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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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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docx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 通 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航空港区发改统计局,国 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光伏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水平,促进行业健康 可持续发展,依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豫政办〔2020〕23 号)、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 导则(DL/T2041-2019)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探索创新模式,持续提升发展环境 (一)强化统筹引导。各地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原则,切实履行科学规划和管理职责,认真摸排党政机关、公共 建筑、工商业及户用屋顶资源,引导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统 筹推进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结合电网承载能力和用电 负荷增长情况,科学调控发展节奏,强化供需协同水平。 (二)鼓励开展模式创新。支持各地与光伏上下游开发企业、 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探索构建增量配网、智能微网与大电网利益 2 协调共享机制,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研究推动“光伏储 能”、光储充一体化等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因地制宜引导新兴 领域智能光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 业态模式创新。 (三)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不 得在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以备案之名行行政许 可之实。同时,要严格落实项目备案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 知书制度,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金融风险告知书等形 式,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收益和风险的宣传提醒,切实维护群 众知情权,为分布式光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良好环 境。 二、持续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户用光伏健康发展 (一)推行合同约定规范化。引导居民用户和光伏开发企业、 户用光伏经销商,参照国家能源局推荐的规范化合同范本,加强 协商,进一步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风险, 为各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合同(协议)必须明确 “企业不得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 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 (二)强化企业自律行为。户用光伏开发利用涉及群众切身 利益,各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 (2022 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 年版)要求 规范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载荷、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 3 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采购使 用光伏发电组件,确保项目安全运营。 (三)规范户用光伏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 备案”原则,明确项目备案主体,具体建设方由屋顶产权方按照 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 户用光伏项目,提供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相关资料, 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对于通过租赁他人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 施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户用光伏项目,以企业名义备案;备 案信息中须明确项目投资主体、运维主体。备案主体要对备案信 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情况、虚假申 报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 各地备案机关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 对企业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支持力度,根据业主意愿,指导当地 电网公司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备案服务。电网企业应在项目并网前 复核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备案主体的一 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后方可并网。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与电网企业、光伏开发企 业(投资主体、运维主体)加强联系,建立定期协同机制,及时 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针对损害 群众利益行为,用足用好信用平台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全力维护户用光伏市场秩序。 4 对已建成并网的存量户用光伏项目,各地要指导电网企业开 展项目信息摸排,明确房屋屋顶产权所有人、光伏发电资产所有 人,督促光伏发电资产所有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项目运维、 安全责任单位,推动形成“问有人解、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良 好局面。摸排汇总报备等工作于 2023 年底前完成。 三、提升分布式光伏调节能力,促进网源协同发展 (一)认真落实接入承载力评估要求。各地组织电网企业开 展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明确分布式 光伏开发红、黄、绿区域,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并适时缩短测算 公布周期;优先支持绿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黄色、红色 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待落实消纳条件后,再行开发建设。 电网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新能源云平台应用建设, 为查询信息、发布结果提供便捷服务。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积极 推动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等相关抽查评估工作。 (二)持续提升承载能力。各地要组织当地电网企业、光伏 开发企业,制定分布式光伏承载力提升工作方案,通过科学合理 规划电网建设、合理规划储能设施建设、实施汇流升压接入等措 施,切实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承载能力。鼓励光伏开发企业在红 色、黄色区域采取整体规划、统筹开发模式,改善区域电网承载 能力,创新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 (三)坚持就地就近消纳。依据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 评估结果,合理安排即期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各级电网主变 5 (配变)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 过设备额定容量的 80。鼓励户用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工商业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实现用户侧就近就地消纳,提升 分布式光伏发电效益,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 (四)规范涉网技术标准。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我委 组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相关科研设计单位,编制了河南 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试行)(详见附件),要落 实文件要求,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信、保护、计量、自 动化等技术标准,接受统一调度,公平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和 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促进网源协同互动。 各地可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分布式光伏 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试行) 2023 年 10 月 31 日 6 附 件 河南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试行) 7 目 录 1 总体要求 1.1 适用范围 .9 1.2 基本规定 .9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 2 系统一次 2.1 总体原则 .12 2.2 分布式电源承载力 .12 2.3 接入电压等级及场景 .13 2.4 并网点选择 .14 2.5 主要设备选型 .15 3 储能推荐场景 3.1 总体要求 .19 3.2 技术要求 .19 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4.1 总体要求 .20 4.2 涉网保护配置要求 .20 4.3 涉网保护的校核及备案内容 .21 5 调度自动化 5.1 总体要求 .23 5.2 数据采集范围 .23 5.3 远动系统 .24 5.4 功率控制要求 .25 8 5.5 安全防护 .25 5.6 其它要求 .25 6 系统通信 6.1 总体要求 .27 6.2 通信通道要求 .27 6.3 通信方式 .27 6.4 通信设备供电 .28 6.5 通信设备布置 .28 7 计量 7.1 总体要求 .29 7.2 计量点设备配置原则 .29 8 涉网性能 8.1 总体原则 .32 8.2 频率适应性 .32 8.3 电压适应性 .33 8.4 功率因数 .34 8.5 电能质量及防孤岛 .35 9 分布式光伏典型接网方案 9.1 380/220 伏接网方案 37 9.2 10 千伏接网方案 .41 9.3 35 千伏接网方案 .47 附录 1 相关定义 .53 附图 1 并网点、公共连接点和产权分界点示意 .54 9 1 总体要求 1.1 适用范围 1.1.1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 号)、国家能 源局关于 2019 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9〕49 号),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 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 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主要包括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大类。 1.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 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1.1.3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系统接入方 案、设备选型、涉网性能、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装置、系统通信、计量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1.2 基本规定 1.2.1 分布式光伏开发应优先就近消纳、就地平衡,避免 远距离、跨区域送电,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 增长相协调。 1.2.2 各县(区)进行光伏开发应编制整体开发方案,并 取得电网企业消纳意见,其中分布式光伏开发总规模应满足 10 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19) 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避免向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 1.2.3 分布式光伏应当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承担起成为合格电源的责任和义务,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 并按照“光伏 储能” 等方式进行开发,确保具备一次调频等相 关调节能力。 1.2.4 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 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自行预留远方控制接口、 保留相应能力。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37408-2019 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 GB/T 33593-2017 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 GB/T 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GB/T 19939-2005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 19862-2016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 GB/T 1454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24337-200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 GB/T 36572-2018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 GB/T 22239-201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11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33982-2017 分布式电源并网继电保护技术规范 GB/T 17215.322-2008 交流电测量设备特殊要求 NB/T 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 DL/T 2041-2019 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 DL/T 5003-2017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 DL/T 584-2017 3kV〜 110kV 电 网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运 行 整 定 规 程 DL/T 448-2016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14-2007 多功能电能表 DL/T 698-2017 电能表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 Q/GDW 11147-2017 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 Q/GDW 1480-2015 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Q/GDW 11442-2015 通信电源技术、验收及运行维护规 程 Q/GDW 625-2013 配 电 自 动 化 建 设 与 改 造 标 准 化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Q/GDW 380.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管理规范 Q/GDW 10650.2-2021 电能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 电能质量监测装置 Q/GDW 1650.3-2014 电能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 监测终端与主站间通信协议 12 豫发改新能源〔2021〕721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 屋顶光伏发电开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网办〔2021〕564 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积极支持科学服务整县屋顶光伏开发工作指引的通知 13 2 系统一次 2.1 总体原则 2.1.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电压等级的选取,应 按照安全性、灵活性、经济性的原则,根据分布式光伏开发容 量、导线载流量、上级变压器及线路可接纳能力、所在地区配 电网情况、周边负荷分布和电源规划情况,经综合比选确定。 2.2 分布式电源承载力 2.2.1 分布式电源承载力评估应基于电力系统现状和规划, 依据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 2019)开展,评估结果应至少包含评估等级、可开放容量、评 估结果图。 2.2.2 承载力评估等级为绿色的区域,推荐分布式光伏接 入。 2.2.3 承载力评估等级为黄色的区域,分布式光伏承载力 已接近饱和,按照 DL/T 2041-2019 要求,确需接入的项目应 开展专项分析。 2.2.4 承载力评估等级为红色的区域,按照 DL/T 2041- 2019 要求,在承载力得到有效改善前,暂停新增分布式电源接 入。 2.2.5 对于黄色、红色区域,通过加大电能替代力度、优 化用电负荷曲线、合理布局储能设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方式可 14 提升接入能力。通过配置储能提升承载力的,一般黄色区域不 低于项目装机容量 15、2 小时,红色区域不低于项目装机容 量 20、2 小时。 2.3 接入电压等级及场景 2.3.1 装机容量在 0.4 兆瓦及以下时,采用 220/380 伏电压 等级并网。根据居民住宅进户线载流量和可靠供电要求,合理 确定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装机容量,充分发挥既有进户线作用; 当装机容量超过进户线载流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将全部 装机或超出容量部分,采用专线汇集就近接入配变低压侧母线、 分支箱或低压主干线,一般不改造进户线。当同一配变供电范 围内开发规模超过低压网用电负荷且引起配变反向重过载或用 户过电压时,可采用专变汇集升压后接入 10 千伏电网。 2.3.2 单个接入点装机容量在 0.4 兆瓦和 6 兆瓦之间时,采 用 10 千伏电压等级并网。规模较大的整村光伏以及第三方开 发的工业园区项目宜采用专线汇集升压方式接入 10 千伏公用 电网。 2.3.3 装机容量在 6 兆瓦和 20 兆瓦之间, 村 庄 规 模 较 大 或 多 个 村 连 片 开 发 、 仓 储 物 流 园 区 等 区 域 , 经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可 采 用 一 回 或 多 回 10 千 伏 线 路 接 入 公 用 电 网 变 电 站 10 千 伏 母 线 , 也 可 通 过 一 回 35 千 伏 专 线 接 入 公 用 电 网 变 电 站 母 线 , 或 T 接 35 千 伏 线 路 。 15 表 2.1 分布式光伏接入电压等级建议表 单个并网点容量 并网电压等级 0.4 兆瓦及以下 220/380 伏 0.4 兆瓦-6 兆瓦 10 千伏 6 兆瓦-20 兆瓦 35 千伏 注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规模化开发项目 优先汇集接入。 2.4 并网点选择 2.4.1 35 千伏并网点选择 a)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可通过一回 35 千伏专线接入 公用电网变电站母线,或 T 接 35 千伏线路。 b)余电上网(接入用户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可通过 1 回或多回线路接入用户 35 千伏母线。 2.4.2 10 千伏并网点选择 a)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可专线接入公共电网变电站 l0 千伏母线,公共电网开关站、环网室(箱)、配电室 10 千伏 母线等,可 T 接接入公共电网 10 千伏线路。 b)余电上网(含全额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可专线接 入用户开关站、环网室(箱)、配电室或箱变 10 千伏母线等。 c)当并网点与所接入用户母线之间距离很短时,可在分 布式光伏与用户母线之间只装设一个开关设备,并将相关保护 配置于该开关。 16 2.4.3 380/220 伏并网点选择 a)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公共电网配电箱出线 开关,T 接接入公共电网架空线路,可接入配电室、箱变低压 出线开关等。当并网点与公共连接点之间距离很短时,可在分 布式光伏与公共连接点之间只装设一个开关设备,并将相关保 护功能集成于该开关。 b)余电上网(含全额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专线接入 用户配电箱/架空线路、用户配电室、箱变或柱上变低压母线等。 2.4.4 分布式光伏接入用户内部时,光伏业主与供电用户 应为同一主体,非同一主体时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接入运 营。 2.4.5 在考虑设备承载力基础上,一个公共电网变电站宜 选择部分 10 千伏线路集中接入,提升电网三道防线措施的适 应性。 2.5 主要设备选型 2.5.1 配电变压器选择 a)分布式光伏接入低压公用电网时,为保障用户供电安 全和电能质量,原则上不更换现有公用配电变压器。公用配电 变压器容量应根据供电区域内最大负荷选取,当分布式光伏接 入容量超出分布式电源承载力范围时,鼓励采用汇集后升压接 入方式,当不能满足调压或电压质量要求时,可采用有载调压 17 变压器。 b)分布式光伏采用汇集升压方式时,考虑变压器功率因 数和适当裕度,场站内升压变压器容量一般按照光伏装机容量 的 11.1 倍选取。 c) 分 布 式 光 伏 接 入 用 户 内 部 电 网 时 , 用 户 升 压 变 配 置 原 则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 在 接 入 重 要 用 户 或 对 电 能 质 量 要 求 高 的 用 户 内 部 电 网 时 , 可 采 用 专 变 ( 隔 离 变 、 升 压 变 ) 接 入 其 内 部 配 电 系 统 。 2.5.2 导线选择 a)导线截面宜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开发潜力、负荷发展 需求等因素一次选定,并与变压器容量、台数相匹配。 b)分布式光伏送出线路导线截面选择需根据所需送出的 容量、并网电压等级选取,并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效率等因素, 接入公网时应结合本地配电网规划与建设情况选择适合的导线, 一般按持续极限输送容量选择。 c)汇集后接入主干线路的送出导线截面应根据各汇集线 路持续极限输送容量之和选择。 2.5.3 断路器选择 a) 1035 千伏断路器型式及要求 分布式光伏并网点应安装易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开断 点、带接地功能、可开断故障电流、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 闸功能的断路器。根据短路电流水平选择设备开断能力,并需 18 留有一定裕度,10 千伏一般宜采用 20 千安或 25 千安,35 千 伏一般宜采用 31.5 千安或 25 千安。断路器宜具有“三遥” 功能 并满足相应通信规约要求。 b)380 伏/220 伏断路器型式及要求 分布式光伏并网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指示、可 开断故障电流能力,具备失压跳闸、低电压闭锁合闸等功能的 断路器。根据短路电流水平选择设备开断能力,并留有一定裕 度,应具备电源端与负荷端反接能力。与电能表配套实现并离 网控制的断路器,应同时满足Q/GDW 11421-2020 电能表外 置断路器技术规范技术要求。 c)当分布式光伏并网公共连接点为负荷开关时,应改造 为断路器。 2.5.4 并网逆变器选择 a)并网逆变器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中规定的 包括元件容量、电能质量和防孤岛等方面要求。 b)并网逆变器应具备与本地能量管理系统、台区智能融 合终端、调度自动化、用电信息采集、配电自动化等系统通信 的功能,采用国家或行业(团体)标准规定的主流通信协议规 约,至少预留 1 路独立通信接口供电力调度机构使用。 c)并网逆变器应具备有功、无功功率调节功能,并能够 根据调度指令调节功率输出,输出功率偏差及功率变化率不应 超过调度机构的给定值。 19 2.5.5 电能质量监测装置 a)变电站供电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总容量超过所有主变总 容量 25的主变高低压侧,以及 10(6)千伏35 千伏并网的 分布式光伏的接入的变电站出线,应装设满足 Q/GDW 10650.2 和 Q/GDW 10650.3 要求的专用电能质量监测终端,监测指标 的测量方法与测量准确度应满足 A 级要求。 b)3 80/220 伏 低 压 光 伏 总 容 量 超 过 配 变 额 定 容 量 25以 上 的 配 变 低 压 侧 , 应 装 设 具 备 部 分 电 能 质 量 指 标 测 量 功 能 的 非 专 用 终 端 , 例 如 台 区 智 能 融 合 终 端 、 智 能 电 能 表 等 , 监 测 指 标 的 测 量 方 法 与 测 量 准 确 度 应 满 足 Q/GDW 10650.2 规 定 的 S 级 ( 含 ) 以 上 要 求 。 c)电能质量监测数据应远程传送至省级监测主站,历史 数据至少保存一年。 20 3 储能推荐场景 3.1 总体要求 3.1.1 储 能 是 提 升 电 力 系 统 灵 活 性 、 经 济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重 要 手 段 , 是 提 高 风 、 光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消 纳 水 平 的 关 键 技 术 。 拟 通 过 建 设 储 能 提 升 承 载 能 力 的 开 发 企 业 要 结 合 开 发 时 序 、 当 地 用 电 负 荷 发 展 情 况 , 通 过 共 享 储 能 和 分 布 式 储 能 并 举 , 促 进 分 布 式 光 伏 就 地 就 近 消 纳 。 3.1.2 鼓励光伏开发企业、设备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创新新型储能应用场景,在社区、台区建设与分布式光伏并网 电压等级相适应的储能设施,提升分布式光伏就地消纳水平;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 见(豫政办〔2023〕25 号)相关要求,由企业自行选择执行 配建或独立储能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分散建设的储能设施通过 “虚拟电厂 ”等形式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3.2 技术要求 3.2.1 储能设施优先在分布式光伏主要并网点集中建设, 优先采用 380 伏并网,以解决光伏台区就地无法消纳、电压偏 差、设备重过载等问题。 3.2.2 储能设施宜以不出现长时间大规模反送、不增加系 统调峰负担为原则,综合考虑开发规模、负荷特性、分布式电 源承载力等因素,确定储能配置容量。 3.2.3 储能设施充放电次数、容量衰减、消防安全等应符 合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21 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4.1 总体要求 4.1.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 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其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3kV110kV 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8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光伏发电站接入电 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和分布式电源并网继电保 护技术规范(GB/T 33982)的要求。 4.1.2 分布式光伏应具有在电网故障及恢复过程中的自保 护能力。 4.1.3 分布式光伏的接地方式应与电网侧的接地方式相适 应,并应满足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配合的要求。 4.1.4 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快速监测孤岛且立即断开与电网 连接的能力。变流器配置的防孤岛保护动作时间应符合电网侧 备自投和线路重合闸配合要求。 4.1.5 分布式光伏切除时间应符合线路保护、重合闸、备 自投等配合要求,以避免非同期合闸。 4.2 涉网保护配置要求 4.2.1 1035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线路保护 a)分布式光伏采用专用送出线路接入系统时,应配置阶 22 段式(方向)过流保护、故障解列。若根据系统要求需要采用 全线速动保护时,应配置光纤纵联差动保护。 b)分布式光伏采用 T 接线路接入系统时,应配置阶段式 (方向)过流保护、故障解列;当过流保护无法整定或配合困 难时,可配置多端纵联差动保护。 c)分布式光伏经开关站(配电室、箱变)接入系统时, 应配置阶段式(方向)过电流保护、故障解列。 4.2.2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线路保护 分布式光伏以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时,并网点和 公共连接点的断路器应应具备短路瞬时、长延时保护功能和分 励脱扣、欠压脱扣功能。 4.2.3 重合闸 a)专线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应在系统接入审查时与用户 商定线路采用的重合闸方式。当无线路 PT 或线路 PT 安装困 难时,可商定采用停用重合闸方式;当重合闸投入时,应安装 线路 PT 并采用检无压或检同期重合方式。 b)T 接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线路,重合闸应考虑与分布式 光伏侧故障解列、防孤岛保护的配合。重合闸方式宜采用检同 期、检无压方式,无线路 PT 时可能引起非同期合闸的,宜停 用线路重合闸。 4.3 涉网保护的校核及备案内容 4.3.1 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后,应根据相关技术规程、电 23 网运行情况、设备技术条件及电网调控机构下发的系统等值阻 抗和边界定值限额,做好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校核工作。当电 网结构、设备参数和短路电流水平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校核相 关涉网保护的配置和定值,避免发生保护不正确动作。 4.3.2 接入 10kV(6kV)~35kV 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涉 网保护定值应报所接入电网调控机构备案,备案包括如下内容。 a)并网点开断设备技术参数;b)保护功能配置;c )故障解 列定值;d)逆变器防孤岛保护定值及逆变器控制策略;e)阶 段式过电流保护定值及整定书(含中间计算过程);f)纵联 差动保护定值(配置多端纵联差动保护);g)重合闸相关定 值。 24 5 调度自动化 5.1 总体要求 5.1.1 分布式光伏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通 过 1035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应采用直采直控方式。 通过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的监控方式可根据 各地区现有主站系统现状、光伏开发模式,因地制宜选取,宜 采用群调群控方式。 5.1.2 通过 1035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当接 入容量超过 10 兆瓦时,应配置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系统 应具有中期、短期、超短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功能。 5.2 数据采集范围 5.2.1 分布式光伏数据采集范围应包括遥测、遥信、电能 量信息,可包括电能质量监测数据、环境监测仪数据(温度、 湿度、光照直辐射、光照散辐射)等。 5.2.2 通过 1035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含自 发自用和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应至少具备表 5.1 中的遥测、遥 信、电能量、电能质量监测信息,具备条件时宜上传环境监测 仪数据。 5.2.3 通过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应至少具 25 备上传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能量和并网点开 关位置信息。 分布式光伏数据采集应满足实时性和精度要求。 表 5.1 分布式光伏数据采集范围 数据类型 数据采集范围 遥测 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 实时数据 遥信 并网点开关位置、事故总信号(有条件)、主要保护动作信息等 非实时数据(电能量数据) 发电量、产权分界处电能量 电能质量数据 并网点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电压偏差、三相不平衡、直流分量等 其他数据 环境监测仪数据(为功率预测做数据支撑) 5.3 远动系统 5.3.1 通过 35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应配置双套 调度数据网设备,远动信息通过调度数据专网接入调度自动化 主站。 5.3.2 通过 10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远动信息上 传经远动终端,应采用调度数据专网方式或 5G 虚拟专网通信 方式,接入相应的调度自动化主站。 5.3.3 通过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经集中器 或智能融合终端,可采用无线公网通信方式接入相应的用电信 息采集系统或配电自动化等主站,同时应采取信息通信安全防 护措施,满足信息安全防护要求。 26 5.3.4 调度自动化系统可通过与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配电 自动化等主站交互的方式满足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 式光伏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 5.3.5 通信方式和信息传输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与调 度自动化系统专网通信应采用 DL/T 634.5104 通信协议。 5.4 功率控制要求 5.4.1 分布式光伏应具备远程功率控制技术措施,具备遥 控和遥调功能,可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远方控制解/并列、启停 和发电功率指令。 5.4.2 分布式光伏应具备有功功率连续平滑调节的能力, 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调度部门发送的有功功率及有功功率变化 的控制指令,其调节速度和控制精度应能满足调度部门有功功 率调节的要求。 5.4.3 分布式光伏应能根据调度部门指令,自动调节其发 出(或吸收)的无功功率,控制并网点电压在正常运行范围内, 其调节速度和控制精度应能满足电力系统电压调节的要求。 5.5 安全防护 5.5.1 信息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 年 第 14 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监控系统 网络安全防护导则(GB/T 36572)及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 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要求,满足安全分区、 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要求。 27 5.6 其它要求 5.6.1 通过 35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其涉网自 动化设备应配置独立时钟,支持北斗及 GPS 对时;通过 10 千 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可采用相应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 规约对时方式;通过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 相关设备应能够支持所接入主站系统的规约对时。 5.6.2 通过 35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应设置 UPS 交流电源,供调度数据网设备、远动装置、关口电能表、电能 量终端服务器等使用。通过 10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 伏可根据负荷情况配置 UPS 交流电源。 28 6 系统通信 6.1 总体要求 通信应适应电网调度运行管理规程及营销信息采集规范的 要求。通信设备选型应与现有通信网络设备兼容,保持网络完 整性。 6.2 通信通道要求 6.2.1 应根据分布式光伏的规模、电压等级、接入方式、 调度关系、继电保护、用电信息采集等需求,确定通道要求。 6.2.2 通信通道应具备故障监测、通道配置、性能检测、 安全管理、资源统计等维护管理功能。 6.3 通信方式 6.3.1 通过 35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通信通道 应具备实时上传分布式光伏运行工况数据与接收调度控制指令 的能力,应采用光纤通信方式。 6.3.2 通过 10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根据公共 连接点所在区域光纤专网通信通道和无线专网等覆盖情况,优 先采用光纤通信方式。 6.3.3 通过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业务终端 (采集器、智能断路器、智能电表等设备),应支持 RS485、HPLC、HPLC/RF 双模等通信方式,实现与逆变器、 台区智能融合终端、集中器等装置的信息交互。具体通信方式 29 根据各地区现有主站系统现状、光伏开发模式,因地制宜选取。 6.4 通信设备供电 6.4.1 通信设备电源性能应满足通信电源技术、验收及 运行维护规程(Q/GDW 11442的相关要求。 6.4.2 通信设备供电应与其它设备统一考虑。 6.5 通信设备布置 通信设备宜与其它二次设备合并布置,并考虑通信设备防 雷接地及电磁隔离要求。 30 7 计量 7.1 总体要求 7.1.1 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应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发电量计量点设置计量表计。 7.1.2 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应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 处、发电量计量点、用户自用电处设置计量表计。 7.1.3 通过 10~35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应在 产权分界点按主副配置关口计量表,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采用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表计和专用计量柜(箱)。 7.2 计量点设备配置原则 7.2.1 计量表计配置标准和技术要求参照电能计量装置 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16)。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 交流电测量设备特殊要求第 22 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 (0.2S 级和 0.5S 级) (GB/T 17215.322-2008)和多功能 电能表(DL/T 614-2007)的要求。 7.2.2 电能表宜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 本地通信功能,可通过采集终端实现远传功能,接入用电信息 采集系统主站。容量 100kVA 及以上的余额上网用户采用三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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