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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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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能源战略和规划 第三章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化石能源 第三节 非化石能源 第四章 能源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能源市场 第六章 能源安全 第七章 科技进步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能源安全,优化 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 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对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 〔战略和体系〕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推动消费革命、供给革命、 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实施 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 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第四条 〔结构优化〕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 - 2 - 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 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五条 〔科技创新〕 国家制定能源技术经济政策,开展新技术路线的经济性评 价,鼓励、支持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 能源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 第六条 〔安全储备和应急〕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储备制度,有效管控战略能源资 源开发,完善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完善能 源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增强能源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保障能源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 能源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预防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活动规范〕 从事能源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加工转换、储 - 3 - 存、输送、交易、供应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改善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安全高效生产能源, 科学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 〔建设用地〕 能源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需要征收、征用 土地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条 〔专业服务〕 为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专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 负责。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 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相关单位和 个人提供能源技术、信息和培训等服务,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十二条 〔普遍服务〕 国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能源供应 与服务。 第十三条 〔扶持农村能源〕 国家按照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和提 - 4 - 升服务的原则,制定政策扶持农村能源发展,增加农村清洁优 质能源供应,提高能源服务水平。 国家支持农村能源资源开发,因地制宜推广利用可再生能 源,改善农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条件,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用 能效率,提高清洁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十四条 〔能源市场化〕 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 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 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投资、经营和管理主体应当公平 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供应保障〕 国家支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保证能 源稳定、可靠和有效供给,满足合理的能源消费需求。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 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本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 - 5 - 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能 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能源开发利用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化〕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应当积极制定先进能源标准,完善能源标 准体系,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 第十八条 〔节约能源〕 国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保障能源 资源节约和高效开发利用,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合 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务院能源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支持能源资源综合开发。相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开发共生、伴生能源矿产资源。 能源用户应当树立节能意识,节约使用能源。以财政性资 金支付用能费用的用户应当成为节能示范用户;其他用户应当 - 6 - 加强节能降耗。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 国家加强能源行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国家加强对能源行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能源 企业应当加强污染的源头管控和治理及环境风险防控,减少能 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 排放;能源用户应当减少能源使用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温室 气体排放。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和协同保障的方针,全方位 加强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领域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 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重大规划和能源项目应当做好公众沟 通和公众参与工作。 国家组织开展能源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 能源战略和规划 - 7 - 第二十二条 〔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国家能源战略是指导能源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的总 体方略,是制定能源规划、政策和措施的基本依据。 国家能源战略根据基本国情、国防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要、环境保护需要以及国内外能源发展趋势等制定。 涉及重大项目布局安排的能源战略在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 环境影响论证,采用适当形式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 见。 国家能源战略应当规定国家能源发展的战略思想、战略目 标、战略布局和战略重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划体系〕 国家根据能源战略编制并实施能源规划,保障国家能源战 略的实现。 能源规划包括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 规划等。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能源规 划。区域能源规划与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的编制和内容〕 - 8 -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 家能源战略编制,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 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的编制〕 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域能源规划的编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 消费特点,编制相应的区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衔接。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以及跨省输送的区域能源规划经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布局和总量平衡后,由国务院能源主 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地方能源规划的编制〕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 会发展需要,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省级能源规划。省级 能源规划应当与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相衔 - 9 - 接。其中,省级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众参与〕 编制能源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 行科学论证。能源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国 务院批准的范围实施。 能源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九条 〔规划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规划 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能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根据需要或者评估结果对能源规划适时修订,报经原规划审批 机关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基本原则〕 - 10 -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节约 高效和清洁低碳的原则。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项目,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优化能源结构〕 国家鼓励高效清洁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支持优先开发可再 生能源,合理开发化石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 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 开发应用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三十三条 〔开发转换管理〕 国家加强对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活动的监督管理,能源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秩序,保护能源 资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从事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 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 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降低资源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减少温室气体 - 11 - 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相关评价。 建设项目的节能环保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从事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 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或者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能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重大建设项目 的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等规划和措施,完善相关生 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三十六条 〔税费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相关税费制度,促进能源资源节约, 引导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引导发展非化石能源等清洁低碳能 源。 第二节 化石能源 第三十七条 〔化石能源勘查〕 国家加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对化石 能源实行合理开发。 第三十八条 〔化石能源开发原则〕 - 12 -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和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安全、绿 色、集约和高效的原则,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清洁高效开发利用 水平。 第三十九条 〔煤炭开发利用〕 煤炭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勘察、有序开发、清洁 高效利用。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生产结构,推进煤炭安全 绿色开采,鼓励发展矿区循环经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适当发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 国家对特殊、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鼓励煤层气的优 先开采和煤矿瓦斯的抽采利用。 第四十条 〔油气开发〕 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气田 开发。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国家鼓励致 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低品位油气资源 的经济有效开发,鼓励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新理论研究和 新技术研发与储备。在保护性开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准入要 求的市场主体参与油气勘查开采。 国家鼓励规模、先进和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优化石 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 第四十一条 〔天然气利用〕 - 13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 合理发展天然气,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 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四十二条 〔火电开发〕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 发电以及相关技术,提高能效,降低污染物排放,优化火力发 电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 供等。 第三节 非化石能源 第四十三条 〔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 非化石能源发展,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指标。第四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全国可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 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 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务院能 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 施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 - 14 - 第四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规定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 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 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 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 策。 第四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国家制定相关财政、金融和价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 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 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适度开发中小型水电站,坚持集 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 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高效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国家鼓励推广 地热能和太阳能热利用,积极推进海洋能开发。 国家鼓励城镇和农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多能 互补的分布式清洁供能体系。 - 15 - 第四十八条 〔企业保障义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 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 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 行制度。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 燃料销售体系。热力、燃气管网等城镇能源基础设施应当接收 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热力或者燃气。 第四十九条 〔核电开发〕 国家坚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 核电规划、选址、前期、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环节的管 理和监督。 核电项目的投资经营市场准入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加强 核电厂址资源保护,推进先进核电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自主创 新,推广先进成熟、安全经济的核电技术,促进核电技术进步 和产业化发展,加快培养核电专业化人才。 第五十条 〔核电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 16 - 行政法规,加强核电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核安全监督,加强 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和核电厂安全文化建设,确保核电 安全高效发展。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四章 能源供应与使用 第五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保护能源 基础设施,保障能源输送畅通,提高能源供应能力。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的 建设;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能源规划,预留能源基础设 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立相关规划间 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十二条 〔农村能源建设〕 国家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农村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重点支持少数民族、 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在发生能源供应短缺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 17 - 并协调能源企业优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用能。 第五十三条 〔管网管理〕 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 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 公平、无歧视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 接入能源输送管网。 国家加强管网统筹规划,促进管道间互联互通。接入能源 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四条 〔企业服务规范〕 能源供应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满足合理需 求,接受能源用户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供应要求〕 承担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保障营业 区域内的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和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 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影响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停止经 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 18 - 第五十六条 〔供应企业信息公开〕 承担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在其营业 场所并通过互联网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其服务成 本收益、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用户提供公 共查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用户义务〕 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节 能要求使用能源,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的价格支付费用。 第五十八条 〔普遍服务〕 承担电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 应的普遍服务义务。 能源普遍服务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九条 〔重点用能企业信息强制公开〕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用 能企业名单,要求其报告用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能源利用效率 和单位产品能耗等信息。 第六十条 〔需求侧管理〕 - 1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市场规则组织开展能源需求侧 管理工作。能源供应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能源需求侧管理的 有关规定,能源用户应当对能源需求侧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节能减排义务〕 能源供应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义 务。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能源审计 或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十二条 〔节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节 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 〔消费管理政策〕 国家支持建立绿色能源消费市场,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可 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第五章 能源市场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 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 - 20 -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基础设施 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场建设目标〕 国家区分不同能源品种特性,推动煤炭、电力、石油、天 然气等能源市场建设,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实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 置。 国家推动建立功能完善、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 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 种。 第六十六条 〔价格机制〕 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国家推动形 成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成本、代际公平 可持续等因素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制定能源价 格的权限和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六十七条 〔价格成本监审〕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能源价格成本监审。能源企业 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 - 21 - 本数据,接受价格成本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考虑能源产品 或者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以及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准许成 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和公平负担原则,制定、调整纳入政 府定价范围的能源价格。 第六十八条 〔市场建设内容〕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能源市场发展, 合理布局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指导制定能源市场设置方案和 市场规则。 第六十九条 〔规范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能源市场运行秩序 和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规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能源市场秩序。 第六章 能源安全 第七十条 〔总体要求〕 国家统筹协调能源安全,将能源安全战略纳入国家安全战 略,优化能源布局,加强能源安全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增强 - 22 - 能源供给保障和应急调节能力,完善能源安全和应急制度,全 面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十一条 〔能源设施、场所安全保护〕 能源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能源 产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管理。 能源生产、供应设施和场所应当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区 或者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及相关设施、设备和 场所安全的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 内石油、天然气、热力、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的安全。 第七十二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能源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 能源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能源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 标准。 第七十三条 〔供给保障〕 国家保障能源有效供给,满足国计民生的基本需求。 能源生产、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能源供应 - 23 - 合同,按时按量供应能源,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能源供应, 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减少供应数量。 第七十四条 〔安全储备〕 国家按照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储备与产供储销体 系相衔接的原则,建立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安全储备体 系,科学设置储备规模,持续优化品类结构,不断提升储备效 能。 政府储备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运营和国家出资委托企业开展 的战略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以生产经营库 存、产能储备等方式形成的其他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能源安全储备能力建 设和收储、轮换、动用管理。 能源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储备动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提出动用能源储备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一)因突发事件导致全国或者局部地区出现能源供应中 - 24 - 断或者大幅度减少,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国内市场供需严重失衡、 国民经济遭受重大影响或者损害; (二)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调节与控制的需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 形。 第七十六条 〔预测预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密切跟踪国际、国内能源市场, 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提高应急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及时有效地对 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 测预警。 能源预测预警的重点是石油、天然气、电力和煤炭等重要 能源产品的供需和安全。 能源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 管部门报告能源预测预警信息。 第七十七条 〔能源应急〕 国家加强能源行业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能源应急协调 联动机制,建立能源应急制度,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 中断以及其他能源突发事件,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 - 25 - 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应急相关设施 和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应急能力,有效应对能源突发事件。 从事能源开发生产、加工转换和供应的企业以及重点用能 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储备,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强化 应急响应,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章 科技进步 第七十八条 〔科技创新〕 国家鼓励和促进能源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 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采取措施促进 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示范、推广和应用。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突出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十九条 〔科技重点领域〕 国家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能源加工转换、能源传输配 送、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以及能源安全生产等技术 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符合条件的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 - 26 - 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和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第八十条 〔扶持政策〕 国家支持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性和 公益性的技术装备和重大技术标准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应用。 国家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对能源科技的投入。 第八十一条 〔科技发展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能源研发创新平台,依托重 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活动。 第八十二条 〔人才培养〕 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 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结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相关 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展能源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 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相关专业人才。 第八十三条 〔科学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 能源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 - 27 - 水平。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八十四条 〔国际合作方式〕 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签订双边或者多边能源合作文件、 参加或者建立能源国际组织、协调能源政策和能源标准、协商 解决重大问题以及通过开展联合规划、联合开发、人员交流和 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全方位国际合作。 第八十五条 〔境内能源合作〕 国家依法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外国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 〔投资贸易合作〕 国家加强能源领域的双边与多边投资贸易合作,防范和应 对国际能源市场风险,促进能源双向投资以及产品、技术和服 务贸易,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 国家鼓励进口清洁、优质能源,引进先进能源技术,加强 化石能源和高耗能产品的进出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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