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东星,张叶东-欧盟碳交易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年第nullnullnull 收稿日期:2022-12-16 作者简介:樊东星,现任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副主任。 张叶东(通讯作者),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研究受到美国环保协会EDF《全国碳市场交易监管机制研究》项目支持。 欧盟碳交易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樊东星 1 张叶东 2 (1.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 200080; 2.复 旦 大 学,上海 200080) 摘要:欧盟是全球最早启动碳市场并开展碳交易监管的区域,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具有较为 丰富的实践经验。自2005年启动欧盟碳市场以来,为了应对不断扩大的市场体量及日益复杂的市 场环境,欧盟从监管制度、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等方面持续优化和完善碳交易监管体系,在提升 市场主体信心、形成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当 前我国正处于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阶段,也已启动上线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迫切需 要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监管体系。文章在分析总结欧盟碳交易监管体系相关经验基础 上,提出完善我国碳市场交易监管相关建议。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欧盟碳市场;碳交易;交易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740(2023)01-0031-09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下称 “碳市场”) 一 般是基于 “总量控制与交易 (Cap and Trade)” 制度, 将温室气体控制总量目标以碳排放配额 (下称 “配额”) 的形式发放给纳入碳市场管理 的企业, 允许企业之间进行配额交易, 并要求 企业在每个周期向主管部门清缴不少于与其排 放量相当的配额来完成履约责任。 碳市场通过 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信号引导碳减排资源的优 化配置, 从而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 推动绿色 低碳产业投资, 引导资金流动。 建立层级清 晰、 运行有序的交易监管体系, 形成公开、 公 平、 公正的有效市场, 对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 挥、 促进合理碳价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欧盟碳 市场系全球首个碳市场, 自2005年启动以来, 市场体量已大幅增长, 交易环境也越来越复 杂, 出现了一些例如配额盗窃、 重复交易、 虚 假信息等风险事件。 为了提升市场主体信心、 促进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形成, 欧盟碳市场对 交易监管体系实施了一系列改革, 对保障市场 健康有序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全国碳 市场已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 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全国碳市场自 上线交易以来, 总体运行平稳有序, 配套的交 易监管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 在我 国碳市场逐步完善过程中, 可以借鉴欧盟碳交 易监管体系的相关经验, 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 特点, 有针对性地进行开拓创新, 不断健全全 国碳市场交易监管体系。 一、欧盟碳市场发展概况 欧盟碳市场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 福建 金融 FUJIAN FINANCE 绿 色 金 融 31 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年第nullnullnull 基石, 于2005年1月正式启动。 作为一项长期 性政策工具, 欧盟碳市场分阶段实施, 已历 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05~2007年, 第二 阶段: 2008~2012年, 第三阶段: 2013~2020 年), 目前正处于第四阶段 (2021~2030年)。 第一阶段为初步试验阶段, 这一阶段的覆 盖行业主要集中在发电和能源密集型行业的 CO2排放, 配额几乎全部为免费分配。 在没有 可靠排放数据的情况下, 第一阶段发放的配额 总量超过实际排放量, 在供大于求、 配额不能 结转到第二阶段政策的叠加影响下, 2007年配 额价格跌至零。 第二阶段为全面发展阶段, 在覆盖行业 和温室气体类型进一步扩大的同时, 欧盟也 收紧了配额总量 (较2005年降低约6.5%), 免 费分配比例小幅下降至90%左右。 然而, 受 2008年金融危机等的影响, 配额过剩问题仍然 较为严重。 针对前期出现的问题, 欧盟在第三阶段开 展了大量改革, 包括制定 “自上而下” 的总量 制度、 将拍卖作为配额分配的主要方式 (拍卖 占比约57%)、 纳入更多的行业和温室气体类 型、 建立市场稳定储备 (MSR) 等。 到当前的第四阶段,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一 揽子气候立法, 为加快减排步伐, 欧盟提出从 2021年起配额总量将以每年2.2%的速度下降 (此前为1.74%), 同时建立更有针对性的碳泄 漏规则, 并设立创新基金和现代化基金用于资 助低碳创新和能源部门现代化等。 欧盟碳市场从一开展就发展强劲, 在第一 阶段, 交易量从2005年的3.21亿吨二氧化碳当 量 (tCO2e) 配额增加至2006年的11亿tCO2e和 2007年的21亿tCO2e。 根据路孚特发布的 《2021年全球碳市场碳市场回顾报告》, 欧盟碳 市场2021年成交量达到122亿吨配额 (约6830 亿欧元)。 在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欧盟碳 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 如配额盗窃、 重 复交易、 以虚假或错误的碳市场信息误导投资 等, 欧盟的碳市场交易监管面临重重挑战, 因 此欧盟不断改进和完善碳市场交易监管体系, 以更好地保障碳市场稳定有效运行。 二、欧盟碳交易监管体系 (一) 监管制度 欧盟碳市场自开市之初几乎同步上线配额 现货及配额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且配额期货等 衍生品交易规模远高于现货交易规模。 期货等 衍生品在套期保值和实现价格发现功能的同 时, 也在最大限度地利用、 分散和传递信用风 险。 因此, 欧盟碳市场启动初期重点将配额期 货等衍生品纳入金融工具范围, 由 《金融市场 工具指令》 (Directive 2002/92/EC) 和 《反市 场滥用指令》 (Directive 2003/6/EC) 对其进行 监管。 在配额现货交易监管上, 欧盟则依赖于 2003年颁布的 《构建欧盟碳市场基本指令》 (Directive 2003/87/EC), 由于该指令重点明确 配额分配、 转让及清缴等内容, 较少对配额现 货交易相关活动进行规制, 因而欧盟面对配额 现货交易相关风险事件时缺少监管措施的应 对。 为此, 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2014年6 月12日共同通过了修改后的 《金融市场工具指 令》 (Directive 2014/65/EU) 和 《反市场滥用 指令》 (Regulation (EU) No 596/2014), 明 确自2018年1月起, 将配额现货也纳入透明和 严格的金融监管范畴。 目前, 欧盟碳市场配额现货及衍生品交 易、 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均适用包括 《金融市 场工具指令》 和 《反市场滥用指令》 在内的交 易监管制度, 主要包括: 1. 金融工具监管制度。 根据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 (IFRS) 对金融工具的官方定义, 金融 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 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约。 欧盟碳市场针对 金融工具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 《金融工具市场 指 令 ( MiFID2)》 ( Directive on Markets in 绿 色 金 融 金融 福建 FUJIAN FINANCE 32 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年第nullnullnull Financial Instruments, MiFID2) 和 《金融工具 市场监管指令 ( MiFIR)》 ( Regulation on Market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MiFIR) 。 其 中, MiFID2重点对排放配额作为金融工具进 行明确; MiFIR重点对监管主体、 监管范围、 排放配额交易透明度、 投资机构排放配额交 易后披露、 衍生品清结算等进行明确。 因此, 金融工具监管制度是欧盟碳交易的核心监管 制度。 2. 市场滥用监管制度。 市场滥用是指交 易主体通过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手段侵害市 场完整性和投资者信心的行为。 欧盟碳市场针 对市场滥用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 《市场滥用监 管指令 ( MAR)》 ( Market Abuse Regulation, MAR) 和 《市场滥用刑事制裁指令 (CS- MAD)》 ( Criminal Sanctions for Market Abuse Directive, CS-MAD)。 其中, MAR重点对内幕 交易、 非法披露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三大市场 滥用类型的共同监管框架进行明确, 以确保欧 盟碳市场的完整性并增强投资者保护和信心; 如交易主体的内幕交易、 非法披露内幕信息和 市场操纵等市场滥用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则由 CS-MAD对相应犯罪行为进行明确。 3. 其他监管制度。 除金融工具监管制度 和市场滥用监管制度, 欧盟碳市场其他监管 制度主要包括 《 反洗钱指令 ( AMLD) 》 ( Anti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AMLD) 、 《 资 本 要 求 条 例 ( CRD/R)》 ( Capital Requirements Directive and Regulation , CRD/ R)、 《 结算最终指令 》 ( Settlement Finality Directive) 等, 分别从反洗钱、 资本要求、 结 算等方面进行明确。 (二) 监管部门 欧盟碳交易监管部门主要包括欧盟和成员 国两个层面。 欧盟层面监管部门主要以气候行 动总司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 同时, 欧盟还通 过注册登记系统、 欧盟交易日志、 交易系统等 基础设施从信息化层面加强交易监管。 在成员 国层面, 每个欧盟成员国都任命了一个国家主 管部门, 以确保其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 1. 欧盟层面。 欧盟层面的监管部门主要 为气候行动总司和金融监管部门, 二者共同对 碳交易进行监管, 并互相配合协调。 (1) 气候行动总司。 欧盟委员会定期要向 欧洲议会提交碳市场监管报告, 报告碳排放权 拍卖情况、 交易状况、 存在的交易风险等情 况。 2010年欧盟委员会成立气候行动总司 (DG CLIMA), 代替之前的环境行动总司 (DG 图1 欧盟碳交易监管部门 制定并执行气候政策和战略 在国际气候谈判方面起领导角色 执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监测欧盟成员国的排放情况 完善低碳技术和适应措施 气候行动总司(DG CLIMA) 宏观审慎监管部门: 欧盟系 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 微观审慎监管部门: 联合委 员会(Joint Committee) 欧盟银行业管理局(EBA) 欧盟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 欧盟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 金融监管部门:欧盟金融监管体系 (ESFS) 欧盟注册登记系统(UR) 欧盟交易日态(EUTL) 欧盟能源交易所(EEX)(交易系统) 欧盟商品清算所(ECC)(清算系统) 洲际交易所(ICE)(清算系统) 碳市场监管 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 (DEHSt) 一般金融监管(联邦金融监管局) 交易所监管(萨克森州经济事务、劳动和运输部) 市场监察部(设在EEX)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 气候行动总司监管 基础设施 欧盟层面 成员国层面(以德国为例) 欧盟碳市场交易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 福建 金融 FUJIAN FINANCE 绿 色 金 融 33 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年第nullnullnull 图2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 Environment), 代表欧盟委员会负责在欧盟和 全球层面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行动总司是欧盟 碳市场的核心监督机构, 并对各成员国减排的 落实情况、 配额的使用情况、 碳排放量核证等 进行监管。 其五大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气 候政策和战略、 在国际气候谈判方面起领导角 色、 执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监测欧盟成员 国的排放情况、 完善低碳技术和适应措施。 (2) 金融监管部门。 2008年金融危机后, 欧盟加速金融监管改革进程, 形成了以欧盟层 面的宏观、 微观审慎监管以及各成员国内部监 管相结合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 (ESFS)。 其 中, 宏观审慎监管由附设于欧洲央行下的欧洲 系统性风险委员会 (ESRB) 负责, 主要通过 发布预警和提出建议等手段, 对银行具体财务 状况、 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等进 行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则由欧盟银行业管理局 (EBA)、 欧盟证券市场管理局 (ESMA)、 欧盟 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 (EIOPA) 以及联合 委员会 (Joint Committee) 组成, 主要负责评 估金融风险, 并制订跨部门协调统一的监管规 则。 成员国内各企业在受到欧盟监管的同时, 也受到本国法律法规的监管。 除欧盟层面的监管部门, 欧盟还通过注册 登记系统、 欧盟交易日志、 交易系统等基础设 施从信息化层面加强交易监管。 一是欧盟注册登记系统及欧盟交易日志。 气候行动总司为有效监管碳市场交易, 进行了 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欧盟注册登记系统 和欧盟交易日志。 市场初期, 为了跟踪和记录 欧盟碳排放配额 (EUA) 的发放、 持有、 交易 和注销情况, 欧盟要求每个欧盟成员国都必须 建立和运行国家注册登记系统, 所有交易的交 割将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体现。 同时, 所有 国家注册登记系统及账户之间的交易都由欧盟 独立交易日志 (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 CITL) 进行监管和核查, 交 易只有在通过CITL验证无误后才生效及交割。 由于一些国家的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了较严重的 被盗和安全事件,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统一交易 记录标准和保证体系安全, 欧盟于2012年建立 了统一的欧盟注册登记系统 (Union Registry, UR) 及相应的欧盟交易日志 ( European Union Transaction Log, EUTL), 分别取代此前各成员国独 立的注册登记系统和欧盟独立交易 日志 (CITL), 并由欧盟委员会运 行管理。 所有参与欧盟的主体均要 求在UR系统中进行登记, 并由欧 盟交易日志 (EUTL) 进行监管和 核查。 二是交易及相关系统。 针对碳 市场交易监管, 欧盟相关金融部门 将交易监管权限下放至交易所, 要 求交易所承担 “建立和维护有效的 安排、 系统和程序, 从而及时发现 已存在的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市场滥 用行为” 的职责, 并明确赋予了两 绿 色 金 融 金融 福建 FUJIAN FINANCE 34 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年第nullnullnull ①ESMA, List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designated for the purposes of Regulation (EU) No. 596/2014 on market abuse (MAR), https://www.esma.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mar.pdf. ②https://www.europol.europa.eu/about-europol/european-counter-terrorism-centre-ectc/financial- intelligence-units-fiu-net/eu-fius-points-of-contact. 表1 欧盟碳交易监管核心要素 项 目 内 容 主要监管主体 ·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DG CLIMA)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 ·欧盟各成员国主管部门 信息披露主体 ·控排企业 ·金融中介机构 ·一级市场拍卖平台 ·二级市场交易场所 ·清结算机构 拍卖监管特点 ·《拍卖条例》包含有关一级市场监管的具体规则 ·一些金融市场规则(例如市场滥用规则)直接适用于拍卖 交易平台监管 ·金融市场立法严格规范一级市场拍卖平台和二级市场交易场所提供碳排放配额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活动 ·拍卖平台和交易场所均需获得国家监管部门的授权 ·国家监管部门持续监管一级市场拍卖平台和二级市场交易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投资机构监管 ·金融市场立法严格规范代表客户(金融中介)参与欧盟碳市场的投资机构 ·大多数投资机构都需要获得其国家监管机构的授权 ·国家监管机构持续监管投资机构是否符合要求 市场滥用监管 ·参见ESMA官网 ① 上公布的国家主管部门的名单 反洗钱监管 ·参见欧洲刑警组织官网 ② 上公布的欧洲金融情报机构名单 方面职权: 一是交易所具有异常交易信息收集 和判断的权力, 并可主动收集或者要求交易主 体提供异常交易相关的记录; 二是交易所承担 实时监控市场交易行为的任务, 有权实施暂停 可疑交易等系列监管措施, 主动防范大幅度市 场波动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目前已有多家交 易所设立与碳市场交易相关的系统, 包括欧盟 气候交易所 (ECX) 交易系统和欧盟能源交易 所 (EEX) 交易系统等, 这些交易系统作为欧 盟注册登记系统和欧盟交易日志的有益补充, 进一步加强了对碳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通过 交易所自律监管, 充分发挥交易所会员信息获 取优势, 实现配额现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一体化 全流程监管。 此外, 部分交易所还通过对接独 立的清结算机构降低清结算风险, 例如EEX对 接欧洲商品清算中心 (ECC), 由ECC作为中 央对手方进行碳交易清算交收, 一方面将卖方 的配额划转至自身账户, 另一方面将等量的配 额划转至买方账户, 降低交易主体面临的交收 风险, 并防范洗钱、 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 活动。 2. 成员国监管。 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机 构通常为各国的环保和金融管制机构。 成员国 内各企业在受到欧盟监管的同时, 也受到本国 福建 金融 FUJIAN FINANCE 绿 色 金 融 35 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年第nullnullnull 法律法规在排放登记、 交易许可、 限额控制等 方面的监管, 具体监管由各成员国负责。 以德 国为例, 在法律制度设计上, 德国为碳市场交 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包括 《温室气体排放交 易许可法》 《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及实 施条例》 《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 及 《项目机制法》 等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碳市 场交易监管提供了依据, 而执行这些法规的部 门包括碳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 首 先, 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 (DEHSt) 主管碳市 场交易,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额发放、 协调 拍卖、 审查监控和账户管理, 为企业、 核查机 构以及政府提供服务和沟通平台。 其次, 金融 监管部门也参与碳市场交易监管, 包括联邦金 融管理局的一般金融监管, 萨克森州经济事 务、 劳动和运输部对交易所的监管, 以及设在 欧盟能源交易所 (EEX) 的独立市场监察部的 市场监督, 这些金融监管部门有效协助排放交 易管理局开展碳市场交易监管工作。 (三) 监管事项 根据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MIFID 2))》 第4条及附件1C节规定, 自2018年1月起碳排 放配额及其衍生品均作为金融工具纳入金融监 管, 适用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MIFID2)》 和 《反市场滥用指令 (MAR)》 等相关监管要求。 总体而言, 为了有效控制碳市场价格波动, 实 现碳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欧盟碳交易重点监 管事项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监管和市场滥用监管 两大方面。 1. 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是指交易市 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发行、 上市和交易等一系 列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 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公 开披露与交易活动有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 是交易主体进行理性交易、 维护市场有序发展 的前提。 根据欧盟碳交易监管制度, 交易场 所、 投资机构、 控排企业均需要承担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1) 交易场所的信息披露要求。 《金融工 具市场监管指令》 (MIFIR) 针对交易场所规 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 并制定了一系列适 用规则。 依据MIFIR第3条至13条, 交易场所 的信息披露要求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权益性 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非权益性金融工 具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提供交易数据的义务。 MIFIR将碳排放配额作为非权益性金融工具, 要求交易场所在交易前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并 要求交易场所在合理的商业基础上提供交易前 和交易后的相关数据。 (2) 投资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 MIFIR针 对投资机构也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 并 制定一系列适用规则。 依据MIFIR第14条至第 23条, 包含报价义务、 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提供义务、 投资公司交易义务等内容。 由 于排放配额属于金融工具, 投资机构应当确保 交易主体在交易场所内针对排放配额进行交 易, 由ESMA监管投资机构的报价、 交易信息 收集、 交易前信息披露以及交易后信息披露。 此外, 在一些成员国中有更为具体的信息披露 要求。 以德国为例, 在碳交易过程中, 依据 《德国证券交易法》, 投资机构应当向交易场所 提交包含头寸详情的每日报告。 如涉及场外交 易, 投资机构应当至少每天对其客户持有头寸 进行详细分类并将相关情况提交至联邦金融监 管局 (BaFin); 交易场所每周须应向联邦金融 监管局 (BaFin) 提交含有不同头寸类别的头 寸汇总报告, 并至少每天向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提交投资公司及其客户的头寸详情。 此外, ESMA在其报告中也指出应当加强 碳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 具体而言是指加强碳 市场交易信息披露相关的数据计算, 由各成员 国向ESMA报告排放配额及衍生品的交易总 量, 并由ESMA分析排放配额及衍生品交易的 一致性及准确性。 2. 市场滥用监管。 市场滥用是一种由于 绿 色 金 融 金融 福建 FUJIAN FINANCE 36 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年第nullnullnull 企图非法操纵金融市场或利用内幕信息而导致 的金融犯罪。 在碳市场中, 内幕交易是造成市 场滥用的最大因素之一。 这类犯罪发生于掌握 碳市场特定内幕信息的人为了从中获利或避免 损失而买卖碳排放配额。 另一类市场滥用是非 法操纵。 非法操纵碳市场牟利的方式多种多 样, 其主要目的通常是通过错误信息和扭曲来 改变市场的自然流动。 操纵性的市场滥用通常 围绕不真实或误导性的信息和行为而操纵市场 价格, 不利于碳市场健康发展。 欧盟碳市场对市场滥用行为进行严格的监 管。 欧盟 《市场滥用指令》 认为, 由于控排企 业拥有能够以较低的门槛进入到碳市场, 可以 参与配额的拍卖、 现货交易和衍生品的交易等 许多便利, 一旦控排企业具有滥用市场行为的 倾向, 其在碳交易的信息收集上会具有较明显 的优势。 因此, 欧盟规定, 如果从事碳排放设 施减排和航空业的控排企业达到指令设定的最 小排放量 (年排放量大于600万吨或热输入大 于2430MW), 那么, 该控排企业以及关联企 业就要披露相关减排信息, 从而防止大型控排 企业运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实施市场滥用行为。 此外, 欧盟为了保证控排企业能够充分参 与碳市场交易, 既运用金融监管规则为其营造 良好的交易环境, 同时又排他性地规定这些企 业或参与者不受金融监管规则的严格约束, 以 降低其进入市场的门槛。 企业只要符合使用自 身账户、 以减排为目的、 非金融服务和非高频 交易这四个条件, 就可排除适用绝大部分金融 监管规则。 (四) 监管实践 从目前欧盟碳市场交易监管的情况看, 为 了更好地检查交易行为和针对性行动的潜在需 求, 欧盟委员会要求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ESMA) 分析排放配额的交易。 ESMA关于欧 盟碳市场的报告证实, 当前欧盟碳市场的运作 井然有序, 已经可以与其他金融产品市场相媲 美, 相关市场主管部门尚未发现具体的市场操 纵案例。 总体而言,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 ESMA的数据分析并未发现欧盟碳市场运行存 在异常情况, 尽管监管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 但未来可以改善对欧盟碳市场的监管措施, 做 好欧盟碳市场交易的风险防控。 ESMA根据观 察到的碳价格和波动性的演变进行分析后认 为, 当前碳价格及波动性演变符合市场的基本 面。 相关主管部门也尚未报告任何涉及市场滥 用的案件。 欧盟委员会持续与各成员国当局密 切合作, 同时监管机构也密切关注碳市场以确 保完善可靠。 三、对我国碳交易监管的启示 (一) 建立健全碳市场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以 “双碳” 目标为基本引领, 统筹考虑行 业和区域发展、 产业和能源结构、 经济和能源 安全, 强化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 推动 《碳排 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尽快出台。 在此基础 上, 进一步细化全国碳市场交易监管配套制度 体系, 结合具体运行情况, 对 《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规则》 中的交易管理规则进行动态调整, 并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管理机制。 同时, 尽快 修订出台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 法》, 确立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参与各方权责, 统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 愿减排交易市场。 在研究和探索碳远期、 碳期 货、 碳期权和碳互换监管制度的同时, 深入分 析 《期货与衍生品法》 的施行对碳金融交易监 管的影响和要求。 此外, 还应当制定和落实穿 透式监管制度, 借助信息数据监管技术, 对市 场进行有效监管, 制止违法行为。 (二) 明晰碳市场交易监管相关部门职责 全国碳市场已于2021年7月16日上线交易 并于2021年12月31日顺利结束第一个履约周 期。 目前, 全国碳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由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简称 “气候司”) 具体负责, 其内设综合处、 战略研究和协调 福建 金融 FUJIAN FINANCE 绿 色 金 融 37 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年第nullnullnull 处、 国内政策和履约处 (碳排放交易管理处)、 国际政策和谈判处、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五个机 构。 根据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意见 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草案修改 稿)》,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 会同国 务院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能源等主管部 门, 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和指导。 为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部对碳市场交易监 管的职责边界, 建议加快出台 《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 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职责分工, 同时构建违规交易追责机制, 加 大对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置力度, 并支持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机构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完 善碳市场交易规则体系。 此外, 生态环境部还 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能源等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明确各自 监管范围, 探索建立部际联合监管机制, 必要 时建立常设监管机构, 共同对碳市场交易活动 开展监管。 (三) 充分发挥交易机构自律监管职能 交易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规则来履行 自律管理职能, 具有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等优势。 由于交易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既能弥补 正式法律制度在制定程序、 规则内容等方面的 不足与局限, 又能发挥交易机构自律管理的优 势和作用, 因此许多监管部门都通过法律明确 授权的方式, 将部分交易制度及相关规范制定 权交由交易机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五条提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 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有关公告, 全国碳排放权交 易机构成立前, 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 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按照现有管理规定, 全 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负有组织交易的职能, 但如何组织交易、 如何 协助监管部门开展交易监管等, 均缺少相应授 权或规定。 在全国碳市场交易监管机制构建中, 建 议结合当前政策体系实际, 明确由生态环境 部对全国碳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监管, 全 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 履行自律管理职能, 制定交易相关规则制度, 组织与规范市场交易 行为, 做好信息披露与管理, 维护交易市场健 康发展。 (四) 采取多种交易监管措施和手段 1. 加强碳市场信息披露监管。 2021年12 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管理办法》 及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 则》, 对企业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 际排放量、 配额清缴情况、 排放设施及核算方 法等碳排放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要求。 未来, 建议主管部门、 交易机构等及时出台碳市场交 易信息披露规则及细则, 平衡释放市场交易活 力和防范市场风险的两方面需求, 探索利用大 数据、 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来提升碳市场信息披 露监管效能, 增强碳市场交易透明度, 促进更 多企业参与碳交易。 2. 加强碳市场价格监管。 由于碳交易市 场实质是传递碳资产的价格信号, 为了让碳交 易价格信号能够有效传递, 除需要增强碳市场 交易的透明度, 还应当注重碳市场价格的宏观 监管。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办法 (试行)》 提出, 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 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建 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 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 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 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 公开市场操作、 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 方式等措施, 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未来, 可 以借鉴欧盟MSR等机制, 尽快出台全国碳市场 碳价稳定调控机制, 在政府预留碳排放配额及 绿 色 金 融 金融 福建 FUJIAN FINANCE 38 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年第nullnullnull 其有偿分配的基础上, 建立碳排放配额储备和 碳市场平准基金。 合理设定碳价调控区间, 并 依托碳排放配额储备与碳市场平准基金, 建立 碳市场的公开市场操作机制。 四、结语 我国在完善碳市场交易体系的过程中, 应 当立足于中国本土碳市场的发展实际, 充分借 鉴欧盟碳市场交易监管的有益经验, 完善从中 央到地方的监管体系, 明晰相关监管部门的职 责权限, 并加强碳市场信息披露, 稳定碳市场 价格, 从而形成合理市场预期。 同时, 也应当 看到, 交易监管制度并非一蹴而就, 需要根据 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 作为一个较新兴的市 场, 全国碳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 也 会产生一些无法预知的突发风险和特有风险, 根据新产生的风险点, 全国碳市场交易监管机 制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结合市场运行情 况, 对涨跌幅比例、 最大持有量限额、 交易相 关预警参数等进行动态调整, 进一步完善风险 控制指标。 研究制定防范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 管理措施, 坚持尊重市场、 审慎干预的原则, 持续完善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此外, 制定和落 实穿透式监管制度, 借用数据采集、 智能分析 等技术, 判断交易的性质, 制止和打击市场操 纵行为, 明确操纵行为应该承担的民事和刑事 责任。 参考文献: [1]宾晖,张叶东.关于中国碳市场建设和发展的 若干思考[J].环境保护,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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