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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河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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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河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pdf

1 河 南 省 钢 铁 行 业 产 能 置 换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第一条坚 持 依 法 依 规 。 严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化 解 产 能 严 重过 剩 矛 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 2013〕 41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钢 铁行 业 化 解 过 剩 产 能 实 现 脱 困 发 展 的 意 见 ( 国 发 〔 2016〕 6号 ) 以及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印 发 钢 铁 行 业 产 能 置 换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原 〔 2021〕 46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二条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河 南 省 境 内 各 类 所 有 制 钢 铁 企 业 建 设炼 铁 、 炼 钢 冶 炼 设 备 的 项 目 , 钢 铁 企 业 建 设 冶 炼 项 目 须 按 程 序 公示 公 告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 跨 区 域 转 移 的 退 出 炼 铁 、 炼 钢 冶 炼 设 备 , 须 按 程 序 公 示 公 告 产 能 出 让 信 息 。第三条本 细 则 所 称 的 等 量 置 换 是 指 建 设 产 能 等 于 退 出 产 能 ;减 量 置 换 是 指 建 设 产 能 小 于 退 出 产 能 ; 置 换 比 例 是 指 退 出 产 能 与建 设 产 能 之 比 。第四条本 细 则 所 称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区 域 是 指 郑 州 、 开封 、 安 阳 、 鹤 壁 、 新 乡 、 焦 作 、 濮 阳 、 洛 阳 、 三 门 峡 市 , 济 源 示范 区 。 所 称 市 级 是 指 省 辖 市 、 济 源 示 范 区 、 省 直 管 县 ( 市 ) , 跨区 域 是 指 跨 省 辖 市 或 省 直 管 县 ( 市 ) 、 跨 省 ( 直 辖 市 、 自 治 区 ) 。第五条用 于 产 能 置 换 的 冶 炼 设 备 须 在 2016年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上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去 产 能 实 施 方 案 的 钢 铁 行 业 冶 炼 设 备 清 单 内 , 2016年 及 以 后 建 成 的 合 法 合 规 冶 炼 设 备 也 可 用 于 产 2 能 置 换 。 列 入 钢 铁 去 产 能 任 务 的 产 能 、 享 受 奖 补 资 金 支 持 的 退 出产 能 、 “地 条 钢 ”产 能 、 落 后 产 能 、 未 重 组 或 未 清 算 的 僵 尸 企 业 产能 、 铸 造 和 铁 合 金 等 非 钢 铁 行 业 冶 炼 设 备 产 能 , 不 得 用 于 置 换 。第六条建 设 炼 铁 、 炼 钢 产 能 均 须 分 别 实 施 产 能 置 换 。 置 换 过程 中 的 退 出 产 能 数 量 , 按 照 2016年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各 省 级 人 民 政府 上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去 产 能 实 施 方 案 的 钢 铁 行 业 冶 炼 设 备 清 单 内 产能 数 量 核 定 ; 对 2016年 及 以 后 建 成 的 合 法 合 规 冶 炼 设 备 , 退 出 产能 数 量 按 照 产 能 核 算 表 ( 附 件 1) 进 行 核 定 。 置 换 过 程 中 的 建设 产 能 数 量 , 按 照 产 能 核 算 表 进 行 核 定 。 企 业 建 设 脱 磷 转 炉须 履 行 产 能 置 换 手 续 。 建 设 非 高 炉 炼 铁 、 提 钒 转 炉 、 回 转 窑 -矿 热 炉 ( RKEF) 等 设 备 , 产 能 核 定 须 “一 事 一 议 ”经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上 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七条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区 域 严 禁 增 加 钢 铁 产 能 总 量 。 大 气污 染 防 治 重 点 区 域 置 换 比 例 不 低 于 1.51, 其 他 地 区 置 换 比 例 不 低于 1.251。 为 鼓 励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 提 高 产 业 集 中 度 , 对 完 成 实 质 性兼 并 重 组 ( 实 现 实 际 控 股 且 完 成 法 人 或 法 人 隶 属 关 系 、 股 权 关 系 、章 程 等 工 商 变 更 ) 后 取 得 的 合 规 产 能 用 于 项 目 建 设 时 , 大 气 污 染防 治 重 点 区 域 的 置 换 比 例 可 以 不 低 于 1.251, 其 他 地 区 的 置 换 可 以不 低 于 1.11。以 下 五 种 情 形 可 实 施 等 量 置 换 ( 一 ) 企 业 内 部 退 出 转 炉 建 设 电 炉 且 一 并 退 出 配 套 的 烧 结 、 3 焦 炉 、 高 炉 等 设 备 项 目 的 炼 钢 产 能 。( 二 ) 退 出 和 建 设 冶 炼 设 备 均 为 电 炉 的 项 目 。( 三 ) 不 改 变 冶 炼 设 备 类 型 、 容 量 ( 积 ) 、 数 量 的 厂 区 内 部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四 ) 退 出 配 套 烧 结 、 焦 炉 、 高 炉 等 设 备 建 设 氢 冶 金 和 Corex、Finex、 HIsmelt等 非 高 炉 炼 铁 项 目 的 炼 铁 产 能 。( 五 ) 对 利 用 回 转 窑 -矿 热 炉 -AOD 炉 工 艺 生 产 不 锈 钢 的 炼 钢产 能 。第八条建 设 钢 铁 冶 炼 项 目 企 业 按 照 本 细 则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 制定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建 设 项 目 和 退 出 项 目 情 况 , 须 明 确 以 下 内 容 ( 一 )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企 业 名 称 、 拟 建 的 冶 炼 设 备 ( 包括 相 应 预 处 理 及 精 炼 设 施 ) 型 号 、 数 量 和 产 能 , 计 划 开 工 和 投 产时 间 。( 二 ) 退 出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企 业 名 称 、 退 出 的 冶 炼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和 产 能 , 拆 除 时 间 安 排 。 涉 及 跨 区 域 置 换 的 , 须 附 产 能 出 让公 告 ( 附 件 2) 。( 三 ) 同 一 冶 炼 设 备 产 能 原 则 上 不 得 拆 分 出 让 , 确 有 必 要 拆分 的 , 最 多 不 超 过 2 家 受 让 企 业 。 对 同 一 冶 炼 设 备 产 能 出 让 至 不同 企 业 的 , 产 能 出 让 方 应 明 确 所 有 产 能 受 让 方 , 在 产 能 出 让 公 告 、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公 告 ( 附 件 3) 中 一 并 列 明 , 对 暂 不 能 明 确 受 让 方 的 4 产 能 须 说 明 原 因 。第九条建 设 钢 铁 冶 炼 项 目 企 业 按 本 细 则 要 求 , 将 产 能 置 换 方案 报 送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 市 级 工 业 和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细 则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 对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的 真实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初 审 , 确 认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核 实 意 见 表 ( 附 件 4) ,符 合 条 件 的 ,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后 ( 附 件 5) , 由 市 级 工 业 和 信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将 产 能 置 换 申 报 材 料 ( 本 细 则 第 十 一 条 ) 报 送 省 工业 和 信 息 化 厅 ,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受 理 和审 核 , 视 情 况 委 托 具 有 冶 金 专 业 甲 级 资 信 等 级 的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进行 第 三 方 评 估 。 经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 在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 无 异 议 后 予 以 公 告 ( 附 件 3) 。第十条涉 及 跨 区 域 置 换 的 , 退 出 钢 铁 冶 炼 项 目 企 业 按 本 细 则要 求 , 向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产 能 出 让 申 请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细 则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受 理 , 核 实出 让 产 能 真 实 性 、 合 规 性 , 确 认 产 能 出 让 核 实 意 见 表 ( 附 件 6) ,符 合 条 件 的 ,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后 ( 附 件 5) , 在 市 级 工 业 和 信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 公 示 期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7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发 布 产 能 出 让 公 告 ( 附 件 2) 。 公 告 后 , 由 市 级 工 业 和 信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将 申 报 材 料 ( 本 细 则 第 十 一 条 ) 报 送 省 工 业 和 信 息化 厅 。 对 于 出 让 至 省 外 的 产 能 , 出 让 方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产 能 出 让 公 示 后 将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5 厅 ,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核 实 出 让 产 能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 视 情 况 委 托 具 有 冶 金 专 业 甲 级 资 信 等 级 的 工 程 咨 询 单 位进 行 第 三 方 评 估 , 经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 在 厅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予 以 公 告 ( 附 件 2) 。第十一条需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如 下 。1. 建 设 项 目 和 退 出 项 目 情 况 介 绍 及 有 关 文 件 。2. 建 设 项 目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 省 内 退 出 项 目须 备 注 钢 铁 冶 炼 设 备 位 置 坐 标 ( 格 式 北 纬 ’”, 东 经’”) 。3.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核 实 意 见 表 ( 附 件 4) 。4. 退 出 项 目 企 业 和 所 在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按 期 拆 除 用 于 置换 退 出 设 备 的 承 诺 书 ( 附 件 7) 。5. 跨 区 域 置 换 的 , 提 供 出 让 方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部 门 出 具 的 退 出 产 能 出 让 核 实 意 见 表 ( 附 件 6) 、 退 出 产 能 出 让 公告 ( 附 件 2) , 以 及 所 在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产 能 出 让 的 确 认 意 见( 附 件 5) 。6. 退 出 产 能 企 业 有 多 台 冶 炼 装 备 的 , 须 提 供 企 业 冶 炼 设 备 及产 能 ( 分 配 ) 清 单 。7. 产 能 出 让 方 、 受 让 方 企 业 关 于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书 ( 分 别 出 具 ) 。 6 8.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审 核 确认 建 设 项 目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的 请 示 , 须 明 确 初 审 意 见 。9. 跨 区 域 建 设 的 , 退 出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门 关 于 审 核 确 认 项 目 产 能 出 让 信 息 的 请 示 , 须 明 确 初 审 意见 。第十二条产 能 置 换 方 案 公 告 后 须 严 格 执 行 , 确 有 必 要 进 行 调整 的 须 严 格 执 行 变 更 程 序 。 对 建 设 项 目 备 案 前 拟 建 ( 或 退 出 ) 冶炼 设 备 数 量 或 产 能 发 生 变 更 的 , 建 设 项 目 企 业 须 按 照 本 细 则 相 关条 款 规 定 重 新 制 定 、 报 送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 变 更 后 的 产 能 置 换 方 案公 告 时 , 原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同 时 撤 销 。 对 项 目 备 案 前 建 设 项 目 地 址 、 企 业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的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 建 设 项 目 企 业 须 函 告 所 在 地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 经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初 审后 报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审 核 后 及 时 在 门 户 网站 作 出 说 明 。第十三条建 设 项 目 备 案 前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须 经 省 工 业 和 信 息化 厅 正 式 公 告 。第十四条建 设 项 目 投 产 前 产 能 出 让 方 须 拆 除 用 于 置 换 的 退出 设 备 , 使 其 不 具 备 恢 复 生 产 条 件 , 并 留 存 拆 除 前 、 中 、 后 期 影像 资 料 , 由 退 出 设 备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企 业拆 除 用 于 置 换 的 退 出 设 备 。 对 同 一 台 冶 炼 设 备 的 产 能 拆 分 出 让 的 情 形 , 建 设 项 目 投 产 时 间 以 第 一 个 实 际 建 成 投 产 项 目 的 时 间 为 准 ,相 关 设 备 须 按 要 求 拆 除 到 位 。 完 成 拆 除 后 , 由 退 出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7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对 拆 除 情 况 进 行 市 级 验 收 , 通 过 后向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 附 用 于 置 换 的 产 能 设 备 去 向清 单 以 及 具 有 资 质 的 回 收 企 业 出 具 的 设 备 处 理 证 明 文 件 。 省 工 业和 信 息 化 厅 将 组 织 对 拆 除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第十五条建 设 项 目 投 产 前 , 由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向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提 出 方 案 核 实 申 请 , 省 工 业 和信 息 化 厅 将 组 织 核 实 建 设 项 目 的 所 在 地 区 、 企 业 名 称 、 拟 建 的 冶炼 设 备 型 号 、 数 量 、 产 能 与 已 公 告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的 一 致 性 。 根 据工 作 需 要 , 也 可 委 托 具 有 冶 金 专 业 甲 级 资 信 等 级 的 工 程 咨 询 单 位进 行 第 三 方 评 估 。 对 建 设 项 目 冶 炼 设 备 型 号 、 数 量 、 产 能 与 已 公 告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不 一 致 的 , 由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责 令 企 业 限 期 整改 , 整 改 未 到 位 之 前 ,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投 产 。第十六条按 照 公 告 的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级 工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落 实 , 确 保 退 出 设 备 拆 除 到 位 。 涉及 跨 区 域 产 能 置 换 , 产 能 出 让 方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门 负 责 监 督 退 出 设 备 拆 除 到 位 。 对 于 确 需 保 留 冶 炼 设 备 的 特 殊 情形 , 如 用 于 工 业 遗 址 公 园 等 , 须 由 产 能 出 让 方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将 有 关 情 况 上 报 至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 由 省 工 业和 信 息 化 厅 “一 事 一 议 ”上 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十七条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并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和 产 业 发 展 情 况 适 时 修 订 。第十八条河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负 责 对 本 细 则 进 行 解 释 。 8 附 件 1.炼 铁 炼 钢 产 能 核 算 表2.企 业 产 能 出 让 公 告3.建 设 项 目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公 告4.产 能 置 换 方 案 核 实 意 见 表5.同 意 产 能 置 换 确 认 意 见 报 送 样 式6.产 能 出 让 核 实 意 见 表7.承 诺 书 报 送 样 式 9 附件1 炼 铁 炼 钢 产 能 核 算 表一、炼铁表 1 高 炉 产 能 核 算序 号 有 效 容 积 ( 立 方 米 ) 产 能 ( 万 吨 /年 )1 420 502 450 55 3 480 574 530 625 550 656 580 687 600 708 630 739 750 8010 850 90 11 1000 10012 1080 10413 1200 11314 1250 11515 1280 11816 1350 12217 1500 133 10 18 1580 13719 1780 15220 2000 17021 2200 18722 2500 21323 2580 21524 2650 22125 2750 229 26 2800 23427 2850 23828 3200 26729 3800 30430 4000 32031 4350 34732 4747 37933 5100 405 34 5500 43935 5800 463备注高炉有效容积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建设高炉的有效容积须为10的整数倍。 11 二、炼钢( 一 ) 转 炉 表 2 转 炉 产 能 核 算序 号 公 称 容 量 ( 吨 ) 产 能 ( 万 吨 /年 )1 35 552 40 603 50 764 60 855 70 95 6 80 1007 90 1058 100 1159 120 13510 150 16011 180 19012 200 20013 210 21014 250 240 15 260 25016 300 30017 350 350备注转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建设转炉的公称容量须为10的整数倍。作为不锈钢冶炼设备的AOD炉,按上表标准的60换算其产能。 12 ( 二 ) 电 炉 表 3 电 炉 产 能 核 算序 号 公 称 容 量 ( 吨 ) 产 能 ( 万 吨 /年 )1 40 262 50 363 60 464 70 50 5 80 656 100 757 120 908 140 1109 150 12010 160 13011 220 180 备注电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建设电炉的公称容量须为5的整数倍。 13 附件2 ***企 业 产 能 出 让 公 告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化 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 盾 的 指 导 意 见 国务 院 关 于 钢 铁 行 业 化 解 过 剩 产 能 实 现 脱 困 发 展 的 意 见 钢 铁 行业 产 能 置 换 实 施 办 法 和 河 南 省 钢 铁 行 业 产 能 置 换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 现 将 ***企 业 产 能 出 让 情 况 予 以 公 告 , 欢 迎 社 会 公 众 进 行 监督 。 出 让 产 能 企 业 情 况 市 ( 县 ) 企 业名 称 地 址 冶 炼 设 备 情 况 备 注类 别 ( 高 炉/转 炉 /电 炉等 ) 型 号 ( 容 积/容 量 等 ) 单 位 ( 立 方米 /吨 /千 伏安 等 ) 设 备数 量 出 让 产 能( 万 吨 /年 )示 例 高 炉 1280 立 方 米 1 合 计 受 让 产 能 企 业 情 况序 号 市 ( 县 )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受 让 产 能( 万 吨 /年 ) 备 注1 2合 计备 注 1.不 同 冶 炼 设 备 应 逐 一 列 出 对 应 出 让 产 能 数 量 。2.对 同 一 冶 炼 设 备 产 能 出 让 至 不 同 企 业 的 , 应 列 明 所 有 产 能 受 让 方 。 对 暂 不 能 明 确 受让 方 的 产 能 须 说 明 原 因 。 原 则 上 , 同 一 冶 炼 设 备 产 能 最 多 出 让 至 2家 企 业 。 14 附件3 ***建 设 项 目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公 告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化 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 盾 的 指 导 意 见 国务 院 关 于 钢 铁 行 业 化 解 过 剩 产 能 实 现 脱 困 发 展 的 意 见 钢 铁 行业 产 能 置 换 实 施 办 法 和 河 南 省 钢 铁 行 业 产 能 置 换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 现 将 ***建 设 项 目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予 以 公 告 , 欢 迎 社 会 公 众 进行 监 督 。 建 设 项 目 情 况企 业 名 称 建 设地 点 冶 炼 设 备 情 况 拟 开 工时 间 拟 投 产时 间 置 换 比 例 备 注类 别 ( 高炉 /转 炉 /电 炉 等 ) 型 号 ( 容积 /容 量等 ) 单 位 ( 立 方米 /吨 /千 伏安 等 ) 设 备数 量 建 设 产能 ( 万 吨/年 )示 例 高 炉 1280 立 方 米 年 月 年 月合 计 退 出 项 目 情 况 序 号 市 ( 县 ) 企 业名 称 冶 炼 设 备 情 况 启 动 拆除 时 间 拆 除 到位 时 间 备 注类 别 ( 高炉 /转 炉 /电 炉 等 ) 型 号 ( 容积 /容 量等 ) 单 位 ( 立 方米 /吨 /千 伏安 等 ) 设 备数 量 退 出 产能 ( 万 吨/年 )示 例 高 炉 1280 立 方 米 年 月 年 月合 计 / / / / /备 注 1.退 出 设 备 的 部 分 产 能 用 于 本 项 目 , 备 注 该 设 备 产 能 数 、 剩 余 产 能 数 及 明 确 用 途 。2.涉 及 跨 区 域 产 能 置 换 的 退 出 设 备 , 备 注 对 应 产 能 出 让 公 告 网 址 。3.企 业 内 退 出 转 炉 等 量 置 换 建 设 电 炉 的 项 目 , 须 说 明 与 转 炉 配 套 的 烧 结 、 焦 炉 、 高 炉 等 设 备退 出 计 划 安 排 。 15 附件4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核 实 意 见 表 年 月 日建 设 项 目 情 况企 业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地 址 联 系 人 及联 系 方 式建 设 地 点 冶 炼 设 备 情 况 拟 开 工时 间 拟 投 产 时间 置 换比 例 备 注类 别 ( 高 炉 /转 炉 /电 炉 等 ) 型 号 ( 容积 /容 量等 ) 单 位 ( 立 方米 /吨 /千 伏安 等 ) 设 备 数量 建 设 产能 ( 万吨 /年 ) 高 炉 1280 立 方 米 年 月 年 月 退 出 项 目 情 况序 号 市( 县 ) 企 业 名称 冶 炼 设 备 情 况 启 动 拆除 时 间 拆 除 到 位时 间 是 否符 合可 置换 产能 要求 跨 区 域 产能 置 换 产能 出 让 公告 ( 网 址 )类 别 ( 高 炉 /转 炉 /电 炉等 ) 型 号 ( 容积 /容 量等 ) 单 位 ( 立 方米 /吨 /千 伏安 等 ) 设 备 数量 退 出 产能 ( 万吨 /年 )示 例 高 炉 1280 立 方 米 年 月 年 月 县 ( 市 、区 ) 工 业和 信 息 化主 管 部 门核 实 意 见 1.置 换 方 案 的 真 实 性 、 合 规 性 审 核 情 况 。2.关 于 监 督 企 业 按 时 间 拆 除 到 位 情 况 。3.其 他 需 说 明 的 情 况 。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公 章 )年 月 日市 级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 门 核 实 意见 1.置 换 方 案 的 真 实 性 、 合 规 性 审 核 情 况 。2.市 ( 县 ) 政 府 承 诺 监 督 设 备 拆 除 到 位 。3.其 他 需 说 明 的 情 况 。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公 章 )年 月 日 16 附件5 同 意 产 能 置 换 确 认 意 见 报 送 样 式**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司进行产能置换的确认意见我 市 ( 县 ) ****公 司 退 出 ****项 目 **设 备 ( 产 能 **万 吨 /年 ) ,落 实 减 量 ( 等 量 ) 置 换 要 求 , 该 产 能 置 换 至 ***市 ( 县 ) ****公 司****项 目 **设 备 ( 产 能 **万 吨 /年 ) , 符 合 产 能 置 换 条 件 , 同 意 进 行 产 能 置 换 。 ***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 ( 盖 章 )年 月 日 17 附件6 产 能 出 让 核 实 意 见 表 年 月 日出 让 产 能 企 业 情 况企 业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系 方 式市( 县 ) 冶 炼 设 备 情 况 启 动 拆 除时 间 拆 除 到 位时 间 是 否 符 合可 置 换 产 能 要 求 市 ( 县 ) 政 府承 诺 监 督 设备 拆 除 到 位类 别 ( 高 炉 /转 炉 /电 炉等 ) 型 号 ( 容 积 /容 量 等 ) 单 位 ( 立 方米 /吨 /千 伏安 等 ) 设 备数 量 出 让 产 能( 万 吨 /年 )示 例 年 月 年 月 受 让 产 能 企 业 情 况序 号 市 ( 县 )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受 让 产 能( 万 吨 /年 ) 备 注12县 ( 市 、区 ) 工 业 和 信 息化 主 管部 门 核实 意 见 1.出 让 产 能 的 真 实 性 、 合 规 性 审 核 情 况 。2.关 于 监 督 企 业 按 时 间 拆 除 到 位 情 况 。3.其 他 需 说 明 的 情 况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公 章 )年 月 日市 级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 门核 实 意 见 1.出 让 产 能 的 真 实 性 、 合 规 性 审 核 情 况 。2.市 ( 县 ) 政 府 承 诺 监 督 设 备 拆 除 到 位 。3.其 他 需 说 明 的 情 况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公 章 )年 月 日 18 附件7 承 诺 书 报 送 样 式承诺书我 市 ( 县 ) ****公 司 ****设 备 ( 产 能 **万 吨 /年 ) 已 ( 拟 ) 于****年 **月 停 产 , 并 已 ( 拟 ) 于 ****年 **月 **日 ( 置 换 建 设 的 ****市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投 产 ) 前 完 成 对 主 体 设 备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全 部拆 除 工 作 , 我 们 将 采 取 严 格 措 施 , 保 证 其 不 再 恢 复 生 产 。 特 此 承 诺 。 ***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 ( 盖 章 )年 月 日*企 业 出 具 的 承 诺 书 可 参 考 制 定 。 资料来源 http//gxt.henan.gov.cn/2021/12-08/2361761.html 19 河 南 省 电 解 铝 行 业 产 能 置 换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为 贯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关 于 深 化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精 神 ,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营 造 良 好 市 场 环 境 促 进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调 结 构促 转 型 增 效 益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 2016〕 42号 ) 、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关 于 电 解 铝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等 方 式 实 施 产 能 置 换 有 关事 项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原 〔 2018〕 12号 ) 要 求 , 结 合 我 省 电 解 铝行 业 发 展 形 势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一条凡 包 含 电 解 工 序 生 产 铝 液 、 铝 锭 等 建 设 项 目 , 应 通 过兼 并 重 组 、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企 业 集 团 内 部 产 能 转 移 和 产 能 指 标 交 易 的 方 式 取 得 电 解 铝 产 能 置 换 指 标 , 制 定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 实 施 产能 等 量 或 减 量 置 换 。第二条可 用 于 产 能 置 换 的 指 标 , 必 须 是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投 资 项 目 审 批 管 理 要 求 的 合 规 项 目 产 能 , 须 在 2017 年 10 月 底 国务 院 国 资 委 、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上 报 国 务 院 的 清 理 整 顿 电 解 铝 违 法违 规 项 目 专 项 行 动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的 项 目 清 单 内 , 但 已 超 过 国 家 明令 淘 汰 期 限 的 落 后 产 能 、 2013年 以 前 关 停 但 未 列 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公 告 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完 成 任 务 公 告 的 产 能 不 得 用 于 置 换 ; 2017年 10月 及 以 后 建 成 的 合 规 产 能 也 可 用 于 产 能 置 换 。 产 能 数 量 须 以备 案 或 者 核 准 文 件 上 的 设 计 产 能 值 为 准 。 第三条电 解 铝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企 业 集 团 20 内 部 产 能 转 移 实 施 产 能 置 换 的 , 必 须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企 业兼 并 重 组 的 意 见 ( 国 发 〔 2010〕 27号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国 发 〔 2014〕 14号 ) 的 相关 要 求 实 施 , 妥 善 解 决 资 产 债 务 处 置 、 职 工 安 置 等 问 题 。 产 能 退出 企 业 须 向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产 能 退 出 报 告( 包 括 退 出 产 能 指 标 相 关 信 息 、 产 能 退 出 、 职 工 安 置 和 债 务 处 置等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 ,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报 所 在 地 市 级 人民 政 府 后 报 送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 建 设 项 目 与 退 出 项 目 均 位 于 河南 省 境 内 但 不 在 同 一 省 辖 市 范 围 内 的 , 产 能 退 出 企 业 须 向 所 在 地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产 能 退 出 报 告 。 经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报 所 在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后 , 由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将 产 能 退 出 情 况 报 送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第四条电 解 铝 企 业 通 过 产 能 指 标 交 易 实 施 产 能 置 换 的 , 产 能退 出 企 业 作 为 责 任 主 体 , 必 须 确 保 退 出 产 能 无 资 产 债 务 纠 纷 、 职工 安 置 到 位 、 产 能 退 出 指 标 真 实 准 确 、 无 重 复 使 用 , 并 向 所 在 地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产 能 退 出 报 告 , 经 核 实 符 合 条 件的 报 所 在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后 , 在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网 站 上 向 社 会 公 示 ( 附 件 1) ,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公 告 。 公 告 后 , 由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将 产 能 退 出 情 况 报至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 建 设 项 目 不 在 河 南 省 境 内 的 , 由 退 出 产 能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后 报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再 报 送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审 核 。 经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审 核 通 过 的 , 21 在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门 户 网 站 上 向 社 会 公 示 , 无 异 议 后 公 告 。第五条电 解 铝 建 设 项 目 企 业 按 照 本 细 则 要 求 , 制 定 产 能 置 换方 案 , 向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通 过 产 能指 标 交 易 实 施 产 能 置 换 的 须 附 产 能 出 让 公 告 。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建 设 项 目 企 业 报 送 的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进 行 初审 , 符 合 条 件 的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并 报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 省 工 业 和信 息 化 厅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通 过 的 在 省 工 业 和 信息 化 厅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10个 工 作 日 , 附 件 2) ,无 异 议 后 公 告 。第六条企 业 获 得 的 电 解 铝 产 能 置 换 指 标 , 须 优 先 用 于 本 企 业 现 有 未 完 成 产 能 置 换 的 建 设 项 目 , 现 有 项 目 未 完 成 产 能 置 换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新 开 工 建 设 项 目 。第七条电 解 铝 建 设 项 目 产 能 置 换 中 如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 视 同 违规 项 目 , 各 地 应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 一 ) 未 落 实 产 能 等 量 或 减 量 置 换 的 ;( 二 )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公 告 前 备 案 、 复 建 的 ;( 三 ) 投 产 或 复 产 前 , 相 应 退 出 产 能 未 落 实 相 关 淘 汰 要 求 、 具备 重 启 条 件 的 ;( 四 ) 退 出 产 能 存 在 重 复 利 用 的 ;( 五 ) 弄 虚 作 假 , 不 符 合 产 能 置 换 政 策 要 求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情 形 的 。第八条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产 22 能 置 换 方 案 的 初 审 和 监 督 落 实 工 作 ; 退 出 产 能 所 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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