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物价局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省级电价补贴政策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扶贫办,国网湖北省 电力公司 为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脱贫,根据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 〔2017〕85 号精神,现将光 伏扶贫项目省级电价补贴支持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扶贫项目名单由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确定。 二、对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实行电价补 贴。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依据其上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 0.1 元补 贴,补贴时间为 5 年。 三、从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省电力公司要按照“一月一结算” 合同约定结算 周期的按约定结算周期执行,下同的要求,依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标准收购其上网电 量。 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名单后,省电力公司应将 2016 年起累计的省 级光伏扶贫项目补贴资金一次性结算到位,之后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电价补贴资金按照“一 月一结算” 的要求及时结算。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和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广 大贫困户和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光伏扶贫工作,营造共同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统一的光伏扶贫项目电费和补贴结算明白卡、 流程图,开通电费和补贴结算“ 绿色通道” 。 六、年度终了 3 个月内,省电力公司将光伏扶贫项目有关情况报送省物价局、省能源 局、省扶贫办。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扶贫办应分别对补贴标准、金额和项目性质、上 网模式予以核查,加强对电费和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电价和 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省扶贫办。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