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18〕823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 1 - 发改能源〔 2018〕 823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能源局、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进步和成本 下降速度明显加快。为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质量, 加快补贴退坡,现将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暂不安排 2018 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员 会 文 件 财政 部 能源 局 - 2 - 规模。在国家未下发文件启动普通电站建设工作前,各地不得以任何 形式安排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建设。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今年安排 1000 万千瓦左右规模用 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考虑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况,明确各 地 5 月 31 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 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 支持。 (三)支持光伏扶贫。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扎实推进 光伏扶贫工作,在各地落实实施条件、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及时下达 “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四)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今年视光伏发电规模控 制情况再行研究。 (五)鼓励各地根据 各自实际出台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 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 项目 。 二 、 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强度 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机制,加快光伏发电电价退坡。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 统一降低 0.05 元, I 类、 II 类、 III 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 每千瓦时 0.5 元、 0.6 元、 0.7 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 0.05 元,即 - 3 - 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 0.32 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 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0.5 兆瓦及以下)标 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 (一)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 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的标杆上网电价。 (二)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地方出台竞争 性招标办法 配置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地方 加大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力度。 (三)各地、各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时,要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 竞争优选条件,严禁不公平竞争和限价竞争,确保充分竞争和建设质 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及上网电 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抄送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 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