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 年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 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 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 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 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 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 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 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 享有法定权益。 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 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 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 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 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 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 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 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 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 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 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 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 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 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 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 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 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 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 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 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 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 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 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 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 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 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 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 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 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 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 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 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 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 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 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 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 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 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 199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2094292.html 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对自己笑的人不一定是真爱,对方表面的伪善是为博取信赖,暗里他可能会伺机将你伤害。 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不是所有人都对你心门敞开,即使你用善良和真心对待,有的人依然会悄悄将你出卖。 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哪怕你拿到了幸福的号码牌,命运之神也不一定对你温柔相待,你的余生仍有可能会被忧伤覆盖。 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人世间每个人都会有孽缘和无奈,有的人不值得你为他付出和慷慨,命中注定的灾祸你想躲也躲不开。 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不管你在人群中出不出彩,不管你对生活认真抑或懈怠,该来的一切总是会因你而来。 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人生总有预料不到的惊喜和意外,纵然你处在绝望的谷底和天台,转身就有可能看到晴天驱走阴霾。 总有一天你会渐渐明白,无论人生之路宽畅还是狭窄,如果你能用勇敢和坦然对待,一切困难都不是前进的阻碍。 天下总有地方是专属于你的舞台,你的江湖你才是真正的主宰,对于前尘和过往少问应不应该,无论何处你都要展现自己的风采。 别去管自己是不是栋梁人才,世上每个人都是特别的存在,无论你踏步于尘世内外,尽力和无悔才是对命运最好的交差。 这段时间,被电视剧知否刷屏了。明兰和顾二叔幸福甜蜜的婚姻,让不少网 友唏嘘羡慕,有人说,“这部剧简直就是现代婚姻的教科书。” 剧中庶女出身,却高嫁侯府,被顾二叔万千宠爱的明兰,把一段很多人都不看好的婚姻,过成了最幸福的样子。 细细思量,与她身上鲜明而独特的三种品质是分不开的。 自信独立,不卑不亢 明兰嫁入侯府后,面对侯府小秦氏等人的挑衅,毫不胆怯。从巧妙应对顾家长辈的发难,到立院别住、人前立威,明兰都能靠着她的聪慧和果敢,不卑不亢地处理。 屡屡想出面维护明兰的顾廷烨,也被明兰的表现所惊喜到,连小秦氏也只能兀自生气感叹,“我真是小看了这个庶女,能演会装,识字记账都不在话下” 在大多数女人都靠婚姻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的宋代,明兰一直就看得通透,这实在难能可贵。 出阁前,她就对祖母说,“若为了在男人面前争一口饭吃,反倒把自己变成面目可憎的疯婆子,这一生多不划算” .结婚后,婢女问她,“若是侯爷心不在了该如何” 她坦然回答,“那 我们便只有守住自己。” 对她而言,爱情,有,则锦上添花,没有,也没有关系。只要守住自己,亦能守住自己生命中的一方晴空。这样的女人,不管经历什么,也既能与男人比肩同行,又能独自傲然绽放。 去年很火的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尽管以前的她穿金戴银,背名牌包,喷贵香水,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看似很有品位,实际上却恰恰相反。她所拥有的东西都是因为“陈太太” 这个身份得来的,所以一旦失去了这个身份后,她变得一无所有。 后来她终于明白了这样的人生只是美丽的泡沫,浮华的表面,糟糠的内里。当她努力抛弃这种依附于人的生活后,成为独立的女性后,她的品位也渐渐浮现出来了,连职场精英贺涵都被 吸引住了。 正如亦舒在书里也写到的那样,“没有任何人会成为,你以为的今生今世的避风港” . 幸福的婚姻,从来都不是谁攀缘了谁,不是谁滋养了谁,而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彼此独立,相互成就。 理解宽容,不急不躁 明兰的丈夫顾庭烨自幼失恃,深陷繁复驳杂的家事囹圄,他看似玩世不恭,不学无术,实则有勇有谋,重情重义。他自幼缺少母爱,受尽家族的白眼和欺凌,内心渴望家庭的安定和温暖。 顾廷烨建功立业后,外人只看重他的地位和富贵,而明兰,却明白他所有的艰辛和不易,她有礼有节地与小秦氏对抗,认真细致地看护经营着他用命搏来的家产,视如己出地教导蓉儿读 书学习,支持顾廷烨去寻找流落在外的儿子昌儿,甚至大度地接受顾廷烨姑母送来的妾室,只为了能让夫君不被内室家务所烦扰,全心全力地拼事业。 明兰深知,每个人都有缺点,都有过去,但人总要向前看。她善解人意,不急不躁,大度地包容了他被人所鄙夷嘲笑的过去,用心地护着他心中重要的人,给了他一个安宁温馨的家。 这份理解和宽容,对深受家庭之苦的顾廷烨而言,极为可贵,因此,也让他对明兰的爱,更深了一层。 黄磊和孙莉算得上是娱乐圈的模范夫妻,在一起二十多年未曾红过脸。黄磊曾说过,“我太太这样的女人,其实不罕见,应该属于普及型。但在我心中,却是只此一款,不退不换。” 两人在相处的过程中也从不把爱当作理所当然,而是互相理解,互相体贴。婚后孙莉慢慢退出了演艺圈,将大半的精力放在了家庭和孩子身上。黄磊从不让孙莉进厨房,“家里有一个人 会做饭就够了,我愿意为她做一辈子的饭。”正是双方将彼此的付出看在眼里,才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拥有了一段甜蜜的婚姻。 正如泰戈尔所说,“爱情是理解和体贴的别名” . 好的婚姻,就是双方在对彼此的理解和包容里,一次次地爱上。 懂得放弃,不怨不艾 剧情刚开始的时候,明兰就遇见了齐衡,身为平宁郡主的独子,齐衡注定是齐国公府未来的继承人。这个温润如玉的谦谦君子,对明兰一片痴心,明兰也在心底燃起了爱情的火花。 但是,邕王的女儿对齐衡一见倾心,为了让女儿得到今生至爱,邕王扣押了齐衡的父亲,并以此相逼,最后,齐衡只能无奈放手,两人也就此错过。 在初恋夭折时,明兰也哭过消沉过。但她深知,这样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便又逼迫自己尽快振作了起来。 与顾庭烨结婚后,她便努力彻底忘掉了这段刻骨铭心的初恋,一心一意地与顾庭烨过日子。在齐衡多次在朝堂上参奏丈夫,屡惹事端的情况下,她更是勇敢教说齐衡,霸气护夫。 当一段恋情衰败的时候,她并没有把爱情看得比天高,为之寻死觅活,也没有执迷不悟,陷入自怨自艾的泥潭,而是懂得适时放手,努力过好自己以后的人生。她的这份睿智和对爱情的 忠贞,也让丈夫顾庭烨爱她爱得更深。 每个人的人生,或许都会经历几段刻骨铭心的感情,但一旦机缘不再,不得不分开的时候,就一定要懂得放下过去,让心彻底归零,不要让自己陷入烦恼和忧伤的深渊,而是要勇敢自信 地去面对一段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