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监理合同2015.10.21
(GF- 2012- 020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单位: xxxxx 能源有限公司(章)监理单位: xxxx 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章)日期:年月日2 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 xxxxxx 能源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 : xxxxx 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xxxxx 有限公司合阳光伏电站二期 50 兆瓦项目2. 工程地点: xxxxxxxxx 光伏产业园区3. 工程规模:电站总容量为 50MWp;4. 工程概算投资额: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书(由投资方直接委托监理单位) ;3. 监理服务大纲;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总监理工程师资料7. 附录,即: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监理负责人姓名:仲杰,身份证号码:,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陆拾伍万圆整( 650, 000.00 )包括:1. 监理正常工作酬金:陆拾伍万圆整。2. 相关服务酬金:视工程情况另行约定(不包括在签约酬金中) 。3 其中:( 1)施工调试阶段服务酬金:陆拾伍万圆整。( 2)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此项服务内容。( 3)其他相关服务酬金:视投资方要求另行约定(不包括在签约酬金中)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累计项目监理周期不超过 6个月( 180 天) 。2. 相关服务期限:( 1)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 2)保修阶段服务期限:无。( 3)其他相关阶段服务期限 : 无。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办公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2015 年 10 月 21 日。2. 订立地点:江苏常州。3. 本合同一式伍份,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叁份,监理方贰份。委托人: xxxxx 有限公司 监理人: xxxxx 监理有限公司住所: xxxxxxxx 住所: xxxx 武进经济开发区云香路 8 号邮政编码: 715305 邮政编码: 213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代理人: (签字)4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 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5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 海啸、 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委托书(由投资方直接委托监理单位) ;(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监理服务大纲。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检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6 (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 构配件、 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3)在项目实施后需每天以书面形式编制工程监造日记。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7 (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臵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 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 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8 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办公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办公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8 监理人现场电站监理人员住宿由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人员工作期间餐饮由委托人统一负责。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约定,满足监理人要求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办公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 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9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 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 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并向委托人提交无过错证据证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10 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3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 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10 天。6.2.4 合同签订后, 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标准颁布或修订的, 双方应遵照履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 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11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 除因非委托人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的, 除因非监理人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监理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30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30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14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7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 7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12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 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 ( 未在专用条件注明 ) 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 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13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 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4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只使用中文解释。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通用条款 1.1.2 解释顺序。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根据双方达成协议要求,本工程项目监理范围为 50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土建及安装施工、调试试验及检查、并网安全稳定运行 240 小时试运行、消缺、性能试验、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的考核验收、完成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所有工作等全过程监理。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招标、投标、设计评审工作;参与委托人所有商务合同的评审工作;对到达施工现场的光伏组件进行一次电性能和 EL 抽样检测;对电站现场安装完成并具备测试条件的逆变器进行效率检测。以上检测服务内容需要委托人的充分配合!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 主要依据为国家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的标准要求 (由投资方确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文件,工程建设设计文件以及委托人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文件等,最直接的依据是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单位在进场前需完备的设计图纸并现场具备开工条件。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因工作需要, 调往其它部门工作或因个人原因辞职等。2.4 履行职责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本项目工程的“四控、两管、一协调” ,以及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涉及工程延期 7 天内,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承包单位人员因管理不到位,给15 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以及不能够履行本职岗位工作的人员。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 ( 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 ) 、时间和份数:在合同生效后,在监理人员按约定期限进驻现场,并在收到设计文件后 5 天内向业主单位提交本项目的监理规划, 同时根据工程项目需要编制监理细则, 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月报在每月初提交;对约定的专项报告,主要是指现场设备检测报告,按另外签订的协议要求进行提交。每次提交数量为 1 份,如需要多份,可以复印。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 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办公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办公房屋、 设备, 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移交时间为合同终止后 7 天内, 方式为双方检查、 清点无误后, 办理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后完成交接工作。3. 委托人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约定,监理人餐饮由业主协调,监理人缴纳伙食费;现场交通由监理人自己解决;委托人提供现场办公用办公桌和文件柜各一张;其余附录 B 没有提到由委托人提供的事项都由监理人解决。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 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 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16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 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但最高赔偿金额为本项目的全部监理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 支付5.1 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按 30%、 30%、 30%、 10%进行支付。5.2 支付酬金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 比例 备注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的 7 个工作日内 监理总费用的 30%第二笔款 监理人员进场 60 天内 监理总费用的 30% 第三笔款 监理人员进场 150 天内 监理总费用的 30% 尾款 项目并网验收后 5 个工作日 监理总费用的 10%注:监理时间以监理人员进入现场时开始计算!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17 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合同双方盖章签字生效。6.2 变更6.2.1 因工程需要本合同期限延长时, 应提前两日通知, 延期 15 天不增加监理费用, 延期期间现场工作的人数根据现场情况而定,满足现场监理要求。6.2.2 监理延期 15 天后如果还需再次延期, 延期工作酬金双方协商按 700 元 / 人 . 天计 (延期后监理人数应小于等于调试期内监理人数)。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 =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4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 =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5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现场情况调整减少酬金。7. 争议解决7.1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7.2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两种方式:( 1)提请合同履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及经济资料与数据永久保密。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永久。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XXX 。8.2 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9. 特别约定18 监理工作人员属于监理方公司正式员工, 委托人及委托方相关联单位非经监理方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在技术服务期间或技术服务结束后一年内聘为己用。 否则监理方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监理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9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 施工调试阶段: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投资方要求的建设标准、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光伏电站建设规程规范等进行监理工作,根据监理合同要求,进行现场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四控二管一协调,以及一履职” 。A-2 保修阶段:无此项服务内容。A-3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如增加专业咨询工作,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外协调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20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1 2. 辅助工作人员 1 3. 其他人员 1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1. 办公、生活用房 3 2. 试验用房 / 3. 样品用房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餐饮由业主协调,监理人缴纳伙食费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 1 2. 工程勘察文件 1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 5. 施工许可文件 1 6. 其他文件 1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 / 2. 办公设备 办公桌和文件柜各一个3. 交通工具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