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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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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0 附件 2016 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到 2016 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5.7 亿千瓦, 占全部电力装机的 34.6,其中水电装机 3.32 亿千瓦,占全 部电力装机的 20.2;风电装机 1.49 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 机的 9.0;光伏发电装机 7742 万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 4.7;生物 质发电装机 1214 万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 0.7。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6 年,包含水电在内,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15058 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25.4,同比上 升 0.9 个百分点。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本地生产、本地利用 以及外送电力消纳量情况,2016 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 电力消纳量占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如下 表 1 2016 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省(区、市)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亿 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比重 同比增加百分点 北京 107 10.5 2.0 天津 75 9.3 1.5 河北 335 10.3 2.1 山西 218 12.1 3.3 内蒙古 428 16.4 2.5 辽宁 259 12.7 2.8 吉林 138 20.7 4.7 黑龙江 141 15.7 2.0 1 省(区、市)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亿 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比重 同比增加百分点 上海 484 32.6 2.8 江苏 699 12.8 1.1 浙江 772 19.9 1.4 安徽 221 12.3 2.7 福建 704 35.8 8.6 江西 322 27.2 2.8 山东 327 6.1 0.8 河南 311 10.4 1.3 湖北 678 38.4 1.4 湖南 743 49.7 3.3 广东 1902 33.9 0.8 广西 678 49.9 -7.8 海南 35 12.3 2.5 重庆 447 48.7 -0.7 四川 1745 83.1 4.0 贵州 512 41.2 2.9 云南 1147 81.3 0.5 西藏 42 84.9 0.5 陕西 135 10.1 -3.3 甘肃 457 42.9 0.5 青海 398 62.4 -7.6 宁夏 187 21.1 5.5 新疆 410 22.9 0.3 全国 15058 25.4 0.9 三、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6 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3717 亿 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 6.3,同比上升 1.3 个百分 点。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送电 力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2016 年,各省(区、市)非水电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如表 2 2。 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比重增长来看,云南、宁夏、 青海三省同比增长较快,分别上升了 7.4、5.7 和 4.8 个百分 点。从完成 2020 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目标情 况来看,青海、宁夏、云南、内蒙古、吉林和山西非水电可再 生能源消纳比重已达到 2020 年目标,贵州、甘肃、黑龙江、 安徽、京津冀和江西接近实现目标,陕西、海南、广东、辽宁 和山东实现 2020 年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表 2 2016 年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省(区、 市) 非水电可再生能 源电力消纳量 (亿千瓦时) 非水电可再生能 源电力消纳比重 同比增加 百分点 2020 年非水电可 再生能源电力消 纳比重目标 实现 2020 年 目标进展情况 青海 117 18.3 4.8 10 8.3 宁夏 169 19.1 5.7 13 6.1 云南 176 12.5 7.4 10 2.5 内蒙古 398 15.3 3.3 13 2.3 吉林 91 13.7 1.5 13 0.7 山西 179 10.0 3.0 10 0.0 贵州 57 4.6 2.6 5 -0.4 甘肃 133 12.5 1.1 13 -0.5 黑龙江 111 12.4 1.3 13 -0.6 安徽 110 6.1 2.2 7 -0.9 河北 293 9.0 1.4 10 -1.0 北京 91 9.0 1.4 10 -1.0 天津 72 9.0 1.4 10 -1.0 江西 44 3.8 1.6 5 -1.2 新疆 199 11.1 0.6 13 -1.9 湖北 83 4.7 1.0 7 -2.3 河南 132 4.4 2.1 7 -2.6 四川 48 2.3 0.9 5 -2.7 江苏 227 4.2 0.9 7 -2.8 3 省(区、 市) 非水电可再生能 源电力消纳量 (亿千瓦时) 非水电可再生能 源电力消纳比重 同比增加 百分点 2020 年非水电可 再生能源电力消 纳比重目标 实现 2020 年 目标进展情况 西藏 5 10.1 1.9 13 -2.9 湖南 62 4.1 1.3 7 -2.9 上海 30 2.0 0.4 5 -3.0 福建 74 3.7 0.3 7 -3.3 重庆 15 1.6 0.2 5 -3.4 浙江 138 3.6 1.2 7 -3.4 广西 18 1.3 0.3 5 -3.7 山东 302 5.6 0.6 10 -4.4 辽宁 175 8.6 0.9 13 -4.4 广东 104 1.9 0.1 7 -5.1 海南 13 4.5 0.5 10 -5.5 陕西 50 3.8 1.1 10 -6.2 全国 3717 6.3 1.3 9 -2.7 注京津冀、河南、江苏、浙江、山东、辽宁、陕西具备条件接纳超额完成 2020 年目 标地区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现有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未充分发挥输送非水电可再 生能源电力的作用。 四、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 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照可再生能 源法要求,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 年利用小时数,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 2016 年,辽宁、河北和山西达到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 用小时数要求,内蒙古、新疆、甘肃、宁夏、黑龙江和吉林六 省(区)未达到要求,其中,甘肃全省、新疆 III 类资源区、吉 林 III 类资源区实际 利用小时数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 数偏差超过 480 小时。 2016 年,山西和黑龙江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 用小时数要求,内蒙古 I 类资源区、新疆、甘肃、青海 I 类资 4 源区、宁夏、陕西、吉林、辽宁和河北等地区未达到要求,其 中,新疆和甘肃实际利用小时数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 数偏差超过 350 小时。 5 表 3 2016 年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 偏差情况省(区) 资源区 地区 保障性收购 利用小时数 实际利用 小时数 小时数 百分比 Ⅰ类 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 2000 1938 -62 -3.1内蒙古 Ⅱ类 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 1900 1724 -176 -9.3 Ⅰ类 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 1900 1723 -177 -9.3 新疆 Ⅲ类 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 市以外其他地区 1800 1209 -591 -32.8 Ⅱ类 嘉峪关市、酒泉市 1800 1045 -755 -41.9甘肃 Ⅲ类 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 1800 1179 -621 -34.5 宁夏 Ⅲ类 宁夏 1850 1553 -297 -16.1 Ⅲ类 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 1900 1703 -197 -10.4黑龙江 Ⅳ类 黑龙江省其他地区 1850 1652 -198 -10.7 Ⅲ类 白城市、松原市 1800 1317 -483 -26.8吉林 Ⅳ类 吉林省其他地区 1800 1454 -346 -19.2 辽宁 Ⅳ类 辽宁 1850 1928 78 河北 Ⅱ类 张家口市 2000 2054 54 山西 Ⅳ类 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 1900 1926 26 6 表 4 2016 年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 偏差情况省(区) 资源区 地区 保障性收购 利用小时数 实际利用 小时数 小时数 百分比 Ⅰ类 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 1500 1476 -24 -1.6内蒙古 Ⅱ类 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 1400 1505 105 Ⅰ类 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 1500 956 -544 -36.3新疆 Ⅱ类 除Ⅰ类外其他地区 1350 853 -497 -36.8 Ⅰ类 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 1500 995 -505 -33.7甘肃 Ⅱ类 除Ⅰ类外其他地区 1400 1041 -359 -25.6 Ⅰ类 海西 1500 1403 -97 -6.5青海 Ⅱ类 除Ⅰ类外其他地区 1450 1453 3 宁夏 Ⅰ类 宁夏 1500 1269 -231 -15.4 陕西 Ⅱ类 榆林、延安 1300 1246 -54 -4.2 黑龙江 Ⅱ类 黑龙江 1300 1334 34 吉林 Ⅱ类 吉林 1300 1146 -154 -11.8 辽宁 Ⅱ类 辽宁 1300 1140 -160 -12.3 河北 Ⅱ类 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 1400 1382 -18 -1.3 山西 Ⅱ类 大同、朔州、忻州 1400 1560 160 7 五、特高压线路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 2016 年,11 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 2334 亿千瓦时,其 中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 1725 亿千瓦时,占全部输送电量的 74。国家 电网公司覆盖区的 9 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 1808 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 1198 亿千瓦时,占全 部输送电量的 66;南方电网公司覆盖区的 2 条特高压线路 输送电量 526 亿千瓦时,全部为可再生能源电量。 表 5 2016 年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情况 序号 线路名称 年输送电量 亿千瓦时 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 亿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输送电量占比 1 长南线 82.5 29.2 35 2 锡盟-山东 32.8 0 0 3 皖电东送 202.9 0 0 4 浙福线 17.1 0 0 5 复奉直流 326.1 324.8 100 6 锦苏直流 383.3 382.5 99 7 宾金直流 367.5 367.5 100 8 天中直流 322.6 73.4 23 9 灵绍直流 72.8 20.8 29 10 楚穗直流 261.8 261.8 100 11 普侨直流 264.5 264.5 100 全国 2333.9 1724.5 74 注1-9 项数据为国家电网公司报送,10-11 项数据为南方电网公司报送。 六、国家清洁能源(新能源)示范省(区)情况 浙江。2016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稳步提高, 达到 772 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19.9, 同比上升 1.4 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138 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3.6,同比上 8 升 1.2 个百分点。 四川。2016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增幅较大, 达到 1745 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83.1, 同比上升 4.0 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48 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2.3,同比上升 0.9 个百分点。 宁夏。2016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大幅提高, 达到 187 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21.1, 同比上升 5.5 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169 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19.1,同比上 升 5.7 个百分点。风电和光伏发电均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 利用小时数要求,偏差分别为 297 小时和 231 小时。 甘肃。2016 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457 亿千 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 42.9,同比上升 0.5 个 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 133 亿千瓦时,占 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 12.5,同比上升 1.1 个百分 点。风电和光伏发电均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 求且偏差较大,风电 II 类和 III 类资源区偏差分别为 755 小 时和 621 小时,光伏发电 I 类和 II 类资 源区偏差分别为 505 小时和 359 小时。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9 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1、各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本地区可再生 能源发电量(不含抽水蓄能电量),加上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 电量,再扣除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 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 量 – 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跨区送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2、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占比,等于各省(区、市) 可再生能源消纳量除以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 3、各省(区、市)的全社会用电量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采用 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认可的电力行业信息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 4、跨区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国家电网公司、南 方电网公司及内蒙古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部分线路考虑线损。 5、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存在“省送省” 、“省送区域” 两种情况。针对“ 省送区域” 情况,如 华东、华中接受外省输入的 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该区域内各省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 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i 省(区、市)内输入电量可再生能源输入电量 ,n 表示区域电网内包含的各省(区、市) 6、京津冀电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是特殊区域, 接入的集中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非水电 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全社会用电量权重计入比重指标核算,各自 10 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区域的 比重指标核算。 7、2016 年云南、山东相关统计口径与 2015 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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