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1 - 附件1 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提升我区可再生能源占比,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 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 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三条 光伏项目由社会主体建设的,按居民和非居民光伏 项目分类管理。 非居民光伏项目,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相 关规定,通过“深圳市投 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 向所在区发展 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投资备案须提交以下资 料 (1)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 (2)项目名称、详细建设地点(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 - 2 - 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 居民光伏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 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参照非居民光伏项目申请项 目备案。平台未完善前,项目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电网企业每 月定期汇总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同步抄送项目所 在街道办。须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信息; (2)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 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 第四条 政府投资光伏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前期报建手续。 第五条 辖区控停违法建筑、未登记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的既有违法建筑不予备案。项目开工前,项目主体需将 备案信息、项目施工图纸、建筑物或设施合法性材料提交辖区街 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项目备案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或设 施具备合法使用条件的,由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建筑 物或设施权利人就项目建设事宜签订书面承诺书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需要变更投资主体、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的,应向原办理部门办理相关变 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 第七条 项目开工前应按照相关政策,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 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 3 -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八条 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鼓励支持辖区优 质企业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光伏项目的设计、 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和建筑节能 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相关要求。抗风压 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计 算确定。 项目安装最高点距离屋面不得超过2.8米,其中有楼梯间的 居民光伏项目,安装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最高点应 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 得利用光伏项目增加额外建筑面积。 第十条 项目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不低于光伏制造行 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最新标准,单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 率不低于20.1;多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8.9;硅 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平均光电 转换效率不低于13、16、15 、15。 第十一条 项目应保证逆变器关机、交流断电后,系统子阵 内直流电压低于安全电压(120V)。 - 4 - 第十二条 光伏项目应根据建筑结构、安装场地和周边环境 等因素,合理选择组件类型、尺寸、颜色和安装位置,做到整齐 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 验收并网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和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项目主体要及 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验收相关工 作。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要将完整的技术资料移 交给项目主体。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 项目验收。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施工后三个月完成竣工验收。大规 模光伏项目需延长建设施工期限的需另行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 交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体需向街道综合执法部门申 请开展现场检查验收,经确认项目按备案内容建设后,项目主体 方可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并网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并网验收前,项目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交项 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材料、项目设计单位企业法人 资格文件、电力工程设计资质文件和项目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资 格文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资质文件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力的 复核报告(仅在既有建筑物及设施加建光伏设施的须提供)、竣 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电网企业负责并网验收。 - 5 -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 433号),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具体材 料如下 (1)建设涉及的所有建筑物及设施合法的产权材料如不动 产权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2)如无法提供产权材料,则可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包括但 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书、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旧屋村认定文书、原宝安县“两证一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文、建设报建资料(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国土部门 出具的材料、街道办出具的材料、其他符合城市规划的材料。 (3)针对非居民光伏项目,建筑物及设施为共有情况的,还 需提供所有权利人的确认意见;项目主体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 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项目主体与所有权利人签订 的建筑物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需明确建设光伏事宜,鼓励 项目主体与所有人签订长期协议)。 (4)针对居民光伏项目,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 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文件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 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 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取得同意使用声明文 - 6 - 件;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还需提供项目主体与权利人 签订的同意使用的声明或协议。 第十六条 光伏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 理云平台(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运维,制定项目接入技术 标准和管理有关规定),实现分布式资源实时监测和调度。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确保项目顺利投产;负责项目运 行安全监管,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 项目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定期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 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 警示等信息 第十九条 鼓励项目主体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购买第三 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当前功率、 发电量、减排量等有关信息需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备案、落实上 - 7 - 级补贴政策工作,住房建设部门负责设计审查、施工等环节的监 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综合监管工 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产品质量监管,消防 部门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各街道办联合区土地监察部 门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违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依职 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项目建成移交后,按照“谁资产 、谁负责” 的原则,项目业 主或运维单位承担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辖区街道办应及时将违法线 索通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采取停电措施。同时,辖区街道办将 情况通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并依法拆除。区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 目备案 1.备案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或设施不具备合法使用条件的; 2.项目主体未按备案内容建设或者存在违法建设情形未通 过验收的; 3.擅自新增搭建违法建(构)筑物的; 4 擅自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四面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的。 第二十四条 光伏板与屋面之间的空间不得住人,不得存放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五条 光伏项目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 8 -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