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2013】405号
https//pvsolar.taobao.com/ PV 光伏工厂店 https//shop144001415.taobao.com/ 联系 方式 18838903270( 微信同号 ) QQ 10589995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 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电子 [2013]4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光伏制造行业管理,推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 年第 47 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效实施, 促进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部研究制定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 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照规范条件对申请公告企业提供的 材料进行核实,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 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协调、 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的实施管理工作,对于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情况,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https//pvsolar.taobao.com/ PV 光伏工厂店 https//shop144001415.taobao.com/ 联系 方式 18838903270( 微信同号 ) QQ 1058999501 四、 2013 年申报截止日期为 2013 年 11 月 15 日,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应在截止日期前,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 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后,凡达到申报要求的企业,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可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审核情况,分批公布公告名单。 电 话 010-68208271/68271654(传真)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邮政编码 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引导光 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3]24 号)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 年第 47 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 光伏制造企业公 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 https//pvsolar.taobao.com/ PV 光伏工厂店 https//shop144001415.taobao.com/ 联系 方式 18838903270( 微信同号 ) QQ 1058999501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 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 本办法所指 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等 行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四)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 料。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 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明; https//pvsolar.taobao.com/ PV 光伏工厂店 https//shop144001415.taobao.com/ 联系 方式 18838903270( 微信同号 ) QQ 1058999501 (五)项目建设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研发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文件,研发及工艺改进投入等证明 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通过相关认证的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二)至(十二)项材料,请提供企业盖章 确认的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 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 行核实,在 30 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 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 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 行公示( 30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 布。 https//pvsolar.taobao.com/ PV 光伏工厂店 https//shop144001415.taobao.com/ 联系 方式 18838903270( 微信同号 ) QQ 1058999501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 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 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 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 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 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 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 3 月 1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 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 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三 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 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 的,可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 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https//pvsolar.taobao.com/ PV 光伏工厂店 https//shop144001415.taobao.com/ 联系 方式 18838903270( 微信同号 ) QQ 1058999501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光伏制造企业,经 整改合格 2 年后方可重 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 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 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三次 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理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