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棚顶空间租赁协议
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棚顶空间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第一节 总则1.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承租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之土地上建设大棚使用棚顶空间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2 、甲方同意将拥有土地使用权之土地租赁乙方建设大棚使用棚顶空间,用于光伏发电,租赁期 25 年,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1.3 、项目由乙方负责大棚建设以及光伏项目全部投资,含建设期间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费用与运营期间的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1.4 、在乙方租赁甲方棚顶空间期间,乙方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等需事先于甲方沟通,不得随意损坏甲方种植物。第二节 项目名称、内容2.1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2.2 、项目内容:乙方租赁的甲方棚顶空间面积暂按平方米计算,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并据实结算。第三节 租金及交付3.1 、 甲方向乙方出租棚顶空间作为乙方的光伏发电项目之用, 按项目中的光伏组件的占用面积计算租赁面积,租金每年每平方米 ** 元,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乙方应于每年 1 月 5 日前一次性缴清本年度租金。第四节 甲方权利和义务4.1 、 甲方向乙方保证本项目所出租使用的土地棚顶空间具备 25 年以上的使用权,并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棚顶空间使用权, 并保证乙方对该等棚顶空间使用权的正常使用。4.2 、甲方为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的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3 、 甲方为乙方对项目设备在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时提供便利。 项目运行期内,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安保工作,维护项目及其实施设备安全,如果发生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甲乙双方积极打击肇事者,追究肇事者责任,维护各方利益。4.4 、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实施、场地需要与乙方协商。4.5 、乙方因项目需要增设附属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含棚顶和地面)需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执行。 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 在承租的棚顶上新建、扩建、改建不影响甲方生产运营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4.6 、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棚顶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在租赁棚顶上增加任何设备设施。4.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棚顶空间使用权。4.8 、如在租赁期内该租赁大棚所占用土地或其他设施被出售、赠予、转让、抵押、 出租等导致权属或使用权发生变更, 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甲方应如实告知第三方大棚棚顶空间租赁情况、 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 应确保本协议期间内转让出售、赠予、转让、抵押后的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继受和严格执行本协议下甲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或者应确保转租后的第三方严格遵守本协议,保障乙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棚顶空间和运营光伏电站的权利。4.9 、甲方提供现有的电力、水源、设备存放区域、配电设备的空间等给乙方光伏发电设施施工期使用。 光伏电站建设配合条件不具备的由乙方负责完善, 但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及整体规划。4.10 甲方保证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大棚棚顶的光伏发电设备,除大棚棚顶空间外提供乙方安装配套设备、 逆变器及监控设备等其他所有设施合适的位置及空间。4.11 、 为保障电力安全, 租赁期内,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 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第五节 乙方权利与义务5.1 、乙方应确保项目建设过程其工作人员(含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规定、 技术标准规范,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现状和附着物,不得破坏其他不可移除的构筑物。 乙方安装施工中及维护中, 不得影响甲方或与其关联的实际使用方的正常生产;安装施工、及维护前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由双方共同确定施工方案后可进行,避免对甲方资产造成损害。5.2 、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甲方所有的建筑、设施等的改造、加固、维修、维护等相关费用。乙方建设的大棚棚顶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5.3 、乙方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营中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并承担所发生的水、电费用。5.4 、乙方承诺使用租赁棚顶空间仅用于建设和运营光伏并网电站,且电站接入符合国家要求。5.5 、乙方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租赁期间,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项目的消防、安全、卫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统一规划、实施和监督。5.6 、乙方光伏电站所有设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引起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和赔偿。如发生上述事故影响甲方生产运营的,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维修并彻底修复。5.7 、在设备安装、租赁有效期、拆除阶段,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施工、维护管理及拆除事宜。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乙方负责恢复原状。乙方施工队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进行施工期间,所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施工期间不得影响甲方生产活动。5.8 、甲方确认且同意,乙方在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之土地上建设大棚使用棚顶空间所安装的光伏发电站发电量归乙方所有。 光伏电站建设所使用甲方的水电等费用据实结算,由乙方负担。第六节 项目的更改、变更6.1 、租赁期内,任何一方的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做好工作交接。第七节 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7.2 、乙方在租赁期内无故解除协议,需支付项目拆除费用。此外,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违约损失,但不超过 12 个月租赁租金总额。7.3 、 乙方逾期未缴租金达 30 日以上, 且经甲方书面催告仍拒不补缴的, 甲方有权增收未缴租金总额的 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7.4 、协议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安装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等行为的或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保括但不限于乙方光伏电站的设备费用、 拆迁费用、 异地重新安装费用及其他直接损失以及 6 个月的预期发电收益,并应协助乙方重新选址。7.5 、在乙方光伏电站运营期内,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影响乙方对棚顶空间正常使用的,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光伏电站的设备损失、 拆迁费用、 异地重新安装费用及其他直接损失,以及赔偿乙方 6 个月的预期发电收益。7.6 、因甲方或甲方员工过失或过错导致乙方光伏电站的任何相关设施、设备遭受损毁或破坏,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第八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解除8.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8.2 、合同终止:( a)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租。(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8.3 、若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拆迁规划需要等原因可能影响乙方棚顶空间的,甲方应当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拆迁单位等有关机构索取包括各自补偿费在内的各项法定补偿,并在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协议。第九节 争议的解决9.1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光伏发电相关规定协商解决。9.2 、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可就争议事项向租赁空间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节 协议期限及其他10.1 、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泄露第三方。10.2 、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租赁期届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棚顶空间的,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期满后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10.3 、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