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电站能源管理合同.docx
***********公司 *************公司 储能电站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用能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2015 年 11 月 鉴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对**********公司储能电站项目按照 “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 ”模式展开专项节能管理的合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 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 解释如下: 1.1 本项目,是指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和条件,针对由乙方提供的供甲 方使用的储能电站系统,甲乙双方之间采用 “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 式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 1.2 储能电站系统,是指乙方投资建设的,位于甲方****内部,总规模为() MW/( )MWh,并利用甲方工业用电峰谷差价的特点实现收益的储能电站系统 (以下简称“储能电站” ,技术方案详见附件一《技术方案》)。 1.3 项目财产,是指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 等包括储能电站系统在内的财产(详见附件二《项目财产清单》)。 1。4 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是指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能 源管理服务,利用储能电站系统在谷/平时电价时段存储电力能源,在峰时电 价时段向甲方的负载供电,利用峰谷、峰平时段的电价差特点产生节能效益, 并由甲方和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的能源管理模式. 1.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式, 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可以产生节能效益的管理服务。 1。6 节能效益分享款是指甲方使用乙方投资建设的储能电站,接受乙方 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因此 节约的能源成本、减少的维护更换费用和节约的备品备件费用等所有因此产生 的经济效益。具体计算公式为: 1。7 电费通知单是指甲、乙双方用于节能效益分享款结算的依据,主要 包括电表峰平谷各阶段的充、放电电量、电价等信息,以及甲、乙双方抄表员、 复核人员信息等内容。 第2节 期限 2.1 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节能效益分 享款向乙方付清之日止。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 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2.2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20 年,分享期的起始日为储能电站建设 完成并且经双方书面确认投入运营之日。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 同的规定实施本项目。 3.2 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的,对项目方案的变更或 修改,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对项目方案进行变更或修改。 3。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三《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的规定进行项目 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 4.1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和乙方以节能效益分享款为基准,按照1:9 的比例分享项目的节能效益。 4.2 甲、乙双方应当各自委派抄表员共同对储能电站计量电表进行节能量 和费用测量、计算和审核,并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填制和签发《电费通知单》。 4.3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乙方在每个自然月的10日前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的《电费通知单》,电 费通知单将载明上个自然月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节 能效益分享款的金额和; (b)、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电费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 付电费通知单中载明的节能效益分享款金额.甲方对该金额持有异议的,应在收 到乙方发出的电费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日内向乙方提出,并提供相应书面证据。 (c)、节能效益分享款应由甲方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 的银行账户。 (d)、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后向甲方出具与款项金额 等额的发票。 4。4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 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 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 准,甲方应当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 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 许可、同意或者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本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 资料、数据和场地,明确项目设计和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并向乙方提供所 有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3 根据附件五《培训计划》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 培训。 5。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5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最长不超过项目完成后的7个 工作日内)配合并协助乙方对本项目进行调试和验收,并出具确认项目安装完 成和调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 5.6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使用和管理储能电站及其设备,并进行简 要的日常维护。甲方应对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作成记录,上述记录应 保存至少 20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该等记录以供乙方审核 和确认。 5.7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 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 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以合理地接近项目财产。 5.8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储能电站及相关项目财产发生故障、损坏和灭 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 管. 5。9 甲方应保证其使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稳定且运行 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1 甲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 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 品。 5。12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 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 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 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 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 培训,使甲方操作人员掌握储能电站及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技能.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 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 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 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储能电站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 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半年 进 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 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 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 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是该情 况的出现是由乙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 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 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 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7.4 对项目方案的变更或修改,应经甲乙双方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方式 进行。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 在本合同正常届满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项目财产的所 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正常届满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后,该等项目 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二。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 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知识产 权的授权,甲方向乙方支付合理的授权许可费用后,乙方将根据双方针对相关 技术和/或知识产权另行签署的书面授权许可协议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 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甲方应自行 向相关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和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甲 方承担,乙 方可以提供合理的协助。 8.3 除本合同第8。2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者法律强制要求 的以外,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持续地归乙方享有。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9节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不 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1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合同附件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 节能效益分享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应按照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逾期未 支付款项万分之五的金额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未支付的款项 金额及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全部损失的,乙方保 留向甲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2 如因甲方管理不善,或者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 设施、场地等原因导致储能电站或其设备毁损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储能电站及 设备因此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和维修、更换相关部件的费用,对本项目的节能 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还应向乙方补偿由此遭受的节能效益下降所对应的 损失。 9.3 因甲方违约,导致本项目无法产生节能效益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 合同,甲方需补偿乙方因投资建设本项目、履行本合同而投入资金及资金占用 利息、项目资产闲置损失、项目资产转移的额外费用及资产损耗等费用和损失。 9。4 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及补充文件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投资、建 设、安装、调试、检测并合格验收,乙方应及时补正。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 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 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 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 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 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 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政策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 求、指示、禁运;或 (c)、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政策或制度的变化.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 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 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 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 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 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第11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且 不承担任何责任: (a)、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且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项目无 法继续履行或者导致项目无法产生节能效益的; (b)、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超过 30 日的; (c)、由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的政策原因导致峰谷平电价时段或电价发生 变化,导致本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式运行无法产生节能效益 的。 11。3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 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 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1.6 合同提前解除的,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在 合理期限内拆除、取回,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乙方拆除、取回项目财产时应 尽可能保护甲方的项目场地不受损坏. 11.7 本合同的提前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 向另一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任意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 履行。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2。1 甲方在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 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协议中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12.2 乙方在转让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 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协议中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 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第三方 (“被侵权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侵权方应当负责为被侵权方抗 辩,并依法承担责任,但是被侵权方应在知悉侵权行为发生后立即,最长不超 过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侵权方。 13.2 被侵权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 担相应的责任,侵权方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第14节 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储能电站及本项目中所有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所有参与本项目或者知悉保密内容的人 员 . 14。3 保密期限: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到期或提前解除后的三年内。 14。4 泄密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因泄露对方保密信息而产生 的责任 . 14.5 特殊要求: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打开储能电站及 相关设备(如换流器、电池柜),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接触、拆解或者分析储 能电站及相关设备。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 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 深圳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16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乙方投入的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投保,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由甲方负责投 保.如保额不足所产生的理赔不足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行承担。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 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项下所涉及设备、技术方案等的专利权、技术所有权等知识产权自 始至终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 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18节 费用的分担 18.1 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因谈判、订立、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而产生的费用。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 乙 方应当负责本项目 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 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甲乙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 体工作: (a)、负责协调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b)、协调项目运营维护及节能量确认等相关事宜; (c)、履行甲乙双方赋予的其他职责。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 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 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 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 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六 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三 份。 19。8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2015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附件一:项目技术方案 项目技术方案 附件二:项目财产清单 项目财产清单 (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附件三、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 (验收标准、程序等) 附件四:电费通知单 电费通知单 用能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 抄表日期: 年 月 日 抄表方式: 远程 现场 用电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用电天数: 节能方抄表员: 用能方抄表员: 节能方复核: 用能方复核: 电费分类 期间 前次读数 今次读数 计费电量 (kWh) 单价 (元/kWh) 金额 (万元 ) 谷期充电 平期充电 1 平期充电 2 峰期放电 1 峰期放电 2 电表编号 (6 台集装箱) 峰期放电 3 谷期充电 平期充电 1 平期充电 2 峰期放电 1 峰期放电 2 电表编号 (16 台集装箱) 峰期放电 3 其他节能效益 本期节能效益分享款合计 应付节能服务公司费用 应付用能公司费用 应付电费说明 1、本期合计电量及电费应在收到电费通知单 3 个工作日内核实。 2、电表读数精确到 0.01kWh。 3、计费电量=今次读数-前次读数。 4、金额=计费电量*单价/10000,精确到 0.01 万元。 5、本期节能效益分享款=本期峰期放电量×峰期电价单价-本期谷期充电量×谷期电价单价-本期平期充电 量×平期电价单价 本期峰期放电量=本次峰期放电读数-上次峰期放电读数 本期谷期充电量=本次谷期充电读数-上次谷期充电读数 本期平期充电量=本次平期充电读数—上次平期充电读数 6、应付节能服务公司费用=节能效益分享款总额*90%。 7、应付用能公司费用=节能效益分享款总额*10%。 8、抄表读数由双方抄表员共同进行,本电费通知单节能方复核后需由用能方复核。 9、本电费通知单为节能单位与用能单位结算节能效益分享款的依据。 附件五、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 (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