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及企业填报---湖北产教融合教育研究院.pptx
湖北产教融合教育研究院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 及企业填报 2022.1 温室气体核查流程目 录 企业填报流程 01 02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一、 背景 2016年主管部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 南,用于指导 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 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核查工作; 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生态环境部不断加强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 协同管理,明确 并进一步加强企业对数据准确性的主体责任,探 索利用生态环境系统已有的制度 和工作队伍优势开展企业温室气 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地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 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 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 二 、指南正 文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 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 据的核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核查,碳排放权交 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基 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 温 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 作可参考本指 南执行。 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核查,碳排放权交 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基 于科研 等 其他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 作可参考本指 南执行。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2.术语与定义 2.1 重点排放单位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2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与报告指南及相关 技术规范编制的载明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 体排放量、排放设施、排放源、核算 边界、核算方法、活动 数据、排放因子等信息,并附有原始记录和台账等内容 的报 告。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2.术语与定义 2.3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重点排放单位为确保数据质量,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 息的核算与报告作 出的具体安排与规划,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排放设施基本信息、核算边界、核 算方法、活动数据、排 放因子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确定和获取方式 ,以及内部质量 控制 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 注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类似于欧盟碳排放权 交 易体系和我国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所使用的 “ 监测计划 ” 的 概念; 数据质量控 制 计划不同于核算报告,核算报告是事 后行为,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事先行为, 是对核 算工作的整体安排和规划,是数 据质量控制的基础,是确保核算质量的前提。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也不同于 核算指 南,核算指南是适用于某个行业内所 有 重点排放 单 位的技术文件,而数据质 量控制计划是仅 适合于某个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数据核算 的 “ 作业指导书 ” 。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2.术语与定义 2.4 核查 根据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 范, 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进行 全面核实、 查证的过程。 2.5 不符合项 核查发现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信息、数据 质量 控制计划、支撑材料等不符合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 指南以及相 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3.核查原则和依据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 守信、公平 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依据以下文件规定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通知;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1.1 核查安排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考虑核查任务、 进 度安排及所需资源组织开 展核查工作。 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 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技术服务机构不应 提供配额管理等咨询 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合同、服务或产品; 参与碳资产管理、交易活 动 ; 与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利益关 系 ; 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咨询; 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 使用有利益冲突的人员; 推销使用指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1.2 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一个或多个 核查 技术工作组开展核查工作。技术工作组可由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技术工作组的工作内容包括 实施文件评审 完成 文件评审表 ,提出 现场核查清单 ; 提出 不符合项清单 ,交给重点排放单位整改,验证整改是否完成; 出具 核查结论 ; 对未提交排放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保守性原则对其排放量及相 关数 据进行测算。 技术工作组至少由 2 名成员组成,其中 1 名为负责人,至少 1名成员具 备 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1.3 文件评审 技术工作组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支 撑材料进行文 件评审。 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及相关信息的符合情况,识别 现场 核查重 点,提出现场核查时间、需访问的人员、需观察的设施、 设备或 操 作以及需查阅的 支撑文件等现场核查要求。 按附 件 2和附 件 3的格式填写完 成 文件评审表 和 现场核查清单 。 文件评审重点关注 投诉举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异常情况;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其他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事项 ;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附件 2文件评审表 文件评审记录尽可能详细,记 录评 审过程的核查发现、 符 合情况以及 交叉核对等内容。 “ 存在疑问的信息或需要现场 重点 关注的内容 ” 应与附件 3 现场核查清单 “ 现场核查 要求 ” 一栏一致。 核查技术工作组负责人需签名 确认 。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附件 3现场核查清单 “ 现场核查要求 ” 一栏由核查技术工作组负 责人签 名; “ 现场核查要求 ” 一栏应与附件 2文件评审 表 “ 存在疑 问 的信息或需要现场重点关注的 内容 ” 保 持一致。并明确 提 出现场核查时间、 需访问的人员 、需观察的设施、设备 或 操作 以及需查阅的支撑文 件等具体内容; “ 现场核查记录 ” 一栏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名; “ 现场核查记录 ” 一栏中的 “ 现场发现的其他 问题 ” 是指现 场 核查组根据核查指南中的现 场核查要点 发现的 “ 现场核 查 要求 ” 中未覆 盖的问题。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1.4 建立现场核查组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 务 和进度安排,建立一个或多个现场 核查组开 展如下工作 根据现场核查清单,对重点排放 单 位实施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和 支撑材料 ; 详细填写现场核查清单的核查记录并报送技术工作组。 现场核查组可由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现场核查组成员至少 2人,原则上应为核查技术工作组的成员,目的是为 了保证核查工作的连续性。对于核查 人 员调配存在困难等情况,现场核查 组的成员 可以与核查技术工作组成员不同。 对于核查年度之前连续 2年未发现任何不符合项的重点排放单位,且当年 文件评审 中未发现存在疑问的信息或 需 要现场重点关注的内容,经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同 意后,可不实施现场核查。 注 2020年度及 2021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全部接受现场核查,从 2022年度开始,根据之前年度 的不符合项情 况,及技术工作组当年的文件评审情况, 确 定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1.5 实施现场 核 查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根据现场核查清单收集相关证据和支撑材料。 现场核查的主要步骤包括 核查准备明确核查任务重点、组内人员分工、核查范围和路线,准 备核查所需要的装备, 如现场核查清单、记录本、交通工具、通信器 材、录音录像器材、现场采样器材等。 现场核查现场采用查、问、看、验等方法开展工作,验证现场收集 的证据的真实性,确保 其能够满足核查的需要;填写完成现场核查 清单,并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 提 交技术工作组。 对现场核查清单中未取得有效证据、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以及未 按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 行等情况,提交给技术工作组填 写不符合项 清单,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收到清单后 5个工作 日内采取整改措施。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附件 4不符合项清单 核查技术工作组负责人对开具 的不符合 签名; 重点排放单位整改负责人对不 符合项进 行签名确认; 核查技术工作负责人对不符合 项的整改 措施是否符合 要 求进 行签名确认。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1.6 出具核查结论 技术工作组出具核查结论 对于未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 后 5个工作日 内填写完成 核查结论; 对于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收到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不 符合项清单 后 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如果重点排放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对不符 合 项的整改,或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 技术工作组应根据核算指南与生 态环境部公布的缺省值,按照保守原 则 测 算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填写完成核 查结论。 对于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不实施现场核查的,技术工作组应 在省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不实施现场核查决定 后 5个工作日内, 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附件 5核查结论 核查技术工作组负责人对核查结 论签名。 技术服务机构盖章(如购买技术 服务机构的 核查服务)。 “ 四(三)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 题中的 “ 其 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可包括核算方法的偏离 以及核查 技术工作组认为在核查过 程 中有 必 要说明的问题。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1.7 告知核查结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核查结论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可在告知 核查 结果之前, 采用复查的方式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进行书面或现 场评审。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注复查的程序可参照核查程序实 施 。复查可以针对所有的重点排放 单位 , 也可以仅 针对数据质量风险较高的 重 点排放单位。复查的实施主体和 流程 均 可以参考核查的实 施主体和流程,但是 需 要注意的是,同一个重点排放单 位 , 实施复查和核查的主体不 能相同。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1.8 保存核查记录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的全部书面 (含 电 子)文件至少 5 年。 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核查过程的所有记录、支撑材料、内部技术评审记 录 等 进行归档保存至少 10 年。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2.1.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 技术工作组应通过查阅重点排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机构简介、 组织结构图、工艺流 程 说明、排污许可证、能源统计报表、 原始凭证等文件的 方 式确认以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与数据质 量控制计划的符合性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法 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报告联系人、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流程、使用 的能源品种 及年度能源统计报告等情况。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2.1.2 核算边界 技术工作组应查阅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图、标记排放源输入与输出 的工艺流 程 图及工艺流程描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主要用能设备清 单并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批复、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排 污许可证、承包合同、 租赁协议等,确 认以下信息的符合性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等。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2.1.3 核算方法 技术工作组应查阅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图、标记排放源输入与输出 的工艺流 程 图及工艺流程描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主要用能设备清 单并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批复、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排 污许可证、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等,确 认以下信息的符合性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等。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2.1.4 核算数据 活动数据 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 查。 核查的内容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 次、记录 频次、数据缺失处理等。 对支撑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方法进行验证的,应考虑抽样方法、 抽样 数量以及 样 本的代表性。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2.1.4 核算数据 活动数据 如果使用了监测设备,应确认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 护 和 校准是否符 合 要 求。因设备校准延迟而导致的误差应根据设备的精度或 不确定度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不 应导致低估排放量或过量发放配额。 针对核算指南中规定的可以自行检测或 委 托外部实验室检测的关键参数, 技术工作组应确 认重点排放单位是否具备测试条件,是否依据核算 指 南 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并 按规定 留存样品。如果不具备自行测试条件, 委托的外部实验室是否有计量认证 ( CMA) 资质 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 家认可委员会( CNAS)的认可。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2.1.4 核算数据 排放因子 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 排 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 对采用缺省值的排放因子,技术工作组应确认与核算指南中的缺省 值 一 致。 对实测的排放因子,核查的内容、抽样方法以及检测均参考活动数据的 核查。应对 每 一个排放因子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2.1.4 核算数据 排放量 应对排放报告中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 通过验证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 量 的计算 是否可再现等方式确认排放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通过对比以前年份的排放报告,通过分析生产数据和排放数据的变 化 和波动 情况确认排放量是否合理等。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 二 、指南正文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2.1.4 核算数据 生产数据 对每一个生产数据进行核查,并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规定之外的数 据 源 进行交叉验证。 核查内容应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 录 频 次、数据缺失处理 等。 对生产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方法进行验证的,应考虑抽样方法 、 抽 样数量以及样本的 代表性。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