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值
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很多, 不同的系统根据配电系统的不同以及接地故障电流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电阻值, 把目前规范中的一些规定值现做一个摘录。 其中有两本规范根据 09 年建设部文件已经更新或者作废了。但仍然可以参考。( 1)信号接地 —— 为保证信号具有稳定的基准电位而设置的接地。( 2)功率接地 —— 除电子设备系统以外的其他交、直流电路的工作接地。( 3)保护接地 —— 为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接地。14.7.4.3 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值除另有规定外, 一般不宜大于 4Ω 并采用一点接地方式。 电子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体。 但此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Ω 。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两接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 20m。不论采用共用接地系统还是分开接地系统,均应满足本规范第 12 章防雷有关条款的规定。电子设备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屏蔽措施。( 1)直流地(包括逻辑及其他模拟量信号系统的接地)。( 2)交流工作地。( 3)安全保护地。以上三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一般要求均不大于 4Ω 。在通常情况下,电子计算机的信号系统,不宜采用悬浮接地。14.7.5.2 电子计算机的三种接地装置可分开设置。如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其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以诸种接地装置中最小一种接地电阻值为依据。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则接地电阻值应 ≤ 1Ω 。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第 11、 12、 22 及 23 章的相关规定,在常规情况下:2)配电变压器位于建筑物外部时,低压电缆在引入该建筑物处,对于 TN-S 或TN-C-S 系统, PE 线或 PEN 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10Ω ;对于 TT系统, PE 线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Ω ;3)对于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当专引人工防雷引下线时(该情形极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电阻分别不宜大于 10Ω 、 30Ω ; 当利用自然防雷引下线时,每根引下线的冲击电阻数值可不做规定;4) 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信息及计算机设备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 4Ω ;5)当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时,其接地电阻应以诸种接地系统中要求接地电阻最小的数值作为依据。除另有规定外,诸种接地系统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Ω 。另须特别注意: 判断建筑物内的电子、 信息及计算机设备的存在与否, 一般是以其设备机房及主机设备的存在与否作为重要衡量标志的。11.0.4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 4Ω ,采用联合接地体时,不应大于 1Ω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所有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3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 屏蔽层的配线设备 ( FD 或 BD)端必须良好接地 ,用户 (终端设备 )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 ,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体。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体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 1Vr.m.s 。7.0.3 在电信间、设备间及进线间应设置楼层或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的接地系统, 如单独设置接地体时,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如布线系统的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体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 。7.0.5 楼层安装的各个配线柜 (架、箱 )应采用适当截面的绝缘铜导线单独布线至就近的等电位接地装置, 也可采用竖井内等电位接地铜排引到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铜导线的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7.0.6 缆线在雷电防护区交界处, 屏蔽电缆屏蔽层的两端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2.9.2 接收天线的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避雷针的高度应能满足对天线设施的保护。当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时,避雷针与天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3m。2.9.3 独立避雷针和接收天线的竖杆均应有可靠的接地 。 当建筑物已有防雷接地系统时, 避雷针和天线竖杆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共地连接; 当建筑物无专门的防雷接地可利用时, 应设置专门的接地装置, 从接闪器至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宜采用两根, 从不同的方位以最短的距离沿建筑物引下; 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2.5.3 系统的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2.5.4 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 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Ω ; 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Ω 。防雷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0m 。第 6.3.7 条、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第 6.4.1 条电子计算机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静电接地电阻值有特殊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当采取间接静电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MΩ 。5.2.3 共用接地装置应与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连接, 通过接地干线引至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由此引至设备机房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应与预留的楼层主钢筋接地端子连接。 接地干线宜采用多股铜芯导线或铜带,其截面积不应小于 16mm2 。接地干线应在电气竖井内明敷,并应与楼层主钢筋作等电位连接。5.2.4 不同楼层的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或不同雷电防护区的配线交接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楼层配线柜的接地线应采用绝缘铜导线, 截面积不小于16mm2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 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5.2.7 当设置人工接地体时,人工接地体宜在建筑物四周散水坡外大于 1m 处埋设成环形接地体,并可作为总等电位连接带使用。第 3.1.1 条 不利用大地作为信号回路的厂(矿)区电话交换机、载波机、调度电话总机、 会议电话汇接机或终端机、 有线广播扩音机、 生产扩音机等通信设备的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二、 交流供电或交直流两用通信设备的接地电阻值, 当设备的交流单相负荷小于或等于 0.5 千伏安时,不应大于 10 欧;大于 0.5 千伏安时,不应大于 4 欧。第 3.1.2 条 利用大地作为信号回路的厂(矿)区电话交换机的两组接地体并联后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表 3.1.2 的规定。利用大地作为信号回路的电话交换机的接地电阻 表 3.1.2 ≤ 600 第 3.1.3 条 当电信站的接地符合第 2.1.3 条规定时, 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同时符合电信站接地电阻值和国家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中有关交流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值的规定。第 3.1.4 条 符合第 2.1.4 条规定的总接地排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 欧。5.3.1 单台容量超过 100kVA 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 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 100kVA 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 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0Ω·m 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 30Ω 。5.3.2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 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 TN 系统中, 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 10Ω 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5.3.3 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 2 根及以上导体, 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 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5. 4. 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Ω 。5. 4. 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 PE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 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第 4.2.1 条 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 欧。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 100 千伏安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 欧。第 4.2.2 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采用接零保护时,零线宜在电源处接地,但移动式电源设备除外。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 1公里处, 零线应重复接地。 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 零线应重复接地(但距接地点不超过 50 米者除外),若屋内配电屏、控制屏有接地装置时,也可将零线直接连到接地装置上。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 10 欧的电力网中,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 30 欧, 但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 零线的重复接地, 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第 4.2.3 条 直流电力网中零线重复接地应采用人工接地体,并不得与地下金属管道等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 米。5 A 类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本标准规定了交流标称电压 500kV 及以下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 (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 并简称为 A 类电气装置 )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 (简称 B 类电气装置 )的接地要求和方法。5.1.1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要求如下。有效接地和低电阻接地系统中发电厂、 变电所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宜符合下列要求:(5) 公式 (5)中计算用流经接地装置的入地短路电流,采用在接地装置内、外短路时, 经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的最大短路电流对称分量最大值, 该电流应按 5~ 10年发展后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确定, 并应考虑系统中各接地中性点间的短路电流分配,以及避雷线中分走的接地短路电流。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符合式 (5)要求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增大接地电阻,但不得大于 5Ω ,且应符合本标准 6.2.2 的要求。不接地、 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发电厂、 变电所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与发电厂、变电所电力生产用低压电气装置共用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式(6) 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中, 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应采用下列数值: ①对于装有消弧线圈的发电厂、 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 计算电流等于接在同一接地装置中同一系统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 1.25 倍。②对于不装消弧线圈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 计算电流等于系统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或系统中最长线路被切除时的最大可能残余电流值。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且应符合本标准 3.4 要求。5.1.2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雷电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独立避雷针 (含悬挂独立避雷线的架构 )的接地电阻。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500Ω·m 的地区不应大于 10Ω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接地电阻应符合 DL/ T 620 — 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的要求。变压器门型构上避雷针、线的接地电阻应符合 DL/ T 620 — 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的要求。5.1.3 发电厂和变电所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 (构 )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5.1.4 发电厂的易燃油和天然气设施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5.2.1 架空线路杆塔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Ω 。5.2.2 架空线路雷电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 DL/ T 620 — 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的要求。5.3.1 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向建筑物电气装置 (B类电气装置 )供电的配电电气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与 B 类电气装置系统电源接地点共用的接地装置。配电变压器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外时,应符合下式的要求:R≤ 50/I (8) —— 计算用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为故障点残余电流。配电变压器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时,不宜大于 4Ω 。非共用的接地装置,应符合式 (7)的要求,但不宜大于 10Ω 。5.3.2 低电阻接地系统的配电电气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本标准式 (5)的要求。5.3.3 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5.3.4 保护配电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7.2.1 向 B 类电气装置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 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 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式 (8)要求且不超过 4Ω 时, 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当建筑物内未作总等电位联结, 且建筑物距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的距离超过 50m时,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保护线 (PE) 或保护中性线 (PEN) 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10Ω 。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时, 低压系统不得与电源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在距该配电变压器适当的地点设置专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Ω 。7.2.2 向 B 类电气装置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 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 当该变压器保护接地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本标准 5.3.1 要求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 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式 (5)的要求, 且建筑物内采用 (含建筑物钢筋的 )总等电位联结时, 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7.2.3 低压系统由单独的低压电源供电时,其电源接地点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Ω 。7.2.3 低压系统由单独的低压电源供电时,其电源接地点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Ω 。1— 保护线; 2— 总等电位联结线; 3— 接地线; 4— 辅助等电位联结线;B— 总等电位联结 (接地 )端子板; M— 外露导电部分; C— 装置外导电部分; P—金属水管干线; T— 接地极7.2.4 系统中当系统接地点和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已进行总等电位联结时,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不另设接地装置。 否则, 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应设保护接地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R≤ 50/Ia —— 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 A。7.2.5 系统的各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保护接地的接地装置可共用同一接地装置,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装置接地。 每个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R≤ 50/Id (14) —— 相线和外露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 A。7.2.6 类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 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对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连接线互相可靠连接, 并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 (图 6):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7.2.7 接户线的绝缘子铁脚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30Ω 。土壤电阻率在200Ω·m 及以下地区的铁横担钢筋混凝土杆线路,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当绝缘子铁脚与建筑物内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相连时, 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接户线,当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电阻大于 30Ω 时,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并应设专用的接地装置。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 30、低压线被建筑物等屏蔽的地区或接户线距低压线路接地点不超过 50m 的地方,绝缘子铁脚可不接地。7.2.8 建筑物处的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 (含与功能接地共用的保护接地 )、总等电位联结的接地极等可与建筑物的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非有效接地系统应该就是高电阻接地系统,阻值大概在 1000 欧姆以上。我们常见的 TN、 TT 系统都是有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一般在 1~10 之间。电力部的接地系统设计规范里边有详细的规定,编号以 DL 打头。电子设备信号地之接地电阻值, IEC 有关标准及等同或等效采用 IEC 标准的国标均未规定接地电阻值, 只要实现了高频的低阻抗接地 (不一定是接大地) 和等电位联结即可。 当与其他接地系统联合接地时, 按其他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的最小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