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1-20150113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1 光伏政策 目 录 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3 国家电网《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4 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征求意见稿 6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 7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4 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17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 19 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20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 环保电价的有关事项的通 知》 . 21 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 22 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 26 国家财政部《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29 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29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 3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33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 知》 . 37 国家电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 . 37 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算 2012 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38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2 上海市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 . 39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 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 41 国家能源 局关于下达 2014 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4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2014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8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 《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56 国家能源局《能源监管行动计划( 2014-2018 年)》 . 58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 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60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 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 .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专项监管 . 67 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意见函 . 68 西部新增鼓励产业目录 . 7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73 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 81 2014 年地方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汇总 83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3 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 [2012]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科技厅(委、局)、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总后勤部 基建营房部、武警总部军需部: 为促进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 源局决定在今年上半年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基础上,在今 年年底前再启动一批示 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和要求 (一)金太阳示范项目参照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 2012 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 2012〕 21 号)执行。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参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 2012 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 〔 2011〕 187 号)执行。 (三)支持应用条件好的省(区、市)和市(县)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 应用示范,每个省示范市(县)原则上不超过 3 个。鼓励与新能源城市、绿 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等相 结合申报项目;地方应安 排配套资金,与中央财政支持资金形成合力,配套资金落实、政策保障有力 的地区将优先予以支持。省级财政、科技、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主管部门联 合组织申报。 (四)示范项目选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含 边框面积)不低于 15%,非晶硅薄膜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 8%,且必须由该品 牌拥有企业自有工厂生产。 (五)为引导技术进步,鼓励先新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示范,支持以光伏 发电为主的微电网技术集成及应用示范,并将根据投资情况给予财政补助。 (六)积极拓展应用领域,鼓励在学校、医院、社区、公共建筑 、市政 等领域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七)完善支持方式,各地应选择申报适于投资补助的项目,同时试行 度电补贴支持方式。 二、补助标准 (一)为鼓励项目加快实施,补助标准与批复及竣工时间挂钩。其中, 本次批复且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完工的金太阳以及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太阳 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 5.5 元 /瓦,建材型等与建筑紧密 结合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 7 元 /瓦,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 应用形式和投资成本等情况确定。在规定期限以后完工的项目补助标准将予 以降低。 (二)偏远地区独立光伏电站的补助标准原 则上为 25 元 /瓦,户用系统 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 18 元 /瓦。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4 (三)对光伏发电入社区、入家庭项目,根据投资成本情况,在金太阳 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适当增加。 三、申报程序 (一)金太阳示范项目由各地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 科 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 2012 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 2012〕 21 号)组织申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公布示范项目目录后,财政 部按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在项目完成审批备案、资本金落 实等准备工作后,根据相关规定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 根据审核验收情况进行清算。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由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 2012 年太阳能 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 2011〕 187 号)组织申报。 (三)军队、武警、教育等行业系统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由相关主管部 门编制实施方案,直接报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 请根据以上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将相关文件和材料于 11 月 15 日前上报。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2 年 11 月 7 日 国家电网《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总则 1.分布式电源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 略,积极支持分布式电源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按照优化并网 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原则,制订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 2.本意见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 10 千伏及以下 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6 兆瓦的 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 综合利用发电等类型。 3.以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 10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5 出的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小水电项目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原则 4.公司积极为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 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含 通讯专网)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 的分布式电 源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 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西部地区接入系统工程仍执行国家现行规 定)。 5.分布式电源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网点的 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6.建于用户内部场所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 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上、 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公司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装置和 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 7.分布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其他分布式电源 项 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8.公司为享受国家电价补助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计量和结算服 务,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后,及时支付项目业主。 四、并网服务程序 9.公司地市或县级客户服务中心为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申请受 理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填写接入申请表,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 10.公司为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服务。接入 申请受理后 40 个工作日内(光伏发电项目 25 个工作日内),公司负责将 10 千伏接入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或 380 伏接入项目 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告知项目 业主。项目业主确认后,根据接入电网意见 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设计等工作。 380 伏接入项目,双方确认的接入系统 方案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11.建于用户内部场所且以 10 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在项目 核准后、在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前,将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相关材料提交客户服 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出具答复意见并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 根据答复意见开展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12.分布式电源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客户服务中心受理 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接收相关材料。 13.公司在受理并网验收及并 网调试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 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 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内容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相关规定。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6 14.公司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合同和协议签署完毕后, 10 个 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 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公司向 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15.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 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 并网调试、政府补助计量和结 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及其接入系 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用户自主选择。 五、咨询服务 16.国家电网公司为分布式电源并网提供客户服务中心、 95598 服务热 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咨询渠道,向项目业主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 政策规定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接受项目业主投诉。 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发改委向部分政府机构、相关光伏发电企业下发《关于完善 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的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下一步光伏 发电上网电价提出了新的实施方案。 与以往全国除西藏地区外统一上网电价的政策不同,新的《意见稿》根 据各地太阳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太阳能资源区,制 定了相应的标杆上网电价。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 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以下相同)的部分,仍然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 基金进行补贴。 新的《意见稿》对分布式发电和大型地面电站发电进行了区分。分布式 发电电价补贴为 0.35 元 /千瓦时,补贴资金同样来自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并由电网企业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转 付。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入电网的 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进行收购。分布式光伏电 价将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和其他相关并网服 务费。 《意见稿》还对电网企业提出了要求,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 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计量等电网服务,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 电价。同时,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并根据 其计量和审计结果申请电价补贴。 针对大型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意见稿》针对四类地区给出了四个 不同的上网电价 ,如下: Ⅰ类资源区: 0.75 元 /千瓦 时,包含地区:青海海西、海北、果洛、玉 树;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7 Ⅱ类资源区: 0.85 元 /千瓦时,包含地区:新疆、宁夏、内蒙古、青海 西宁、海东、海南、黄南、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 四川阿坝、甘孜、云南丽江、迪庆; Ⅲ类资源区: 0.95 元 /千瓦时,包含地区: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 辽宁、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 林、延安、云南省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甘肃省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他地 区; Ⅳ类资源区: 1 元 /千瓦时,包含地区:除前面的Ⅰ、Ⅱ、Ⅲ类地区外的 其他地区。 国家能源局《分布 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 6 月 16 日上午,国家能源局召开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座谈会,传达国 务院第 12 次常务会议精神,研究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具体措施,并对分布式 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以下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 案: 一、政策支持机制 (一)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给予补贴。自发自用电量和多余 上网电量均按照统一标准补贴(暂按补贴期限 20 年测算,以国家价格主管的 文件为准),中央财政不再给予项目投资补贴;在国家补贴标准之外,地方 政府可给予项目投资补贴或增加度电补贴。 (二)用户从电网购电执行 正常的用电价格政策,多余光伏发电量上网, 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脱硫燃煤火电标杆电价收购。 (四)对光伏发电的发电量、多余光伏发电量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负 责计量、统计,并据此按照国家规定的度电补贴标准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五)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应与电力用户应依据国家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等规定,签订 能源服务协议。 二、示范区选择原则 在具备规模化应用、经济性好的地区率先开展示范,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拟开展示范的工业园区: (一)用电价格水平高、实行峰谷电价、网购电白 天时间段加权平均电 价高; (二)工业企业集中度高的园区; (三)用电量大且负荷较稳定,自发自用比例高; (四)屋顶面积大且建筑结构具备安装光伏条件。 鼓励园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一个业主统一投资建设经营,由其统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8 一协调建筑屋顶使用、光伏发电量消费以及与电网的关系。 三、落实项目安装条件 省(区、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拟开展示范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 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经营的企业,落实光伏安装和运行条件: (一)拟利用的屋顶或其他场址负荷规划和用地规定,房产权属清晰合 法; (二)项目依托构筑物应具有荷载条件,建 设管理部门或建筑设计单位 出具相应证明; (三)项目屋顶应具备足够的可安装光伏的面积,项目单位与构筑物产 权单位达成屋顶使用的协议; 四、项目可行性分析 在落实安装条件的基础上,调查分析各项目的运行条件: (一)安装光伏的单位的光伏发电出力与用电负荷的匹配情况; (二)测算项目光伏发电量和自发自用比例; (三)测算项目的发电成本及合理收益,与用户侧替代网购电的价格对 比,并考虑消费光伏发电量的用户的收益分成,提出最低度电补贴标准建议; 五、组织实施方式 (一)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各地区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建设,协调并督 促 电网企业做好配套并网服务,及时解决示范区实施中遇到的政策方面的问题。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指导拟选择 的工业园区的管委会以及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经营的企业,落实光伏安 装和运行条件,组织协调项目与当地电网企业的衔接。 (二)推荐的示范区应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分布式光 伏发电建设规模、各项目清单及有关信息、投资经营方式、配套电网情况和 初步衔接意见。方案应明确包括 2013 年拟开工建设规模、可建成并网规模和 2015 年的预计规模。具体要求见附件。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按照上述要求,组织编制 示范区实施方案并初步论证后,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国家 能源局。原则上一个省(区、市)先上报一个示范区,如条件优越且准备充 分可上报 2 个,计划单列市可单独上报(不占所在省名额)。在总结示范区 经营后,将在严格标准、严格要求的前提下增加示范区数量。 (二)国家能源局对各地区上报的示范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按照示范 区的先进性、经济性、可推广性进行筛选,并将实施方案送电网企业研提配 套电网落实的意见。在 7 月 20 日前明确示范区名单,于 2013 年 7 月底前 启 动建设; (三)各重点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在示范区选择、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 设和运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报告。建立示范区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9 实施情况的季度报告制度,及时把握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 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开拓思路,锐意创新,研究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 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方式,在示范基础上,总结经验,形成支持分布式光伏 发电应用的新机制。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3〕 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 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 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光伏电池制造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市 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光伏电池制造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冶炼技术 日趋成熟,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 的完整制造产业体系。光伏发电国内应用市场逐步扩大,发电成本显著降低, 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 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光 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同时,我国光伏 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 市场开发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发展缓慢,财政资 金支持需要加强、补贴机制有待完善,行业管理比较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 改善等突出问题,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 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光伏产业 当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既是对产业发展的挑战,也是促进产业调整升级的 契机,特别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扩大国 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要 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 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 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 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在扩大光伏发电应用的同时,控制光伏制 造总产 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10 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统筹考虑国内外市场需求、产业供需平衡、上下 游协调等因素,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市场为主,重点扶持。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优胜劣 汰、优化布局以及开发利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不同光伏企业实行区别对 待,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优势企业发展,淘汰劣质企 业。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和行业自律,支持地方创新 发展方式,调动地方、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光伏产业发展。 (三 )发展目标。 把扩大国内市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点,建立适应国内市场的光伏产品生产、 销售和服务体系,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 市场环境。 2013— 2015 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 1000 万千瓦左右, 到 2015 年总装机容量达到 3500 万千瓦以上。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 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多晶硅等原材料自给能力和 光伏电池制造技术水平, 显著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保 持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合理份额,对外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 三、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 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 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 持在学校、医院、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 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 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 设中支持光伏发电 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 (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 100 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 示范区、 1000 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 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 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 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 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 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 电站建设。 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 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 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 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 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11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 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 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 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 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 “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 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一)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 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光伏制造企业应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 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 20%、多晶硅光伏 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 18%、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 12%,多晶硅生产综合 电耗不高于 100 千瓦时 /千克。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环利用不完善、环保 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在电力净输入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多晶硅项目。 (二) 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兼并 重组。加强政策引导和推动,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加快关停淘 汰落后光伏产能。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 制造企业发展,培育形成一批综合能耗低、物料消耗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多晶硅制造企业和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 池制造企业。引导多晶硅产能向中西部能源资源优势地区聚集,鼓励多晶硅 制造企业与先进化工企业合作或重组,降低综合电耗、提高副产品综合利用 率。 (三)加快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 通过实施新能源集成应用工 程,支持 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膜电池、电子级多晶硅、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 端切割机、全自动丝网印刷机、平板式镀膜工艺、高纯度关键材料等的研发 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 等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支持企业开发硅材 料生产新工艺和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 研发和试验平台。支持高等院校和企业培养光伏产业相关专业人才。 (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鼓励企业加强国际研发合作,开展光伏产业 前沿、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光伏企业和 基地与国外研究机 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国际化人才 引进和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创新能力强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 积极参与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海外推广,推 动检测认证国际互认。 五、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 根据光伏产业发展需要,编制实施光 伏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区可根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需要, 编制实施本地区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加强全国规划与地方规划、制造产业 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光伏发 电规划和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12 年度实施指导。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 伏发电有序发展。 (二)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 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 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 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加强硅材料及硅片、 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 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及时发布符合标准的光伏产品目录。开展太阳能资 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 息数据库。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 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 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 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 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地方保护。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 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建立光伏产业 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 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地方各级政府 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 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 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 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 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 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 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二)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 各电网企业要为光伏 发电提供并网 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 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 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 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七、完善支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 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 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 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 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 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13 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 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二)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 策。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 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减光伏电站 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 限原则上为 20 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 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 金规模相协调。 (三)改进补贴资金管理。 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 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 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 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 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 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 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 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 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 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 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 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 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对有 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光伏产 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 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支持优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技术创新、 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 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张产能项 目和落后产能项目建设,对国家禁止建设的、不符合产 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 目不予信贷支持。 (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 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 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 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 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专题信息 光伏政策 14 完善光伏发电价格、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 措施的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管理,结 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 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 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 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引导产业健康 发展。 国务院 2013 年 7 月 4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13〕 138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 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 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 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 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 (一)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 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 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 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 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 等。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