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 GB 50206—20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7 月 1 日 - 2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05 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计综合[1992] 490 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 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06—2002,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 5.2.2、6.2.1、7.2.3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8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4 月 25 日 - 3 -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计综合 [1992]490 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206—83 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修订而成的。 在职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 究,参照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 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内容上增加了 “轻型木结 构”章用以验收 1~3 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窗的制作与安装是移 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 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规定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 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入度。为 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测和试验方法。并以多种方 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 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 登在《工程建设标准》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 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哈尔滨工业大 学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哈尔滨市海河路 204 号,邮政编码 150090)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东北林业大学 温州市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樊承谋 王用信 郭惠平 方桂珍 倪照鹏 陈松来 许方 - 4 - 目 录 1 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方木和原木结构 6 4.1 一般规定 6 4.2 主控项目 6 4.3 一般项目 8 5、胶合木结构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主控项目 11 5.3 一般项目 15 6 轻型木结构 .17 6.1 一般规定 17 6.2 主控项目 17 6.3 一般项目 26 7 木结构的防护 .27 7.1 一般规定 27 7.2 主控项目 32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34 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 .35 A.1 一般规定 .35 A.2 材料 .36 A.3 制作 .36 A.4 质量控制 .38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 .40 - 1 -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 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和包 括本规范在内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建筑工 程质量管理,其具体措施就是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 与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中的木结构部分统一于本规范之中, 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及其 防腐、防虫和防火措施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木结构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本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验收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 2001 配套使用。 说明:1.0.4 本规范是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 2001 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的原则性规定而 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时必须与其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1.0.5 中为了保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2 2、 《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5—87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 2 - 2、术语 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 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inated timber (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 45mm 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 板(lamination) 。 2.0.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 600mm 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 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 1~3 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 40mm,高度为 90~140mm 的规格材。 2.0.9 搁栅 joists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 115mm 的规 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 panel) ,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 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 30mm 的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 3 -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 2.0.14 旋切板胶合木 laminated veneer l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 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0.15 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胶合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相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 parallel strand 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 laminated strand lumber(LSL) 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 wood 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用水胶粘结 的工字形搁栅。 2.0.17 齿板 truss 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 木材防护剂 wood preservati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 保持量 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限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 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2.0.20 透入度 p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 百分率计算。 说明:2 术语 本规范给出 20 个木结构的主要术语,大部分是从建筑结构的角度赋予其涵 义的,与相应的英文术语所指的内容是一致的,而非二者单词的直译,与从木 材加工角度定义的术语稍有差异。 - 4 - 3、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 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 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 2001 附录 A 的要求检查记录。 说明:3.0.1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或加工厂为保证施工质量应具 备的基本条件: 1、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素质,能正常运转的器具与设备; 2、一套能指导施工流程或构件和生产线达到先进水平的施工技术标准或制 造工艺标准; 3、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4、包括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的综合质量水平指标,据此进行正 常考评。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 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言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合格后验收。 说明:3.0.2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第 4.0.4 条的规定,按木结构工程的特点,将分项工程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 构、轻型木结构分别单独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 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说明: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 、钢构件和连接件、 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 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 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 5 -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说明:3.0.4 本条具体规定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含层胶合木、木基结构板材等) 、胶合 剂和钢连接件。木材的材质等级和含水率直接影响其强度。层板胶合木增大截 面要依靠胶缝的耐久性和强度,增加长度要依靠胶合指形接头的强度。各种形 式的木结构皆需借助钢连接件形成整体结构,这些材料和部件都涉及木结构的 安全和功能,因此必须复验。 2、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照控制指标高于村规范的木结构工程 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自检。 3、控制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闪接栓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企业管理 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到子分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 体。 - 6 - 4、方木和原木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说明:4.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4.1.2 方木和原森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 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说明:4.1.2 规定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的内容。 4.2 主控项目 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4.2.1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 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 4.2.1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Ⅰ a Ⅱ a Ⅲ a项 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拉 弯构件 受拉构件或压 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 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 1/4) 2/5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 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 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 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Ⅰa 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 对于Ⅱa 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1 个,对于Ⅲa 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2 个。 2.Ⅰa 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 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 见图 4.2.1) ;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计。 - 7 - 图 4.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 4.2.2 条的要求。 表 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Ⅰ a Ⅱ a Ⅲ a项 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拉 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 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有 木节尺寸的总,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1/3 2/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注:同表 4.2.1-1 表 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Ⅰ a Ⅱ a Ⅲ a项 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 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 沿周围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 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 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部 位为 1/2) 1/3 1/6 不限 1/6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 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 8 - 注:1.Ⅰa、Ⅱa 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 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 1/5,且每 2m 长度内不得多于 1 个。 2.同表 4.2.1-1 注 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量。 说明:4.2.1 方木和原木结构是一种机具与手操作相结合的木结构,适于接 近林区能就地取材的地区应用,批量不大但施工质量的离散性较大,因此应全 数检查。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量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水大于 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 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 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栓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的 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说明:4.2.2 木材含水率从纤维饱和点(约 30%)降到平衡含水率(15%左 右) ,外层木材收缩因内部体积未变而开裂,为防止产生影响安全的裂适,因此 要求控制含水率。 4.3 一般项目 4.3.1 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该符合表 4.3.1 规 定。 表 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板材厚度、宽度 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长度不大于 15m ±10±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 15m跨度不大于 15m ±10±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4 受压或压弯 构件纵向弯 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15 钢尺量 - 9 -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15 长度 -10 方木 -37 支座节点受剪面 宽度 原木 -4 进孔处 ±0.2d 垂直木纹方 向 ±0.2d 且不大于 4B/1008 螺栓中 心间距 出孔处 顺木纹方向 ±1d 钢尺量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 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 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 线之间距离 注:d 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 为构件长度;B 为板束总厚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说明:4.3.1 木桁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吊装前检查,以便及时更换达不 到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表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2 3 4 5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标高 +20 H/200 且不大于 15 L/300 10 +5 钢尺量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钢尺量 用水准仪 注:H 为桁架、柱的高度;L 为构件长度。 说明:4.3.2 木桁架、梁、柱的安装偏差应在安装屋面木骨架之前进行,以 便及时纠正。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 批全数。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 间距 -10 钢尺量1 檩条、 椽条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沿坡拉线钢尺量 - 10 -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3 挂瓦条间距 ±5 钢尺量 下边缘 5 4 封山、封檐板平直 表面 8 拉 10m 线,不足 10m 拉通线钢尺量 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撑。 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 说明:4.3.4 首先应检查支撑设置是否完整和檩条与上弦的连接。当采用上 斜杆时应重点检查斜杆与上弦杆的螺栓连接,当采用圆钢斜杆时,应重点检查 斜杆是否已用套筒张紧。对于抗震设防地区,檩条与弦必须用螺栓连接。 - 11 - 5、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生产的胶合森结构的质量 验收。 说明:5.1.1 使用环境对胶合木结构的胶结强度及其耐久性能产生很大影响, 是选择胶种的决定性因素。 5.2 主控项目 5.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 5.2.1 的规定检查木 材缺陷的限值。 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 100 片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 A 第 A.4.1 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和生产过程中 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片木板。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表 5.2.1-1 层板材质标准 材质等级 项次 缺陷名称 Ⅰ b与 I bt Ⅱ b Ⅲ b 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宽面上的漏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2)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 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不允许 1/3 不允许 2/5 不允许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5 4 裂缝: 1)含树脂的振裂 2)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深 度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3)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 b/8,长 2b, 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边长 l/2 不允许 1/4 允许 不允许 1/3 允许 不允许 不限 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 脂条纹宽≤b/12,长≤l/b,干树脂囊宽 3mm,长 40mm 时 不 允 许 , 否 则 h/3 或 b/3 9 腐 朽 —白 腐 [17]b 不 允 许 1/3 体 积 10 腐 朽 —蜂 窝 腐 [17]c 不 允 许 1/6 材 宽 [13]—坚 实 [13] 11 腐 朽 —局 部 片 状 腐 [17]d 不 允 许 1/6 材 宽 [13]、 [14] 12 腐 朽 —不 健 全 材 不 允 许 最 大 尺 寸 b/12 和 50mm 长 , 或 等 效 的 多 个 小 尺 寸 [13] 13 扭 曲 , 横 弯 和 顺 弯 [7] 1/2 中 度 轻 度 健 全 节 、 卷 入 节 和 均 布 节 [8] 健 全 节 、 卷 入 节 和 均 布 节 任 何 木 节木 节 和 节 孔 [16]高 度 ( m) 材 边 材 心 非 健 全 节 , 松 节 和 节 孔 [9] 材 边 材 心 非 健 全 节 , 松 节 和 节 孔 [10] 材 边 材 心 节 孔 [11] 40 10 10 10 13 13 13 16 16 16 65 13 13 13 1U 19 J9 22 22 22 90 19 22 19 25 38 25 32 5l 32 115 25 38 22 32 48 29 41 60 35 14 140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 21 - 185 38 57 32 5l 70 38 64 89 51 235 48 67 32 64 93 38 83 108 64 285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 材 质 等 级项 次 缺 陷 名 称 Ⅳ c Ⅴ c 1 振 裂 和 干 裂 贯 通 L/3 不 贯 通 —全 长 3 面 振 裂 —L/6 干 裂 无 限 制 , 贯 通 干 裂 参 见 劈 裂 要 求 不 贯 通 —全 长 贯 通 和 三 面 振 裂 L/3 2 漏 刨 散 布 漏 刨 伴 有 不 超 过 构 件 10% 的 重 度 漏 刨 [14] 任 何 面 的 散 布 漏 刨 中 , 宽 面 含 不 超 过 10%的 重 度 漏 刨 [4] 3 劈 裂 b/6 2b 4 斜 纹 : 斜 率 不 大 于 ( %) 25 25 5 钝 棱 [6] h/2 和 b/2, 全 长 或 等 效 不 超 过 7h/9 或 3b/4, L/4 h/3 和 b/3, 全 长 或 每 个 面 等 效 , 如 果 钝 棱 不 超 过 h/2 或 3b/4, ≤ L/4 6 针 孔 虫 眼 每 25mm 的 节 孔 允 许 48 个 针 孔 虫 眼 , 以 最 差 材 面 为 准 7 大 虫 眼 每 25mm 的 节 孔 允 许 12 个 6mm 的 大 虫 眼 , 以 最 差 材 面 为 准 8 腐 朽 —材 心 [17]a 1/3 截 面 [13] 1/3 截 面 [13] 9 腐 朽 —白 腐 [17]b 无 限 制 无 限 制 10 腐 朽 —蜂 窝 腐 [17]d 100%, 坚 实 100%坚 实 11 腐 朽 —局 部 片 状 腐 [17]d 1/3 截 面 1/3 截 面 12 腐 朽 —不 健 全 材 1/3 截 面 , 深 入 部 分 1/6 长 度 [15] 1/3 截 面 , 深 入 部 分 1/6 长 度 [15] 13 扭 曲 , 横 弯 和 顺 弯 [7] 中 度 1/2 中 度 任 何 木 节木 节 和 节 孔 [16]高 度 ( mm) 材 边 材 心 节 孔 [12] 任 何 木 节 节 孔 [12] 40 19 19 19 19 19 19 65 32 32 32 32 32 32 90 44 64 44 44 64 38 115 57 76 48 57 76 44 140 70 95 51 70 95 51 185 89 114 64 89 114 64 14 235 114 140 76 114 140 76 - 22 - 285 140 165 89 140 165 89 材 质 等 级项 次 缺 陷 名 称 Ⅵ c Ⅶ c 1 振 裂 和 干 裂 材 面 —不 长 于 600mm, 贯 通 干 裂 同 劈 裂 贯 通 : 600mm 长 不 贯 通 : 900mm 长 或 不 大 于 L/4 2 漏 刨 构 件 的 10%轻 度 漏 刨 [3] 轻 度 漏 刨 不 超 过 构 件 的 5%, 包 含 长 达 600mm 的 散 布 漏 刨 [5]或 重 度 漏 刨 [4] 3 劈 裂 b 1.5b 4 斜 纹 : 斜 率 不 大 于 ( %) 17 25 5 钝 棱 [6] h/4 和 b/4, 全 长 或 每 个 面 等 效 如 果 钝 棱 不 超 过 h/2 或 b/3, L/4 h/3 和 b/3, 全 长 或 每 个 面 等 效 不 超 过 2h/3 或 b/2, ≤ L/4 6 针 孔 虫 眼 每 25mm 的 节 孔 允 许 48 个 针 孔 虫 眼 , 以 最 差 材 面 为 准 7 大 虫 眼 每 25mm 的 节 孔 允 许 12 个 6mm 的 大 虫 眼 , 以 最 差 材 面 为 准 8 腐 朽 —材 心 [17]a 不 允 许 h/3 或 b/3 9 腐 朽 —白 腐 [17]b 不 允 许 1/3 体 积 10 腐 朽 —蜂 窝 腐 [17]c 不 允 许 b/6 11 腐 朽 —局 部 片 状 腐 [17]d 不 允 许 b/6[14] 12 腐 朽 —不 健 全 材 不 允 许 最 大 尺 寸 b/12 和 50mm 长 , 或 等 效 的 小 尺 寸 [13] 13 扭 曲 , 横 弯 和 顺 弯 [7] 1/2 中 度 轻 度 木 节 和 节 孔 [16]高 度 ( mm) 健 全 节 、 卷 入 节 和 均 布 节 非 健 全 节 松 节 和 节 孔 [10] 任 何 木 节 节 孔 [11] 40 65 19 16 25 19 90 32 19 38 25 115 38 25 5l 32 140 185 235 14 285 注:1.目测分等应考虑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二端。表中 b—构件宽度,h—构件厚度,L —构件长度; - 23 - 2.除本注解中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国家标标准《锯材缺陷》GB/T4823—1995。 3.一系列深度不超过 1.6mm 的漏刨,介于刨光的表面之间。 4.全长深度为 3.2mm 的漏刨(仅在宽面) 。 5.全面散布漏刨或局部有刨光面或全为糙面。 6.离材端全面或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刨规定,窄面上损坏要 求满足允许节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允许最大节孔直径的二倍) ,钝棱的长度可为 305mm,每根构件允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陷的构件不得超过总数的 5%。 7.见表 6.2.2-2 和 6.2.2-3,顺弯允许值是横弯的 2 倍。 8.卷入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材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指在构件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小于容许最大木节尺寸的 2 倍。 9.每 1.2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非健全节是指 腐朽节,但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10.每 0.9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1.每 0.6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2.每 0.3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3.仅允许厚度为 40mm。 14.假如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二倍。 15.不得破坏钉入边。 16.节孔可以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同节子。 17.腐朽(不健全材) 1)材心腐朽是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存在于活树 中,在被砍伐的木材中不会发展。 2)白腐是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点,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于活树中, 在使用时不会发展。 3)蜂窝腐与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有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不易腐朽。 4)局部片状腐是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所有引起局部片状腐的木腐菌在树砍伐 后不再生长。 - 24 - 表 6.2.2-2 规格材的允许扭曲值 高 度 ( mm)长 度 ( m) 扭 曲 程 度 40 65 和 90 115 和 140 185 235 285 1.2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1.6 2 5 6 3.2 6 10 13 5 10 13 19 6 13 19 25 8 16 22 32 10 19 29 38 1.8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2.4 5 7 10 5 10 12 19 8 13 19 29 10 19 29 38 11 22 35 48 14 29 41 57 2.4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3.2 6 10 13 6 5 19 25 10 19 29 38 13 25 38 5] 16 32 48 64 19 38 57 76 3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4 8 13 16 8 16 22 32 11 22 35 48 16 32 48 64 19 38 60 79 24 4S 70 95 3.7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5 10 14 19 10 19 29 38 14 29 41 57 19 38 57 76 24 48 70 95 29 57 86 114 4.3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6 11 16 22 11 22 32 44 16 32 48 67 22 44 67 89 27 54 83 111 33 67 98 133 4.9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6 13 19 25 13 25 38 51 19 38 57 76 25 51 76 102 32 64 95 127 38 76 114 152 5.5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8 14 22 29 14 29 4l 57 21 41 64 86 29 57 86 108 37 70 108 143 43 86 127 171 - 25 - ≥ 6.1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8 16 25 32 16 32 48 64 24 48 70 95 32 64 95 127 40 79 117 159 48 95 143 191 表 6.2.-3 规格材的允许横弯值 高 度 ( mm)长 度 ( m) 横 弯 程 度 40 65 90 115 和 140 185 235 285 1.2 和 1.8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5 6 10 1.6 3.2 5 6 1.6 1.6 3.2 5 1.6 1.6 3.2 5 2.4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6 10 13 19 6 10 13 19 5 10 13 19 3.2 8 10 16 3.2 6 10 13 1.6 5 6 10 1.6 3.2 5 6 3.0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10 19 35 44 8 16 25 32 6 13 19 29 5 11 16 25 5 10 13 22 3.2 6 11 19 3.2 5 10 16 3.7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13 25 38 51 10 19 29 38 10 17 25 35 8 16 25 32 6 13 21 29 5 11 19 25 5 10 14 21 4.3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16 32 51 70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 10 19 25 4.9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19 41 64 83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5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5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25 51 76 102 19 35 52 70 16 29 41 57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1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29 57 86 114 22 38 57 76 19 35 52 70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6.7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32 64 95 127 25 44 67 89 22 41 62 83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 26 - 7.3 极 轻 轻 度 中 度 重 度 38 76 114 152 29 51 76 102 25 30 48 95 22 44 67 89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41 57 表 6.2.3—1 木基结构板材在集中静载和冲击荷载 作用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 1 最 小 极 限 荷 载 2( kN)用 途 标 准 跨 度 ( 最 大 允 许 跨 度 ) ( mm) 试 验 条 件 冲 击 荷 载 ( N·m) 集 中 静 载 冲 击 后 集 中 静 载 0.89kN 集 中 静 载 作 用 下 的 最 大 挠 度 3( mm) 400( 410) 干 态 及 湿 态 重 新 干 燥 102 1.78 1.78 4.8 500( 500) 干 态 及 湿 态 重 新 干 燥 102 1.78 1.78 5.6 600( 610) 干 态 及 湿 态 重 新 干 燥 102 1.78 1.78 6.4 800( 820) 干 态 及 湿 态 重 新 干 燥 122 2.45 1.78 5.3 楼 面 板 1200( 1220 ) 干 态 及 湿 态 重 新 干 燥 203 2.45 1.78 8.0 400( 410) 干 态 及 湿 态 102 1.78 1.33 11.1 500( 500) 干 态 及 湿 态 102 1.78 1.33 11.9 600( 610) 干 态 及 湿 态 102 1.78 1.33 12.7 800( 820) 干 态 及 湿 态 122 1.78 1.33 12.7 屋 面 板 1200( 1220 ) 干 态 及 湿 态 203 1.78 1.33 12.7 注:1.单个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