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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2章__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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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2章__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1删除了 原版本中低压系统的防触电保护章节。2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独立成节二 、 本章主要内容1低压系统的接地形势和基本要求2保护接地范围3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接地网4通用电力设备接地机等电位联结、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5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标称电压 10kV 及以下用电设备的接地配置及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设计。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可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12.1.3 用电设备保护接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状况确定合理的系统方案。12.1.4 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除有特殊要求外,电信及其它电子设备等非电力设备也可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12.1.5 每个建筑均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等电位联结。【 注释 】1 工程中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网,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对其它非电力设备(电信及其它电子设备),也可共用接地网。 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共用接地装置并不是要求接地连接导体全都 “ 共用 ” ,但接地网必须是公用的。2 等电位联结是保护操作及维护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减小设备与设备之间、 不同系统之间危险电位差的重要措施。 等电位联结是以保障安全为出发点的重要概念。 一座建筑的应在底层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其接地端经等电位联结导体接至接地网上, 其另一端经等电位联结导体接至外界可导电部分或接至配电箱的 PE母排上。当等电位联结导体还需引至其它楼层时,可由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引出接地干线至楼层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并与楼层建筑物预留的结构钢筋接地端子相连; 楼层等电位联结端子板通过接地干线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或等电位接地网络相连, 并与机房内建筑物预留的接地端子相连,形成一个等电位联结的共用接地系统。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可分为 TN 、 TT、 IT三种系统,其中 TN 系统又可分为 TN-C 、 TN-S 、 TN-C-S 三种型式。12.2.2 TN 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在 TN 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 PE )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2 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且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对于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物,为在发生故障时,保护导体的电位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设置附加接地点。附加接地点可采用有等电位效能的人工接地极或自然接地极等外界可导电体 ;3 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可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4 保护导体单独敷设时,应与配电干线敷设在同一桥架上,并应靠近安装。12.2.3 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强条)12.2.4 TT 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在 TT 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极不应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极相连接;2 TT 系统中,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宜采用保护导体与共用的接地网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 7章的有关规定。12.2.5 IT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在 IT 系统中,所有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通过足够大的阻抗接地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可单独接地或成组地接地 ;2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连接;3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4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 IT 系统不宜引出中性导体。12.2.6IT 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强条)12.2.7 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系统接地型式。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 TN 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 TT 系统接地型式。但采用 TT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 7章的有关规定。【 注释 】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有 TN、 TT、 IT三种系统,其中 TN系统又可分为 TN-C 、TN-S 、 TN-C-S 三种型式。2 TN 系统基本要求在 TN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 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保护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 一般就是变压器低压的中性点。 保护导体在进入建筑物处再作重复接地。当保护导体相当长时,保护导体的电位与其附近的地电位可能会产生电位差 , 要设多处接地点,以减小产生电位差的可能。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 (一般为进户处) 分开后就不应再合并, 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PE导体不允许有开断的可能,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 PEN 导体,不得装设断开 PEN 导体的任何电器。 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 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建筑物采用 TN-C-S 系统时,在建筑物的进线处设置重复接地,将系统变成 TN-S 以后才能设置进线隔离开关,从而大大提高了 PE导体的可靠性。【 注释 】3 TT系统基本要求在 TT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与这些部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 TT系统中的 N导体可不再做重复接地处理。4 IT系统基本要求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导体 或保护接地母线、 总接地端子 与接地极连接。 在 IT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 (包括中性导体)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应对一次接地故障状态进行报警。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 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导体。12.3 保护接地范围12.3.1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1 电机、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电器;2 配电设备、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3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5 建筑电气设备的基础金属构架;6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12.3.2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2.3.3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接地1 干燥场所的交流额定电压 5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 110V 及以下的电气装置;2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设备;3 当发生绝缘损坏时不会引起危及人身安全的绝缘子底座。12.3.4 下列场所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强条)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外界可导电部分;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外界可导电部分;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及外界可导电部分;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交流 220V 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宜加穿 1根 PE 保护接地绝缘导线。【 注释 】1间接接触电击是指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绝缘损坏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带故障电压,人体接触此带故障电压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外露可导电部分而遭受的电击。 间接接触电击主要由于接触电压或跨步电压导致人身伤亡的。2可能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为了防止间接接触电击,必须将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3不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 ,其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不接地。4采取了其他防止间接接触电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2.4.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时,保护接地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的要求;R ≤ 2000/ I ( 12.4.1-1 )式中 R 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 Ω ;I 计算用的流经接地网的入地短路电流 A。2 当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与低压电气装置共用的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且 不宜超过 4Ω。R ≤ 120/ I ( 12.4.1-2 )2)仅用于高压电气装置的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宜超过 10Ω。R≤ 250/I ( 12.4.1-3 )式中 R 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 Ω ;I 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 A。3 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力网中,当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按本规范公式( 12.4.1-2 )、( 12.4.1-3 )计算时,接地故障电流应按下列规定取值1)对装有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气装置的接地网,其计算电流应为接在同一接地网中同一电力网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 1.25倍;2)对不装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气装置,计算电流应为电力网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时最大可能残余电流,但不得小于30A。4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接地网的接地电阻达到上述规定值,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 30Ω,变电所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 15Ω,但应符合本规范第 12.6.1条的要求。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2.4.2 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采用网格式接地网,但应满足本规范第 12.6.1条的要求。12.4.3 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符合公式( 12.4.3 )要求且不超过 4欧姆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 ,应符合下式要求;R≤ 50/ I ( 12.4.3 )式中 R 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接地网的最大接地电阻 Ω ;I 单相接地故障电流;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为故障点残余电流。2)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对于 TN-S 或 TN-C-S 系统,保护导体( 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10Ω;对于 TT系统,保护导体( PE)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Ω;3)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时,低压系统不得与电源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在距该配电变压器适当的地点设置专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Ω。2 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保护接地的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2)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符合本规范公式 ( 12.4.1-1 )的要求且建筑物内采用总等电位联结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2.4.4 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12.4.5 保护配电柱上的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其接地导体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12.4.6 TT 系统中,当系统接地点和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已进行总等电位联结时,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另设接地网;当未进行总等电位联结时,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设保护接地的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R≤ 50 /Ia ( 12.4.6-1 )式中 R 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接地网的最大接地电阻(Ω);Ia 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 A )。当采用剩余动作电流保护器时,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R≤ 25/ IΔ n ( 12.4.6-2 )IΔ n 为剩余动作电流保护器动作电流( mA )。12.4.7 IT 系统的各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可共用接地网, 亦可单个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网接地。每个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R≤ 50/ Id ( 12.4.7 )式中 R 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接地网的最大接地电阻(Ω);Id 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故障电流( A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2.4.8 建筑物的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用同一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12.4.9 架空线和电缆线路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低压 TN 系统中,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的 PEN 导体或 PE 导体应重复接地。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在每个建筑物的进线处,宜按本规范第 12.2.2 条规定做重复接地。在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后的 PEN 导体不允许设重复接地。除电源中性点外,中性导体( N)不应重复接地;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Ω。在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 10Ω的电力网中,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 30Ω,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 3 处;2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 10( 6) kV高压架空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接地,金属杆塔应接地, 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30Ω。 对于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低压架空线路和高低压共杆的线路除出线端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者外,其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或铁杆应与 PEN 导体连接,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钢筋宜与 PEN 导体连接;3 穿金属导管敷设的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均应接地, 变电所内电力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主接地网接地。当采用全塑料电缆时,宜沿电缆沟敷设 1~ 2根两端接地的接地导体。【 注释 】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根据 10kV 供配电系统的常用接地型式,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可分为以下几种接地型式小电阻接地系统、不接地和经消弧线圈接地。2 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 由于接地型式不一样, 接地电阻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规范对各种电气装置要求的接地电阻值作了规定。而且对接地方式即高压接地网与低压接地网是否共网作了规定。如果在高、 低压共用接地网的系统中, 高压产生的接地故障电流在接地极上会有危险的电压产生进入低压系统,且可能损坏低压设备的绝缘,此时就应将高、低压地网分设。12.5 接地网12.5.1 接地极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满足热稳定条件下,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应利用自然接地导体。当利用自然接地导体时,应确保接地网的可靠性,禁止利用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供暖管道及自来水管道作保护接地极;2 人工接地极可采用水平敷设的圆钢、扁钢,垂直敷设的角钢、钢管、圆钢,也可采用金属接地板。宜优先采用水平敷设方式的接地极;按防腐蚀和机械强度要求,对于埋入土壤中的人工接地极的最小尺寸不应小于表 12.5.1 的规定;当与防雷接地网合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11章的有关规定;3 接地系统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2.5 接地网12.5.3 固定式电气装置的接地导体与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流接地网的接地导体与保护导体的截面,应符合热稳定要求。但当保护导体按本规范表 7.4.4-2 选择截面时,可不对其进行热稳定校核。在任何情况下埋入土壤中的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均不得小于表 12.5.2 的规定;2 保护导体宜采用与相导体相同材料,也可采用电缆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等金属导体;当采用电缆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作保护导体时,其电气特性应保证不受机械的、化学的或电化学的损蚀,其导电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 7.4.4-2 的规定;3 不得使用可挠金属电线套管、保温管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作接地导体和保护导体。在电气装置需要接地的房间内,可导电的金属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进行接地。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PEN 导体。 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强条)12.5 接地网12.5.5 接地网的连接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导体与保护干线相连或用单独的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相连;2 当利用电梯轨道作接地干线时,应将其连成封闭的回路;3 变压器直接接地或经过消弧线圈接地、柴油发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极或接地干线连接时,应采用单独接地导体。12.5.6 水平或竖直井道内的接地与保护干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排;2 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截面应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确定1)宜满足最大的预期故障电流及热稳定;2)宜根据井道内最大相导体,并按本规范表 7.4.4-2 选择导体的截面。3 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4 高层建筑竖向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应不大于 20m 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12.5.6 接地极与接地导体,接地导体与接地导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当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扁钢宽度的 2倍或圆钢直径的 6倍。【注释】1 接地极的选择与设置对人工接地极的最小尺寸,按国标建筑物电气装置第 5-54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 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GB16895.3-2004 进行了修订。修订的表 12.5.1 除对建筑电气工程中常用的人工接地极的直径、截面积和厚度有新的规定外,增加了镀件的镀层厚度,提高抗腐蚀性能。2 固定式电力设备的接地导体与保护导体的选择截面要求;材料选择;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应用作 PEN 导体,因为 PEN 有大电流通过作为 N导体和 PE导体的共同载体是不适宜的。3 凡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导体与保护干线相连或用单独的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相连。 不应把几个应予保护接地的部分互相串联后, 再用一根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相连;4 水平或垂直竖井道的接地与保护干线应满足条文中的规定,从而保证 PE干线和等电位联结的可靠性。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2.6.1 配变电所接地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确定配变电所接地配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采取措施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在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时,可不迅速切除接地故障,配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配置上最大接触电压和最大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Ejm ≤ 500.05 ρ b ( 12.6.1-1 )Ekm ≤ 500.2 ρ b ( 12.6.1-2 )式中 Ejm 接地配置的最大接触电势 V ;Ekm 接地配置的最大跨步电势 V ;ρ b 人站立处地表面土壤电阻率 Ω m。在环境条件特别恶劣的场所,最大接触电压和最大跨步电压值宜降低。当接地配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和最大跨步电压较大时,可敷设高电阻率地面结构层或深埋接地网;2 除利用自然接地极外,配变电所的接地网还应敷设人工接地极。当对 10kV 及以下配变电所利用建筑物基础做接地极的接地电阻能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极;3 人工接地网外缘宜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弧形。对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采用高电阻率路面或采取均压措施。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强条)12.6.3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插座上应备有专用的接地插孔。金属外壳的插座的接地插孔和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12.6.4 移动式电力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固定式电源或移动式发电机以 TN 系统供电时,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电源的接地系统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在中性点不接地的 IT系统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备附近设接地网;2 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接地要求;3 移动式用电设备在下列情况可不接地1)移动式用电设备的自用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其它设备用电时;2)不超过两台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发电机供电,用电设备距移动式发电机不超过 50m ,且发电机和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2.6.4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按本规范第 11.8.11 条的规定降低电气装置接地电阻值。12.6.5 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 PE ( PEN)干线; 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 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2)下列金属部分不得用作保护导体或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 金属水管; 含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金属管道; 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金属结构; 柔性金属导管或金属部件; 支撑线。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截面不应小于装置的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的一半 , 并不应小于 6mm 2。 当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 其截面不应大于 25mm 2;当为其他金属时,其截面应承载与 25mm 2 铜导体相当的载流量。2 辅助(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一个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内,如果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间接接触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 7.7节规定的条件时,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2)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固定式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3)连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导体的截面不应小于接至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保护导体的截面;4)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外界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截面,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的一半。【注释】1 确定配变电所接地配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量降低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2 手持式电气设备是指工作时需用手握持的设备, 由于其特点是使用人员经常手握持,一旦设备绝缘损坏,人体受电击时难以摆脱,易发生人员电击伤亡的事故,因此手持式电气设备接地导体及插座等应符合规范规定。3 移动式电力设备是指工作时可能用手挪动的设备, 由于其特点是使用人员可能触及设备,一旦设备绝缘损坏,也会发生人员电击事故,因此移动式电力设备接地应符合规范规定。4 等电位联结是指为达到等电位目的而实施的导体联结。 这些导体的联结正常工作时不通过电流,仅在故障时才通过故障电流,从而降低建筑物内间接接触电压和不同金属物体间的电位差,避免自建筑物外经电气线路和金属管道引入的故障电压的危害,减少保护电器动作的不可靠性带来的危险,有利于避免外界电磁场引起的干扰、改善装置的电磁兼容性。 等电位联结是防止触电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采用等电位联结可大幅度地降低在接地故障状态下人体所遭受的接触电压。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12.7.1 电子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子设备应同时具有信号电路接地(信号地)、电源接地和保护接地等三种接地系统;2 电子设备信号电路接地系统的形式可根据接地导体长度和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进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接地导体长度小于或等于 0.02λ(λ为波长),频率为 30kHz 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点接地形式。信号电路可以一点做电位参考点,再将该点连接至接地系统;采用单点接地形式时,宜先将电子设备的信号电路接地、 电源接地和保护接地分开敷设的接地导体, 接至电源室的接地总端子板,再将端子板上的信号电路接地、电源接地和保护接地接在一起,采用一点式( S型) 接地;2)当接地导体长度大于 0.02 λ,频率大于 300kHz 时,宜采用多点接地形式。信号电路应采用多条导电通路与接地网或等电位面连接;采用多点接地形式时,宜将信号电路接地、 电源接地和保护接地接在一个公用的环状接地母线上, 采用多点式( M 型)接地;3)混合式接地是单点接地和多点接地的组合,频率为 30300kHz 时,宜设置一个等电位接地平面,以满足高频信号多点接地的要求,再以单点接地形式连接到同一接地网,以满足低频信号的接地要求;4)接地系统的接地导体长度不得等于λ /4或λ /4的奇数倍。3 除另有规定外,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 4Ω。电子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Ω。当电子设备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时,两接地网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 ;4 电子设备可根据需要采用屏蔽措施。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12.7.2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子计算机应同时具有信号电路接地、交流电源功能接地和安全保护接地等三种接地系统;该三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均不宜大于 4Ω。电子计算机的信号系统,不宜采用悬浮接地;2 电子计算机的三种接地系统宜共用接地网;当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时, 其接地电阻应以诸种接地系统中要求接地电阻最小的接地电阻值为依据。当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Ω;3 计算机系统接地导体的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1)计算机信号电路接地不得与交流电源的功能接地导体相短接或混接;2)交流线路配线不得与信号电路接地导体紧贴或近距离地平行敷设。4 电子计算机房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注释】1 本规范对电子设备的各种接地及防雷接地推荐采用共用接电网,如果将各种接地系统分开, 则两接地系统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本条所规定的距离。两个接地系统在电气上要真正分开,在地下必须满足一定的距离,否则两接地系统形式上是分开了,而实际(指电气上)仍未分开。 且由于两个电气系统, 通过接地网的相互联系而产生强烈的干扰,严重时甚至造成两个接地系统都不能正常工作。2 电子计算机房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座椅必须进行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防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宜为 1MΩ。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2.8.1 本节适用于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整容、监测和护理等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设计。12.8.2 医疗场所应按使用接触部件所接触的部位及场所分为 0、 1 、 2三类,各类应符合下列规定0类场所应为不使用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1类场所应为接触部件接触躯体外部及除 2类场所规定外的接触部件侵入躯体的任何部分;2类场所应为将接触部件用于诸如心内诊疗术、 手术室以及断电将危及生命的重要治疗的医疗场所;12.8.3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 1类和 2类的医疗场所内,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ELV )、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ELV )时,用电设备的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和无纹波直流 60V ;2 在 1类和 2类医疗场所, IT、 TN 和 TT 系统的约定接触电压均不应大于 25V ;3 TN 系统在故障情况下切断电源的最大分断时间 230V 应为 0.2s , 400V 应为 0.05s 。 IT系统最大分断时间 230V 应为 0.2s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2.8.4 医疗场所采用 TN系统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TN-C系统严禁用于医疗场所的供电系统;2 在 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 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 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3 在 2类医疗场所,当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自动切断电源的措施时,应只用于下列回路1)手术台驱动机构的供电回路;2)移动式 X光机的回路;3)额定功率大于 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4)非用于维持生命的电气设备回路。4 应确保多台设备同时接入同一回路时,不会引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RCD)误动作。12.8.5 TT系统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均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其它要求应与 TN系统相同。12.8.6 医疗场所采用 IT系统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 2类医疗场所内,用于维持生命、外科手术和其它位于 “ 患者区域 ” 内的医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供电回路,均应采用医疗 IT系统;2 用途相同且相毗邻的房间内,至少应设置一回独立的医疗 IT系统。医疗 IT系统应配置一个交流内阻抗不少于 100kΩ的绝缘监测器并满足下列要求1)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 25V;2)注入电流的峰值不应大于 1mA;3)最迟在绝缘电阻降至 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应配置试验此功能的器具。3 每个医用 IT系统应设在医务人员可以经常监视的地方,并应装设配备有下列功能组件的声光报警系统1)应以绿灯亮表示工作正常;2)当绝缘电阻下降到最小整定值时,黄灯应点亮,且应不能消除或断开该亮灯指示;3)当绝缘电阻下降到最小整定值时,可音响报警动作。该音响报警可解除;4)当故障被清除恢复正常后,黄色信号应熄灭。当只有一台设备由单台专用的医疗 IT变压器供电时,该变压器可不装设绝缘监测器;4 医疗 IT变压器应装设过负荷和过热的监测装置。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2.8.7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护接地、功能接地、等电位联结或不接地等型式。12.8.8 医疗电气设备的功能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技术要求确定, 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当必须采用单独接地时,医疗电气设备接地应与医疗场所接地绝缘隔离,两接地网的地中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2.7.1条的规定。12.8.9 向医疗电气设备供电的电源插座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 12.6.2条的要求。12.8.10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 1类和 2类医疗场所内,应安装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并应将其连接到位于 “ 患者区域 ” 内的等电位联结母线上,实现下列部分之间等电位1)保护导体;2)外界可导电部分;3)抗电磁场干扰的屏蔽物;4)导电地板网格;5)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2 在 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线之间的导体的电阻不应超过 0.2Ω;3 等电位联结母线宜位于医疗场所内或靠近医疗场所。在每个配电盘内或在其附近应装设附加的等电位联结母线,并应将辅助等电位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与该母线相连接。连接的位置应使接头清晰易见,并便于单独拆卸;4 当变压器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供电时,空载时出线绕组测得的对地泄漏电流和外护物的泄漏电流均不应超过 0.5mA ;5 用于移动式和固定式设备的医疗 IT系统应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输出容量不应小于 0.5kVA ,但不应超过 10kVA 。12.8.11 医疗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及接地导体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 12.5.2条的规定。12.8.12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根据需要采用防静电措施。【 注释 】1 医院按医疗电气设备与人体电气接触状况, 即电接触的危险程度,将医疗场所分为 0、 1、 2三类 。2 医疗场所为防电击可采用特低电压措施。 即 在 1类和 2类的医疗场所内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ELV )、及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ELV );用电设备的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和无波直流 60V 。在 1类、 2类医疗场所,对于 IT、 TN和 TT系统其约定接触电压均不应超过 25V 。3 医疗场所低压配电严禁使用 TN-C 系统。【 注释 】4 医用 IT系统应配置交流内阻抗不小于 100k Ω的绝缘监测器 。5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 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护接地、 功能接地、等电位联结或不接地等型式。 医疗电气设备功能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技术要求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此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Ω。6为了进一步减少 1类和 2类医疗场所内的电位差,应在该场所内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 即在该场所内分配电箱近旁设置一个辅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等电位联结母线应位于医疗场所内或靠近医疗场所。在每个配电盘内或在其附近应装设附加的等电位联结母线, 应将辅助等电位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与该母线相连接。连接的位置应使接头清晰易见,并应有黄绿相间的色标以便识别,便于单独拆卸。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2.9.1 本节适用于浴室、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围,由于人身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12.9.2 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附录 D的规定;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 0、 1及 2区内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连结起来;3 在 0区内,应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 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于 2区以外的地方;4 在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应采取下列措施实现直接接触防护1)应采用防护等级至少应为 IP2X 的遮栏或外护物;2)应采用能耐受 500V 试验电压历时 1min 的绝缘。5 不得采取用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也不得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6 除安装在 2区内的防溅型剃须插座外,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 0区内应至少为 IPX7 ;2)在 1区内应至少为 IPX5 ;3)在 2区内应至少为 IPX4 在公共浴池内应为 IPX5 。7 在 0、 1及 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8 在 0、 1及 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9 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 0、 1及 2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当在 2区外安装插座时,其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 可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可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 30mA 。2)开关和插座距预制淋浴间的门口不得小于 0.6m 。10 当未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及安全特低电压用电器具时,在 0区内,应采用专用于浴盆的电器;在 1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在 2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2.9.3 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附录 E的规定;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 0、 1及 2区内下列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及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网相连1)水池构筑物的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等所有金属部件;2)所有成型外框;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所有金属配件;4)与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5)水下照明灯具的外壳、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及变压器外壳等;6)采用永久性间隔将其与水池区域隔离的所有固定的金属部件;7)采用永久性间隔将其与水池区域隔离的金属管道和金属管道系统等。3 在 0区内,应用标称电压不超过 12V 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 2区以外的地方;4 在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应采取下列措施实现直接接触防护1)应采用防护等级至少是 IP2X 的遮栏或外护物;2)应采用能耐受 500V 试验电压历时 1min 的绝缘。5 不得采取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也不得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6 在各区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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