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制度.pdf
2021 企业碳排放 监测、报告与核查( MRV) 制度 2021年 5月 陈颖 01 监测 M-Monitoring 基础数据来源 报告 R-Reporting 核查 V-Verification 排放数据核算 数据准确性确认 监测 报告 核查 • 为了计算企业的碳排放而采取的 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能 源、物料等数据的测量、获取、 分析、记录等 • 企业将碳排放相关监测数据进行 处理、整合、计算,并按照统一 的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碳排 放结果 • 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文件审核和 现场走访等方式对企业的碳排放 信息报告进行核实,出具核查报 告,确保数据相对真实可靠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体系 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 报告与核查技术指南 报告与核查系统平台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通则 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 火 电 企 业 指 南 水 泥 企 业 指 南 石 化 企 业 指 南 钢 铁 企 业 指 南 造 纸 企 业 指 南 民 航 企 业 指 南 碳排放核算方法学 支撑 指导 组成 指导 支撑 支撑 管理规章 技术文件 系统工具 能力培训 省生环厅 管理与监督 地市生环局 协助省主管部门 控排企业 监测与报告 第三方机构 核查 确定企业名单 组织企业开展 相关工作 编制监测计划 根据政府分配任务 开展核查 初审监测计划 完成审核 监测计划 碳排放监测 完成年度排放 报告 提交排放报告和 核查报告 获知上年度确认 排放量 上缴配额 根据政府分配任务 进行核查,出具核 查报告 初审报告审定报告,确认企 业最终排放量 企 业 碳 排 放 信 息 报 告 与 核 查 系 统 系 统 支 撑 企 业 碳 排 放 报 告 技 术 指 南 文 件 支 撑 核查 技术 规范 支撑 支撑 广东试点企业 全国碳市场企业 纳入行业 六大行业: 电力 、 钢铁 、 石化 、 造纸 、 水泥 、 民航 ( 不包括机场 ) 八大行业: 发电 、 钢铁 、 石化 、 造纸 、 建材 、 民航 ( 包括机场 ) 、 化工 、 有色 企业 门槛 ( 2020年度) 控排企业: CO2年排放量 ≧2万吨 报告企业: CO2年排放量 ≧1万吨且小 于 2万吨 重点排放单位: CO2年排放量 ≧2.6万吨 ( 2013-2020年任一年 ) 其中发电企业 ( 含自备电厂 ) 纳入配额 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 2020年度 企业数量 控排企业: 244家 ( 深圳除外 ) 报告企业: 75家 ( 深圳除外 ) 全国 纳入配额管理的 重点排放单位: 2225家 ( 其中广东 85家 , 含深圳 ) 广东省报告企业: 214家 广东试点企业 全国碳市场企业 政策文件 •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 核查实施细则 • 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 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 行) •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 南 : 发电设施 填报系统 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和 核查信息系统 https://www-app.gdeei.cn/gdetsgdr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 核查机构 省主管部门遴选的核查机构 同左 企业退出条件 经核实的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 定标准的 连续两年未达要求 , 或停业 、 关闭 、 不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02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自 2014年 3月施行, 2020年 5月修改 解读: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全省碳排放 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 督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 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 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 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统计、市场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 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 制度。 第七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当按规定编 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报省生态环 境部门。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委托核查机 构核查碳排放信息报告,配合核查机构活 动,并承担核查费用。对企业和单位碳排 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 放量 相差 10%或者 10万吨 以上的,省生态 环境部门应当进行复查。 第九条 本省实行 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 理 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省实行 配额登记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省实行 配额交易 管理。 解读:总体流程 企业报告 上年度排放量 t+1年 3月 t+1年 4-5月 t+1年 6月 t 年 7-8月发放 t年度免费配额 t+1年 6月 20日前 第三方 核查 /复查 企业 排放量核定 企业配额 预核定及分配 配额交易 配额最终核定 及清缴 第六条 年排放二氧化碳 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 行业企 业,年排放二氧化碳 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 金融、商贸、公共机构 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 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 5千吨以上 1万吨以下的工 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 交通运输领域 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 …… 分批 纳入信息报告与核查范围。 第九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 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 1 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 业和单位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 额管理。 解读:碳排放管理企业的范围根据情况每年调整, 2020 年度控排企业为年排放量 2万吨 CO2及以上 0 20 40 60 80 石化 民航 电力 水泥 钢铁 造纸 控排企业( 244家) 12 5 66 58 52 51 报告企业( 75家) 第十条 本省配额发放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 排放总体目标,结合本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合理控制能源 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配额发放总量 由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加上储备配额构成,储备配额包括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 第十二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年度配额,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业 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采用 基准线法、历 史排放法 等方法确定。 附则 市场调节配额,是指政府为应对碳排放市场波动及经济 形势变化,用于调节碳市场价格,预留的部分碳排放配额,其 数量为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 5%。 解读:配额原则 A B C 应发配额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市场调节配额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 储备配额 碳排放存量 A部分的 5% 碳排放增量 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总量结构图 广东省 2020年度配额总量为 4.65亿吨 其中: • 控排企业配额 4.38亿吨 • 储备配额 0.27亿吨 第十三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 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 放 ,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每年 7月 1日 ,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 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 解读:历年免费配额比例 第十七条 每年 6月 20日前 ,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 碳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注销。 企业年度剩余配额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 易。 年份 电力 钢铁、石化、水泥 造纸 民航 备注 2013 97% 97% / / 购买有偿配额后方可获得免费配额 2014-2016 95% 97% / / 配额有偿发放以竞价形式发放,控排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2017-2019 95% 97% 97% 97% 控排企业可视需要购买有偿配额 2020 95% 97% 97% 100% 控排企业可视需要购买有偿配额 第十八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以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实际碳排放量。但用于 清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 度实际碳排放量的 10%,且其中 70%以上应当是本 省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 控排企业和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国 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不得用于抵消本省 控排企业和 单位的碳排放。 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 1吨碳排放量。 解读:自愿减排机制减排量抵消要求 • 每年可用于抵消的 CCER 和 PHCER 总量、 具体抵消比例、条件另行制定公布 • 2019年度要求:可用于抵消的 CCER和 PHCER总量原则上控制在 150万吨以 内 • 首先优先消纳本省 CCER和 PHCER, 然后按照企业书面申请先后顺序允 许用以抵消 有偿配额购买、配额交易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采取 竞价 方式,每年定期在省人民政府 确定的平台发放有偿配额。 竞价发放的配额,由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 业的有偿发放配额加上市场调节配额组成。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碳排放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配额交易采取 公开竞价、协议转让 等国家法律法规、标 准和规定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 1万吨 以上项目 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项目企业的配额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级以上市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的碳排放评估结果核定。新建项目企业按 照要求 足额购买有偿配额 后,方可获得免费配额。 新建项目 法律责任 01 控排企业、报告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上报碳排放报告:最高 5万元罚款 02 企业未足额清缴配额: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 2倍配额,并处 5万元罚款 03 交易所: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04 核查机构: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05 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报批评;处分;刑事责任 2021年修订版 指南特点 01 企业组织边界: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厂界区域和运营控制范围 02 三层级报告体系: 企业 层级 /排放单元 层级 /排放设备 层级,可根据指南要求和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报告 的精细程度 03 两类型排放因子:企业可选择参考因子或报告企业实测因子,系统提供参考因子数值 标题 具体内容 通用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术语、基本原则 报告范围 报告年份(统计期)、组织边界识别、排放活动识别、排放单元与排放设备识别、数据报告层级选择 计算方法 物料平衡法、排放因子法、直接测量法、 选择和收集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数据、碳排放计算 数据监测与质 量管理 数据质量管理措施、碳排放监测管理体系、监测频次、监测人员、记录与归档、不确定性 附录 • 组织边界识别特殊情况处理 • 排放因子参考值 • 企业产量、产能报告要求 • 常见煤种分类指标 • 可再生能源发电 /供热项目报告要求 • 煤炭数据报告说明 • 相关参数由指南参考值改为实测值要求 • 证据文件类型及报告要求 企业的组织边界指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厂界区 域和运营控制范围 对于工业企业,应对组织边界内工业生产活动的二氧 化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监测、核算与报告 非工业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不进行核算 01 02 03 04 05 含有多个企业法人的多法人联合体 企业法人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 发生合并、分立、关停、迁出或经营范围改变等 重大变更 报告期内存在生产经营务外包 企业新增或减少碳排放源 碳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特殊排放 • 固定源燃烧 • 移动源燃烧(不计入):企业运营控制的交通工具 • 工业过程 • 外购电力 • 外购热力 • 含碳物料的输出 1. 对于柴油的不同用途 • 用作叉车燃料时,其碳排放是否计入总量? • 用作锅炉预热燃料时,其碳排放是否计入总量? 2. 生物质燃料燃烧时的碳排放为何不计入总量? 01 02 03 移动源产生的碳排放,不计入总量 生物质燃料燃烧时的碳排放,不计入总量 火电企业协同处置废弃物造成的碳排放,不计入总量 04 企业新增排放源,按其投产日期来确定其排放量是否计入年度履约的排放量 (由主管部门直接扣减) 排放活动 排放单元 排放设备 固定源燃烧 水泥企业:熟料煅烧工序 电力企业:机组 石化企业:常减压装置 水泥企业:分解炉,回转窑 电力企业:锅炉 石化企业:常压炉、减压炉 移动源燃烧 (不计入) 运输工具 汽车、船只 工业过程 水泥企业:熟料煅烧工序 钢铁企业:石灰烧制 石化企业:制氢装置 水泥企业:分解炉,回转窑 钢铁企业:石灰窑 石化企业:转化炉 排放活动 排放单元 排放设备 间接 排放 外购电力、热 力消耗 水泥企业:生料制备、水泥粉 磨工序等 水泥企业:喂料机,生料粉 磨系统,空压机,破碎机, 水泥粉磨系统,锅炉,再生 器 特殊 排放 转移二氧化碳 以企业(单位)整体为单位 - 适应不同规模企业和不同报告时期的数据要求 企业 工业过程 燃烧 外购电力 排放单元 A 排放单元 B 排放单元 … 排放设备 A 排放设备 B 排放设备 … 排放单元: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二氧化 碳排放设备组合,一般指单个工序、 工段、系统 排放设备:产生直接或者间接二氧化 碳排放的生产设备和用能设备 • 企业层级:使用燃料、物料进出企业(单位) 时测定的活动数据、热值、碳含量等数据计 算企业碳排放量 • 排放单元层级 /排放设备层级:使用对应的 数据分别计算碳排放量,再累加得到企业总 量 各行业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配额分配等要求,规定该行业的报告层级 方法 公式 使用条件 物料平衡法 碳排放 =输入碳 -非 CO2输出碳 • 排放单元、排放设备涉及的工艺原理复杂 • 涉及的物质种类多样、碳含量不稳定 • 投入或产出与碳排放量的关系不确定 • 排放设备之间的关系较复杂,不易于分设备进行报告 • 没有供参考的排放因子及其相关数据 排放因子法 碳排放 =活动数据 *排放因子 • 排放单元、排放设备涉及的工艺原理简单 • 涉及的物质种类较单一、碳含量较恒定 • 投入或产出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关系较确定 • 排放设备之间关系明晰,易于分设备进行数据报告 直接测量法 使用测量系统监测 CO2密度和流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