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版)的通知》
1 南 方 监 能 市 场 〔 2 0 1 7 〕 4 4 0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方 区 域 “ 两 个 细 则 ” ( 2 0 1 7 版 ) 的 通 知 云 南 、 贵 州 能 源 监 管 办 ,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 广 东 、 广 西 、 云 南 、 贵 州 、 海 南 电 网 公 司 , 广 州 、 深 圳 供 电 局 有 限 公 司 , 有 关 单 位 南 方 区 域 发 电 厂 并 网 运 行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及 南 方 区 域 并 网 发 电 厂 辅 助 服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 两 个 细 则 ” ) 自 运 行 以 来 , 为 优 化 电 力 资 源 配 置 , 保 障 电 网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 成 效 显 著 。 按 照 国 家 能 源 局 的 统 一 部 署 , 结 合 南 方 区 域 的 实 际 , 我 局 对 “ 两 个 细 则 ” 进 行 了 修 订 , 现 予 印 发 , 并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一 、 请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及 所 属 各 省 级 电 网 企 业 抓 紧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改 造 等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开 展 模 拟 运 行 , 待 条 件 具 备 时 转 入 国 家 能 源 局 南 方 监 管 局 文 件 2 正 式 运 行 。 二 、 各 相 关 单 位 要 认 真 学 习 “ 两 个 细 则 ” ( 2 0 1 7 版 ) ,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 按 要 求 改 造 完 善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 加 大 设 备 技 术 改 造 力 度 , 提 高 运 行 管 理 水 平 , 促 进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 三 、 请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做 好 组 织 工 作 , 将 模 拟 运 行 情 况 报 我 局 。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中 遇 到 问 题 , 请 及 时 向 我 局 反 映 。 四 、 在 “ 两 个 细 则 ” ( 2 0 1 7 版 ) 正 式 运 行 前 , 仍 按 原 有 的 “ 两 个 细 则 ” ( 南 方 监 能 市 场 〔 2 0 1 5 〕 1 1 8 号 ) 进 行 考 核 与 补 偿 。 联 系 人 王 志 军 联 系 电 话 0 2 0 - 8 5 1 2 5 2 3 5 附 件 1 . 南 方 区 域 发 电 厂 并 网 运 行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2 0 1 7 版 ) 2 . 南 方 区 域 并 网 发 电 厂 辅 助 服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2 0 1 7 版 ) 3 . 南 方 区 域 风 力 发 电 场 并 网 运 行 及 辅 助 服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2 0 1 7 版 ) 4 . 南 方 区 域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运 行 及 辅 助 服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5 . 南 方 区 域 电 化 学 储 能 电 站 并 网 运 行 管 理 及 辅 助 服 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3 ( 以 下 无 正 文 ) 南 方 能 源 监 管 局 2 0 1 7 年 1 2 月 2 5 日 抄 送 国 家 能 源 局 市 场 监 管 司 南 方 能 源 监 管 局 综 合 处 2 0 1 7 年 1 2 月 2 5 日 印 发 校 对 范 展 滔 ( 打 印 2 0 份 ) 1 2017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保障广 东、 广西 、 云 南、 贵州 、 海 南五省 (区 ) (以 下 简称“ 南方区 域”) 电力系 统的安全、 优质、 经 济运 行, 促进 厂 网 协调, 维护电力 企业合 法权益, 根据 发 电厂并 网运行 管理规 定 (电监市场〔2006 〕42 号)和电网运行准则 (GB/T 31465-2015) , 制定 本细则 。 第 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 全 第一的 方针,实 行统一 调度,坚 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 原则。 第 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 含按省 级电力调 度机构 管理的地 市级电 力调度机 构) 直接 调度 的 发电厂 ,地市级 电力调 度机构调 度的容 量为 30MW 及以上 风 力 发电场 、 10kV 及 以上并 网的集中 式光伏 电站, 容量 为 2MW/0.5 小 时及以 上的电化 学储能 电站, 自 备电厂 。 其余并 网发电 厂 (含 地 方电网 并网发电 厂)参 照执行。 本 细则所 称发电厂 包括火 力发电厂 ( 含燃煤 电厂 、 燃 气电厂 、 燃 油电厂 、 生物质 电厂等 电厂, 其 中生物 质发电类 型包括 农林废 弃 物直接 燃烧和气 化发电 、 垃圾焚 烧和垃 圾填埋气 发电、 沼气发 电) 、水力发电 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 能 电站、 自备电厂 。 向南 方区域售 电的区 域外电源 (以下 简称区 2 外 电源) 纳入并网 发电厂 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 电 机组, 可 继续执 行现有 协议; 协 议期满 后的次月, 执行本 细则 。 风 力发电 场 、 光伏电 站、 电化 学储能电 站相关 管理细则 见 南 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 版 ) 、 南方区 域光 伏电站 并网运行 及辅助 服务管理 实施细 则 (试 行) 、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 实 施细则 (试行 ) 。 第 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 及 结算。 火力发电 机组按 火力发 电建设 工程启动 试运及 验收规 程 ( DL/T5437-2009 ) 要求完 成分部 试运、 整套启动 试运; 新建 水 力发电 机组按 水电工 程验收规 程 (NB/T 35048-2015)要 求 完 成带负 荷连续运 行、 可 靠性运行 ; 核电 机组完成 分部试 运、 整 套 启动试 运。 风力 发电场 、 光伏电 站、 电 化学储能 电站完 成并网 调 试后的 当月即开 展并网 运行考核 及结算 。 第 五条 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区域内并网发电厂运 行 管理及 考核情况 实施监 管。依据 本细则 和能源监 管机构 授权, 电 力调度 机构负责 对所辖 电网内并 网发电 厂运行考 核管理, 定期 向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公布考核结果。电网企业根据考核结 果,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运行发电厂考核与补偿结果进行结 算。 并入地 方电网的 并网发 电厂和自 备电厂 的补偿与 考核结 算有 关 规定另 行制定。 3 第 六条 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并网发电厂 和 自备电 厂应按照 要求, 将有关数 据传送 至有关电 力调度 机构, 接 受电力 调度机构 的考核 管理。 地方 电网应 配合电力 调度机 构和 电 网企业 做好考核 及结算 工作。 第 二章 运 行管理 一 、安全 管理 第 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 导 和协调 。 电网企 业、 并 网发电厂 、 电力 用户有义 务共同 维护电 力 系统安 全稳定运 行。 第 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 力行业 标准、 电力 调度规 程及相应 电力调 度机构的 专业管 理规 程 规定。 第 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 全 自动装 置、调度 通信、 调度自动 化、电 力监控系 统网络 安全、 励 磁系统 及电力系 统稳定 器 (PSS)装置、调速系统 、 高压 侧或 升 压站电 气设备等 运行和 检修安全 管理制 度、 操作票 和工作 票制 度 等,应 符合所在 电网有 关安全管 理的规 定。 第 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 题 , 及时 商并网发 电厂制 定反事故 措施; 并网发电 厂应落 实电力 调 度机构 制定的反 事故措 施。 对并 网发电 厂一、 二 次设备 中存在 影 响系统 安全运行 的问题, 并网发电 厂应与 电力调度 机构共 同制 定 相应整 改计划, 并确保 计划按期 完成。 4 对 于延期 执行反事 故措施 或整改计 划 , 每项 按装机 容量0.2 小时的标准 进行 考核;造成 后果 的,每项按 装机 容量1 小 时的 标 准进行 考核。 第 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能安 全〔2014 〕508 号)的 规定 ,编制 (修订) 应急预 案, 落 实相应 措施, 按 要求参 加联合反 事故演 习。 对于 未制定 事故处 理 预案的 并网发电 厂 , 每次 按装机 容量1 小时的标 准进行 考核 ; 对 于不参 加电网联 合反事 故演习的 并网发 电厂, 每次 按装机 容量 2 小 时的 标准进行 考核。 第 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 及时向并网发电 厂 通报 影响该 电 厂 的电力 系统事故 情况、 原因及影 响。 并 网发电厂 应按照 电力 安 全事故 应急处置 和调查 处理条例 ( 国务院 599 号 令)的 规定 配 合相关 电网企业 进行事 故调查, 并提供 事故调查 所需资 料。 并 网 发电厂 拒绝配合 的,按 装机容量2 小时 的标准进 行考核 。 第 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 根据系统运行风 险 提出 发电厂 侧 风 险防控 措施要求 ;并网 发电厂应 组织落 实相关风 险防范 措施, 对 于未严 格执行措 施导致 相应设备 不能正 确动作的, 按装机 容量 1.5 小 时的 标准进 行考核 。 第 十四条 重大政治活动、 台风强降雨极端 天 气或 节假日 等 特 殊保供 电时期, 电 网企业 或电力调 度机构 应制定保 供电方 案和 措 施, 并 网发电厂 应贯彻 落实, 按 规定时 间向电网 企业或 电力调 度 机构报 告各项工 作准备 情况。 未 按时报 送措施落 实情况 的, 每 5 次 按装机 容量1 小 时的标 准进行考 核。 第 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 电力调度机构涉 网 安全 检查提 出 的 整改措 施, 制定 整改方 案和计划 , 落实 整改措施 , 将整 改计划 及 结果报 电力调度 机构。 电 网企业应 配合并 网发电厂 落实整 改措 施 。 未按 要求时限 完成整 改、 且对 电力系 统运行构 成重大 安全隐 患 的发电 机组, 不 允许并 网运行。 因并网 发电厂原 因未按 计划完 成 整改的 ,每项按 装机容 量1 小时 的标准 进行考核 。 第 十六条 并网运行发电厂 应加强并网运行 安 全技 术管理 , 保证并网运行发电机组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GB/T28566-2012) 要 求。 发 现不满 足要求 的, 每项 每月按 装机 容量1 小 时的标准 进行考 核,直至 整改结 束。 第 十七条 并网运行机组大 修、控制系统变 更 后应 按照相 关 规 定或者 电力调度 机构的 要求重新 进行相 关涉网试 验, 提交 相关 试 验报告 。 并网发 电厂应 针对运行 中出现 的新技术 、 新情 况和新 问 题, 制定、 修编涉 网安全 相关规章 制度、 技 术标准 和规程 规范 , 组 织技术 培训和安 全教育 。 未按要 求开展 上述工作 的, 每 次按装 机 容量1 小时的标 准进行 考核。 第 十八条 公用电厂如需退 网运行,必须按 规 定向 有关部 门 办 理退网 手续, 并 征得相 应电力调 度机构 同意后方 可退网 。 擅自 退 网的公 用电厂, 按照 1000 万千瓦 时的标 准进行考 核,若 退网 当 月电量 电费不足 以缴纳 的,待重 新并网 时缴纳。 6 二 、调度 运行管理 第 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和电 力调度机构应根 据 平等 互利、 协 商 一致和 确保电力 系统安 全运行的 原则, 签订并网 调度协 议。 无 并 网调度 协议,发 电厂不 得并网运 行。 第 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 电力调度机构的 要 求及 时报送 运 行 信息, 未按要求 报送信 息, 或虚 报、 瞒 报信息, 每次按 装机容 量1.5 小时 的标准 进行考 核。 第 二十一 条 并 网发电 厂应严格 服从电 力调度机 构的指 挥, 严 格遵守 调度纪律 , 迅速、 准确执 行调度 指令, 不 得以任 何借口 拒 绝或者 拖延执行。 出 现下列 情况之一 者,按 以下标准 对并网 发电厂进 行考核 。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每次按装机容量 1.5 小 时的 标准进 行考核 。 ( 二) 未如 实向电 力调度 机构报告 调度指 令执行情 况, 每次 按 装机容 量1 小时 的标准 进行考核 。 ( 三) 未如 实向电 力调度 机构反映 一、 二次 设备运 行情况 或 向电力调度 机构 错误传送设 备实 时信息,每 次按 装机容量1 小 时的标准进 行考 核;导致延 误处 理的,每次 按装 机容量2 小时 的 标准进 行考核。 ( 四) 未经 电力调 度机构 允许, 擅 自操作 调度管辖 的一、 二 次 设备, 擅自改变 一、 二 次设备运 行状态 或参数, 每次按 装机容 量2 小时 的标准进 行考核 。 7 ( 五) 在调 度管辖 设备上 发生误操 作, 未造 成后果 的, 每次 按 装机容量1 小 时的标准进 行考 核;造成后 果的 ,每次按 装机 容量3 小 时的标准 进行考 核。 ( 六) 其他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及 规程规 定认定属 于违反 调 度 纪律的 事项,情 节较轻 的每次按 5 万 千瓦时至 50 万千瓦 时的 标 准进行 考核;影 响电网 安全运行 ,情节 较重的, 每次按 50 万 千瓦时 至 500 万千瓦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直接 危及电网安全 运 行 ,情节 严重的, 最高可 按 1000 万 千瓦时 的标准进 行考核 。 第 二十二 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安全需要制定黑启 动 方案, 合理确定 关键路 径黑启动 电源。 黑启动方 案中承 担黑启 动(含 FCB ) 任 务的发电厂,应具备机组黑启动功能,做好黑 启 动机组 维护, 保 障系统 快速恢复 能力。 黑启动方 案没有 明确承 担 黑启动 任务的的 机组可 自愿申请 建设黑 启动功能 。 ( 一)承 担黑启动 (含 FCB )任务 的发电 厂,应具 备机组 黑 启 动功能 ,并通过 相关试 验。承担 黑启动 (含 FCB ) 任务但 不 具 备机组 黑启动功 能的机 组,在确 定为黑 启动任务 机组的 一年 内 , 完成 黑启动机 组功能 建设并通 过试验 , 超期仍 不具备 机组黑 启 动功能 或未通过 试验的 ,每月按 黑启动 服务能力 补偿标 准 R 6 进 行考核 ,直至具 备功能 为止。 ( 二)因 电厂自身 原因不 具备黑启 动能力 或试验不 合格时 , 发 电厂应 立即报告 所属电 力调度机 构。 在无 法提供黑 启动服 务期 8 间 ,每月 按黑启动 服务能 力补偿标 准 R 6 2 进 行考核 ,直至 机组 通 过黑启 动试验并 具备黑 启动能力 为止。 ( 三)电 力调度机 构检查 发现机组 不具备 黑启动能 力,而 发 电 厂未报 告电力调 度机构 的,每次 按黑启 动服务能 力补偿 标准 R 6 10 对发 电厂进 行考核。 无法提 供黑启 动服务期 间, 每月 按黑 启 动服务 能力补偿 标准 R 6 2 对发电 厂进行 考核,直 至机组 通过 黑 启动试 验具备黑 启动能 力为止。 ( 四) 发电 厂必须严 格按照 安全管理 规定执 行各项黑 启动安 全 管 理措施 。 出现下列 情况之 一者 , 对发 电厂按 以下标准 进行考 核。 1. 未 对黑启 动直接 相关设 备进行维 护, 每次 按黑启 动服务 能 力 补偿标 准 R 6 0.5 进 行考核 。 2. 未 制定完 善的黑 启动事 故处理预 案或未 及时修订 黑启动 事 故预案 , 相关预 案未及 时报电力 调度机 构备案, 每次按 黑启动 服 务能力 补偿标准 R 6 0.5 进行 考核 。 3. 未 按电力 调度机 构要求 进行黑启 动演习 的, 每次 按黑启 动 服 务能力 补偿标准 R 6 0.5 进行 考核 。 4. 未 进行黑 启动培 训或进 行培训无 培训记 录的, 每 次按黑 启 动 服务能 力补偿标 准 R 6 0.25 进行 考核。 5. 未 按时进 行黑启 动机组 自检或未 由具备 国家认证 资质机 构 开展试 验的, 每次 按黑启 动服务能 力补偿 标准 R 6 2 进 行考 核。 9 6. 影 响黑启 动功能 的检修 项目,未 在检修 后进行相 关试验 的 ,每次 按黑启动 服务能 力补偿标 准 R 6 2 进 行考核 。 ( 五)因 电厂原因 造成系 统恢复供 电延误 ,每次按 黑启动 服 务 能力补 偿标 准 R 6 10 进行 考核。 第 二十三 条 电 力调度 机构对并 网发电 厂 ( 机组 ) 日 发电计 划 曲线执 行偏差进 行统计 和考核。 电 力调度 机构编制 次日的 发电 计 划曲线 , 并下达 至各发 电厂。 并 网发电 厂 (机组 ) 日发 电计划 曲线为下一日机组计划发电出力对时间的函数,其横坐标为时 间,纵坐标为机组计划发电出力,一日的时间(24h )平均分 为 96 个 时段 , 每个时 段 15 分 钟, 起始 点为“l (对 应时刻 为 00 15 ) ”, 终 止为“96 (对 应时 刻为 24 00 )” 。 每一分钟发电计划出力由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 插 值确定 ,某一刻 钟整点 后第 i 分钟 的计划 出力为 15 1 n n n i P P i P P − ⋅ 其 中, n P 为 96 点 计划 曲线上 某 15 分钟 整点的 发电出力、 1 n P 为 96 点计划 曲线 上的下一 15 分 钟整点 发电出力 、i 取值为 0 ~ 14。 第 二十四 条 发 电计划 曲线应按 以下要 求传送 ( 一) 并网发 电厂于 当日 1100 前申报 下一日 可调出力 上限 , 如未按时申报,则下一日最高可调出力默认为当前最高可调出 力 , 电力 调度机构 于当日 的 2100 前 , 将下一 日的发 电计划 曲线 10 送 达并网 发电厂指 定的接 收装置。 ( 二) 如遇 传送通道 故障或 其它原因 导致发 电计划曲 线无法 在 规定的 时间内传 送到并 网发电厂 指定的 接收装置 上, 电力 调度 机构应通过调度电话或符合安全要求的通信手段将发电计划指 令 下达至 并网发电 厂。 ( 三)电 力调度机 构、并 网发电厂 的有关 人员应积 极配合, 相 互协作 ,以确保 发电计 划曲线的 正确传 送。 第 二十五 条 值 班调度 员有权按 规定修 改日发电 计划曲 线, 修 改后的 日发电计 划曲应 提前 30 分 钟下达 给并网发 电厂, 不足 30 分钟 下达的 负荷 曲线, 自下达时 刻起 30 分 钟内免 除发电 计划 曲 线考核 。 第 二十六 条 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采集的每时段发电机 组 发电量 与下达的 对应时 段发电机 组计划 发电量进 行比较, 统计 偏 差电量 和电量偏 差率。 对 电量偏差 率超出 允许正偏 差率或 负偏 差 率的, 按附 录 1 的 标准进 行考核 。 第 二十七 条 常规 并网发电厂(机 组) 、核 电厂(机 组)允 许 电量偏 差率为2.5 ; 热电联 产、 循 环流化 床、 燃- 蒸 联合循 环、 煤矸石发电机组及单机容 量 4 万千瓦及以下水电机组允许电 量 偏 差率为3 ; 水 煤浆机 组允许电 量偏差 率为6 ; 同 时符合 上 述 多种技 术特性的 机组执 行最大允 许偏差 率。 第 二十八 条 并 网发电 厂有如下 情况之 一, 可免 予发电 计划 曲 线考核 11 ( 一) 机组 投入 AGC 期间 。 ( 二) 一 次调频 正确动作 导致的 偏差。 ( 三) 机 组启动 和停运过 程中的 偏差。 ( 四) 当出现系统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 出 力时。 ( 五) 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 入 机组非 计划停运 考核。 ( 六) 穿 越水轮 机振动区 造成的 计划电量 偏差。 ( 七) 无调节能力水电机组、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低于 70 额定水 头时。 ( 八) 下 达的发 电计划曲 线变动 率超出机 组调节 能力时。 ( 九) 燃气轮机在达到温控运行时造成的计划电量的偏 差。 第 二十九 条 非计划停运时间为机组临时停运时间与等效 停 运时间 之和。 其 中, 临 时停运时 间为计 划检修和 备用之 外停运 时 间 (包 括电厂一 、 二次 设备跳闸 和电厂 资产的外 送线路 跳闸导 致 的机组 停运,煤 机因燃 煤进入预 警而导 致的停机 时间, 燃气、 燃油或生物质电厂机组因燃料供应不足无法按调度要求并网发 电 的停机 时间, 机组 因环保 排放不达 标或违 反政府相 关规定 等情 况 无法并 网发电的 停机时 间, 机组因 自身经 济原因无 法并网 发电 的 停机时 间, 计划 检修超 过批准工 期时间 , 以及备 用机组 未按要 求 并网而 推延的时 间) 。 12 煤 电、 生 物质、 核 电、 水 电及燃气 、 燃油 机组等效 停运时 间 定 义 煤 电、 生 物质、 核电 机组等 效停运时 间为机 组处于非 停运状 态, 但发电 能力达不 到额定 功率所持 续时间 折算成机 组全停 的时 间; 水 电机组 等效停运 时间为 机组处于 非停运 状态, 但发 电能力 达不到当前水头下理论最大出力所持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的 时 间; 燃 气、 燃 油机组等 效停运 时间为机 组处于 非停运状 态, 但 发 电能力达不到当前环境温度下机组理论最大出力所持续时间折 算 成机组 全停的时 间。 单 台机组 的等效停 运时间 计算公式 为 其 中, 为第 i 次的 等效停 运时间、 为 最大 发电能力 比 额 定功率 (煤电、 生物质、 核电) 或 理论最 大出力 ( 水电、 燃 气、 燃 油)或 上报发电 出力减 少的量、 为 机组 的额定功率、 为 出 力不足 持续的时 间。 第 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 月对并网发电厂 非 计划 停运情 况 进 行考核 ,每月考 核电量 为 13 其 中,Q 为当 月非 计划停 运考核电 量, 为 被考核机 组额定 容 量, N 为一 个自 然年内 累计至当 月的机 组临时停 运次数 , m 为 当 月停运 的次数, 为 机组当 月当次 临时停 运时间, 为 机组当 月 等效停 运时间。 每月机 组非计划 停运时 间在 20 小 时(燃 气、 燃 油机组 40 小时) 之内的 免于考核 ,非计 划临停时 间和等 效停 运 时间各 以 300 小 时封顶 。 对于恶 意非计 划停运情 况, 经 查实每 次 额外考 核 100 万 千瓦时 电量。 在 电网发 布的系统 运行风 险生效期 内, 相关 电厂未严 格执行 风 险防范 措施, 导 致出现 非计划停 运的, 按上述标 准的 2 倍计算 考 核风险 生效期内 的非计 划停运电 量。 第 三十一 条 并 网发电 厂有以下 情况之 一的 , 可 免予非 计划 停 运考核 (一)非电厂 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包括电网设备故障导 致 的机组 非计划停 运、 因供 水或供气 管道等 设备被外 力损坏 导致 机 组非计 划停运。 ( 二)机 组调试期 间发生 的非计划 停运。 (三)在负荷 低谷或节假日时段,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员 批准且 能按时完 成的临 时消缺。 第 三十二 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情况及相关 性 能进行 考核。 ( 一) 以 一分钟为 一个时 段, 系统 频率超 出一次调 频死区 期 间 , 实际 出力变化 量与系 统频率偏 差数值 的正负号 相同 ( 高频增 14 出 力或低 频减出力) 或一次 调频实际 动作的 积分电量 与理论 动作 积 分电量 的比值小 于规定 值的计为 不合格 。 循环流化 床 、 水煤 浆、 煤 矸石机 组一次调 频动作 合格的门 槛值, 即 一次调频 实际动 作的 积 分电量 与理论动 作积分 电量的比 值大 于 35 , 判 动作合 格, 否 则 不合格 。 其 他类 型机组 适用的比 值为 50 。 其中 , 实 际出力 变 化 量是指 相邻一分 钟实际 出力之差 。 ( 二) 一次 调频功能 投入时 间与并网 运行时 间的百分 比统计 为 一次调 频投入率; 一定时 段内一次 调频的 动作不合 格次数 与应 动作次数的百分 比为一 次调频的不合格率,一次调频合格率1- 一 次调频 不合格率 。 (三)机 组一次调频月投 入率不低 于 90 %。每降低一个 百 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 ,每 月按机组额定容 量0.5 小时 的标准 进行考 核。 ( 四)一 次调频合 格率以 100 为基 准,当 月合格率 每降低 0.1 个百 分点(不 含 0.1 个 百分点 ) , 每月按 机组额 定容量0.25 小 时的标 准进行考 核。 ( 五 ) 当月 一次调 频考核 电量最大 不超过 当月装机 容量2.5 小 时。 ( 六) 对 运行时间 长、 自 动化程度 低、 纳 入政府关 停计划 或 经过技改后确实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机组,经能源监管机构认定 后 ,一次 调频按照 以下方 法进行考 核 机 组当月 一次调频 考核金 额 (上月 考核总 金额上月 参与考 15 核 总装机 容量)机 组额定 容量 μ 。 μ 取值范 围在 0.10.5 之 间。 ( 七) 并 网发电机 组有以 下情况之 一的, 一次调频 可免予 考 核 1. 机 组一次 调频动 作调节 目标超出 机组可 调节出力 范围的 。 2. 同时 存在 AGC 指 令的。 3. 机 组退出 AGC 时 ,因发 电计划改 变,机 组处于加 减负荷 时 段的。 4. 机 组大修 后一次 调频功 能退出做 试验, 未超 过 24 小时 的。 5. 核 电机组 大修后 启动未 超过 10 天 的。 6. 燃- 蒸联 合循环机 组的汽 机与燃机 不同轴 的。 7. 无 调节能 力水电 机组、 灯泡贯流 式水电 机组低于 70 额定 水 头时。 8. 非 电厂原 因造成 一次调 频不合格 。 9. 供热机组由于当前供热量发生正负 15 及以上突变导致 的 考核。 10. 燃 气轮 机在 达到 温控运行时系统 频率 低需 要增负 荷造 成 的 考核。 11. 因电 网运行 要求 需电厂 退出一次 调频运 行的时段 。 12. 经 电力 调度 机构 值班调度员同意 退出 一次 调频进 行试 验 期 间。 13. 为 保系 统安 全, 按电 力调度机构 值班 调度 员要求 修改 相 16 关 定值导 致一次调 频不满 足要求的 。 第 三十三 条 并 网发电 机组提供 单机自 动发电控 制 (AGC), 其 AGC 月 可 用率应 达到以 下标准 煤电、 生 物质和水 电为 85 , 燃 气和燃 油机组为 95。机 组 AGC 月 可 用率达 不到 标准的 , 每 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 ,每月 按 机 组额定 容量0.1 小 时的标 准进行 考核。 单机 AGC 月可用 率AGC 月 可用 小时数/机组月并 网小时 数 100 ; 厂级 AGC 可用率 〔AGC 月可 用小 时数/ (全 月日 历 小时数- 全厂 停运 小时数 ) 〕 100 ,厂 级 AGC 月 可用率 按全 厂 统计。 因系统原 因,机 组负荷低 于机组 AGC 投入 下限的 时间 免 予考核 。 第 三十四 条 并 网发电 机组提供 单机自 动发电控 制( AGC), 其 调节性 能应达到 以下三 个标准。 三个标 准都满足 时, 合 格率为 100 % ; 其中 调节速 率不满 足时, 合 格率 减 50 % , 响 应时间 不满 足 时,合 格率减 25%,调 节精度不 满足时 ,合格率减 25 %。 当 AGC 运行性 能考 核不 合 格 时, 该时 段对应 的 AGC 补 偿为零。 并 网 发电机 组 AGC 调 节范围 应满足并 网调度 协议的约 定。 ( 一) 火电机 组 AGC 响应时 间应 小于 1 分 钟, 水电 机组 AGC 的 响应时 间应小于 20 秒。 ( 二) 燃煤 机组标 准调节 速率为额 定容量 的 1.5/ 分 钟, 循环 流 化床机 组标准调 节速率 为额定容 量的 1/ 分钟, 燃气 、 燃油 机 组 标准调 节速率为 额定容 量的 3/ 分 钟, 常规水 电机 组标准 调节 17 速 率为 额定 容量的 20/ 分 钟, 其它 类型 机组 按并网 调度 协议 规 定 的标准 调节速率 。 ( 三)AGC 调 节量 误差不 超过 1%。 按 以下标 准对并网 发电机 组单 机 AGC 性 能 进行 月度 考核 单机 AGC 考核电 量[1- (AGC 调 节响应 时间合格 率0.5 调节速率合格率0.25 调节误差合格率0.25 )] 机组额定容量 0.5 小 时。 第 三十五 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的厂级自动发电控制 (AGC ) 服务 采用 以下考 核方式 根据 单台机 组的 AGC 调节速 率 、 响应 时间、 调 节精度 情况, 按 照单个 考核指标 合格的 机组台 数 与实际 投运台数 之比 , 将考 核指 标分档 (其 中调 节速率 为 50 % -0 分档 ,响应 时间为 25 %-0 分 档, 调节精 度为 25 %-0 分 档 ), 计为 厂级 AGC 调节 速率、 响应时间 、 调节 精度, 即 厂 级 AGC 调 节速率 或响应时 间或调 节精度(i/n )M ( 其中,i 为单 台机 组 任一考 核指标合 格的机 组台数,n 为实 际投运 机组 台数 ,M 代 表调节速率为 50 %,代表响应时间为 25 %,代表调节精度为 25% )。 当 所有投 运机组考 核的三 个标准都 满足时 ,厂级 AGC 考核 合格 率为 100 %。 按 以下标 准对并网 发电机 组厂 级 AGC 性能进 行考 核 厂级 AGC 考核电 量[1- (厂级 AGC 调 节速率 合格 率0.5 响应时间合格率0.25 调节精度合格率0.25 )] 全厂装机容量 18 0.5 小 时。 第 三十六 条 并 网发电 机组有以 下情况 之一的 , 可 免予 AGC 考 核 ( 一)AGC 的 执行 速率 及精 度受一 次调 频动 作影响 ,造 成 考 核时。 (二)当机组调节范围处在死区或超出调节范围时,由于 AGC 调 节 误差 达不 到造成 考核时。 ( 三)机 组负荷平 稳时段 (即无 AGC 变 化 指令)造 成考核 时, 超出 12 小时部 分免予 考核。 ( 四)水 电机组因 水头受 限或在振 动区运 行造成考 核时。 ( 五) 混流、 轴流 转浆式 水电机组 低于额 定水 头 70时 ,灯 泡 贯流式 水电机组 不考核 调节范围 。 ( 六)燃 气轮机在 达到温 控运行时 造成的 考核。 第 三十七 条 因 电厂原 因导 致 AGC 不能投 运期 间, 其 合格 率按 0 计算,非电厂原因导致 AGC 退出运行期间合格率按 100 计 算。 第 三十八 条 对 运行时 间长 、 自 动化程 度低 、 纳 入政府 关停 计 划或经 过技改后 确实达 不到技术 要求的 机组, 经能 源监管 机构 认 定后,AGC 按 照 以下方 法进行考 核 机组 当月 AGC 考核 金额 (上 月考核 总金额上月 参与 考核 总 装机容 量)机组 额定容 量 μ 。 μ 取值范 围在 0.10.5 之 间。 19 第 三十九 条 对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合格率按以下 条 款考核 ( 一) 并网发 电厂 的母 线电压 曲线 越限 时间统 计为 不合 格 时间;合格时间与机组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电压合格 率。 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和 行 业技术 标准下达 的电压 曲线范围 或电压 值偏差的 正负 3 为标 准。 ( 二)电 压合格率 以 99.9 为基准 ,每降 低 0.05 个 百分点, 按 当月机 组容量0.25 小时 的标准进 行考核 。 ( 三) 机 组励磁系 统性能 (包括进 相能力 ) 达不到 第六十 九 条 规定的 ,期间所 发生电 压曲线考 核电量 按上 款 2 倍 计算。 ( 四) 若 并网发电 厂已经 达到无功 调节极 限能力, 但母线 电 压 仍然不 合格,该 时段免 予考核。 ( 五)全 厂停电及 停机期 间,免予 考核。 ( 六) 非 电厂原因 造成的 母线电压 不合格 的, 该时 段免予 考 核。 ( 七 ) 当月 电压曲 线考核 电量最大 不超过 当月装机 容量2.5 小 时。 ( 八) 并 网发电厂 发电机 组应具备 辅机低 电压穿越 能力, 不 具 备此项 能力的机 组,按 装机容量0.1 小时 的标准 进行考 核。 第 四十条 调 峰包括 基本调峰 和有偿 调峰 , 其分 类方法 见 南 20 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 版) 。并网发 电 厂应按 机组能力 参与电 力系统调 峰和旋 转备用。 各 机组提 供调 峰 和旋转 备用服务 ,按如 下标准进 行考核 。 ( 一) 当并 网发电厂 机组实 际最大发 电能力 无法达到 申报的 可 调出力 上限, 实际 最小发 电能力无 法达到 申报的可 调出力 下限 时, 应提 前 1 小时向 电力调 度机构值 班调度 员申报修 改可调 出力 的 上、 下 限。 最大发 电能力 缺额部分 计入第 二十九条 规定的 等效 非计划停运考核。对无法达到可调出力下限的缺额部分进行考 核 ,每日 按照以下 标准进 行考核 (小时) .2 0 min min − P P 其 中 min P 为 机组调峰 能力下 限; min P 为 机组申 报出力下 限。 ( 二) 若 并网电厂 未在 1 小时内向 电力调 度机构申 报修改 机 组 的可调 出力上限 或下限, 且未能按 调度指 令提供调 峰和旋 转备 用 服务时, 即在指定 时段内 机组实际 出力最 高值低于 当日调 度指 令 最高值 时, 缺额部 分按照 第二十九 条规定 的等效非 计划停 运进 行 考核; 或 在指定时 段内机 组实际出 力最低 值高于当 日调度 指令 所 要求的 出力最低 值,则 按照以下 标准进 行考核 (小时) 3 1 1 − P P 其 中 1 P 为 当日调度 指令要 求的出力 最低值 ; 1 P 为 当日机 组在指定 时段内 的实际出 力最低 值。 ( 三) 启停 调峰机 组、 冷备 用机组 未按调 度指令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