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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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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 管理的意见 ( 征 求 意 见 稿 ) 宁 波 市 、 温 州 市 、 嘉 兴 市 、 舟 山 市 、 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 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 海保障,就光伏项目用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总体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各地海上光伏项目的 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满足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 空间管制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条件、海洋灾害隐患、 开发利用协调等因素。兼顾其他用海行业,特别要处理好 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二是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 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 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守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 自然属性的影响。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按 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2 律法规管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结合当地海洋资源禀赋 和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 2、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 1.各地根据海上光伏规划布局方案,科学规划海上光 伏项目。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 能区选址,一般不得在港口航运用海区等功能区选址,国 土空间规划中未明确兼容光伏用海的,应当严格论证规划 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对国 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2.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 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 目。在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 内建设光伏项目,应严格论证,控制开发强度,避让重要 自然生态空间,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论证 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所在海湾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应 征求相应海洋主管部门意见,避免出现“ 邻避效应” 。 3.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 分层设权,推广生态友好型“渔光互补 ”等立体开发模式。在 未开发利用海域建设光伏,应集约节约、远离岸线布置;无 法远离岸线的海上光伏,要结合“蓝色 海湾” 建设、海岸线整 治修复等工作,编制与周边滨海风貌、城市景观相协调的 设计方案,保障公众亲海通道和亲水空间。 3、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适用以下指标要求 3 4.光伏阵列离岸距离。指光伏阵列边缘处离海岸线 (包括大陆海岸线和海岛海岸线)的最近距离。控制值为距 离人工岸线不小于 100 米,距离自然岸线不小于 200 米;若 同时涉及两种情形,则按照“就高不就 低” 的原则确定控制要 求。 5.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指各光伏阵列垂直投影面积 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其中,光伏项目用海总面 积包含光伏阵列、逆变箱、集电电缆、检修通道、消浪设 施、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使用的海域面积及其他预留空间。 控制值为不超过 65。 6.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指光伏工程的桩基占用海域 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控制值为不超过 1。 7.除上述控制性指标外,提倡光伏板下缘距离滩涂面 的高度一般不小于 4 米,光伏桩基南北向间距一般不小于 6 米,东西向间距一般不小于 4 米。 4、规范光伏项目用海审批 8.海上光伏项目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中电力 工业用海的相关要求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重点论证项目用 海必要性、选址合理性、用海方式和布局合理性、面积合 理性以及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明确本项目用海各项控制 指标值,并说明控制指标的具体计算过程。涉及立体分层 设权的,还应充分论证权属关系、利益补偿和矛盾化解机 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 9.海上光伏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 4 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按项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 确定;需占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应先行落实围填 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海 审批时,应结合用海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出让方案进行审 查,涉及湿地、水利设施、交通设施、河道或开展渔光互 补等复合利用的,应征求林草、水利、交通、农业(渔业) 等相关部门意见。 10.海上光伏项目的出让方案中应明确要求一次性缴 纳海域使用金,未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予受理海 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海域, 应按现行有关文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为扩大有 效投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 批准其分期缴纳,该条款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试行 1 年。 11.海上光伏项目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 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在 不动产权证和登记册中注明光伏用海实际使用的水面、水 体、海床和底土等空间分层和高程信息,并附具宗海界址 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5、加强光伏项目用海监管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 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 640 号)要求 ,对光伏项目用海 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 利用。 12.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 5 不得借发展新能源之名规避审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 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同一光伏项目, 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13.光伏项目经批准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海域使用权人严格按照控制指标 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将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用海监 管的重要内容。对项目用海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要 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 取移交督查、移交执法等进一步处置措施。 14.光伏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续期,应按规 定及时清理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用海批准文件和出 让合同中应明确退出机制,约定清理光伏项目用海设施的 责任主体和拆除期限。 15.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用海主体加强 对光伏发电项目周边资源要素的调查与跟踪监测,督促用 海主体落实生态建设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开展生态修复, 确保海域自然属性不丧失、海洋生态功能不下降。 16.对擅自租用养殖海域建设光伏项目、未经批准非 法占用海域建设光伏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 围堰等用海设施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6 2022 年 9 月 30 日 资料来源http//zrzyt.zj.gov.cn/art/2022/9/30/art_1289924_59005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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