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rbe文库
首页 solarbe文库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 资源大小:152.46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权限:游客/注册会员/VIP会员    下载费用:5金币 【人民币5元】
游客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人民币5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根据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作为您下次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如填写的是手机,那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就是手机号),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支付宝   
验证码:   换一换

 
友情提示
2、本站资源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浏览器直接下载(不支持QQ浏览器)
3、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4、下载无积分?请看这里!
积分获取规则:
1充值vip,全站共享文档免费下;直达》》
2注册即送10积分;直达》》
3上传文档通过审核获取5积分,用户下载获取积分总额;直达》》
4邀请好友访问随机获取1-3积分;直达》》
5邀请好友注册随机获取3-5积分;直达》》
6每日打卡赠送1-10积分。直达》》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主 义 思 想 和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 2015〕 9 号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精 神 ,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改 革 , 依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和 的 通 知 ( 发 改 经 体 〔 2016〕 2120 号 )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配 电 区 域 ( 以 下 简 称配 电 区 域 ) 是 指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向 用 户 配 送 电能 , 并 依 法 经 营 的 区 域 。第 三 条 在 一 个 配 电 区 域 内 , 只 能 有 一 家 售 电 公 司 拥 有该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电 力 社 会 普 遍 服 务 、 保底 供 电 服 务 和 无 歧 视 提 供 配 电 服 务 义 务 , 退 出 配 电 业 务 时 履行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移 交 义 务 。 第 四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能 源 局 负 责 对 全 国 配 电区 域 划 分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地 方 政 府 确 认 的 主 管 部 门 - 2 - (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配 电 区 域 的 划 分 ; 国 家能 源 局 派 出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向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项 目 业 主 颁 发 电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供 电 类 ) 并 在 许 可 证 中 载 明 配 电 区 域 。第二章划分原则第 五 条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应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 安 全 可 靠 、 经济 合 理 、 界 限 清 晰 、 责 任 明 确 的 基 本 原 则 。第 六 条 配 电 区 域 原 则 上 应 按 照 地 理 范 围 或 行 政 区 域划 分 , 具 有 清 晰 的 边 界 , 避 免 出 现 重 复 建 设 、 交 叉 供 电 、 普遍 服 务 和 保 底 供 电 服 务 无 法 落 实 等 情 况 。 第 七 条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应 符 合 国 家 电 力 发 展 战 略 及 产业 政 策 , 符 合 省 级 配 电 网 规 划 , 并 满 足 国 家 和 行 业 对 电 能 配送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标 准 要 求 。第 八 条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应 与 国 家 能 源 政 策 相 衔 接 。 国 家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布 的 各 类 能 源 行 业 示 范 项 目 中 已包 含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并 明 确 供 电 范 围 的 , 配 电 区 域 原 则 上 与 其保 持 一 致 。第 九 条 鼓 励 以 满 足 可 再 生 能 源 就 近 消 纳 为 主 要 目 标的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 支 持 依 据 其 可 再 生 能 源 供 电 范 围 、 电 力 负荷 等 情 况 划 分 配 电 区 域 。 不 得 依 托 燃 煤 自 备 电 厂 建 设 增 量 配 电 网 , 防 止 以 规 避 社 会 责 任 为 代 价 营 造 成 本 优 势 。第 十 条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配 电 网 规 划 、 项 目 论 - 3 - 证 、 项 目 业 主 确 定 、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 等 环 节 明 确 具 有 清 晰地 理 边 界 的 配 电 区 域 , 出 具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意 见 , 并 抄 送 国 家 能源 局 派 出 监 管 机 构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项 目 业 主 已 确 定 , 但 尚 未明 确 配 电 区 域 的 , 项 目 业 主 可 向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补 充 提 出配 电 区 域 划 分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意 见 应 载 明 配 电 区 域 的 地 理范 围 、 划 分 界 限 及 产 权 分 界 点 等 信 息 , 并 附 配 电 区 域 地 理 平面 图 、 电 网 分 布 图 等 说 明 文 件 。第 十 三 条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项 目 业 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领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供 电 类 ) 时 , 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 监 管 机 构 主要 依 据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意 见 , 在 电 力业 务 许 可 证 ( 供 电 类 ) 中 载 明 配 电 区 域 。 已 满 足 其 他 许 可 条件 , 但 未 取 得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意 见 的 , 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 监 管 机构 参 考 企 业 间 自 主 达 成 的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协 议 等 材 料 , 在 电 力业 务 许 可 证 ( 供 电 类 ) 中 载 明 配 电 区 域 。第三章申请与办理第 十 四 条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项 目 业 主 向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门 补 充 申 请 划 分 配 电 区 域 的 ,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一 )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二 )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项 目 业 主 确 定 材 料 ; - 4 - ( 三 ) 配 电 区 域 基 本 状 况 ;( 四 )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协 商 情 况 及 存 在 的 主 要 争 议 ;( 五 ) 主 张 的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方 案 及 论 证 依 据 。第 十 五 条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项 目 业 主 配 电 区 域划 分 书 面 申 请 后 , 应 征 求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相 关 方 对 申 请 方 所 主张 划 分 方 案 的 意 见 。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相 关 各 方 ( 含 申 请 方 ) 应配 合 做 好 资 料 提 供 、 现 场 调 查 等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依 据 主 要 包 括 ( 一 ) 配 电 网 规 划 有 关 情 况 ;( 二 )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项 目 业 主 确 定 情 况 ;( 三 ) 配 电 网 覆 盖 范 围 及 产 权 归 属 情 况 ; ( 四 ) 配 电 网 是 否 满 足 国 家 及 行 业 对 电 能 配 送 的 有 关 规定 和 标 准 要 求 , 在 考 虑 外 部 电 网 的 互 联 后 , 能 否 实 现 电 力 平衡 和 电 量 平 衡 ;( 五 )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前 , 配 电 网 运 营 单 位与 电 网 企 业 签 订 的 供 用 电 合 同 、 电 网 接 入 意 向 或 历 史 形 成 的实 际 供 用 电 约 定 文 件 。第 十 七 条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申 请后 , 应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申 请 方 及 相 关 各 方 出 具 配 电 区 域划 分 意 见 。 因 难 度 和 争 议 较 大 , 需 要 延 迟 的 , 需 向 申 请 方 书面 说 明 原 因 。第 十 八 条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申 请 至 正 式 出 具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意 见 期 间 ,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相 关 各 方( 含 申 请 方 ) 原 则 上 不 得 在 相 关 配 电 区 域 内 进 行 配 电 网 施 工 - 5 - 建 设 。第四章资产与用户第 十 九 条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依 法 享 有 所辖 配 电 区 域 配 电 网 投 资 建 设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权 利 。 由 非 本 区 域配 电 网 运 营 主 体 投 资 建 设 并 运 营 的 存 量 配 电 网 资 产 , 可 通 过以 下 方 式 处 置 ( 一 ) 存 量 配 电 网 资 产 产 权 单 位 通 过 资 产 入 股 等 方 式 ,参 股 拥 有 本 区 域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 共 同 运 营 区 域 配电 网 ;( 二 ) 存 量 配 电 网 资 产 产 权 单 位 通 过 出 售 、 产 权 置 换 等 方 式 , 将 存 量 配 电 网 资 产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拥 有 本 区 域 配 电 网 运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 三 ) 存 量 配 电 网 资 产 产 权 单 位 通 过 租 赁 等 方 式 , 将 存量 配 电 网 资 产 租 借 给 拥 有 本 区 域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运 营 ;( 四 ) 存 量 配 电 网 资 产 产 权 单 位 按 照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有 关要 求 或 其 他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方 式 厘 清 配 电 网 资 产 运 营 权 。第 二 十 条 配 电 区 域 确 定 后 , 增 量 电 力 用 户 和 随 存 量 配电 网 资 产 移 交 的 存 量 用 户 的 配 电 业 务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 由 拥 有该 区 域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负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配 电 区 域 内 , 主 要 电 源 为 其 他 配 电 网 运 营 企 业 专 线 ( 专 变 ) 供 电 的 电 力 用 户 , 本 着 节 约 资 源 的 原则 , 供 电 方 式 可 维 持 不 变 ( 但 保 留 用 户 的 选 择 权 ) , 本 专 线 - 6 - ( 专 变 ) 不 可 再 扩 展 其 他 电 力 用 户 。第五章变更与管理第 二 十 二 条 配 电 区 域 发 生 变 更 的 ,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应 当 出 具 配 电 区 域 变 更 意 见 , 拥 有 该 区 域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电 公 司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供 电 类 ) 的 变 更 。第 二 十 三 条 配 电 网 运 营 企 业 擅 自 变 更 配 电 区 域 的 , 由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应 建 设 运营 满 足 区 域 内 各 类 用 电 需 求 的 配 电 网 , 按 照 供 电 监 管 办 法 等 规 定 为 用 户 提 供 接 入 电 网 、 供 电 保 障 等 服 务 , 并 接 受 国 家能 源 局 派 出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第六章附则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能 源 局 负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有 效 期 2 年 。

注意事项

本文(附件: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为本站会员(光伏小萝莉)主动上传,solarbe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solarbe文库(发送邮件至401608886@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copyright@ 2008-2013 solarbe文库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028102号-1

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