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9国家能源局发布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发布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 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9 号 浙江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促进全国清洁能源示范省(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清洁能源示范省 (区)建设及运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工作方法,国家 能源局决定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监测评价体系。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评价专项监测机制。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2 月 1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的自评价报告, 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滚动监测评价机制。同时,对各清洁能源示范省 (区)建设情况实行专项监测,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填报建设 情况、重大工程进展等信息,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二、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 设运行情况评价方法见附件 1,评价等级分为较好、一般和较差三个等级。 监测评价体系由清洁能源利用目标完成进度、重点任务完成率、清洁能源消纳 情况、自评价报告完成质量 4 项指标组成。其中,自评价报告完成质量由国家 能源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确定。 三、监测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各省(区)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及产业政策 调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好,表示该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开展较好,能 够按进度完成清洁能源建设目标,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较好,国家能源局将在 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 〔2017〕31 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 价结果为一般,国家能源局将维持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 价结果为较差,国家能源局将减少该省(区)当年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并 调整相关产业支持政策,连续两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则国家能源局不再将 该省(区)作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 四、开展 2017 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评价工作。各有关省(区)能源主 管部门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前提交 2017 年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2017 年清 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模板见附件 2。 自评价报告请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联系电话010- 51973293,15810493738,邮箱xgxwww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 1.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评价方法 附件 2.2017 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模板 国家能源局 201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