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协议
1 光伏电站合作协议 NO :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市 区 村 发电站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广清洁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 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项目 10KW光伏发电站。 二、运行模式 甲方负责项目建设及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 乙方提供光伏发电站建设场地并享有电 费折扣优惠,甲乙双方依约承受权利和义务 。 三、项目资金构成 本光伏发电站总造价为(大写) 元(不含经营活动中需要的维护 费、 服务费、 配套项目费等其他费用) 。 本项目资金由构成为: 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 (大 写) 元。 四、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 10 年,自该电站开始正常发电之日起计算。该光伏电站所有 权归甲方,合作期限内该光伏电站经营权归甲方;合作期满后,甲方将该电站所有权赠 予乙方,乙方享有该电站经营权,双方再行合作则另行协议:合作期内因乙方未能履行 本协议确定之义务致本项目不能正常发电或运营, 该不能正常发电或运营的累计日为本 协议合作期满后的顺延期。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A、 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利益; B、 负责主持项目实施中的设计、建设、 维修、服务、运营、财务运作及内部管理; C、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 2、甲方义务: A、 承担本项目的亏盈风险; B、 向乙方提供有偿供电服务,甲方光 伏电站发出的电能优先向乙方供应,乙方享有电费折扣优惠(相比舟山市阶梯电价优惠 0.1 元 / 千瓦时) ; C、 10 年合作期满后,甲方将该电站所有权赠予乙方; D、 建立数据管 理中心,实时动态监控光伏电站系统运行状态,引入互联网+的新模式,通过 APP模式 随时动态向乙方公开信息。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A、 甲方光伏电站发出的电能优先向乙方供应,乙方享有电费折扣优 惠(相比舟山市阶梯电价优惠 0.1 元 / 千瓦时) ; B、 10 年合作期满后,甲方将该电站所 有权赠予乙方; C、 不承担本项目亏损; D、 不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E、 本协议约定的 乙方其他权利。 2、乙方义务: A、 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发电站建设所需最佳地址; B、 最大限度地 2 为甲方建设、运营、维修光电站及架设线路提供方便; C、 精心看护、保管发电站及其 设施; D、 除本协议约定乙方取得的利益外不得要求甲方及其他任何部门支付工资、劳 务费、发电设施的占地(含屋面)费、植物或物件补偿等其他各种收入或费用; E、 协 助甲方处理本项目运营活动中涉及双方利益的各种事务; F、 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其他义 务。 七、经营权的保护 1、 为保证本项目经营权的实现,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经营活动中各项事务,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内容:代领并妥善保管乙方证照,刻制、使用及保管乙方各种印章,开设、 使用及管理乙方银行账户,对外结算,办理商业贷款等等。 2、 乙方银行账户主要用于:一是结算发电上网收入;二是管理国家或地方光伏发 电产业扶贫专款资金、光伏电站建设设备补贴以及发改委对光伏发电产业的电价补贴; 三是支付管理费用;四是结算电站建设费用。乙方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3、 发电收入支付顺序: A、贷款到期本息; B、电站建设费用、维护费用及其他费 用; C、如有结余归甲方。 4、 甲方建立乙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乙方基本信息资料、乙方对外债务情况及设 备运行、财务等各种资料及相关物件。 5、 乙方应按甲方经营需要,及时向甲方出具各类委托书、发票或收据。 6、 乙方不得以本项目的名义对外举债或投资,否则该债务由乙方负担。 7、 乙方有义务将其负责人的对外债务提前如实告知甲方,以便做好诉前和解工作, 防止本项目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风险。 八、电站地址的选择 乙方提供 (地址) 的场地给甲 方建设光伏发电站,并执行下列规定: 1、 甲方对所选电站地址享有合法产权,且在本协议约定 10 年合作期内均享有使用 权;如在合作期内该产权提前到期,乙方保证能够续期至合作期满。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所选电站地址享有合法产权的协议、身份证、房产证、土地 使用证或其他证明依据供甲方备案。 3、 乙方负责维护、保持、提高电站建成后该所选地址的光照条件,如发生影响光 照条件人为障碍,由乙方负责排除;如乙方不能排除上述影响光照条件的障碍所造成发 电损失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4、 乙方负责维护所选地址及周边的农业生态环境及环保达到国家标准及规定。 5、 乙方须保证所选地址与他人无矛盾纠纷,如有矛盾由乙方自行解决。 6、 乙方对所选电站地址占用费及维护费由其自行负责。 九、电站保管 乙方应精心看护、保管该电站及其设施,如因乙方未尽看护、保管职责造成该电站 及其设施遭受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设备损失,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维修期间按每日 20 元 标准损失;如该电站遭受损害后无利用价值或无维修价值的,执行前述提前解除本协议 相关规定。 十、提前解除协议 1、合作期间因国家征地、拆迁、移民搬迁原因确需拆除电站,由甲方收回发电设 3 施。甲、乙双方损失,由征地、拆迁、移民搬迁部门进行协商补偿。 2、合作期间因乙方原因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确定的义务造成不能发电、不能正 常发电或发电量下降, 由乙方赔偿甲方自发生该事件发生之日起至恢复正常发电之日止 按每日 20 元标准的损失;上述事件持续超过 30 天未能恢复正常发电的,甲方有权提前 终止本协议并收回发电设施。依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作协议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经济损 失。如发生上述两种提前解除协议情形,但甲乙双方重新合作光伏电站项目的,由双方 重新签订协议。 十一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三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银行及供电部门各执一份、各政府部门共 执六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县 镇 村 发电站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