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建筑设计规范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暂行)Guidelines for Applied Technology of Building-integrated Photovoltaics CJS01-2010 2010-01-26 发布 2010-02-01 实施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 布1.1.1.1.1.2 1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暂行)Guidelines for Applied Technology of Building-integrated Photovoltaics CJS01-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 江 省 电 力 设 计 院浙 江 节 能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浙 江 正 泰 太 阳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浙 江 省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批准部门杭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施行日期 2 0 1 0 年 2 月 1 日杭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1.1.1.1.1.1 2 杭建科发〔 2010〕 43 号关于发布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暂行)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实施杭州市 “阳光屋顶示范工程” 和国家光伏发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根据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太阳能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集成技术与工程应用研究” (计划编号 20091511A01)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浙江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浙江省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协作编制的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暂行) ,经专家评审, 批准为杭州市地方行业规程, 现予以发布实施。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 (暂行) 编号为 CJS01-2010(可上杭州建设网下载) ,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 (暂行) 由杭州市建委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 O一 O年一月二十六日前 言1.1.1.1.1.2 3 根据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 “太阳能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集成技术与工程应用研究” ( 计划编号 20091511A01)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导则。编制组进行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践经验, 参照国内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光伏系统设计、 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光伏系统安装和调试、环保及卫生安全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运行管理与维护。本导则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文二路 28号,邮编 310012,电子邮箱zjjkbipvdz163.com),以便修订时参考。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李海波、 杜先、 曾宪纯、 林奕、沈洪流、朱知洋、冯保华、王萌、许世文、王立、韩灵华、杨彤、任政、张伟东、张革高、刘亮球、姜涛、邢艳艳1.1.1.1.1.1 4 目 次1 总 则 1 2 术 语 23 光伏系统设计 . 43.1 一般规定 43.2 系统分类 43.3 系统设计 53.4 系统接入电网 . 74 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94.1 一般规定 94.2 规划设计 94.3 建筑设计 . 104.4 结构设计 . 124.5 电气设计 . 125 光伏系统安装和调试 . 145.1 一般规定 . 145.2 基座工程安装 155.3 支架工程安装 155.4 光伏组件工程安装 165.5 光伏系统电气工程安装 . 165.6 数据检测系统工程安装、调试 . 175.7 系统工程检测、调试 . . 176 环保及卫生、安全、消防 . 196.1 环保及卫生 . 196.2 安全 . . 196.3 消防 . . 197 工程质量验收 201.1.1.1.1.2 5 7.1 一般规定 . 207.2 光伏系统测评 218 运行管理与维护 228.1 一般规定 . 228.2 人员培训 . 228.3 维护管理 . 22附 录 A 子分项工程验收检查 24A.1 子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 24A.2 子分项工程验收项目 . 24A.2.1 基座工程 24A.2.2 支架工程 25A.2.3 光伏组件工程 . . 26A.2.4 系统电气工程 . . 281.1.1.1.1.2 1 1 总 则1.1.1 为规范太阳能光伏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促进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在杭州市的推广,制定本导则。1.1.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工程,以及既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1.1.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步投入使用。1.1.4 既有建筑安装光伏系统应按照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1.1.5 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1.1.1.1.1.1 2 2 术 语2.1.1 辐照度 irradiance 单位面积上的电磁辐射(通常指来自太阳或太阳模拟器的光)功率。2.1.2 辐照量 irradiation 在给定时间间隔内辐照度的积分。2.1.3 峰值日照时数 peak sun hours 将太阳辐照量折算成标准测试条件(辐照度 1000W/m2,光谱 AM1.5 和环境温度 25℃)下的小时数。2.1.4 太阳能光伏系统(简称光伏系统) solar energy photovoltaic PV system 利用太阳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简称光伏系统。2.1.5 光伏电池 PV cell 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器件。也称太阳电池( solar cell)。2.1.6 光伏组件 PV module 由若干光伏电池进行内部联结并封装、 能输出直流电流、 最基本的太阳电池单元, 也称太阳电池组件。2.1.7 光伏方阵 PV array 由若干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通过机械及电气方式组装成型、 并安装在支撑装置上的直流发电单元。2.1.8 光伏组件倾角 PV moudule tilt angle 光伏组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2.1.9 并网光伏系统 grid-connected PV system 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2.1.10 独立光伏系统 stand-alone PV system 不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也称离网光伏系统。2.1.11 峰瓦( Wp) Peak Watt 指太阳电池组件方阵,在标准测试条件下的额定最大输出功率。其需在 25 2℃,太阳光源辐照度 1000W/m2,符合 AM1.5 标准的太阳光谱辐照度等测试条件下获得。2.1.12 光伏与建筑一体化 building-integrated photovolatics( BIPV )通过专门设计,使光伏系统与建筑物外观协调、相互融合为一体。1.1.1.1.1.2 3 2.1.13 建材型光伏组件 building material-integrated PV module 指太阳能电池与瓦、砖、卷材、 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材料, 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卷材等。2.1.14 建筑构件型光伏组件 building component-integrated PV module 组合在一起或独立成为建筑构件的光伏构件, 如以标准普通光伏组件或根据建筑要求定制的光伏组件构成墙板、幕墙、屋面板、雨篷构件、遮阳构件、栏板构件等。2.1.15 安装型光伏组件 building envelope-mounted PV module 在屋顶或墙面上架空安装的光伏组件。2.1.16 光伏接线箱 PV connecting box 保证光伏组件有序连接和汇流功能的接线装置。2.1.17 直流主开关 DC main switch 安装在光伏方阵输出汇总点与后续设备之间的开关,包括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2.1.18 直流分开关 DC branch switch 安装在光伏方阵侧, 为维护、 检查方阵,或分离异常光伏组件而设置的开关, 包括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2.1.19 并网点 PV point of inter connection POI 指光伏电站与电网之间的直接连接点,也是光伏电站解并列点。2.1.20 逆变器 inverter 光伏电站内将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器件。 用于将电能变换成适合于电网使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电能的电气设备。2.1.21 孤岛效应 islanding effect 电网失压时,并网光伏系统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2.1.22 电网保护装置 protection device for grid 检测光伏系统并网的运行状态, 在技术指标超限情况下将光伏系统与电网安全解列的装置。1.1.1.1.1.1 4 3 光伏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做为建筑工程设计的一部分。3.1.2 光伏组件的选型和设计应与建筑结合, 在综合考虑发电效率、 发电量、 电气和结构安全、 适用美观的前提下, 优先选用建筑构件型和建材型光伏组件, 并与建筑模数相协调,满足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的要求。3.1.3 光伏系统输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 集中布置, 满足安装、维护的要求。3.1.4 光伏组件结构要求应符合光伏( PV)组件安全鉴定 第 1 部分结构要求 GB/T 20047.1- 2006 的相关规定,以使其在预期的使用期内提供安全的电气和机械的运行。3.1.5 在光伏系统相关设备安装区域的四周,应设置明显醒目的防触电警示标识。3.1.6 并网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 19939- 2005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1 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电能计量和逆流检测装置等设备;2 应符合电压偏差、闪变、频率偏差、相位、谐波、三相平衡度和功率因数等电能质量指标的要求。3.1.7 独立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 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 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19064-2003的相关规定。3.2 系统分类3.2.1 光伏系统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下列两种系统1 并网光伏系统;2 独立光伏系统。3.2.2 光伏系统按是否具有储能装置分为下列两种系统1 带有储能装置系统;2 不带储能装置系统。1.1.1.1.1.2 5 3.2.3 光伏系统按装机容量的大小分为下列三种系统1 小型系统-装机容量不大于 50kWp;2 中型系统 装机容量不小于 50kWp,不大于 200kWp;3 大型系统 装机容量不小于 200kWp。3.2.4 建筑中采用的光伏系统按其太阳电池组件的不同形式,分为以下三种系统1 建材型光伏系统;2 建筑构件型光伏系统;3 安装型光伏系统。3.3 系统设计3.3.1 应根据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 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 确定光伏系统的光伏组件材料为建材型、建筑构件型或安装型。3.3.2 光伏系统由光伏方阵、光伏接线箱、过压保护装置、逆变器(限于包括交流线路系统)、蓄电池及其充电控制装置(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电能表和显示电能质量指标的监测设备组成。3.3.3 光伏系统的设备性能及正常使用寿命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光伏系统中设备及其部件的性能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应获得相关认证;2 光伏系统中设备及其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3.3.4 光伏方阵的选择、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建筑设计确定光伏组件的类型、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可安装场地面积;2 根据光伏组件规格及安装面积确定光伏系统最大装机容量;3 根据并网逆变器的额定直流电压、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范围、光伏组件的最大输出工作电压及其温度系数,确定光伏组件的串联数;4 根据总装机容量及光伏组件串的容量确定光伏组件串的并联数;1.1.1.1.1.1 6 5 建材型光伏系统和建筑构件型光伏系统在建筑设计时就需要统筹考虑电气线路的安装布置,同时要保证每一块建材型光伏组件和建筑构件型光伏组件金属外框的可靠接地。3.3.5 光伏接线箱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光伏接线箱内应设置汇流铜母排;2 每一个光伏组件串应分别由光伏专用线缆引至汇流母排,在母排前分别设置直流分开关或直流熔断器,并在输出端设置直流主开关;3 光伏接线箱内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4 光伏接线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宜选择室内干燥的场所。设置在室外的光伏接线箱应具有防水、防尘、防腐措施,其防护等级应为 IP65 以上。3.3.6 独立光伏系统逆变器的总额定容量应根据交流侧负荷最大功率及负荷性质选择。3.3.7 并网逆变器的数量应根据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及单台并网逆变器额定容量确定。 并网逆变器的选择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功能和防止孤岛效应功能;2 逆流型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电压调整功能;3 不带工频隔离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4 无隔离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接地检测功能;5 并网逆变器应具有并网保护装置,与电力系统具备相同的电压、相数、相位、频率及接线方式;6 并网逆变器的选择应满足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3.3.8 直流侧部分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耐压等级应不小于光伏方阵额定输出电压的 1.25 倍;2 额定载流量应不小于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应不小于光伏组件或光伏方阵标准测试条件下的短路电流的 1.25 倍;3 线路损耗应小于 2。3.3.9 光伏系统防雷和接地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1.1.1.1.2 7 1 设置光伏系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采取防雷措施,其防雷等级分类及防雷措施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1994 的相关规定,且最低按三类防雷设防;2 光伏系统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1994 的相关规定执行;3 光伏系统和并网接口设备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应符合光伏( 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 -导则 SJ/T 11127- 1997 的相关规定。3.3.10 建材型光伏系统1 建材型光伏组件应保留建筑材料本身固有功能;2 建材型光伏组件的电气连接部分需设置可断开点,便于对光伏系统进行检测。3.3.11 建筑构件型光伏系统1 建筑构件型光伏组件应保留建筑构件本身固有功能;2 建筑构件型光伏系统为了保留建筑构件本身固有的功能时如果影响到太阳辐射的一致性,对于每一串组件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阻塞二极管隔离,或者单独使用控制器或者逆变器。3.4 系统接入电网3.4.1 中、 小型光伏系统不具备接入公共电网条件时, 经论证同意, 可以就近接入企业 (用户)内部电网,接入企业(用户)内部电网的光伏系统宜采用不可逆流方式。3.4.2 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隔离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光伏系统在供电负荷与并网逆变器之间和公共电网与负荷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包括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并应具有明显断开点指示及断零功能(断零功能仅对0.4KV 及以下低压系统适用);2 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置专用标识和 “ 警告 ” 、“ 双电源 ” 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1.1.1.1.1.1 8 3 光伏系统在并网处设置的并网专用开关箱(柜)应设置手动隔离开关和自动断路器,断路器应采用带可视断点的机械开关;4 中型或大型光伏系统宜设置独立控制机房,机房内应设置配电柜、仪表柜、并网逆变器、监视器等。3.4.3 通信与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应配置光伏系统自动控制、通信和电能计量装置;光伏系统宜配置相应的自动化终端设备,采集光伏系统装置及并网线路的遥测、遥信数据,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相应的调度主站;2 光伏系统应在发电侧和电能计量点分别配置、安装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并接入自动化终端设备;3 电能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计量装置应符合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7 - 2001 和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448- 2000的相关规定。1.1.1.1.1.2 9 4 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光伏系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其规划设计应根据建设地点的地理、 气候及太阳能资源条件等因素,统筹确定建筑的布局、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满足光伏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技术要求。4.1.2 应结合建筑的功能、 外观、 安装场地以及周围环境条件, 合理选择光伏组件的类型、色泽及安装位置, 不得影响安装部位的建筑功能, 外观应与建筑统一协调, 使之成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4.1.3 光伏系统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结构设计等相关专业密切配合 ,共同确定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4.1.4 安装在建筑各部位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组件,应满足该部位的使用功能、 建筑节能、 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和电气安全等要求, 并应配置带电警告标识及电气安全防护设施。4.1.5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 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 并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 防雷、 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4.1.6 安装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光伏组件损坏、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4.1.7 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为光伏系统的安装、 使用、 检修和更换等提供必要的承载条件和空间。4.1.8 光伏组件的使用期限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4.2 规划设计4.2.1 安装光伏系统的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可获取光伏发电量最大的朝向。4.2.2 安装光伏系统的建筑不应降低建筑本身或相邻建筑的建筑日照标准。1.1.1.1.1.1 10 4.2.3 应合理规划光伏组件的安装位置, 避免建筑周围的环境景观与绿化种植及建筑自身的构件的投影遮挡投射到光伏组件上的阳光。4.2.4 应对光伏构件可能引起的二次辐射光污染对本建筑或周围建筑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4.3 建筑设计4.3.1 安装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在冬至日全天日照应不低于 3h。4.3.2 合理确定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 并满足其所在部位的建筑防水、 排水、雨水、隔热及节能等功能要求。4.3.3 建筑设计应为光伏系统提供安全的安装条件。 并在安装光伏组件的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3.4 安装的光伏组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4.3.5 光伏组件的安装应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减少由于温度升高而引起光伏系统发电效率降低,单个光伏方阵面积宜不大于 50m2 ,且最小边宜不大于 3m。4.3.6 光伏组件布置在建筑平屋面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用建材型光伏组件和建筑构件型光伏组件时,应保障屋面排水通畅;2 安装型光伏组件安装支架采用固定式或可调节式安装支架;3 安装型光伏方阵中光伏组件的间距应满足冬至日上午 900 至下午 1500 不遮挡太阳光的要求;4 光伏组件的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到支座和金属埋件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作密封处理;在屋面防水层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支架基座下部应增设附加防水层;5 光伏组件宜按最佳倾角布置,并应考虑设置维修通道与人工清洗设施,通道最小宽度为 500mm;6 光伏组件周围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方阵之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屋面保护层;1.1.1.1.1.2 11 7 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屋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并作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4.3.7 光伏组件布置在建筑坡屋面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 建材型光伏组件与周围屋面材料连接部位应做好建筑构造处理,并应满足屋面的保温、隔热、防水等围护结构功能要求;2 安装型光伏组件应采用顺坡架空的安装方式,支架应与埋设在屋面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并应采取相应防水构造措施;3 顺坡架空安装的光伏组件与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安装和通风散热间隙的要求,自然通风间隙应不低于 150mm。4.3.8 光伏组件布置在阳台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 构件型阳台栏板式光伏组件,应符合阳台栏板的刚度、强度、防护功能的要求;2 安装型光伏组件附设或镶嵌在阳台栏板上,应最大程度地满足光伏系统的设计要求;3 构件型、安装型阳台栏板的光伏组件及支架应与栏板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并有防坠落措施。4.3.9 光伏组件布置在墙面及窗面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安装型光伏组件及支架应与墙面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锚固,并不应影响墙体的保温构造和节能效果;2 设置在墙面的光伏组件的引线应暗设,其穿过墙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穿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节点处;3 光伏组件镶嵌在墙面时,应与墙面装饰材料、色彩、分格等协调;4 光伏组件设置在窗面上时,应满足窗面采光、通风、节能等围护结构功能要求。4.3.10 光伏组件应用在幕墙及雨篷等构件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由光伏组件构成的雨篷、檐口和采光顶,其刚度、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还应满足排水功能及防止空中坠物的安全性要求;2 光伏幕墙的性能应满足所安装幕墙整体物理性能的要求,并应满足建筑节能的要求。1.1.1.1.1.1 12 4.4 结构设计4.4.1 应根据光伏系统的类型, 对光伏组件的安装结构、 支撑光伏系统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及相关连接件进行相应结构设计。4.4.2 光伏建筑结构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2001 的规定。4.4.3 光伏组件的支架和连接件的结构设计应计算以下效应1 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系统自重荷载、风荷载和雪荷载作用效应;2 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系统自重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3 风荷载、雪荷载按 50 年一遇的荷载值计算。4.4.4 在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系统, 应考虑其传递的荷载效应;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光伏系统, 应事先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既有建筑的结构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 加固设计应符合相应国家规范的要求。4.4.5 光伏组件的支架, 应由预埋在钢筋混凝土基座中的钢制热浸镀锌连接件或不锈钢地脚螺栓固定, 钢筋混凝土基座的主筋应锚固在主体结构内。 不能与主体结构锚固时, 应设置支架基座, 并采取措施提高支架基座与主体结构间的附着力, 满足风荷载、 雪荷载与地震荷载作用的要求。4.4.6 连接件与基座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不小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4.4.7 支架基座设计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包括抗滑移和抗倾覆验算。4.4.8 光伏方阵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2004 的规定。4.4.9 安装光伏系统的预埋件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寿命要求。4.4.10 支架及其它的安装材料,应根据光伏系统设计的使用年限选择相应的耐候材料,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4.11 受盐雾影响的安装区域和场所, 应选择符合使用环境的材料及部件作为支撑结构,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5 电气设计1.1.1.1.1.2 13 4.5.1 光伏系统机房的形式宜根据光伏方阵规模、布置形式、建筑物 群 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逆变器安装位置应靠近光伏方阵;2 配电装置和控制柜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实验。4.5.2 机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的相关规定。4.5.3 储能光伏系统宜设置独立的蓄电池室,并靠近控制器。4.5.4 蓄电池应布置在无高温、无潮湿、无震动、少灰尘、避免阳光直射、通风的场所,并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44- 2004 的相关规定。4.5.5 既有建筑设计光伏系统时,光伏系统的电缆通道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电气安全,并宜建成隐蔽工程,以保持建筑物外观整齐。1.1.1.1.1.1 14 5 光伏系统安装和调试5.1 一般规定5.1.1 安装方案1 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方案应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建筑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控制程序;2 既有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方案应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控制程序,应进行可行性论证。5.1.2 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通过论证、审批,并网接入系统已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备案;2 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已经批准;3 建筑、场地、电源、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4 预留基座、预留孔洞、预埋件、预埋管和相关设施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并已验收合格。5.1.3 光伏系统安装施工流程与操作方案应选择易于施工、维护的作业方式。5.1.4 安装光伏系统时,应对建筑物成品采取保护措施。5.1.5 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以下防触电措施1 应穿绝缘鞋,带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2 施工场所应有醒目、清晰、易懂的电气安全标识;3 在雨、雪、大风 5 级以上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室外施工作业;4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787-2006 的规定。5.1.6 安装施工光伏系统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光伏系统各部件在存放、搬运、吊装等过程中不得碰撞受损。光伏组件吊装时,其底部要衬垫木,背面不得受到任何碰撞和重压;2 光伏组件在安装时表面应铺有效遮光物,防止电击危险;3 光伏组件的输出电缆应采取可靠措施,不应非正常短路;1.1.1.1.1.2 15 4 连接无断弧功能的开关时,不应在有负荷或能够形成低阻回路的情况下接通正、负极或断开;5 连接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光伏系统,遇有光伏组件破裂的情况应及时设置限制接近的措施,并由专业人员处置;6 接通光伏组件电路后应注意热斑效应的影响,不得局部遮挡光伏组件;7 在建筑工地安装光伏系统时,安装场所上空的架空电线应有隔离措施;8 在坡度大于 10 的坡屋面上安装施工,应设置专用踏脚板;9 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时,应设置可靠防护措施佩带安全防护用品,设置醒目、清晰、易懂的安全标识;10 在特殊气象条件下,禁止施工,并设置可靠防护措施。5.2 基座工程安装5.2.1 既有建筑光伏支架、 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施工。5.2.2 在屋面结构层上现场砌(浇)筑的基座应进行防水处理,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2002 的规定。5.2.3 预制基座应放置平稳、整齐,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5.2.4 钢基座及混凝土基座顶面的预埋件, 需根据前期设计, 在支架安装前应涂防腐涂料,并妥善保护。5.2.5 连接件与基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填捣密实。5.3 支架工程安装5.3.1 安装光伏组件的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 钢结构支架的安装和焊接应符合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2001 的规定。1.1.1.1.1.1 16 5.3.2 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 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 防腐施工应符合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2- 2002 和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50224- 95 的规定。5.3.3 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5.4 光伏组件工程安装5.4.1 光伏组件强度应满足设计强度要求。5.4.2 光伏组件上应标有带电警告标识。 安装于可上人屋面的光伏系统的场所必须要有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并加围栏。5.4.3 光伏组件应按设计间距整排列齐并可靠地固定在支架或连接件上。 光伏组件之间的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5.4.4 光伏组件与建筑面层之间应留有安装空间和散热间隙, 该间隙不得被施工等杂物填塞。5.4.5 光伏幕墙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光伏幕墙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GJ/T 139- 2001的相关规定;2 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建筑幕墙 GB/T 21086- 2007 的相关规定;3 光伏幕墙应与普通幕墙同时施工,共同接受幕墙相关的物理性能检测。5.4.6 在盐雾、 积雪等地区安装光伏组件时, 应与产品生产厂家协商制定合理的安装施工方案。5.4.7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光伏组件, 应根据建筑物的建设年代、 结构状况, 选择可靠的安装方法。5.4.8 光伏组件或方阵安装时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家指定的其他条件。5.5 光伏系统电气工程安装1.1.1.1.1.2 17 5.5.1 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2002 的相关规定。5.5.2 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92 的相关规定。5.5.3 电气系统接地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92 的相关规定。5.5.4 光伏系统直流侧施工时,应标识正、负极性,并宜分别布线。5.5.5 独立光伏系统的蓄电池上方及四周不得堆放杂物。5.5.6 逆变器、控制器等设备的安装位置周围不宜设置其它无关电气设备或堆放杂物。5.5.7 穿过屋面或外墙的电线应设防水套管,并有防水密封措施,并布置整齐。5.6 数据检测系统工程安装、调试5.6.1 光伏系统示范项目,必须安装数据监测系统。5.6.2 数据监测系统安装和调试应符合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5.7 系统工程检测、调试5.7.1 光伏系统安装工程检测1 独立光伏系统工程检测,应按独立光伏系统 -设计验证 IEC 62124-2004 及光伏产品的相关标准执行;2 并网光伏系统的工程检测,应按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 19939- 2005 的相关规定执行。5.7.2 光伏系统工程调试1 光伏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必须按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光伏系统启动调试这三个步骤进行;1.1.1.1.1.1 18 2 调试和检测应符合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 19939- 2005、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19064- 2003 的要求。5.7.3 光伏系统工程安装试运行在完成了以上分部试运行以后, 应对逆变器、 充电控制器及低压电器分别送电试运行。送电时应核对所送电压等级、相序。在空载不低于 1 小时以后,检查各部位无不良现象,然后逐步投入各光伏方阵支路实现光伏系统的满负荷试运行,并作好负载试运行电压值、电流值的记录。5.7.4 新建建筑光伏工程验收前应对光伏系统进行调试与检测。5.7.5 调试和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1.1.1.1.1.2 19 6 环保及卫生、安全、消防6.1 环保及卫生6.1.1 光伏系统的设备及安装应符合环保卫生的要求。6.1.2 光伏系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6.1.3 独立光伏系统使用的蓄电池应采用密封免维护电池,存放蓄电池的场所应保证通风。维护蓄电池时,应符合蓄电池运行维护的相关规定。6.2 安全6.2.1 光伏组件区域周边宜设置安全隔离措施, 并有防止锚固点失效后光伏构件坠落的措施。6.2.2 光伏组件外围防护栏杆显著位置上应悬挂带电警告标识牌。6.3 消防6.3.1 光伏方阵安装部位应不影响建筑物本身的消防疏散。6.3.2 光伏方阵安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0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95 的规定。6.3.3 光伏系统主要室内电气设备为逆变控制器, 因此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原则应按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的相关规定执行。1.1.1.1.1.1 20 7 工程质量验收7.1 一般规定7.1.1 光伏系统的验收规定1 新建建筑光伏系统工程为建筑工程电气分部下的子分部,其验收应纳入建筑工程进行验收;2 既有建筑安装的光伏系统应作为单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7.1.2 光伏系统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00- 2001 的要求。1 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 光伏系统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由技术(质量)人员进行竣工质量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光伏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系统主要功能、现场事务质量组织竣工验收。7.1.3 光伏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合格质量标准要求;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 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程质量合格标准的要求,且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3 隐蔽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应完整。7.1.4 光伏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程合格质量标准;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 系统调试、检测和试运行应符合要求。7.1.5 光伏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1.1.1.1.1.2 21 2 材料、设备和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检验记录、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3 后置埋件、防雷装置测试记录;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5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7 系统检测报告;8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7.1.6 光伏系统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包括基座工程、 支架工程、 光伏组件工程、 光伏系统电气工程。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检查按附录 A 实施。7.2 光伏系统测评7.2.1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示范项目应对建筑应用光伏系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测评; 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7.2.2 应按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测评导则执行。1.1.1.1.1.1 22 8 运行管理与维护8.1 一般规定8.1.1 光伏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用户,进入日常运行状态。8.1.2 光伏系统交付使用前,光伏系统设计单位应协助用户建立光伏系统的管理制度,编写使用操作手册、日常检查和巡检的内容及其指导说明,并对各项条文详细说明。8.1.3 用户自行检查的项目严禁涉及带电体和潜在的带电体及设备。8.1.4 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光伏系统、锚固结构等全项目的检查。当发生极端气象灾害前应进行全面加固,发生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8.1.5 光伏系统运行发生异常时,应及时与专业维修人员联系,在专业维修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处理。主要设备和控制装置应由专业人员维修。8.1.6 发电计量装置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8.1.7 所有记录应及时归档。8.2 人员培训8.2.1 光伏系统交付使用前,光伏电站管理及操作人员应接受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光伏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和相关设备的功能。8.2.2 培训内容应包含光伏系统的工作原理和相关设备的功能,光伏系统的设计要点、关键参数、各种设备的操作、常见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