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储能项目EPC合同.doc
— 1 —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储能项目 EPC 总 包 合 同 合同名称: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 2 —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补充协议(如有)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五章 合同附件 附件一 价格表及合同设备清单 附件二 交货进度表 附件四 项目方案确认书 附件五 图纸和资料 附件六 工程项目安全协议 附件七 廉洁协议 第八部分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指明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书面 文件。所有文件及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 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如该等文件及其它书面文件的内容与本 合同条款不一致的,应以合同条款为准。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一致。 3. 合同设备和数量 本合同项下所供合同设备和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一。 4. 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含税价)(大写:人民币:整_)。其分项价格详见 附件一。 5. 合同设备的支付条件、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验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 及有关文件。 6.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 — 7.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转让给第三方。 8.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4 — 本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为储能项目采购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印刷体姓名: 印刷体姓名: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网站: 网站: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 1 条 定义 — 5 — 1.1 下列术语在合同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称“合同双方”)之间经双方签字 盖章的书面协议,组成合同的文件、附件和其它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字盖章并指明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书面文件。 (2) 合同总价——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全面而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总金额。 (3) 甲方——是指公司或其法人的承继方及其授权代理人,为本合同项 下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 (4) 乙方——是指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服务的公司或其法人的 承继方及其授权代理人。 (5) 合同设备——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提供的全部设备及备 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6) 技术服务——是指按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包括合同设备的安装、 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投入商业运行在内的服务、监督、指导及培训等, 也包括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运输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 (7) 日、周、月、年和日期——指公历的日、周、月、年和日期。 (8) 技术文件——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 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商业运行、操作和维 护保养相关的所有的数据、图纸、各种正式的文字资料、电子文件及其载体、 软盘以及生产过程的照片、录像等。 (9) 技术要求——指合同技术协议及附件中对合同设备技术方面全部要 求。 (10) 工程设计者——指受乙方委托负责设备设计的单位。 (11) 现场——指合同设备安装和运行所属储能项目所在地。 (12) 项目——指位于储能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并网调试。 (13) 交货时间——指乙方或其委托单位将合同设备运抵指定交货地点交 给甲方的时间。 (14) 调试——指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查、测试、调整、试验。 (15) 初步验收——指甲乙双方按照合同验收规范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验 收并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16) 最终验收——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合同设备按合同要求经 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后仍符合本合同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2条 文件的优先次序 — 6 — 2.1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 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补充协议(如有); (3)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4)图纸(如有); (5)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 3 条 适用性 3.1 本合同所有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不对本合同的解释与理解 产生影响。 第 4 条 技术规格及计量单位 4.1 交付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应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如没有提及使用的技术规格,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 本的标准。 4.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国际公制单位制(SI)。 第 5 条 来源地 5.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设备及服务均应来自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来 源地。 5.2 本合同“来源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及辅助服务所来自的国家、地区 和制造厂。所述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使用重要的和主要的部件装配而成的货 物,其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 5.3 合同设备、服务的来源地可以有别于乙方的国籍。 第 6 条 合同范围及标的 6.1 合同范围 本次合同范围包含项目所有储能系统设备设计、采购、安装、调试、并网 — 7 — 试验,储能现场施工、储能系统接入、用户配电系统线路施工,系统并网验收 等所有项目建设内容,乙方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及相关手续办理,项目交付和 缺陷责任期保修等售后服务,实现交钥匙工程。 6.2 合同标的 6.2.1 合同设备 6.2.1.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甲,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本合同规定的合同 设备。乙方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在本合同第二部分技术规范及本合同 附件一中列明;合同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在本合同第二部分技 术规范中列明。合同设备的交货批次和进度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列明。 6.2.1.2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0条对合同设备提供质量保证。 6.2.2 技术文件、工作进度和报告 6.2.2.1 乙方应根据合同第16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文件、工作进度 和报告。 6.2.3 服务 6.2.3.1 乙方应负责合同设备交货以前的包装、运输、装卸和保险,使 合同设备的交货批次和进度符合合同附件二的要求。 6.2.3.2 乙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 相关技术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6.2.3.3 乙方应对设备质量负责,并对在其指导、监督下的合同设备的 安装、调试、验收和试运行的效果和质量负责,使合同设备及其安装、调试和 运行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6.2.4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有 义 务 向 甲 方 免 费 提 供 与 本 合 同 设 备 有 关 的 最 新 运 行 经 验 及 技 术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改 进 资 料 , 提 供 这 些 资 料 不 构 成 任 何 专 利 转 让 和 技 术 转 让 。 6.2.5 接口 6.2.5.1 乙方负责合同设备范围内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设计、安装、 调试、试运行中的协调以及合同设备正式运行后该等接口能够正常工作。 6.2.6 施工、调试 6.2.6.1 乙方应负责项目系统整体施工及并网调试,所有施工及调试应严 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相关参数指标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 要求。 6.2.6.2 本合同项下的储能现场施工,储能系统接入、用户配电系统线路 施工,系统并网验收等具体施工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将本合同项 — 8 — 下的现场施工,储能系统接入、用户配电系统线路施工,系统并网验收等任何 权利或义务转让于任何第三方。 6.2.7 合同设备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储能系统最终验收合格后,所有设备资产和管理职责转移给甲方。 第 7 条 合同总价 7.1 基于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合同标的以及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义务,其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元∶¥元(含税)(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贰万元整); 7.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其分项价格清单详见合同附件一。 7.2.1 设备购置费: 人民币元∶¥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2.2 工程设计费: 人民币元∶¥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2.3 工程施工费: 人民币元∶¥元(大写∶捌万元整),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3 除37条规定外,以上所示的合同价格及附件一所列价格为固定价格。 第 8 条 支付 8.1 本合同以人民币支付。 8.2 本合同的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8.3 本合同第7.1规定的合同总金额,即人民币¥元支付,按以下办法 和比例支付: 8.3.1 设备款:合同第7.2.1款规定的合同金额的100%计:¥元(大写: 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元整),在合同生效后,当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等值金额 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不迟于7个工作日, 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8.3.2 设计款:甲方和乙方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第7.2.2款规 定的合同金额的40%计:¥元(大写:人民币整)作为工程施工设计预付款;在 本工程施工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第7.2.2款规定的合同金额的50%计:¥元 (大写:)作为工程施工设计完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甲方支付 乙方合同第7.2.2款规定的合同金额的7%计:¥元(大写:)作为工程施工设计 — 9 — 验收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为质保期,质保期满后,甲方支付乙 方合同第7.2.2款规定的合同金额的3%计¥元(大写:整)作为工程施工设计质 保款;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等值金额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不迟于7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8.3.工程施工款:甲方和乙方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第7.2.3款规 定的合同金额的40%计:¥元(大写:人民币)作为工程施工预付款;在本工程 施工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第7.2.3款规定的合同金额的50%计:¥元(大写: )作为工程施工完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第7.2.3 款规定的合同金额的7%计:¥元(大写:)作为工程施工验收款;自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12个月为质保期,质保期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第7.2.3款规定 的合同金额的3%计¥元(大写:)作为工程施工质保款;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 等值金额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不迟于7 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8.3.5 项目调试并网验收合格后,甲方总计支付合同款至合同总价的 99.99%给乙方。 8.3.6 以上款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关进度款。 8.4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发生方负担。 8.5 本条中甲方对单据的审核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单据有误,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改正通知,乙方应重新提交修改后的 单据。 第 9 条 知识产权 9.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合同设备和/或服务和/或软件/或其任何 一部分时,以及与合同设备有接口关系的设备供货商在使用按合同规定乙方应 提供的技术文件时,免受乙方及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 专有技术等任何知识产权的追溯。若乙方或与合同设备有接口关系的设备供货 商就合同设备或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使用出现任何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 方。 第 10 条 包装要求 — 10 — 10.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合同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规定 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防 腐蚀和防止粗暴及野蛮装卸等,并能够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运抵本合同指定 的交货地点。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 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10.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有关设备的技术 文件、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的详细装配图。 10.3 任何因合同设备包装原因造成合同设备受损、瑕疵、贬值的,甲方 有权拒收合同设备。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 11 条 包装标志 11.1 乙方应对包装箱中配套设备散件挂上标记,表明其合同号、主要设备 编号、配套设备名称和编号及其在配备图中的位置号。备品备件除按上述要求 标记外,还应相应标上“备品备件”字样。除备品备件外,不同安装部位的设 备和消耗品应分别包装。 11.2 乙方应在重量大于或等于2t的每个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中文和运输 常用的标记标明重量、重心和吊点的位置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合同设备的 特点和在运输中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醒目地标明“小心轻放”、 “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相应的通用的标记图案。 11.3 乙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防雨 的包装。每包技术文件的封面上用中文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人: (3) 目的地: (4) 毛重(千克): (5) 件号: 第 12 条 装运条件 12.1 乙方应根据合同附件四规定的装运批次和交货时间及如下条款交付 合同设备。合同设备在安装现场交货。 12.2 乙方装运的合同设备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应对超 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 11 — 第 13 条 装运通知 13.1 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途中一切风险责任,确保设备运输至甲方 指定地点。 13.2 乙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运后二天内将甲方在目的地办理有关手续所需 的全部运输单证通过邮政专递寄给甲方及目的地。如果由于乙方的责任而未能 将上述单证及文件按本条的要求按时寄送,则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 方承担。 第 14 条 保险 14.1 乙方必须为全部合同设备投保一切运输险,保险价值为合同设备出 厂价格的110%,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从乙方启运站起,到设备并网验收合格为止。 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4.2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降低合同设备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风 险。 第 15 条 设计联络会 15.1 为保证合同有效及顺利的实施,甲乙双方将在乙方所在地召开设计 联络会2次,有关设计联络会的内容和时间规定,见合同第二部分技术规范相关 规定。 15.2 设计联络会需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 对涉及合同修改的内容,应按合同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进行。 15.3 会议的准备、组织及有关费用由会议所在地一方承担,参加会议人 员的差旅费由各方自行负责。负责召集会议的一方应免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 和绘图工具。 第 16 条 技术服务 16.1 乙方应派遣一名现场总代表协调与甲方及其它相关设备厂商现场代 表之间的工作。该总代表应全面负责合同范围内在现场的技术服务与培训工作, 以及乙方现场交货管理工作,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与协商,以解决与合同相关的 技术和工作问题。 16.2 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派出足够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技术人员到 — 12 — 现场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使有关合同设备的组装、安装、调试和验收顺 利完成。 16.3 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详细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 册、设备故障分析方法和有关注意事项。 16.4 甲方应为乙方在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方便,但费用 由乙方自理。 16.5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派遣技术服务人员或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技术服务 或在特别情况下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指 出本保证下的违约,按迟延交货处理。 第 17 条 现场施工工程服务要点 17.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储能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本工程涉及到的施工、现场布线,验收等 17.2 :工程承包范围 17.2.1、 施工范围: 17.2.1.1 、 第一次施工工作内容: 1)、集装箱土建基础(集装箱45尺大小13716长*2438宽*2896高,重量30t 左右),包括接地网(接地极、镀锌材料)的敷设、接地电阻测试; 2)、集装箱卸载、吊装就位及接地,四周密封处理; 3)、电池包、高压箱等安装就位、固定及接线(包括集装箱内部动力电缆 及通讯电缆等); 4)、动力电缆(ZRC-YJV22-0.6/1kV-4*185+1*95双拼)及通讯线缆(485 屏蔽线缆*4、屏蔽网线三号仓库值班室安装位置),敷设方式桥架走线,线缆 提供; 5)、两台3511设备采集电压、电流的线缆敷设及接线; 6)、电缆头制作及接线,绝缘试验,电表安装及接线; 7)、防火封堵,现场清理; 8)、施工图纸的设计及后期的资质需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供电局审 查); 9)、出具现场储能系统调试报告、验收报告及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 料;储能系统到并网断路器以下,包括3511接线、施工图纸设计、竣工图纸设 计、工程施工及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 13 — 17.2.1.2 第二次施工内容: 1)、部分电池包、高压箱安装就位及接线; 2)、出具现场调试报告、验收报告及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 17.2.2 .乙方需提供本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辅材的采购、人工、机械设备、 设备接收,外部线缆铺设,二次搬运及安装卸货,设备接线,集装箱内部设备 安装,电表安装,成品保护,材料的保管、落地与看护,材料的抽检与检验, 资料整理与报验,施工组织,以及为了实现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而 采取的一切措施。 17.2.3.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物资以及为了实现工程目标所必须的物 资机械的采购、运输、二次搬运,都由乙方负责。 17.2.4. 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就近接驳点由甲方负责提供;自接驳 点至施工现场的接引工作由乙方自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7.2.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含辅材的采购、施工,现场 布线,设备内部动力线的接线,设备的卸货,接货,安装到位等。 17.3:合同期限: 17.3.1.项目施工开工日期:2019年8月日(具体时间以项目要求为准) 17.3.2.项目施工竣工日期:2019年8月日 17.4:返工、修理及整改: 17.4.1 无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甲方代表或本工程监理发 现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或甲方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除非乙方举证 证明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按甲方或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 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4.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未达到EPC合同的要求,乙方应负责其承包工 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7.5: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17.5.1 若甲方或者甲方代表通知乙方后48小时内,乙方不能对缺陷进行 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乙方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甲方或者甲方代表可在发出通知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乙方 的施工以及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甲方与返工、 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无须通知乙方和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7.5.2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 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可无条件终止 — 14 — 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7.6:权利和义务 17.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7.6.1.1 派驻甲方代表 1 )、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 2)、 除甲方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 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甲方产生任何约束力。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任工作、玩忽职守或 工作不负责的人员。上述撤换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重新回到工程现场 4)、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有关规定对乙方采购、施工、竣工试 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奖罚、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7.6.1.2. 甲方管理职责、权限。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管理职责,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 约责任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乙方配合甲方现场验收需要的图纸,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报告以及相关资质证明, 资料等。 17.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7.6.2.1 乙方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与本 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或者甲方代表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 合,乙方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7.6.2.2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 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56 个小时。若乙方未经甲方或甲方代表允许 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要求,则甲方应按 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 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17.6.2.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 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 5 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 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 5 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 — 15 — 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 任。 17.6.2.4 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或者工作联系函后,未能在 2 日内反馈 或者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甲方通知或者工作联系函的要求。 17.7: 工程施工 17.7.1 乙方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公司 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 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7.7.2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该计划一经甲 方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乙方怠于报送该计划,甲方可单 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乙方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 乙方具备约束力。 17.7.3 若乙方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甲方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 至乙方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乙方工程 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17.7.4 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17.7.5. 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 17.7.6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并承担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17.7.7 乙方应严格依照合同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 得擅自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 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 且不顺延工期。 17.8 :成品保护 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乙方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7.9: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乙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 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若此类建筑、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否则因修 — 16 — 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7.20:人员解决。 17.20.1 乙方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 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乙方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 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甲方工作 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声誉的行为出现。甲方 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 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20.2 乙方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 16 岁的现场作业 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罚款。若因乙方雇佣未成年人、残疾 人及年龄未超过 16 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乙方应承担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7.21 :免除甲方责任 乙方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的实 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 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C)由于乙方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乙方在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甲方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 自愿按专用条款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 18 条 技术文件、工作进度及报告的交付 18.1 文件的交付 18.1.1 乙方应按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并确保其提交的技 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出厂试验、运输、 仓储、安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18.1.2 不合格的提交 不合格的提交包括提交不合格文件和迟交两种情况。 18.1.2.1 不合格文件:乙方所提交技术文件的质量不符合合同18.1.1款 — 17 — 的要求即被视为不合格文件。 ① 甲方对于乙方提交的不合格的技术文件将不作正式审查和处理,也不退 还乙方。甲方将任何被认为是不合格的文件及时通知乙方。 ②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不合格文件通知后的二十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 并且向甲方重新提交符合18.1.1款要求的技术文件。 乙方应向甲方补偿由于不合格文件的提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 费用。 18.1.2.2 迟交:无论初次提交或再次提交,乙方提交合格文件的时间晚 于合同第二部分技术规范“乙方技术文件”款规定的交付进度即构成迟交;迟 交情况下乙方应按第25条支付约定违约金。 18.1.3 发出技术文件小时内,乙方应用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文件 寄出日、邮包号、重量、包裹数量和合同号。 18.1.4 技术文件送达甲方签收的时间为技术文件的交付时间,此时有关 技术文件的交付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18.2 在合同生效后二十一天内,乙方须向甲方递交肆份工作进度计划的 复制件。如实施工作中进度计划发生调整,乙方应将调整的进度计划一式肆份 提交甲方。 18.3 在不改变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进度的前提下,在合同执行过程 中甲方保留对工作进度进行调整的权利。 18.4 技术文件、工作进度及报告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设备价格中,不再 单独支付。 第 19 条 代用品及互换性 19.1 对于任何方面不同于合同技术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提交壹份 完整的清单给甲方审查。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 全部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全部性能规范;提交试验数据和完成 甲方可能要求的试验; (2) 提交所推荐的代用品的材料或设备与合同规定比较的资料; (3) 由乙方签字,证明所推荐的代用品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的证明书。 19.2 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代用品而引起的乙方自己工作的任何变化的责 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为采用代用品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19.3 直到甲方满意并书面表示接受了代用品,乙方才可代用。这种接受 并不减轻乙方应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义务。 19.4 任何提交给甲方的代用品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将退回给乙方, — 18 — 甲方不予审查。 19.5 本合同设备中的相同部件,其尺寸和公差应相同,以保证合同各设 备部件之间的互换性。所有备品备件的材料和质量应与原设备相同。 第 20 条 质量保证 20.1 乙方应保证所供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 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合同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 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 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20.2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从每批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 书之日起带负荷运行12个月,但若由于甲方的原因影响了验收试验,则质量保 证期为该批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之日起12个月。 20.3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当地机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 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合同设备是有 缺陷的,包括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 保证下的索赔。 20.4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免费及时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因此 造成逾期交付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20.5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但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 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20.6 乙方在质保期内为合同设备提供免费保修,接到甲方售后服务通知 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48小时内使合同设备性能恢复达到合同技术要 求,或提出经甲方同意的解决方案。乙方迟延到达现场或未能按时恢复并达到 合同技术要求的,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20.7 乙方应保证合同设备达到甲方要求,其他主要参数要求详见附件技 术协议: (1) 储能系统需具备接入远程平台接口,实现远程监控功能; (2) 在电芯循环次数及系统循环寿命范围内由乙方提供免费运维质保。 20.8 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为: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工程质量满足国 家及行业规程、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甲方相关文件要求。如果国内的规范、 技术标准或规定作出修改,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及规定,则乙方应遵守新 的规范和标准,工程使用寿命满足设计和国家电网公司质量要求。工程验收以 — 19 — 甲房或甲方验收为准。 第 21 条 工厂监造、检验及验收 21.1 甲方可派人员到乙方工厂对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的主要工序进行监 造。在监造期间,甲方监造人员有权索取及查看合同设备的工艺、材料、试验 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或对制造过程提出技术和制造工艺问题,乙方应无偿 给予圆满的解决。乙方应向监造人员提供详细的生产计划表和主要部件的技术 标准、设计图纸及监造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21.2 监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对乙方提供的制造计划进行审查,并初步评估质量保证体系。 (2) 主要监造内容: 加工件与技术规范、图纸、标准的相符性; 材料与本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相符性; 对设计和产品进行定期检查; 试验见证; 审核乙方提供的交货进度、交货程序。 21.3 监造人员发现部件、产品不符合合同技术要求,可在经甲方批准后 要求中止生产,直到部件、产品符合合同技术要求。监造人员的监造和签字不 减轻乙方的任何责任。 21.4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将有关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的 标准提交给甲方,此标准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技术规范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 使用甲方认为适当的标准对合同设备做出检验。 21.5 乙方在交货前,须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 行全面精确的检验,并应出具质量证明以证明交货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规定。 21.6 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开始组装、试验和检验前十天将其组装、试验和 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赴乙方制造厂和/ 或分包商的制造厂或装运港,了解合同设备的组装、检验、试验、包装和装箱 情况。 21.7 乙方应向甲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具、设备、仪器及协助以及用 于质量控制的生产数据程序资料,应允许甲方检验人员自由接近用于制造合同 设备的车间及设施。如果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标准、或包装不善, 甲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 合同设备质量。合同设备检验的程序应由甲方派出人员与乙方代表经友好协商 共同决定。 — 20 — 21.8 甲方人员参加质量检验、见证,既不解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 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的到货检验及现场试验。如果甲方未能 派人参加上面所说的检验,乙方将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自已进行检验。 21.9 乙方应为甲方的监造及检验人员提供食宿及交通方便,但甲方人员 的差旅费用自理。 第22条 到货检验 22.1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2019年9月10日前, 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 所订购的全部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 22.2 因乙方责任未能及时交货,视为迟延交货。乙方应按合同第23条规 定的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约定违约金。 22.3 合同设备到达现场指定地点时,双方应对数量及外观进行清点,办 理相应接货手续;如有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有一个不合格项即作退货处理,乙 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2.4 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甲方将组织开箱检验,检查合同设备的包装、 外观、数量、规格和质量。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将预计的开箱检验的日期通知 乙方。 22.5 开箱检验后应做好记录,双方代表签字的开箱检验记录或由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当地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可做为甲方向乙方进行索赔的 依据。 22.6 乙方未能按期派遣代表参加开箱检验,则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 检验结果视为双方共同检验的结果,且将结果通知乙方。 22.7 到货检验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设备质量等相关责任,也不排除 甲方就合同设备的任何数量、质量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交货、现场保管、 二次转运及安装调试中产生的一切质量等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 23 条 安装、调试、现场试验、试运行及验收 23.1 甲方将根据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及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组织其他承 包商对合同设备进行现场安装和现场试验,并进行【1个月】试运行,乙方应对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初步验收的设备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标 准的要求。双方应通力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投入商业运行。 23.2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应为完整的合同设备、 组件或部件。不需再在现场进行加工、制造和修整,否则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承 担。 23.3 初步验收试验目的是检测合同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所有技术性 — 21 — 能及保证值。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初步验收试验即被认为是成功的: (1) 所有现场试验、试运行全部完成; (2) 所有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及保证值均能满足合同要求; (3) 乙方向甲方提交了以下技术资料和文件一式叁份: ①设计变更部分(如果有)的实际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 ②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运行维护手册、工厂试验记录、合格证书及 安装图纸等技术资料; ③安装技术记录等; ④现场调试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23.4 如果初步验收试验由于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故障和/或其它原因 而中断,初步验收试验须重新进行。因乙方责任致使验收试验失败,则从验收 试验开始至再次验收试验开始之间的时间间隔应被视同为安装工期的延迟,乙 方应按合同第23条规定的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约定违约金。 23.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由于乙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修理 或调换,在乙方提出请求时甲方应安排好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有关设备及人员, 乙方应负担一切相关费用。 23.6 乙方应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项目安装、调试、现场试验、试运行 工作,确保项目于2019年9月26日前并网验收。如因乙方责任致使工期延迟,乙 方应按合同第23条规定的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约定违约金。 23.7 现场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