也 可引 进 第 三 方 ) 投 资 建 设 储 能 调 峰 设 施 , 可 与 机 组 联 合 参 与 调 峰 ,按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管 理 执 行 。 在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计 量 出 口 内建 设 的 电 储 能 设 施 , 由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监 控 、 记 录 其 实 时 充 放 电 状态 , 其 充 电 能 力 优 先 由 所 在 风 电 场 和 光 伏 电 站 使 用 , 由 电 储 能 设 施 投 资 运 营 方 与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协 商 确 定 补 偿 费 用 。第 四 十 三 条 发 电 企 业 计 量 出 口 内 的 储 能 设 施 也 可 自 愿 作 为独 立 的 电 力 用 户 参 与 调 峰 服 务 市 场 。第 四 十 四 条 用 户 可 在 计 量 出 口 内 ( 也 可 引 进 第 三 方 ) 投 资建 设 储 能 调 峰 设 施 , 由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监 控 、 记 录 其 实 时 充 、 放 电状 态 。 在 用 户 侧 建 设 的 电 储 能 设 施 既 可 作 为 用 户 的 储 能 设 备 也 可自 愿 作 为 独 立 的 电 力 用 户 参 与 调 峰 服 务 市 场 。第 四 十 五 条 独 立 电 储 能 用 户 充 、 放 电 价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执 行 。 第 四 十 六 条 电 储 能 用 户 须 将 实 时 充 放 电 等 信 息 上 传 至 电 力调 度 机 构 , 并 接 受 调 度 指 挥 。 - 14 - 第 四 十 七 条 电 储 能 用 户 在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平 台 开 展 集 中 交 易需 向 调 峰 服 务 平 台 提 交 包 含 交 易 时 段 、 15 分 钟 用 电 电 力 曲 线 、 交易 价 格 等 内 容 的 交 易 意 向 , 市 场 初 期 电 储 能 用 户 申 报 价 格 的 上 限 、下 限 分 别 为 0.2元 /千 瓦 时 、 0.1 元 /千 瓦 时 。第 四 十 八 条 电 储 能 交 易 模 式 为 日 前 申 报 、 日 内 调 用 。 由 电力 调 度 机 构 根 据 电 网 运 行 需 要 , 根 据 日 前 竞 价 结 果 由 低 价 到 高 价在 日 内 依 次 调 用 。第 四 十 九 条 当 电 储 能 用 户 如 约 履 行 合 同 时 , 电 网 企 业 按 以下 方 式 计 算 用 户 侧 电 储 能 设 施 的 补 偿 费 用 :电 储 能 设 施 获 得 的 调 峰 服 务 费 用 =Σ 调 用 电 量 × 申 报 价 格电 储 能 用 户 交 易 的 补 偿 费 用 按 照 各 火 电 厂 、 水 电 厂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月 度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有 偿 服 务 补 偿 费 用 承 担 比 例 进 行 支付 。 具 体 支 付 费 用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公 式 : 各 火 电 厂 、 水 电 厂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支 付 电 储 能 用户 费 用 = ( 各 火 电 厂 、 水 电 厂 、 风 电 场 、 光 伏 电 站 月 度 实 时 深 度调 峰 支 付 费 用 /全 省 月 度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总 支 付 费 用 ) × 电 储 能 设施 获 得 的 调 峰 服 务 总 费 用第九章市场组织与竞价第 五 十 条 每 个 工 作 日 8 时 前 , 有 意 愿 提 供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服务 的 火 电 厂 申 报 次 日 报 价 及 机 组 有 功 出 力 可 调 区 间 。 其 中 , 最 大出 力 应 考 虑 机 组 因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受 阻 电 力 。 - 15 - 第 五 十 一 条 每 个 工 作 日 8 时 前 , 有 意 愿 参 与 电 力 调 峰 服 务市 场 集 中 交 易 且 满 足 要 求 的 电 储 能 、 可 中 断 负 荷 用 户 向 调 峰 辅 助服 务 平 台 申 报 交 易 期 间 意 向 价 格 、 日 用 电 曲 线 , 包 括 用 电 时 段 及每 15 分 钟 用 电 功 率 曲 线 。第 五 十 二 条 每 个 工 作 日 8 时 前 , 有 意 愿 提 供 应 急 启 停 调 峰服 务 的 火 电 厂 向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平 台 申 报 机 组 应 急 启 停 价 格 。第 五 十 三 条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平 台 每 个 工 作 日 16 时 前 发 布 经安 全 校 核 后 的 次 日 深 度 调 峰 申 报 电 力 及 价 格 汇 总 结 果 。第十章交易结果执行第 五 十 四 条 在 保 障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前 提 下 , 对 调 峰 服 务 不 同 交 易 品 种 按 照 经 济 性 调 用 , 即 优 先 调 用 无 偿 及 低 价 的 调 峰 资 源 。第 五 十 五 条 发 电 企 业 负 责 厂 内 设 备 运 行 与 维 护 , 确 保 能 够按 照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指 令 提 供 符 合 规 定 的 调 峰 服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为 规 范 市 场 交 易 行 为 , 对 因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日 内调 峰 能 力 低 于 日 前 上 报 深 调 能 力 且 偏 差 大 于 2MW 的 火 电 厂 进 行相 应 的 考 核 :考 核 罚 金 = 减 少 的 有 偿 调 峰 电 量 × 出 清 电 价 × 2减 少 的 有 偿 调 峰 电 量 =( 调 度 指 令 -实 际 出 力 ) 的 积 分 电 量考 核 罚 金 优 先 用 于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费 用 。第十一章计量与结算 - 16 - 第 五 十 七 条 参 与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 影 响 火 电 厂 月 度 发 电 量 无法 完 成 时 , 后 期 滚 动 追 补 。第 五 十 八 条 辅 助 服 务 结 算 按 日 清 月 结 原 则 执 行 , 在 次 月 电量 结 算 时 统 一 兑 现 。第 五 十 九 条 辅 助 服 务 计 量 计 算 的 依 据 为 : 电 力 调 度 指 令 ,智 能 电 网 调 度 控 制 系 统 采 集 的 实 时 电 力 、 电 量 数 据 , 月 度 电 量 结算 数 据 等 。第 六 十 条 辅 助 服 务 费 用 按 照 收 支 平 衡 原 则 , 在 全 省 范 围 内统 一 进 行 结 算 。第 六 十 一 条 每 月 第 5 个 工 作 日 , 各 市 ( 州 ) 供 电 公 司 上 报由 其 负 责 结 算 电 费 的 水 电 厂 上 月 结 算 电 量 至 甘 肃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十 二 条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每 月 第 10 个 工 作 日 内向 西 北 电 力 调 控 分 中 心 、 甘 肃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提 交 全 省 各火 电 厂 上 月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 分 摊 ) 电 量 及 价 格 。第 六 十 三 条 甘 肃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第 12 个 工 作 日 内向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返 回 全 省 上 月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及 分摊 结 果 。第 六 十 四 条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每 月 第 12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上 月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及 分 摊 结 果 向 各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预 公 告 , 并 将各 电 厂 确 认 后 结 果 提 交 甘 肃 能 源 监 管 办 审 核 , 同 时 报 送 西 北 电 力调 控 分 中 心 。 - 17 - 第 六 十 五 条 国 网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财 务 部 、 营 销 部 , 甘 肃 电力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依 据 甘 肃 能 源 监 管 办 审 核 结 果 进 行 结 算 。第十二章信息发布第 六 十 六 条 电 网 企 业 应 建 立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发 布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相 关 信 息 。第 六 十 七 条 调 峰 等 市 场 信 息 分 为 日 信 息 、 月 度 信 息 以 及 季( 年 ) 度 信 息 , 内 容 应 体 现 省 调 管 辖 范 围 内 所 有 市 场 主 体 的 调 峰服 务 补 偿 和 分 摊 情 况 ,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补 偿 /分 摊 对 象 、 时 段 、 电力 、 电 量 、 价 格 、 费 用 等 信 息 。第 六 十 八 条 当 日 信 息 由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12 时 前 发 布 。 各 市 场 主 体 如 对 日 信 息 有 异 议 , 应 于 发 布 之日 的 15 时 前 向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提 出 核 对 要 求 。 甘 肃 电 力调 度 控 制 中 心 每 日 17时 前 发 布 确 认 后 的 统 计 结 果 。第 六 十 九 条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 甘 肃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应在 每 月 开 始 的 12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布 上 月 市 场 月 度 信 息 。 各 市 场 主体 如 对 月 度 信 息 有 异 议 , 应 于 发 布 之 日 起 24 小 时 内 向 甘 肃 电 力调 度 控 制 中 心 、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核 对 要 求 。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甘 肃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于 次 日 17时 前 发 布 确 认 后 的 统 计 结 果 。第 七 十 条 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 甘 肃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在 每季 度 厂 网 联 席 会 上 发 布 上 一 季 度 和 年 内 调 峰 市 场 分 析 报 告 , 针 对各 类 调 峰 交 易 的 执 行 、 补 偿 、 分 摊 以 及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