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20190215:内扶办发〔2019〕19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能源局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第一批村级 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0 1512浏览次数1字体大小大 中 小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区 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项 目 建 设 、 运 维 管 理 , 促 进 项 目 长 期 稳 定 运 行 , 依据 国 家 能 源 局 综 合 司 、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综 合 司 关 于 做 好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验 收 评 估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能 综 通 新 能 〔 2018〕 198号 ) 要 求 , 结 合 我 区 光 伏 扶 贫 工 作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方 案 。一 、 验 收 评 估 对 象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 下 达 “ 十 三 五 ” 第 一 批 光 伏 扶 贫 项 目 计 划 的 通 知 ( 国能 发 新 能 〔 2017〕 91号 ) , 下 达 自 治 区 6 个 盟 市 17个 贫 困 旗 县 的 村 级 电 站 。二 、 验 收 评 估 依 据1.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国 务 院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国 家 能 源 局 等 5 部 门 关于 实 施 光 伏 发 电 扶 贫 工 作 的 意 见 ( 发 改 能 源 〔 2016〕 621号 ) 2.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光 伏 发 电 扶 贫 工 作 的 意 见 ( 内 政 发 〔 2016〕 108)3.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 印 发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能 发 新 能〔 2018〕 29号 ) 4.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 下 达 “ 十 三 五 ” 第 一 批 光 伏 扶 贫 项 目 计 划 的 通 知 ( 国 能 发 新 能 〔 2017〕 91号 )5. 国 家 能 源 局 综 合 司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综 合 司 关 于 做 好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验 收 评 估 工 作 的 通知 ( 国 能 综 通 新 能 〔 2018〕 198号 )6.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内 蒙 古 光 伏 电 站 综 合 竣 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办 法 ﹥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规 范 字 ﹝ 2014﹞ 5号 )7.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8.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收 益 分 配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9. 精 准 扶 贫 村 级 光 伏 电 站 技 术 导 则 ( GB/T36115-2018)10. 精 准 扶 贫 村 级 光 伏 电 站 管 理 与 评 价 导 则 ( GB/T36119-2018)11. 光 伏 发 电 工 程 验 收 规 范 ( GB/T50796-2012)12.国 家 和 自 治 区 的 其 他 相 关 政 策 要 求三 、 验 收 评 估 时 间 安 排自 治 区 对 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验 收 于 2019 年 7 月 开 始 10 月 底 结 束 , 评 估 工 作 按 相 关 要 求 在 电 站 并 网 验 收 合 格 并 运 行 一 段 时 间 后 适 时 开 始 , 2019年 12 月 底 结 束 。 各 盟 市 、 旗 县 验收 、 评 估 时 间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 本 着 成 熟 一 个 验 收 、 评 估 一 个 的 原 则 , 在 自 治 区 验 收 、 评估 前 完 成 本 级 验 收 、 评 估 工 作 。四 、 验 收 评 估 机 制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验 收 评 估 按 照 分 级 实 施 , 严 格 把 关 , 规 范 高 效 的 原 则 组 织 开 展 。 自 治区 扶 贫 办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并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全 区 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总 体 验 收 评 估 工作 , 自 治 区 能 源 局 配 合 扶 贫 办 开 展 相 关 验 收 评 估 工 作 。 五 、 验 收 评 估 程 序 根 据 GB/T36119-2018, 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并 网 发 电 后 , 由 旗 县 扶 贫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 会同 旗 县 发 改 部 门 及 相 关 单 位 对 村 级 电 站 进 行 分 部 分 项 的 工 程 验 收 , 工 程 验 收 要 符 合GB/T50796-2012 的 相 关 规 定 。 项 目 的 设 备 技 术 质 量 的 验 收 , 可 委 托 具 备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承 担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出 具 工 程 验 收 报 告 , 同 时 提 供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报 告 、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制度 、 收 益 分 配 管 理 办 法 等 材 料 , 并 报 盟 市 扶 贫 、 发 改 主 管 部 门 。盟 市 扶 贫 、 发 改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旗 县 的 工 程 验 收 报 告 后 , 以 旗 县 为 单 元 , 由 盟 市 扶 贫 主 管部 门 牵 头 , 会 同 同 级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单 位 对 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进 行 整 体 验 收 , 整 体 验 收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 验 收 合 格 后 , 出 具 整 体 验 收 报 告 , 并 向 自 治 区 扶 贫 办 、 能 源 局 提 交总 体 验 收 申 请 和 相 关 资 料 。自 治 区 扶 贫 办 收 到 盟 市 总 体 验 收 申 请 后 , 牵 头 组 织 并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总 体 验 收评 估 工 作 ( 根 据 每 个 旗 县 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的 数 量 , 依 据 GB/T2828.1-2012规 定 的 比 例 进 行抽 检 ) 。六 、 验 收 评 估 内 容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验 收 、 评 估 , 要 围 绕 建 设 质 量 、 建 设 资 金 、 运 行 维 护 、 收 益 分 配 等 进 行 , 验 收 评 估 主 要 内 容 1、 项 目 帮 扶 贫 困 户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2、 项 目 规 模 与 扶 贫 任 务 的 匹 配 性3、 项 目 接 入 电 网 和 电 网 消 纳 的 适 应 性4、 项 目 投 入 资 金 与 实 施 方 案 的 一 致 性5、 项 目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合 理 性6、 项 目 招 标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7、 电 站 建 设 质 量 与 建 设 要 求 的 符 合 性8、 项 目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9、 项 目 信 息 监 测 管 理 的 及 时 性 和 准 确 性10、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等 内 容七 、 验 收 评 估 形 式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的 总 体 验 收 评 估 , 分 为 资 料 验 收 评 估 和 现 场 验 收 评 估 两 种 形 式 , 两 种形 式 的 验 收 评 估 都 合 格 方 可 通 过 验 收 评 估 。八 、 工 作 要 求(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验 收 、 评 估 是 光 伏 扶 贫 工 程 稳 定 发 挥 扶 贫 效 益 的 重 要 环 节 , 各 级 要 高 度 重 视 、 周 密 部 署 、 狠 抓 落 实 , 要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 积 极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对 验 收 、 评 估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明 确 责 任 单 位 和 人 员 ,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 明 确 整 改 时 限 , 及时 督 促 整 改 。( 二 ) 严 肃 责 任 追 究 。 村 级 光 伏 扶 贫 电 站 质 量 实 行 终 身 责 任 制 ,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提 交 的 验收 资 料 真 实 性 负 责 , 存 在 虚 假 内 容 的 ,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责 任 , 验 收 结 论 一律 无 效 。 对 工 作 推 进 不 力 、 把 关 不 严 、 验 收 评 估 整 改 落 实 不 及 时 、 不 到 位 的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对 违 规 建 设 项 目 、 违 规 分 配 收 益 、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严 重 的 ,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对 项 目 作 假 、 信 息 失 真 、 申 报 内 容 与 事 实 不 符 等 问 题 的 盟 市 和 旗 县 , 视 情 况 予 以 约 谈问 责 。 对 违 规 违 纪 问 题 严 重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