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下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_程琳.pdf
主持人 : 张黎黎 2021 年第 22 期 29 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 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 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 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 中和”的“双碳”目标。随后,包括阿根廷、 巴西、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 坦、南非、毛里求斯在内的多个“一带一 路”国家也相继宣布了碳中和目标。截至 2020年底,全球已作出碳中和承诺的经 济体中有一半左右来自“一带一路”地区, 这些经济体碳排放量占全球的 65%、经济 总量占全球的 70%。 我国宣布碳中和目标无疑将成为绿色 “一带一路”建设的巨大推动力。在此基 础上,习近平主席又于2021年9月宣布 不再支持境外新建煤电项目,且没有设置 任何例外条件。这也意味着,作为过去几 年中“一带一路”能源类项目的重要组成 部分,煤电项目今后将从我国各类境外基 础设施建设清单中彻底消失,尚未开工建 设的规划项目需要寻找其他支持方或调 整为其他能源项目。在碳中和愿景下,电 力行业首先面临脱碳压力,尤其是煤电项 目面临的压力最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他高碳行业也将面临类似的局面,如交 通、钢铁、水泥等。这就需要我们重新思 考“一带一路”建设的内在逻辑,尤其是 金融机构需要积极研判可能存在的气候 风险和转型风险,减少高碳行业投资,把 握低碳转型机遇,加大绿色项目投资。 积极研判“一带一路”地区的气候风险 与可再生能源的蓬勃发展相对应,化 20 石能源相关行业面临日益严峻的气候风 险。具体而言,这些行业在低碳转型的背 景下面临日益增加的政策压力,随着碳市 场、碳税等政策工具的推出,其运营收入 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遭受资产搁浅的风 险。一项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气 候风险研究显示,2020 ~ 2030 年,在接 近于2摄氏度温控目标的气候政策情景 下,由于更严格的碳排放额度和能源结构 转型计划,煤电、水泥、钢铁等高碳行业 的代表性企业将承受巨大压力,偿债能 力、流动性和盈利能力等财务表现将显著 恶化。在 2 摄氏度温控目标情景下,马来 西亚煤电企业的估值和基准情景相比将 下降 58%,巴基斯坦水泥企业的估值和基 准情景相比将下降 54%,南非和俄罗斯钢 铁企业的估值和基准情景相比将分别下降 72% 和 20%。 在“一带一路”地区气候政策收紧的 预期下,金融机构应积极研判气候风险, 制定相关行业的风险管理和投资策略,同 时创新转型金融产品,协助高碳行业企业 推进业务转型。 把握碳中和愿景下的“一带一路”绿 色投资机遇 在碳中和目标下,不少“一带一路” 国家和地区正加大力度推动能源转型,通 过调整能源行业的整体规划,为可再生能 源的发展提供支持。2020年,越南取消 并推迟了13座燃煤发电厂的建设计划, 新增分布式太阳能装机容量 7 吉瓦。菲律 宾暂停了燃煤电厂的建设,并对40个非 碳中和下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 程 琳 陈韵涵 金融机构需要积极研判“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存在的气候风险和转型风险, 减少高碳行业投资,把握低碳转型机遇,加大绿色项目投资 煤电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我国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建设了众多 可再生能源项目,有效帮助东道国提升了 清洁能源占比,实现了能源结构多样化。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海外非化石能源 投资已经超过化石能源投资,而2021年 上半年,我国没有为任何新的海外煤炭项 目提供融资。 其他行业的低碳转型虽然面临着更大 的技术难度,但也在稳步推进。在交通运 输方面,在国家政府、开发性金融机构(世 界银行等)以及私营部门的合作下,孟加 拉国正在发展低碳的内陆水上运输。在工 业方面,印度尼西亚的碳中和目标将要求 所有行业深度脱碳,尤其是不锈钢和镍生 产等行业。 未来,随着更多“一带一路”沿线经 济体宣布碳中和目标,绿色投资机会将越 来越多。根据清华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 心的一项研究估算,到2030年前,“一 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电力、运输、建筑 和制造四个重点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巨 大,平均每年在 7850 亿美元左右。 国际绿色金融新趋势为“一带一路” 绿色投资提供指引 《G20 可持续金融路线图》提出,为 了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未来全球 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着重五个领域:使投 资活动与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机制设计, 可持续发展的风险、机遇、影响信息的一 致性、可比性和决策意义,气候与可持续 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国际金融机构、公共 30 专 题 “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合作 部门融资和政策激励等发挥的作用,以及 其他交叉议题。 在机制设计方面,提升不同绿色与可 持续投资方法和工具的可操作性将是未 来的方向之一。由中国、欧盟等经济体共 同发起的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在联合国 气候变化大会(COP26)期间发布了《可 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 候变化》(以下简称《共同分类目录》)。 《共同分类目录》作为中国、欧盟绿色分 类标准一致化的阶段性成果,囊括了这两 大经济体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目录所共同 认可的、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显著贡献的经 济活动,涉及能源、制造、建筑、交通、 固废和林业六大领域。对于跨境绿色投资 而言,其将有效降低跨境交易的绿色认证 成本;还未颁布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一 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可以参考《共同分类 目录》。 在信息披露方面,无论是监管部门还 是资本市场,都对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相关 风险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克服信 息披露上的壁垒也将是未来的方向之一。 同样是在COP26期间,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宣布正式 成立国际可持续性准则理事会(ISSB), 致力于制定一套与财务报表兼容的高质 量、透明和全球可比的可持续性信息披露 国际标准。这也将为“一带一路”绿色投 资在信息披露方面提供借鉴和指导。 在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以外,生物多 样性逐渐成为全球金融界的一大新兴议 题。由多家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组成的央 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近 期发布了《生物多样性与金融稳定》中期 报告,呼吁金融业关注生物多样性的“双 重重要性”,包括生物多样性对金融体系 的影响以及金融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 响。一方面,全球50%的经济活动,包 括农业、林业、渔业、旅游、制药、房地产、 交通、零售等行业,均倚重于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被破坏将导致相关行业企业 营收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出现金融资产减 值乃至清零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各国 政府对生物多样性的重视程度提高,各国 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 生物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不利 影响的经济活动将面临额外的监管压力。 因此,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中,金融 机构不仅要关注投资项目的财务回报和 财务风险,也要将投资活动对生态系统和 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纳入考量。 “一带一路”绿色投资趋势与展望 金融机构在助力“一带一路”绿色发 展方面发挥着稳健的作用。由中国金融学 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伦敦金融城等 多家机构共同发起的《“一带一路”绿色 投资原则》(GIP)现已获得来自15个 国家和地区的 52 家大型机构的正式支持。 该原则秘书处近期发布了2021年进 展报告,从公司治理和战略、风险评估和 管理、投融资足迹、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对 成员机构的表现进行了评估。报告指出, 越来越多的银行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层面建立了监督气候和环境相关问题的 结构与程序,同时在压减煤炭相关投融资 规模和整体运营碳中和方面提出了更高 的目标。环境和气候评估的风险范围不断 扩大,量化因素不断增加,内部沟通更为 频繁,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通过情景分析 和压力测试等方式开展环境风险分析。在 投融资足迹方面,金融机构对高碳行业提 供支持的条件日渐严苛,近四分之三的签 署机构考虑了限制、停止或退出碳密集型 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同时,金融机构正不 断扩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并 将可持续发展因素融入与客户和其他利 益相关方的沟通之中。 另外,报告也反映出了金融行业,特 别是“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面 临的挑战。在风险评估方面,数据的可得 性有限和对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缺乏了解 是两大关键问题。环境风险评估需要运用 高度专业的知识来针对不同场景设置风 险模型,而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如何 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还需要更多研究。在 信息披露方面,金融机构更愿意披露其绿 色投资相关数据,而对高碳资产的披露非 常有限,背后的原因可能是披露高碳资产 的相关信息存在声誉风险以及全球范围 内对高碳资产缺乏共同标准。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宣布碳中和目 标,金融机构在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投 资时,更应把握低碳转型的机遇,同时合 理规避有关风险。 一是加强内部能力建设,结合东道国 碳中和目标调整业务规划,为增加绿色资 产、减少高碳资产设定具体目标;建立内 部环境与气候风险评估体系,量化特定资 产(包括贷款、债券、股票和绿色投资项 目)的气候和环境风险,并对相应的指标 进行监控。 二是将气候相关风险信息纳入投资决 策过程,包括资产定价等,充分反映不同 类型资产和经济活动的风险水平;创新金 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绿色投资的支 持力度。 三是金融机构应尽早与东道国高碳行 业客户沟通,了解其面临的转型风险,协 助其制订和部署低碳转型规划;发展基于 量化指标表现的转型金融产品,支持有意 愿的高碳企业加快向绿色低碳转型。 四是把握绿色投资机遇,创新金融产 品。面对“一带一路”地区国别风险高、 金融市场发展不足等问题,我国金融机构 在“走出去”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绿色项 目在自身运营成本或收入方面的特征,善 用出口信保等政策安排,并与长期投资者 开展合作,降低项目开发风险。 五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提升“一 带一路”绿色投资的透明度。随着越来越 多国家表示要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 纳入监管范围,我国金融机构应该着力完 善支撑信息披露的数据统计制度,同时加 强对投资活动碳排放量的测算。 ■ 作者单位: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 究院,程琳系国际合作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 张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