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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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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综述

一、 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 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 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二、 投资主体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 项目管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 建设的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 并网运行、 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 规划选址、 土地预审、 水土保持、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四、项目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 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 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 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 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五、电网接入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 个工作日。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 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以 35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 提供相关服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国网的的分布式电源,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 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6 兆瓦的发电项目。 六、计量与结算分布式光伏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 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 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 上网电量分布计量、 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 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灯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在经济开发区灯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七、价格与补贴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0.42 元 (含税, 下同) , 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 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 20 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 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 逐步调减光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 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 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价补贴标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 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八、增值税规定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九、国家战略和示范区建设支持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南、 江苏、 浙江、 安徽、 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海南等省(区、市)推广分布式太阳能发电系统。 “十二五”时期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约1000 万千瓦,分布式光伏系统按每千瓦 1.5 万元测算,总投资需求约 1500 亿元。 “十二五” 期间, 建设 100 个新能源示范城市和 1000 个新能源示范园区。十、财政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3〕 24 号 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农网还贷资金等 4 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十一、国家能源局公布首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名单国家能源局公布首批总共 18 个示范区项目。这些示范区项目横跨 20132015年、 共计 1.823GW, 其中 2013 年开建 749MW, 剩余项目在 2015年完成。 这 18个示范区分别为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园、北京顺义开发区、上海松江工业园区、天津武清开发区、河北高碑店开发区、河北保定英利新技术开发区、江苏无锡高新区、江苏南通高新区、浙江绍兴滨滩产业集聚区、浙江杭州桐庐经济开发区、安徽合肥高新区、江西新余高新区、山东泰安高新区、山东淄博高新区、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 广东从化明珠工业园、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和宁波杭州湾新区。这 18 个示范区中,自发自用比例高达70100。目前,国家给予首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上网补贴为 0.42元 /度,外加各地方的脱硫补贴电价。在国家补贴之外,相关地区已在酝酿或已出炉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方案各省市分布式补贴政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 [2014]4 号发布时间 2014 年 07 月 29 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电力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 加快太阳能光伏应用, 现将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 年 7 月 25 日(联系人能源处 李彬; 联系电话 66415588- 0914)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3]2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13]1381 号 和国家能源局关于 印 发 分 布 式光伏 发 电 项 目 管理暂 行 办 法 的 通知 国 能 新 能[2013]433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一)重点推进在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区、高端功能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二) 积极支持在学校、 医院等大型公共机构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 (三)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 5000 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 500 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 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 (四) 积极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屋顶系统。第四条 简化项目备案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 (县) 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备案管理, 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 规划选址、土地预审、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其中 (一) 法人单位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 (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备案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1) ; (二) 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 (县) 电网企业代为登记,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 (县)电网企业按月统一报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 (登记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 2) ; 第五条 项目业主在备案或登记完成后可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其中 (一)对于 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6 兆瓦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 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 ; (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 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 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第六条 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完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相关财政补贴资金,并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信息。第七条 鼓励区(县)政府在国家电量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 ,鼓励电网企业和光伏项目业主开展代收电费等多种商业模式创新, 积极探索建立在同一并网点变压台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本区域的电力用户提供能源服务的模式和机制,发挥市场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要求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系统。具体接入程序如下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后, 项目业主通过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网站下载并在线提交监测表, 节能环保中心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表的信息校核。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自发自用发电量按属地原则计入该区域和业主当年的节能量。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自2014 年 8 月 25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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