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框架战略合作协议
光伏项目框架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平谷区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市场开发及其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由乙方负责平谷区域内的光伏项目前期市场开发及拓展工作,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条 详尽了解客户及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协助做好项目前期技术咨询、市场公关等各 项前期工作。 第三条 乙方与用户单位对光伏项目达成共识后应及时向甲方说明项目详细情况,以避免其 它合作单位(人)介入该项目。 第四条 乙方保持与平谷区客户及时沟通,保证项目前期顺利推进。 第五条 乙方需要维护甲方权益,保密甲方的商业机密,且在平谷区仅与甲方进行光伏项目 的合作。 第六条 合作有效期限从 2016 年 06 月 16 日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 第七条 报酬说明乙方负责申请的光伏项目,甲方按照实际装机量按每瓦 0.03 元的标准 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八条 乙方履行本合同及在项目前期市场推广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条 变更与补充 1、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 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 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十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 发生之日起 十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