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1 附件 2018 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截至 2018 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7.29 亿千瓦, 占全部电力装机的 38.4,其中水电装机(含抽水蓄能)3.52 亿千 瓦,风电装机 1.84 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 1.75 亿千瓦,生物质发 电装机 1781 万千瓦。2018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18670.34 亿 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 26.7,其中水电发电量 12329.27 亿千 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 17.6,风电发电量 3659.60 亿千瓦时,占 全部发电量的 5.2,光伏发电量 1775.47 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 量的 2.5,生物质发电量 906 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 1.3。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8 年,包含水电在内的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 18158.97 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 26.5,同比持平。综 合考虑各省(区、市)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来电力消纳情 况,2018 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地全社会 用电量比重如下 2 表 1 2018 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省(区、市)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亿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 重 同比增加百分点 北京 150.75 13.2 1.1 天津 98.20 11.4 0.4 河北 448.38 12.2 0.6 山西 355.25 16.4 2.3 内蒙古 624.34 18.6 -0.6 辽宁 326.37 14.2 2.0 吉林 186.53 24.9 2.7 黑龙江 188.70 19.4 -0.8 上海 503.23 32.1 -1.2 江苏 902.91 14.7 0.0 浙江 826.98* 17.8 -1.5 安徽 317.06 14.9 0.6 福建 439.71 19.0 -5.2 江西 326.96 22.9 -2.5 山东 583.60 9.9 2.6 河南 578.39 16.9 2.3 3 湖北 787.92 38.0 -5.0 湖南 735.14 42.1 -7.9 广东 2079.53 32.9 0.5 广西 783.33 46.0 -5.6 海南 44.28 13.6 0.3 重庆 511.94 45.9 -3.3 四川 2013.21 81.9 -1.6 贵州 537.22 36.2 0.6 云南 1399.74 83.4 -2.2 西藏 61.42 89.0 5.2 陕西 324.11 20.3 4.3 甘肃 624.51 48.4 1.5 青海 577.45 78.2 13.3 宁夏 268.31 25.2 2.2 新疆 573.50 26.8 0.8 全 国 18158.97 26.5 0 *2018 年浙江省因来水偏少造成水电发电量减少、灵绍特高压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总输 电量比重未达到国家规定比重等因素影响,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偏少,浙江省购买可再生 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折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0 亿千瓦时。 三、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8 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6314.20 亿千 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 9.2,同比上升 1.2 个百分点。综 4 合考虑各省(区、市)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来电力消纳情 况,2018 年,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 地区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如表 2。 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水平来看,宁夏、青海、 内蒙古和吉林最高,均超过 17;从消纳水平同比增长来看,湖 南、陕西和西藏三省(区)同比增长较快,分别上升 3.0 个百分点、 2.9 个百分点和 2.9 个百分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19〕807 号)公布的 2020 年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 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云南、宁夏、新疆等 11 个省(区、市)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比重已达到 2020 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江 苏、广东、安徽、贵州、山东、内蒙古和广西距离达到 2020 年最 低消纳责任权重不到 1 个百分点,京津冀、黑龙江、甘肃和青海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较 2020 年最低消纳权重仍有较大 差距。 表 2 2018 年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5 省(区、 市) 非水电可再生 能源电力消纳 量(亿千瓦时) 非水电可 再生能源 电力消纳 比重 同比增加 百分点 2020 年最低消 纳责任权重 2020 年最低消 纳责任完成情况 云南 261.86 15.6 1.4 11.5 4.1 宁夏 237.47 22.3 1.3 20.0 2.3 新疆 315.17 14.7 1.6 13.0 1.7 辽宁 269.82 11.7 2.5 10.5 1.2 四川 107.70 4.4 1.1 3.5 0.9 江西 123.07 8.6 2.1 8.0 0.6 吉林 127.59 17.0 0.6 16.5 0.5 重庆 32.59 2.9 0.5 2.5 0.4 上海 51.93 3.3 0.6 3.0 0.3 海南 16.97 5.2 0.5 5.0 0.2 山西 312.35 14.5 2.5 14.5 0.0 江苏 427.43 7.0 1.6 7.5 -0.5 广东 221.08 3.5 0.3 4.0 -0.5 安徽 235.82 11.0 2.2 11.5 -0.5 贵州 66.68 4.5 0.2 5.0 -0.5 山东 555.62 9.4 2.5 10.0 -0.6 内蒙古 579.28 17.3 -1.0 18.0 -0.7 广西 71.35 4.2 1.2 5.0 -0.8 福建 114.44 4.9 0.4 6.0 -1.1 6 河南 322.05 9.4 1.3 10.5 -1.1 陕西 168.58 10.6 2.9 12.0 -1.4 浙江 259.56* 5.3 1.1 7.5 -2.2 湖北 155.76 7.5 0.7 10.0 -2.5 湖南 177.86 10.2 3.0 13.0 -2.8 北京 133.42 11.7 1.3 15.0 -3.3 河北 415.31 11.3 0.9 15.0 -3.7 天津 94.47 11.0 0.6 15.0 -4.0 黑龙江 157.51 16.2 0.4 20.5 -4.3 甘肃 173.28 13.4 -0.4 19.0 -5.6 青海 136.53 18.5 0.0 25.0 -6.5 西藏 16.97 16.9 2.9 不考核 全国 6314.20 9.2 1.2 *浙江省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折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0 亿千瓦时。 四、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 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 要求,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 数,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 2018 年,在规定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 甘肃省未达国家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其 II、III 类资 源区实际利用小时数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 8 小时 7 和 77 小时。 2018 年,在规定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 中,有四个省(区、市)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 数要求,分别是内蒙古、青海、陕西和黑龙江;有七个省(区、 市)未达到要求,分别是甘肃、新疆、宁夏、辽宁、山西、河北 和吉林,其中,甘肃 I 类和 II 类地区实际利用小时数比最低保障 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 172 小时和 200 小时,新疆 I 类和 II 类 地区分别低 147 小时和 133 小时,宁夏 I 类地区低 124 小时,辽宁 II 类地区低 93 小时,山西 II 类地区低 45 小时,河北 II 类地区低 28 小时,吉林 II 类地区低 17 小时。 8 表 3 2018 年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 省(区) 资源区 地区 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 2018 年实际利用小时数 2018 年偏差小时数 I 类 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 2000 2254 254 内蒙古 II 类 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 1900 2250 350 I 类 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 1900 2357 457 新疆 III 类 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 1800 1897 97 II 类 嘉峪关市、酒泉市 1800 1792 -8 甘肃 III 类 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 1800 1723 -77 河北 II 类 张家口市 1900 2218 318 宁夏 III 类 宁夏 1850 1888 38 III 类 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 1900 2224 324 黑龙江 IV 类 黑龙江省其他地区 1850 2121 271 9 III 类 白城市、松原市 1800 2019 219 吉林 IV 类 吉林省其他地区 1800 2321 521 辽宁 IV 类 辽宁 1850 2264 414 山西 IV 类 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 1900 2267 367 表 4 2018 年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 省(区) 资源区 地区 保障性收购利用小 时数 2018 年实际利用小 时数 2018 年偏差小时 数 I 类 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 1500 1649 149 内蒙古 II 类 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 1400 1525 125 I 类 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 1500 1353 -147 新疆 II 类 除 I 类外其他地区 1350 1217 -133 I 类 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 1500 1328 -172 甘肃 II 类 除 I 类外其他地区 1400 1200 -200 10 I 类 海西 1500 1505 5 青海 II 类 除 I 类外其他地区 1450 1461 11 宁夏 I 类 宁夏 1500 1376 -124 陕西 II 类 榆林、延安 1300 1316 16 黑龙江 II 类 黑龙江 1300 1311 11 吉林 II 类 吉林 1300 1283 -17 辽宁 II 类 辽宁 1300 1207 -93 河北 II 类 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 1400 1372 -28 山西 II 类 忻州、朔州、大同 1400 1355 -45 11 五、清洁能源消纳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 2018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清洁能 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发改能源规〔2018〕1575 号) ,所确定的分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和水电消纳目标,2018 年,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 93,超过了 2018 年风电利用率的目 标,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 2018 年消纳目标;全国平均光伏发电 利用率为 97,超过了 2018 年平均光伏发电利用率的目标,重 点省区中,新疆光伏发电利用率低于目标 0.5 个百分点;全国 平均水能利用率 95,达到了 2018 年平均水能利用率的目标, 重点省区中,四川水能利用率低于目标 3 个百分点。 表 5 2018 年清洁能源消纳目标完成情况 2018 年消纳目标 2018 年实际完成情况 利用率 弃电率 利用率 弃电率 一、风电 全 国 88 12 93.0 7.0 新 疆 75 25 77.1 22.9 甘 肃 77 23 81.0 19.0 黑龙江 90 10 95.6 4.4 内蒙古 88 12 90.0 10.0 吉 林 85 15 93.1 6.9 河 北 94 6 94.8 5.2 二、光伏 全 国 95 5 97.0 3.0 12 新 疆 85 15 84.5 15.5 甘 肃 90 10 90.2 9.8 三、水电 全 国 95 95 四 川 90 87 云 南 90 94 广 西 95 100 六、特高压线路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 2018 年,20 条特高压线路年输送电量 3983 亿千瓦时,其 中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 2084 亿千瓦时,占全部年输送电量的 52。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覆盖范围内的 17 条特高压线路输送 电量 3295 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 1396 亿千瓦时,占 输送电量的 42;南方电网公司经营区覆盖范围内的 3 条特高 压线路输送电量 688 亿千瓦时,全部为可再生能源电量。 表 6 2018 年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情况 序号 线路名称 年输送量(亿 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亿千瓦时) 可再生 能源占 比 占比 同比 1 长南荆特高压 63.6 29.0 45.6 10.8 2 榆横至潍坊特高压 38.0 0.0 0.0 / 3 锡盟送山东 29.2 0.0 0.0 0.0 4 皖电东送 677.4 0.0 0.0 0.0 5 浙福特高压 69.4 0.0 0.0 0.0 6 蒙西-天津南 78.9 0.0 0.0 0.0 7 复奉直流 307.0 297.9 97.0 1.9 13 8 锦苏直流 387.3 369.2 95.3 4.1 9 天中直流 324.8 158.3 48.7 -6.3 10 宾金直流 316.2 314.1 99.3 0.7 11 灵绍直流 377.8 84.5 22.4 -5.3 12 祁韶直流 177.3 83.3 47.0 / 13 雁淮直流 180.3 9.0 5.0 / 14 锡泰直流 56.2 0.4 0.7 / 15 昭沂直流 13.8 1.9 13.9 / 16 鲁固直流 150.3 47.5 31.6 / 17 吉泉直流 47.6 1.1 2.3 / 18 楚穗直流 254.4 254.4 100.0 0.0 19 普侨直流 252.5 252.5 100.0 0.0 20 新东直流 181.0 181.0 100.0 0.0 全 国 3982.7 2083.9 52.3 / 注1-17 项数据为国家电网公司报送,18-20 项数据为南方电网公司报送。皖电东送中 特高压年输送电量为 294.7 亿千瓦时。/表示由于线路新投产等原因没有同比数据。 七、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落实情况 浙江。2018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827 亿千瓦 时(含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20 亿千瓦时) ,实际消纳 量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17.8,同比下降 1.5 个百分点;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260 亿千瓦时(含购买可再生 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20 亿千瓦时) ,实际消纳量占本省全社会用 电量的比重为 5.3,同比上升 1.1 个百分点。 四川。2018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2013 亿千 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81.9,同比下降 1.6 个百 14 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108 亿千瓦时,占本省 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4.4,同比上升 1.1 个百分点。 宁夏。2018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268 亿千瓦 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25.2,同比上升 2.2 个百分 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237 亿千瓦时,占本省全 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22.3,同比上升 1.3 个百分点。光伏发电 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 124 小时。 甘肃。2018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625 亿千瓦 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48.4,同比上升 1.5 个百分 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173 亿千瓦时,占本省全 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13.4,同比下降 0.4 个百分点。风电和光 伏发电均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风电 II 类 和 III 类资源区分别低 8 小时和 77 小时;光伏发电 I 类和 II 类 资源区分别低 172 小时和 200 小时。 青海。2018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577 亿千瓦 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78.2,同比上升 13.3 个百 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137 亿千瓦时,占本省 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 18.5,与 2017 年基本持平。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15 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1、各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本地区可 再生能源发电量,加上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再扣除 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 本地区可再生能源 发电量 – 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跨区送入的可再生能 源电量 2、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占比,等于各省 (区、市)可再生能源消纳量除以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 3、各省(区、市)的全社会用电量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采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认可的电力行业信息机构发布的统计数 据。 4、跨区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及内蒙古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 5、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区跨 省购售电协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量根据协议实际 执行情况计入对应的购电省份;其他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6 (1)独立“点对网”跨区输入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 部计入受端电网区域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采用并 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混合“点对网”跨区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等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外输电的,受端 电网接受到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 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例。 外送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 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 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 “网对网”跨区输入 区域间或省间电网输送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输 送量,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 5、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存在“省送省” 、 “省送区 域” 两种情况。针对 “省送区域”情况,如华东、华中接受外省输 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该区域内各省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 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 量。即 i 省(区、市)内输入电量 可再生能源输入电量,n 表示 17 区域电网内包含的各省(区、市) 6、京津冀电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是特殊区 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非 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统一均摊原则计入比重指标核算,各 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区域 的比重指标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